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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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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 合同编号:渝农商理财-兴业银行 2021 年第 01 号 甲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4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7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10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 14 第八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20 第九章 费用 ................................................................................................................................ 20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22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 22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 23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 23 1 鉴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江渝财富天添金 系列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 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 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20、21层 法定代表人:李思豆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3-61110351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 张珏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数 据,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定期核对;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 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2 1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对甲方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按时办理理财资金划拨;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对理财产品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 会计核算; 6)根据本协议约定复核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 7)复核由甲方负责的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与理财 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8)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具托管报告; 9)保存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托管的理财资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或擅自 3 动用或处分理财资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和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3.1.1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 财产品托管专户,通过指定邮箱 A 向乙方提供《关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 财产品发行通知的函(日期:yyyy/mm/dd)》(格式参见附件二(一)、附件二 (二),下简称为“《发行通知函》”)和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样 本及其他文件资料(如有)。 3.1.2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发行通知函》,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 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1.3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双方在 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发行通知函》的约束。 3.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需于每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将上月成立的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加盖甲方骑缝公章或经授 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发送至乙方。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 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 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4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协 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资产。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营业部),为理财产品开设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 下简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预留乙方印鉴。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的 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各理财产 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 理财利益,均需通过其对应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 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各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财 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 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 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 6 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以理财产品名义在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 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兴业银行重庆分 行营业部)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 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 划款。 4.2.6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负责在理财直 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报价并保管管理员权限,乙方负责办理后台结算。 甲方应将用于理财直融工具结算的中债 KEY 移交至乙方,双方建立移交台账(附 件六)。 乙方应指定双人分别进行结算经办和复核。甲方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 户开立后,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内使用管理员权限,增加乙方两名 后台操作员办理工具结算经办和复核的权限。当乙方后台操作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乙方预留业务用章送达甲方,甲方及时注销该 操作员的账号和权限。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 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向乙 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 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注明生效日期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 收到该授权书应立即出具回函。 7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在变更生效日 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授权书。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 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 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或签 章。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 甲方的指令、办理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 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 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邮件发送 指令、传真指令和原件等。 在理财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九)。指令 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 指令的邮箱地址、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在书面授权通知中 的预留印鉴。 8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通过电子指令或纸质指令通过指定邮箱 B 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乙 方划款指令指定接收邮箱,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经办 人员之一向乙方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相 关交易合同、协议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的有效 划款指令在每个工作日的 16:00(含)之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16: 00 之后到达乙方的,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在当日审核出款。(对于诸如大额支 付等截止时效为 17:15 的有效划款指令,经乙方确认后,需当日审核出款的相关 有效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可推迟至 16:15(含))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针对划款指令要素与划款依据是否相符(上述两项是否相符 以下并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为纸质指令,乙方还需对划款指令书的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并对划款指令 要素与划款依据进行核对,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 并向该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经办人员之一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 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不予执行,并及时电话通 知甲方划款指令经办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 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免除甲方对于划款产生的资金汇划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9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 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 承担。甲方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 令无效或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 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第 5.3.2 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理 财产品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 的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10 本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乙方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十)约定对理财产品 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各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予以约定。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1.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1.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将扫 描件发送至乙方,并进行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已经成交 的指令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1.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6:00,若甲方确因业务需要在 16:00 之后向乙方发送指 令,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完成操作。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进行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6.2.1.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1.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6.2.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 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 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 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6.2.3 条约 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交易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 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4 投资于同业借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借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投资的合同,乙方 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5.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正式进行场内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 商和交易席位,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 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各理财 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 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应最迟不晚于 T+1 日上午 10:00 用业务往来指定邮箱向乙方发送交易数 12 据,或由证券经纪商提供交易数据,否则可能由于影响乙方进行资产资金清分、 进而导致乙方在 T+1 日无法执行当日其他划款指令。甲方在此确认,由于未及 时向乙方发送交易数据影响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划款指令未执行造成 的相应后果。 6.2.5.1 理财产品专用资金账户资金取款密码移交 甲方同意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移交至乙方保管,由乙方用于理财 产品托管账户与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理财资金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转款,即“银” “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甲乙双方应建立移交台账(附件八),并由双人进行证券资金账户资金取款 密码移交。 乙方应审慎使用资金取款密码,凭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书,进行理财产品“银” “证”账户资金划转操作,不得使用资金取款密码进行超出指令范围外的任何操 作。 乙方应对资金取款密码进行妥善保管,对资金取款密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 责。 乙方应加强划款流程和人员管理,同时做好应急预案,防范资金划付风险。 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因资金取款密码保管不善, 以及未按托管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查而使本理财产品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6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清算 甲方应在前台交易成功后,于当日 16:00 前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交易成交单 及时将扫描件发送至乙方,并进行确认。乙方根据交易成交单办妥结算相关事宜。 交易成交单因甲方传输不及时、未能给乙方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理财直接 融资工具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7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资金结算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 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乙 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13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 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3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收益分配数据通过指定邮箱 B 发送电子版至乙 方核算经办指定邮箱,经乙方复核后确认最终收益分配数据,如甲方未及时向乙 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到达理财产 品托管专户,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6.4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于当日 16:30 前通知乙方申购和赎 回的总份额,申购、赎回数据(格式参见附件一)通过甲方指定邮箱 A 发送至乙 方指定邮箱,如乙方邮箱发生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甲方。 6.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原则 7.1.1 乙方独立于甲方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甲方为理 财产品资产的主会计人,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计算结果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 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14 7.1.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1.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7.1.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2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2.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 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去尾,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2 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后,于产品份额净值披露日或资产变动 后一日或每周(频率孰高者)将理财产品前一估值日份额净值结果通过指定邮箱 C 发送至乙方核算经办指定邮箱(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按每周发送的应于周一 发送上周五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如有临时复核要求,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复核无误后,于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回复至甲方,由甲方按照 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7.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 承担。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 方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2.4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后,于估值当日 将日每万份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通过指定邮箱 C 发送至乙方核算经办 指定邮箱,如有临时复核要求,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复核无误后,于当日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回复至甲方,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 的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上述条款适用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估值过程,非现金类产品估值对账频率按 原合同中 7.2.2 相关约定执行。 7.2.5 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每万份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 15 收益或者每万份理财份额净收益累计值。每万份份额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化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7.3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3.1 估值日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7.3.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7.3.3 估值方法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 应的《发行通知函》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发行通知函》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采用市值法计量。 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 持有到期。 (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 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 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四)过渡期内,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 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即每个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理 财产品持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2、除第 1 项所述条件外,持有投资标的按市值法估值: 16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证 券交易所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银行间 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17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 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 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 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方 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4、金融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等)的估值方法 A、公布净值的金融产品,按最新净值估值;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金融产 品的最新净值,乙方据此进行估值; B、不公布净值金融产品,按取得成本估值,对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部分, 按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收益,对没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部分,在实际收到投资 收益时确认损益。 5、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8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或理财产品文件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3.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特别的,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当各类资产份额 的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二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协商解决。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根据错误责任界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开放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7.3.5 暂停估值的情形 7.3.5.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7.3.5.2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3.5.3 监管部门和《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 情形。 7.3.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9 7.3.6.1 甲方或乙方按本托管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3.6.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 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八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 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扫描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 起不少于 15 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9.1.1 费用标准 理财产品每日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007%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 式: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委托资产净值 X 为托管费年费率 9.1.2 支付方式 20 托管费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后于每季度或产品分配 日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乙方。 托管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行外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341010191678000251 开户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大额行号:309653011012 9.2 管理费 9.2.1 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 9.2.2 支付方式 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后于每季度或产品分配日从托 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甲方。 9.3 乙方于每季度前十五日内将银行间费用缴费通知及费用明细纸质版加盖 预留业务印鉴后邮寄至甲方,甲方签收后应在缴费时点前缴清费用。未按时缴 费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寄送缴费通知及费用明细的除 外。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费 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 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 9.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1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数据,以便乙方配合甲 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收益分配数据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 收益分配数据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 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收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收益分配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 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0.2.4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收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自行办理 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格式见 附件七)。 11.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 乙方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 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22 11.4 甲方负责按照《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1.5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复核。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4 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23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3.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或甲方因自身业务需要,甲方有权 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3.4.2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本协议终止后,如本协议项下单 期理财产品未到期,单期理财产品托管仍适用于本协议。 13.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4 本协议明确的甲、乙方指定邮箱中的双方往来函件代表甲、乙方的 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指定人员及指定邮箱通过业务往来名册(附件五) 载明授权范围和生效日期,如需变更,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至对方。 24 13.4.5《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后, 甲方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进行全面 规范。如后续监管机构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理财产品另行提出整改或终止要求的,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13.4.6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25 (本页无正文,为《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 签)》签字页) 甲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 日 签署地点: 26 附件一: 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序 产品名称 号 示 江渝财富“天添金”渝快宝理财 例: 产品 经办: 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 100,000,000.00 50,000,000.00 复核: 27 附件二(一): 关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发行通知的函(现金管理类) (日期:yyyy/mm/dd) 甲方拟交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述清单),并确定由乙方负责其具体托管运营事宜,甲方已就清单内理财 产品发行事宜向相关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监管部门对此基本无疑议。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清单内理财产品发行 的报告或报备职责。甲、乙双方将按照《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及其补充协议、清单 内理财产品的交易合同开展各理财产品的托管工作。 序 产品名称 发行日 托管账户户名 托管账户账号 金额 估值约定 估值方式 号 示 ■参见统签协 例 议 特殊估值原 则: __/_________ ______ 经办: 复核: 28 附件二(二): 关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发行通知的函(非现金管理类) (日期:yyyy/mm/dd) 甲方拟交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述清单),并确定由乙方负责其具体托管运营事宜,甲方已就清单内理财产品发 行事宜向相关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监管部门对此基本无疑议。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清单内理财产品发行的报告或报备 职责。甲、乙双方将按照《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及其补充协议、清单内理财产品的交易合 同开展各理财产品的托管工作。 序 产品名称 发行日 托管账户户名 托管账户账号 金额 估值约定 估值方式 号 示 ■参见统 例 签协议 特殊估值 原则: __/______ _________ 经办: 复核: 29 开放期/开放频率 附件三: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在江渝财富系列人民币理财计划投资管理过程中,我公司向贵行 发送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财产的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及其权限为: 1、 被授权人及权限: 或 或 或 :划款指令经办 或 或 :划款指令复核 或 :划款指令审批 2、划款指令被授权人签字样式: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3、预留印鉴: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30 附件四: 划款指令书(样本) 编号:第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敬请你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 划款金额划款。 清算日期 最迟到帐时间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账号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划款金额(小写) 币种 划款金额(大写) 划款用途: 备注: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31 附件五(一):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电子邮箱 手 机 划 款 指 令 陈敏 023-61110351 bnchenmin@cqrcb.com 18996158399 经办人 023-61110358 wushuang1@cqrcb.com 15902394977 划 款 指 令 谭丽娜 023-61110383 tanln@cqrcb.com 18696690325 复核人 023-61111374 zhaozc@cqrcb.com 18996037903 吴双 赵梓丞 划款指令 刘勇 审批人 023-61110309 业务往来指定邮箱 指定邮箱 A fangyn@cqrcb.com 或者 chengzm@cqrcb.com 指定邮箱 B cqrcbzg@163.com 指定邮箱 C zhzhangjl@cqrcb.com 或者 tanglj@cqrcb.com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1 附件五(二):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包括:资金汇划、头寸对账、账务处理用章等)(样本)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岗 位 姓 名 电话 邮箱 传真 业务协调人 何楚琳 18938066940 hechulin@cib.com.cn / 核算岗 陈诚 18580061668 xycqtg@cib.com.cn / 清算岗 王涛 18580530504 xycqtg@cib.com.cn 023-89076324 业务往来指定邮箱 指定邮箱 xycqtg@cib.com.cn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 附件六: 渝农商理财-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理财产品重要物品移交台账 移交日期 物品名称 物品标识 交出方(签字) 接收方(签字) 1 监交人(签字) 附件七: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报告书 (样本)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贵公司年 xx 月 xx 日签署的《渝农商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号,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行对 贵公司的江渝财富“xxxx”yyyy 年第 i 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项下的 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托管。 20X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我行在对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产品财产托管 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及托管协议及损害本 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年 2 月 附件八: 渝农商理财产品专用资金账户资金取款密码移交台账 移交 日期 账号名称 资金账号 交出方(签 字) 1 接收方(签字) 监交人(签字) 附件九: 电子指令启用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所有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 , 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 的,我司采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邮件发送的指令加盖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授权 通知书(附件三)中的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指定邮箱 B 地址及确认人员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五 (一)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2 月 日 附件十: 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范围 本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及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 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借款,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 符合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境内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可参与打新、定增、配股、融资融券等投资,不含新三板)、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境外上市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 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2)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 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 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投资限制 (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 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 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投资禁止行为 本理财产品: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 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备注 2.乙方在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若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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