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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21〕73 号__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__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__(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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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21〕73 号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 的通知》(苏职称办〔2009〕26 号)同时废止。 — 1 —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2 — 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遵 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档案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为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 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 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置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 正高级五个层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 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 — 3 — 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提高档案业务技 能水平。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 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 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 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 要求,结合档案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 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 历,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 4 —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 本方法和技能,可以完成档案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 第四章 第八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 助理馆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 作满 2 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 作满 4 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职称。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第十条 馆员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馆员职称。 — 5 —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 从事档案工作满 2 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 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4 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四)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 工作满 7 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五)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 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 报: 1.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或县 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 2.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 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 部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 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3 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 的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助理馆 员开展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6 — (一)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当地政府或档案业务主管部 门表彰;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主要参与者。 (二)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制度、技术 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提出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 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独立完成档案资料汇编 5 万字以上。 (四)参与档案陈列展览内容的编写。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地 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 (二)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刊物独立发表档案专业文章 1 篇以上。 (四)获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 2 次以上。 (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具有较高学术 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 1 篇;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 2 篇。 (本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 7 —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2 年,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 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可申报副研究馆员 职称。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馆员职称后, 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 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获市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2.省(部)级档案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和主要设计完成者。(以正式文件为准) 3.主持完成 1 项或主要完成 2 项省部级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 试点项目。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制定本单 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 有较强指导意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 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 8 —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 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 贡献者;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位居省级前列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工作经验,并被市级以上 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工作方案、专业规 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主要参与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 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在承担或组织档案业务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一个基 层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 (六)具有编审档案专业中专以上教材的经历;具有指导下 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 授课不少于 20 学时。 (七)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 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 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 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 — 9 — 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一)至(六)条件之一 和(七)、(八)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 项目的参与者。(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 主要完成人。(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 2 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 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 定认可。 (五)获省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奖项(独立 完成);市(厅)级编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 参与编纂的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副主编以上)。 (六)符合第十四条(一)至(七)条件之二。(本款适用 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中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 1 部 (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八)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且符合 1-4 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 3 篇(其中:核 — 10 — 心期刊 1 篇)。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 2 篇(其中:核 心期刊 1 篇),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1 篇或档案 专业技术报告 2 篇。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 2 篇,省级以上 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1 篇或档案专业技术报告 2 篇。(本 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 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档案专业文章;1 项发布实 施的档案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 1 篇档案专业文章; 1 项档案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 1 篇档案 专业文章。 第七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 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 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 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 (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可破格 1 年申报: — 11 — 1.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或 三等奖 2 项;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正式文件为准) 2.获省级以上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获省级以 上劳动模范称号。 3.主持完成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档案专业某领域重大项目或 技术成果。 4.主持完成 1 项或参加完成 2 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 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 平。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工作中善于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 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 作规定和发展规范。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取得突 出成效,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或 市级以上政府表彰;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的主要 贡献者;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的主要贡献者。 (二)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 力,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 — 12 — 题,工作成绩显著,对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三)承担、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 期发展计划或规划、业务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并付诸实施。 (四)能提出本系统或本单位重大项目的研究计划、方案, 负责组织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和开拓创 新能力,对重大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具有行业领先的解决方案, 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科研及成果审核的 能力;参与编审出版大专以上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在省级 以上档案专业培训授课不少于 40 学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 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一)至(四)条件之一和(五) 至(七)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 执行情况良好;省(部)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 目主要参与者。(以正式文件为准) — 13 —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 项目参与者;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 主要完成人。(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档案科研课题 2 项。 (四)获省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奖项(独立 完成);市(厅)级档案编研成果单项一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 成人);主持编纂档案编研材料 2 种以上并公开出版。 (五)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 (六)参与完成档案专业领域学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4 万 字以上),并独立在国家级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 论文 1 篇以上。 (七)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 术论文 5 篇(其中:国家级档案报刊或核心期刊 3 篇)。1 项授 权发明专利(第 1 发明人)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论文;1 项发布 实施的档案类法规或规章(主持)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论文;1 项档案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持)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论 文。 第八章 第十九条 — 14 — 附则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 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 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 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 1 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 后须工作满 1 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 算。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 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 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 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 由省档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 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 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 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 15 —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 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 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 16 —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 表”下同)。 2.“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总则”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职称评审准确地填 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 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 情况栏内(并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 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 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 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 — 17 — 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 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 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 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及 相关证明材料等(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 收证书等。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 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 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 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 — 18 — 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8.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9.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 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0.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 ISBN(标准书号)并公 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 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学术著作的字数以版面 字数为准(含标题)。 11.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发表在有 ISSN(国际统一刊号) 或 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 年刊、论文集等)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 务文章。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 1 篇。 12.档案专业技术报告: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 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 告和档案工作调研报告等。 13.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 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 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 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 — 19 — 稿。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 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注 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各专业学会、各厅局主办并公开出 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省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注有 统一刊号。 16.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 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 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 刊。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 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 列刊物。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 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或在国际性学术会 议上交流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17.国家(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 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 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 会议。 18.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 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者; — 20 — 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在直接指导、参与解决关键和疑 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19.主要作者: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 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 占全书的 1/3 以上。 20.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编 者或一般作者。 21.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 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 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 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 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 为显著;经济效益,5 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 元至 5 万元为显著。 2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 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 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 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 — 21 — 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 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其学术 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进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档案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档案专业工作后起, 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 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原则上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 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 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质量”“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 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上级)档案业务主 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3-5 名以上同行 — 22 — 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做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 定表”。 — 23 —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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