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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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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 2 号)要求,我部对即将到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 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 号)、《关于进 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 号)3 个文件(以下简称“3 个文件”) 进行了修订,拟将 3 个文件合并为 1 个文件重新发布。现将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一)合并 3 个文件并重新发布,保持政策延续性。3 个 文件是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持管理政策的有 效衔接,迫切需要修改合并后重新发布。 (二)取消不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的勘查限制条件,服务找 矿行动。为鼓励综合勘查和“就矿找矿”,梳理了矿业权管理 制度中存在的不符合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生产规律的规定,亟 需取消。 (三)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矿业权登记程 1 序。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 求,更好地服务矿业权申请人,有必要优化划定矿区范围等矿 业权登记程序,取消法律规定已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部分要 件,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二、主要修改内容 按照“3 合 1”的思路,国土资规〔2017〕14 号文修改后 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 资规〔2017〕16 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5 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 “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14 号、16 号文共性内容合并为第四 部分“其他有关事项”。在具体修改内容上,为鼓励勘查找矿, 放宽变更勘查矿种、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年限的 限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删除其他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为鼓励开展综合勘查,明 确综合勘查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 记,除 4 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确定开采矿种并 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二)鼓励“就矿找矿”。为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 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转采时 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 (三)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 2 矿权转让年限限制。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勘查,按照出让登记 的要求,规定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的探矿权申 请转让变更,不受持有探矿权满 2 年的限制。 (四)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为鼓励已设探矿权深 入勘查,本次修改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 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 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 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五)取消探矿权分立限制。为服务探矿权人,按照地质 工作的客观规律,本次修改取消了探矿权分立限制,将采矿权 新立登记时应注销原探矿权修改为可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或 注销原探矿权。 (六)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事项。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 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同时规定了新立登记的矿 区范围确定原则,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 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 (七)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 4 项资料,采矿 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 5 项 资料。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内容,对采矿权延续登记 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 3 项资料进行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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