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48项.xls
辛集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辛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48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 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 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 质单位不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 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 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 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没收违法所 得事项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没收非法财 其他没收 物事项 事项 没收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 设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 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六十 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 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11 罚款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没收违法所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得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没收违法所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得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没收违法所 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得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没收违法所 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得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的行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 没收违法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处罚 下 得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的行政处罚 款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顷1万元的罚款 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 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 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没收采出的 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 1 页 辛集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辛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48项)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事项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金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 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 其他没收 物事项 事项 实施依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 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 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 测绘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 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制城乡规划的。 证书。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 逾期不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款 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 七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有本条第( 一)、(二) 、(三)、(四 )项所列情形 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 森检机构可 以没收非法 所得。 31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2)伪造、涂 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种或者生产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 32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3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34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 脂和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35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37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38 擅自开垦林地的 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的罚款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1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的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9 无证或非法运输木材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40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1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4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的 43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 没收违法所 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下的罚款 得 门职责分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没收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 第 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辛集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辛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48项) 序号 44 45 46 47 48 事项名称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 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内野外用火的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 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 志、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 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 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 其他没收 物事项 事项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