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2020年版).doc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 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 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 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 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保定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 类行政执 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 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执法处室和单位的 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 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 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 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 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 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 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 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主动公示环境保 护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 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 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 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 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 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 第十条 公示载体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确定本单位门户网站为行政 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 方式,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本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 在市生态环境局机关一楼大厅信息公开栏、 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公示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事前、事后公示内容由具体承办行 政执法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相关公 示载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 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之内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 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22 号)的要 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 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 开满 2 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 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 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单位 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将行 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局 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息同时向“信用保定”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市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 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 法信息不准确的,经承办处室负责人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 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 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 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2020年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