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办事指南》.xls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一阶段)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事项类型 建设投资项目事项 申报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面向其他组织 申请受理机关 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审批类别 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 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点第(七);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点第(四);3.《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三条; 5.《福建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第三点 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十二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 第二点;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自然资规 【2019】2号)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1.申请人可提交材料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统一收件或者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审批分厅( http://220.160.52.206:8083/cms/)提交材料;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申请条件 1、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项目需明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商。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 5、占有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 8、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fj.tzxm.gov.cn/),在线进行项目备案基本信息登记,获取项目编码。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窗口收件-审批-办结 受理标准 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属性 份数 材料来源 原件 各1 份 申请人自 备 复印件 各1 份 市场监管 部门 复印件 各1 份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复印件 1 发改部门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资源规划 部门 共性材料(阶段内的每个事项都需要): 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授权委托书 无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二、(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 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 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 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 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 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 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 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 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 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 。 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 二十九条 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 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供下列材料: 供下列材料: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6 选址地点地形图及拟选址界线范围的初步方案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原用地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7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及其附件 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 。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材料清单: 备注 8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9 项目建议书文本 办理政府投资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材料清单: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 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 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 直 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 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 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第712号)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2018年版)》 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 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2018年版)》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申请材料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 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 10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 直 第712号)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 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 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 11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 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 2.[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 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 直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 办理政府投资房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材料清单: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 2018年版)》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712号)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 2018年版)》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1.[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 2018年版)》 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 14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附件:《 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 估暂行办法》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 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 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 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 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 不予批准。 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 15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 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 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 发改投资〔2013〕826号) 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 1.[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 3.[规范性文件]《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 意见书。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 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 16 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 见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 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立节能专篇) 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四、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运作程序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 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一)落实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社会 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 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 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 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 17 规划审查意见、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 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 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 不予批准。 。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的材料清单: 号)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 2018年版)》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 18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018年版)》 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 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 19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 ,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 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 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 20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九条,《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第三十三条 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 21 22 23 24 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 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 九条 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 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 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 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 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具备交地条件证明 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二条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附件2:《全国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2018年版)》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 土地所有权性质证明文件 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 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九条 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 拨地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 节能办[2018]1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九条 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 1:500地形图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复印件 1 复印件 1 原件 1 如建设与航道有关的 工程,必须提交。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 地,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内使 用已批准建设用地 进行建设的项目, 必须提交。 复印件 1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复印件 1 发改部门 复印件 1 各级人民 政府 原件 1 第三方机 构出具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 备 原件 1 资源规划 部门 原件 1 第三方机 构出具 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 25 市政府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的会议纪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 九条 复印件 1 各级人民 政府 26 原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原件 1 资源规划 部门 并联审批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为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 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3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不包含委托评估咨询等特殊环节事项所需要的时间。 备注 无 收费名称 无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主体 无 收费方式 无 办理地点 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可乘坐336路、172路、173路、151路到高新大道站点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厚庭站下车,步行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大楼2层62号窗口 受理时间 1.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2.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温馨提示 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建设类项目代办服务区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591-22192213;办公室电话:0591-22192313 投诉监督电话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192253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二阶段)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事项类型 建设投资项目事项 申报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社团组织,面向其他组织 申请受理机关 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审批类别 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四号)第四十条;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 ;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可提交材料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统一收件或者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审 批分厅(http://220.160.52.206:8083/cms/)提交材料;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申请条件 1.完成政府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所有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 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窗口收件-审批-办结 受理标准 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一、政府投资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工程建设许可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材料名称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受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 3 道路、河道等设计图 材料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机关在确认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后 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 ,应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规范性以及时效进行审查。 法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功臣规划许 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可证:(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三)地下空间开发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利用工程;(四)城市雕塑;(五)占用城市用 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 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六)法律、法规规 4 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1:500比例地形图 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 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 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 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 、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 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城( 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5 建设项目相应地段的现状地下管线勘测资料 [2017]22号)第三大点第(七)小点:建设单位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 应向片区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相关地下管线 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 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关情 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 况,情况不明的应向当地(市政)、规划、城管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 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6 规划放样成果资料 以及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咨询,并委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 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 接受社会监督。 托相关单位对沿线的管线开展详查,评估工作、 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筑物放线,经城乡规划 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 有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海绵城 将情况及时提供给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7 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 市设计专篇 位,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主 政办〔2017〕231号)全文 管部门。没有地下管线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相 并联审批6个工作日 关文书。 无 材料属 性 份数 材料来源 原件 1 申请人自 备 复印件 1 公安部门 原件 1 设计单位 原件 2 具有资质 的勘测部 门 原件 1 具有资质 的勘测部 门 原件 1 原件 1 备注 身份证已列入 “不再重复提 交证照”清单 ,申请人可不 再提交纸质证 照(无法调用 到电子证照的 除外) 具有资质 的勘测部 门 设计单位 收费名称 无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主体 无 收费方式 无 办理地点 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可乘坐336路、172路、173路、151路到高新大道站点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厚庭站下车,步行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大楼 2层62号窗口 受理时间 1.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2.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温馨提示 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建设类项目代办服务区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591-22192213;办公室电话:0591-22192313 投诉监督电话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192253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第三阶段)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事项类型 建设投资项目事项 申报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社团组织,面向其他组织 申请受理机关 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审批类别 投资审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行政)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法律依据 审批程序 申请条件 办理方式 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备注 收费名称 二、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行政)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三、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政)新申请及重新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 二次修正)第七条 、第八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订)第二条;3.《福 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4.《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扩权强区(县、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2015〕78号) 全文 1.申请人可提交材料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统一收件或者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审批分厅( http://220.160.52.206:8083/cms/)提交材料;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 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一、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申请条件: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 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管辖,具体以《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确定管辖层级和部 网上申报/窗口收件-审批-办结 门。 二、申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1.项目已经立项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按要求须落实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属性 份数 材料来源 备注 3.防空地下室图纸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共性材料(阶段内的每个事项都需要): 三、申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 各1 2.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1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份 3.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 各1 四、申报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房建)新申请及重新核发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 份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 一、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材料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还应当包含施工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资源规划部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料: 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门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二)消防设计文件; 5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料: 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加油加气站项目,其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如有)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项目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由项目所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相应审批和监管。 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消防设计文件; 二、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材料 料: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还应当包含施工 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消防设计文件; 6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闽建〔2020〕6号) 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 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7 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闽建〔2020〕6号) 管理部门(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国有房产)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8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闽建〔2020〕6号) 如有)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9 所在既有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闽建〔2020〕6号) 管理部门(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国有房产)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0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闽建〔2020〕6号) 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装修改造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资源规划部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11 复印件 1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闽建〔2020〕6号) 需要办理的) 门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五、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政)新申请及重新核发事项的材料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 资源规划部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2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资料 复印件 1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门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1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申请领取施工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资源规划部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14 复印件 1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可的证明资料 门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资料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术资料;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术资料;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术资料;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无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术资料;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 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术资料; 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 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主体 无 收费方式 无 办理地点 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可乘坐336路、172路、173路、151路到高新大道站点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厚庭站下车,步行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大楼2层62号窗口 受理时间 1.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2.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温馨提示 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建设类项目代办服务区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591-22192213;办公室电话:0591-22192313 投诉监督电话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192253 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第四阶段)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事项类型 建设投资项目事项 申报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社团组织,面向其他组织 申请受理机关 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审批类别 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审批程序 申请条件 办理方式 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号)第二十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三、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条、第十四条;2.《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六条 第一款 ;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备: 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三十一条; 六、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_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第十条 ;3.《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 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 1.申请人可提交材料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统一收件或者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审批分 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 厅(http://220.160.52.206:8083/cms/)提交材料;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部门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 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三十二条;6.《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 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 2012〕14号)第二条第三款要件“菜单”2.施工许可证;7.《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 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的申请条件:已获本局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具备竣工审核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 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条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网上申报/窗口收件-审批-办结 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管辖,具体以《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确定管 辖层级和部门。另外区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 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报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请条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属性 份数 材料来源 备注 ,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共性材料(阶段内的每个事项都需要):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电子文档 各1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1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 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份 四、申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申请条件:列入本区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 五、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备的申请条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 六、申报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_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 2 授权委托书(含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 该材料已列入“不 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 市场监管部 再重复提交证照” 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复印件 1 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 门 清单,申请人可不 号)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 再提交纸质证照( 二、(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 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 无法调用到电子证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事项的材料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 照的除外) 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 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 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的除外。 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 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电子文档 4 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表 1 申请人自备 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 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复印件 行为。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电子文档 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1 申请人自备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 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复印件 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电子文档 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 。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 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6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 申请人自备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 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复印件 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 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设工程竣工验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电子文档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 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申请人自备 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复印件 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 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设工程竣工验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电子文档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 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8 申请人应提交完成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证明材料 。 1 申请人自备 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 ,复印件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 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 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 设工程竣工验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 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的材料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 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 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 件核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 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 设工程竣工验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电子文档 。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 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二)项(二) 1 申请人自备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 ,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 ,复印件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 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 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 件核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 设工程竣工验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 ,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 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 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 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 办理房屋登记。 3.[行政法规]《国务 件核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 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国发〔2008〕3号)第二十条 完善建 10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三)项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 申请人自备 1 申请人自备 1 申请人自备 1 申请人自备 1 人民防空部门 1 申请人自备 1 资源规划部门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原 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电子文档, 复印件 1 第三方检测机 构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的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电子文档 院第714号令)第十七条; ,复印件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 部第47号令)第六条、第八条;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 电子文档 12 移交书、移交目录 GBT50328-2014); ,复印件 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 4.《关于加快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的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意见》(闽建办[2017]9号)。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已整理装订)和电子档案各一套( 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 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 电子文档 13 ,复印件 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建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 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 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备事项的材料 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建 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 电子文档,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 复印件,原 1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一条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 件 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 五、办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_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事项的材料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 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电子文档, 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 15 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复印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 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九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 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 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电子文档, 1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 的文件。 修正) 复印件 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 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案进行验收。 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 年修订) 电子文档, [其他]《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17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复印件 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 GBT50328-2014)(全文)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列条件: 案进行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11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档案密级说明 18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9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0 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查 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1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2 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 查合格书 23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 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 2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 资料 并联7个工作日 备注 无 收费名称 无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主体 无 收费方式 无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 [其他]《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正) 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的 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GBT50328-2014)(全文)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意见》(闽建办[2017]9号)二、 加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 求; 当提交下列文件: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快档案电子接收。各地要结合实际抓 有关资料;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修正) 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的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管理办法,从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 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意见》(闽建办[2017]9号)二、 加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2018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市规划 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快档案电子接收。各地要结合实际抓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应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附一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 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管理办法,从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 套与之对应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2018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市规划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档规范》(GB/T 50328)、《建设电 有关资料;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件。 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单位应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附一 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修正)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117)、《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 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案。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套与之对应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 文件;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 (CJJ/T 18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档规范》(GB/T 50328)、《建设电 有关资料; 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档案整理标准》(CJJ/T 180)以及《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修正)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117)、《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管理技术规程》(DBJ/T 13-256)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文件; (CJJ/T 18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当提交下列文件: 标准规范的电子档案,其他设市城市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档案整理标准》(CJJ/T 180)以及《 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国务院令第279号) 应于2019年前启动电子接收,到202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 年前所有县市工程档案应执行纸质和 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管理技术规程》(DBJ/T 13-256)等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 电子接收双套制。省厅已启动建设工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标准规范的电子档案,其他设市城市 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有关资料; 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程资料电子归档试点,对于试点项目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件。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应于2019年前启动电子接收,到2020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 在线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可只收集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年前所有县市工程档案应执行纸质和 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建设部令 第78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案。 电子文件,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 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 文件;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 电子接收双套制。省厅已启动建设工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 件或缩微品等归档。 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有关资料; 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程资料电子归档试点,对于试点项目 文件:二工程验收报告。;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 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在线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可只收集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电子文件,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 )第 文件;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件或缩微品等归档。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 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件。 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 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件。 3.[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 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 竣工验收过程记录; 建审改〔2019〕4号)附件1 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温馨提示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 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干意见》(闽建[2012]14号)第二条 第三款; 公交线路:可乘坐336路、172路、173路、151路到高新大道站点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厚庭站下车,步行至福州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大楼2层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 62号窗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及备案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 1.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2.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建设类项目代办服务区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第二点。 " 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591-22192213;办公室电话:0591-22192313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受理时间 投诉监督电话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192253

02-《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办事指南》.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