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1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
ICS 11.220 B 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258.1—2020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1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 A series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sinfection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swine plague in Africa The first part:Technical code for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area 2020 - 04 - 30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5 - 30实施 发 布 DB21/T 3258.1—2020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消毒对象 ............................................................................2 4 消毒方法的适用 ......................................................................2 5 不同区域的消毒方法 ..................................................................2 6 注意事项 ............................................................................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共分为三个部分: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一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二部分:生猪屠宰场和生猪产品交易市场消毒 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三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本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消毒工作,进一步控制 和扑灭非洲猪瘟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晖、王金华、吴继阳、范治斌、陈晨、司占军、董毅、李昀隆、刘常辉、 庞学敏、张皓淳、刘俊、刘贺、王兴智、孙英武、关凌凌、王海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 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 话024-24229579。 DB21/T 3258.1—2020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1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疫区(点)内的消毒对象、消毒方法、注意事项和消毒记 录。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辽宁省非洲猪瘟应急处置中疫区(点)的消毒。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疫点 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2.2 疫区 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2.3 受威胁区 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 2.4 物理消毒 应用物理方法(如:火焰消毒、煮沸灭菌)杀灭非洲猪瘟病毒。 2.5 化学消毒 应用化学方法(如:醛类、酚类、碱类消毒剂)杀灭非洲猪瘟病毒。 2.6 生物消毒 生物方法(如:发酵消毒)杀灭非洲猪瘟病毒。 1 2.7 消毒剂 用于杀灭非洲猪瘟病毒的化学制剂。 3 消毒对象 3.1 生猪尸体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病死及被扑杀生猪尸体。 3.2 饲养环境 饲养生猪的圈(舍、棚)墙壁、地面、棚顶及生猪进出的通道及周围空间;生猪饲养圈(舍、棚) 内的垫料、 食槽、饮水器、生猪排泄物等;附属设施如饲料库、加工厂、供电、供水、供暖及饲养、清扫、运输工具等;饲 养员、防疫员、兽医等相关人员及其生活和工作环境中的物品,均为饲养环境消毒的对象。 3.3 其他 道路、饲料、饮用水等。 4 消毒方法的适用 4.1 物理消毒方法 主要采用热力消毒法对疫区(点)内被污染的金属器具进行火焰消毒;对可燃物垃圾、杂物、饲料等物 品进行焚烧处理。 4.2 化学消毒方法 主要用于疫区(点)内生猪饲养环境及产床、饲槽等各种物品表面的消毒。 4.3 生物消毒方法 主要用于疫区(点)内粪便的消毒,一般采用发酵法。 5 不同区域的消毒方法 5.1 疫点消毒操作方法。 5.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 非 洲 猪 瘟 疫 情 应 急 实 施 方 案 (2019 年版) 》规定 设置“疫点”字样的警示标志;发生非洲猪瘟疫病的生猪养殖场(户)四周应设立警戒带; 5.1.2 出入口铺设与门同宽,长 6 米的消毒草垫(棉毡、双层麻袋),表面喷洒氢氧化钠消毒药,并保 持湿润状态。 5.1.3 生 猪 尸 体 用 氢 氧 化 钠 、 氢 氧 化 钙 或 戊 二 醛 类 消 毒 药 喷 洒 消 毒 后 , 用 无 害 化 处 理 专 用车辆运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5.1.4 圈 舍 地 面 、 墙 壁 、 屋 顶 、棚顶及场区地面喷洒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或二氧化氯类消毒药; 5.1.5 生活或办公场所屋顶、墙面、地面彻底清扫,喷洒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或 含氯类消毒药; DB21/T 3258.1—2020 5.1.6 收集的粪便可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发酵罐掩埋或集中堆积后洒布生石灰后进行发酵。 5.1.7 受污染的饲料、垫料彻底集中收集,场区内焚烧后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掩埋。 5.1.8 圈舍、场区污水及生活用水集中收集,用季铵盐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含氯类消毒 药进行消毒。 5.1.9 木质饲养用具或木质结构的建筑物喷洒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或二氧化氯类消毒药; 5.1.10 生产线道路喷洒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钙消毒药; 5.1.11 每日消毒 5 次,连续 7 天,之后每天消毒 1 次,持续消毒至解除封锁。 5.2 疫区消毒操作方法 5.2.1 圈舍地面、墙壁、屋顶、棚顶及场区地面喷洒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或二氧化氯类消毒药; 5.2.2 圈舍、场区粪便、受污染的饲料、垫料集中收集,焚烧后掩埋; 5.2.3 圈舍、场区污水及生活用水集中收集,用季铵盐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或含氯类消毒 进行消毒; 5.2.4 生活或办公场所屋顶、墙面、地面彻底清扫,喷洒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或含氯类消毒药; 5.2.5 木质饲养用具或木质结构的建筑物喷洒醛类(如1%戊二醛)、碱类(如1.5%火碱)消毒药; 5.2.6 疫区内道路用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钙消毒。 5.2.7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5.2.8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人员出场时, 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5.2.9 5.3 每日消毒 2 次,连续 7 天,之后每天消毒 1 次,持续消毒 15 天。 受威胁区消毒操作方法 5.3.1 圈舍内采用刺激性较小的戊二醛类消毒药进行带猪消毒; 5.3.2 场区或院落地面喷洒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二氧化氯类消毒药; 5.3.3 受威胁区内道路用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钙消毒。 6 注意事项 6.1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消毒剂,可采用 1-2%工作浓度。 6.2 戊二醛类、季铵盐类、酚类、二氧化氯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饮水消毒 工作浓度除外。 6.3 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 6.4 注意消毒剂的配伍禁忌,酸类和碱类药物、氧化剂和还原剂等不得同时使用。 6.5 不同种类消毒剂应交替使用,每 2 天更换一次。 3 药 6.6 6.7 消毒剂应现配现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保证单位面积有效剂量、有效时间。 消毒操作人员应做好自我保护,进入消毒现场应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和防护鞋套。 6.8 消毒记录应逐日、逐次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药名 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消毒人员等内容,记录应保存 6 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