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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 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 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 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 意见》(建房〔2016〕16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 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 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 活动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市住建保障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 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统筹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 价的日常工作。 2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 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计分 及信用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信用服务平台,并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 传和普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 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组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 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 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备案情况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从业资格、 执业经历等。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综合表彰 1.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住建领域行业协会表彰、 3 奖励、认可、采纳、行业广泛推行的; 2.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 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二)综合业务水平 房源挂牌及存量房网签业务(含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成 交量; (三)其他 1.响应政府或主管部门号召做出突出贡献的; 2.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的; 3.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的; 4.其他可以表彰的事项。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处理的; (二)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群众举报不良行为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 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 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 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列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 用平台“黑名单”: 4 (一)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拒不执行建设行 政部门管理的; (二)因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导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在各地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 涉恶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自行申报,业务主管部门日常采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对跨区域经营的注册企业及从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信用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机构及人员信用基本信息,并进行动 态维护和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主 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提供。 5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 业人员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取 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 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得分为 60 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同 一行为或同一项目的信用信息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计算 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 分、动态管理的模式。自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之日起,信 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得分按照《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当年度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时间不足 6 个月的,不列 入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 (优 秀)级、B(良好)级、C(风险提示)级、D(暂停服务) 级四个等级。 (一)A 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 90 分;年度内 6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 (二)B 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 70 分;年度内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30 分。 (三)C 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 60 分;年度内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40 分。 (四)D 级。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低于 60 分或被列入“黑 名单”的。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 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系统公示后 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 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异议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结果通知 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 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 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实施 政府优惠政策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在行 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优先推荐。 (二)B 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 管。 7 (三)C 级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为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中重点检查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 3 个月),在整改 期间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 重点检查企业,增加检查频次;整改完成前不得参加行业内 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四)D 级企业:列入暂停服务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 同级公共信用平台。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 提交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 6 个月);在整改期 间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 秀、先进评选活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 通报情况,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 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负责人; (二)撤销行业内荣誉称号; (三)计入机构及个人的失信信息; (四)相关人员信息与“黑名单”企业信息一并公示, 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披露与共享 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主动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信息,无需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主体授权即可公开披露。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经房地产经纪机 构信用主体书面同意,或者国家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依法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主体 书面授权后可以查询,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有效 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中的基本分值长期有 效,其他信息计分有效期至其所对应的状态结束;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 的,计分有效期至法定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计分 有效期为一年; (三) “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以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 限为准,自“黑名单”信用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不少 于一年;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结束后作为信 用档案永久记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 置公示信用状况;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时,应当佩戴实名工作牌。 第二十四条 表扬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 9 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 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信用服务平台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功能,满足守信联合激励 或失信联合惩戒等行政履职需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 端或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房地产经纪机构信 用信息数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 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10 附件 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础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最高 得分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分值 60 分 / / 2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5分 / / 3 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备案 3分 / / 2分 / / 1分 / / 最高 得分 有效期 (月) 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 4 书并实名登记 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 5 格证书并实名登记 有效期 (月)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1 国家级 20 分/次 / 36 2 省、部级 15 分/次 / 36 市、厅级 10 分/次 / 36 4 县(区)级 10 分/次 / 36 5 国家级 15 分/次 / 24 省、部级 10 分/次 / 24 市、厅级 5 分/次 / 12 3 6 7 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 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的 11 8 县(区)级 5 分/次 / 12 9 国家级 13 分/次 / 12 10 获得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省、部级 8 分/次 / 12 11 的 市、厅级 5 分/次 / 12 县(区)级 5 分/次 / 12 / 12 15 12 10 12 5 12 12 16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 5 分/项 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排名 15 分/次 前 10 名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第 10 分/次 11 名至 20 名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第 5 分/次 21 名至 50 名 17 积极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2 分/次 10 12 18 信用等级被评定为 A 级的,第二年信用评 分加分。 2 分/年 2 12 19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 A 级的。 5 分/年 5 12 5 分/次 10 12 5 分/次 10 12 13 14 15 20 21 在行业建设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采纳的。 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记录的其他良 好行为。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 扣分标准 有效期(月) 1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分/次 24 2 受到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5 分/次 24 3 受到市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0 分/次 12 4 受到县区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0 分/次 12 12 5 6 7 8 9 的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或主管部门布置紧急 任务的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被媒体公开报道,或引发群 体性上访的 发生投诉后,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不配合主管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拒 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10 分/次 12 10 分/项 12 10 分/项 12 6 分/次 12 5 分/项 12 10 存在违规使用网签密钥等违规操作的 8 分/次 12 11 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的 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 理信用登记的 2 分/次 12 5 分/项 12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10 分/项 12 10 分/项 12 10 分/项 12 8 分/次 12 5 分/次 12 5 分/项 12 8 分/项 12 5 分/项 1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未取得 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和禁止交易的 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 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未公示机构信用状况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的,发现后拒不撤销的 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使 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 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 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进 行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 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机构 印章或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 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 13 21 22 23 24 25 26 27 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 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的 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 5 分/项 照的 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 5 分/项 准、从业资格证书等内容或与备案证明内 容不符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经纪 5 分/项 服务合同的 机构存在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2 分/次 手续的 (执)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服务的 2 分/次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 10 分/项 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不良或重 5 分/项 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12 12 12 12 12 12 12 四、“黑名单”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票否决) 序列 “黑名单”信用信息 1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罚;被税务机关认定 为“非正常户”,并且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稽查在案的情况或依 法被认定骗税、偷逃欠税费的 2 因违法行为在 3 年内受到 3 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3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拒不接 受依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或拒不履行生效行政确认、行政裁 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信息的 4 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法院列入 14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5 在各地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 为之一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 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5.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 3 年的; 6.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 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 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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