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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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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7 月 1 日 22 时 26 分许,驾驶人何迎春驾驶重庆 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 D3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铜 梁区铜合大道与姜家岩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0 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 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 号),由区应 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 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1”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 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 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 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何迎春,男,身份证号 5002**********611X,家住重 庆市铜梁区高楼镇高楼村,持有准驾车型为 B2 的有效机动 车驾驶证和 J-货运从业资格证,事发时驾驶渝 D39***号重 型自卸货车运载有建筑用石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 D39***号重型自卸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乔鼎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 CQ3256HXVG444L,车辆识 别代号 LZFF25X44JD043175,发动机号:JD1J001790,检验 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该车购有保险。事故发生后,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2 年7月 22 日对渝D39*** 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法鉴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照明装置及传 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 的要求(第三轴右侧外轮胎胎冠存在缺损)。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成 立日期:2017 年 09 月 12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立),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华西居委会玉皇街, 法定代表人:雷文伦,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际、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物流方案 设计;机械设备租赁。”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与姜家岩交叉路口,路 面全宽 1280cm,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 年 7 月 1 日 22 时 26 分许,何迎春驾驶渝 D39*** 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全德方向往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 至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与姜家岩交叉路口时,与张全文驾 驶的渝 AD5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全文当 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何迎春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和 120 急救电 话,同时向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铜 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 处置。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工作,未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张全文,男,汉族,50 岁,家住重庆市合川区太 和镇敞口村,身份证号:5102**********6194。准驾车型 C1E, 事发时驾驶渝 AD56***号小型轿车。 (四)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0 多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成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认定: 何迎接春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载、超速行驶,且在通过没 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 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全文驾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 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铜梁区交通局作为汽车运输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近三 年来,该局均制定有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各类安全隐患排查 记录台账清晰,每季度召开有汽车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会议, 按照该单位 2022 年年度安全检查计划,重庆乔鼎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风险等级为黄色,年均日常安全督导 1 次,拟在 8 月份对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督导。2022 年 7 月 1 日事故发生后,该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组对事故单位进行 了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归类,下达了限 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了约谈,经调查,未发现铜梁区交通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 况。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何迎春,渝 D3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于 2022 年 4 月入职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重型自卸货车驾 驶员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入职后接受了公 司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 资格证,有从业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022 年 7 月 1 日 其 驾 驶 渝 D39*** 号 重 型 自 卸 货 车 与 张 全 文 驾 驶 的 渝 AD56***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张全文当场死亡。事故发生 后其立即报警和拨打 120 急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但该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渝 D39***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 超速和超载的事实,其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同, 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进时速,在 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 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 物。”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何迎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 责任。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已对何迎春涉嫌交 通肇事罪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张全文,渝 AD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进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 全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乔鼎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对营运车 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从 业人员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具备从 业资质。 (四)事故车辆涉及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由区公安 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其超载源头管理上存在的相关问题, 建议移交区交通局依法依规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通 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有 关人员作出处理。同时要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要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 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参与营运。 (二)重庆市铜梁区交巡警支队、交通运管部门要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各类超速超载等违章运输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乔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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