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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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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修订).doc

榕职院综〔2016〕 108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1 月 3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 日印发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学院各项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榕财综〔2012〕18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 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以及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国 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国资办)负责备案、审核和报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拟处置的学院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 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 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四)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待报废的资产。对仍有利用价值的零部 - 2 - 件、附件等,必须报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拆卸,使用部门可以按领 用材料的方式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五)处置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国资办出具资产处置证明,保卫部 门方可放行。 第二章 第五条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 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盘亏、毁损、被盗等)的 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 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单价原值不足 2 万元,或同一年度批量不足 4 万元的固定资产, 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批签字批准后核销。 (二)单价原值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或同一年度批量 4 万元 (含 4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上报福州市财 政局审批后核销。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并 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 1)并附相关材料, 使用部门签字盖章后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各类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见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 2)。 (二)管理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的申报处置材料 - 3 - 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最终汇总国 资办审核。 (三)组织鉴定。国资办定期组织行政设备类、教学设备类、图书类 等各国有资产处置鉴定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鉴定小组)对申报资产进行鉴 定工作。 国资鉴定小组由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相应专家、监督人员组成。专家库 成员由学院内外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行业专家组成,监督人员成员由学院 党风廉政与效能监督员、各部门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 (四)学院审核(审批)。国资办报送拟处置资产的材料,单价原值 不足 2 万元,或同一年度批量不足 4 万元的提请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单价 原值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或同一年度批量 4 万元(含 4 万元)以 上的按学院议事规则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福州市财政局 审批。 (五)资产回收。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在十五天内将 其完整地(含附件、配件和资料)交回学院后勤管理处仓库,并交接、签 字。 (六)报财政部门审批。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国资办将处置相关文 件上报福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汽车、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还应上报福 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七)公开处置。学院收到福州市财政局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经批 准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注销实物账并交学院财务处注销资金账。并根 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 4 - 第三章 无偿调拔(划转)和捐赠 第八条 无偿调拔(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 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学院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 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 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 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 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捐赠报告; - 5 - (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 (三)拟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 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进行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出售、出让、转让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福州市 财政局、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 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 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 转让可行性报告; - 6 -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报废、报损和核销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 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 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复印件(无权证者可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有关 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涉及交通运输类设备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登记证、车辆回收证明等复印件。 (二)(被动处置)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处置的批文。因房屋拆除等 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 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三)(主动处置)使用部门提出的处置申请报告和《福州职业技术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并逐项说明报废原因。 (四)福州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院非正常损失(盘亏、毁损、被盗等)的国有资产申 请报损处置,除需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产清查盘点时盘亏的国有资产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使用部门要 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 - 7 - 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使用部门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二)毁损的国有资产 1.使用部门内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 损,由使用部门作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出具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2.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的,应 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 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 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被盗的国有资产 1.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 说明) 。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 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 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 8 -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 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 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 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资产回收及处置收入 第二十五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 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报废 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学院因事业 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预算时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 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需经招标、拍卖、统一回收等公开处置的,由国资办组 织实施。 - 9 -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 评估费、拍卖佣金、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国 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福州市财政局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院按规定权限 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 据。 国资办负责将资产处置事项批复等文件交学院财务处及时销账。 同时, 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及时调整资产明细账目。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管理,严 禁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对 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 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对报废仪器设备撤换零部件挪作它用,对积压闲置资产擅自出 租、出借、出让。 (六)其他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 - 10 -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资办、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 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学院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 管理职能部门和各部门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资产处置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之中。对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 人按资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使用部门提供专项说明及证明材料,按程序 办理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现非正常损失情况的部门,根据使用部门责任认 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同时对使用部 门管理责任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细则(试行)》(榕职院综﹝2013﹞151 号)废止。 附件: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xls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2).xls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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