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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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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ICS 43.020 T 04 备案号:37458-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00—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1 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part 1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for motor vehicles 2013 - 04 - 0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800—20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操作规范...........................................................................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车辆外观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 1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车辆动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 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车辆底盘检查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 2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 ................................................. 2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 30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滤纸式烟度法) ................. 31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不透光烟度法) ................. 32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台试制动性能限值 ............................................... 33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限值 ....................................... 34 附录 K(资料性附录) 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量限值 ..... 35 附录 L(资料性附录)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 36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37 参考文献............................................................................. 39 I DB22/T 180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2 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本部分为第 1 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祖力、胡卫军、杨文亮、戴建国、张立斌、王波云、吴东风、房法成、李振声。 II DB22/T 1800—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1 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称“安检机构”)所进行的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DB22/T 180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 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 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 动车的唯一性。 1 DB22/T 1800—2013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行驶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 合运行安全要求。 4 基本要求 4.1 安检机构设置的检测项目应符合 GB 21861 规定。 4.2 安检机构配备的设备及设施应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4.3 安检机构检测线有关检测设备应根据使用频次和设备状况进行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并保存记录。 4.4 安检机构检测设备应按照仪器设备使用要求进行预热;检测线各工位在使用前,需做设备定性检 测试验,确认检测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存记录。 4.5 安检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 DB22/T 1802 要求。 5 操作规范 5.1 汽车登录 5.1.1 对被检车辆进行预审。确认车辆为注册登记检验或在用机动车检验,查验交强险完险证明和被 检车辆行驶证,网查被检车辆违章和交通肇事记录等,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外检。 5.1.2 外检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监控信息,外检员向登录员提供驱动形式、转向轴悬架形式、前 照灯制式、远光光束能否单独调整、燃料类型等车辆信息。 5.1.3 异地委托的检测车辆,还应同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2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 5.2.1 范围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检测以目视检查为主, 必要时采用工具测量)。 5.2.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 5.2.3 资源配置 5.2.3.1 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应为: a) 5 m、20 m 钢卷尺和 50 cm 钢直尺; b) c) d) e) 5.2.3.2 2 轮胎气压表; 轮胎花纹深度尺(或游标卡尺); 透光率计; 声级计。 设施配置 DB22/T 1800—2013 外检停车场。 5.2.3.3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应为: a) 引车员; b) 外观检验员(简称外检员)。 5.2.4 检验操作 5.2.4.1 车辆唯一性认定 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 VIN代码(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主要特征参 数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是否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后悬、外廓尺寸、货箱 内部尺寸应符合规定,必要时采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5.2.4.2 车身外观检查 保险杠有无明显变形、损坏;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设置、安装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车体是 否周正、不应有尖锐突出物;漆面、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是否完好、符合要求;车身广告与文字 标志、标识,自行加装装置,整车3C标志和其他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5.2.4.3 车体周正测量 汽车停放在外检停车场上,用钢卷尺分别在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 1.5 m 内)测量 离地高度,二者相减的绝对值即为高度差,应不大于 40 mm。 5.2.5 轴距及后悬测量 5.2.5.1 轴距测量 对于两轴车(包括铰接客车),用钢卷尺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到第二轴中心的距离,二 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对于多轴机动车,用钢卷尺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至最后轴中心的 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 5.2.5.2 后悬测量 用钢卷尺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测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 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5.2.6 外廓尺寸测量 外廓尺寸测量分为: ——长:用钢卷尺测量汽车最前端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即为汽车长度; ——宽:用钢卷尺测量汽车最左端至汽车最右端的距离(不包括后视镜),即为汽车宽度; ——高:用钢卷尺测量汽车最高端至地面的距离,即为汽车高度。 5.2.7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检查和试验 3 DB22/T 1800—2013 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后牌照灯,示廓灯/挂车标示灯, 转向信号灯(前、后、侧)、危险 警告信号灯,前照灯(远、近灯), 制动灯,后反射器、侧反射器, 后雾灯,倒车灯,道路运输危险 货物车辆标识,特种车辆标志灯具,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 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反光标识是否齐全、完 好、有效。 5.2.8 发动机舱检查 发动机各系统机件,蓄电池桩头及联线,电路导线、各种管路,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发动机标识, 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5.2.9 驾驶室(区)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门锁及门铰链,驾驶员座椅,安全带是否正常; ——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透光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刮水器,洗涤器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汽车行驶记录仪; ——驾驶室固定是否稳固;查看仪表数量和类型是否齐全、正常;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产品标牌是否清晰、牢固。 5.2.10 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透光率的测量 测量项目包括: a) 外检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前风窗玻璃中部左、中、右分别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 光率计与测量部件对正; b) 外检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前风窗以外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的中部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 玻璃透光率计与测量部件对正。 5.2.11 发动机运转状况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a) b) c) 车辆起动,怠速,仪表,电源充电,加速踏板控制是否正常; 有无漏水、油、气现象; 水温,油压,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是否正常、运转稳定。 5.2.12 客车内部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a) 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扶手和卧铺护栏,车箱灯、门灯,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是否 符合要求; b) 有无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门;安全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是否良好及符合有关规定。 5.2.13 底盘件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a) 燃料箱、燃料箱盖,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支架是否牢固、有无异常; 4 DB22/T 1800—2013 b) 贮气筒排污阀,钢板弹簧功能是否正常;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牵引连接装置,是否齐全、 牢固可靠。 5.2.14 轮胎检查 5.2.14.1 轮胎外观 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轮胎花纹深度、胎面,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备胎磨损是否符合有关要 求。 5.2.14.2 轮胎气压的测量 外检员用轮胎气压表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气压值。 5.2.14.3 轮胎花纹深度的测量 外检员用轮胎花纹深度尺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花纹深度值。 5.2.15 其他检查 其他应符合GB 7258规定。 5.2.16 记录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附录B并作出判断。 5.3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5.3.1 范围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 5.3.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 C。 5.3.3 设备配置 汽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一般布置在线内)。 5.3.4 底盘动态检验 起步并行驶后,车速达到20 km/h时制动一次,检验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及仪表和指示器。 5.3.5 转向系——用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手动检查(必要时) 测试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转向灵活性,自动回正、直线行驶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必要时)应进行以下操作: a) 将被检车辆车轮保持直线向前状态; b) c) 将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上; 转动转向盘至一侧有阻力止,将此位置调整为“转角”零位,再转向另外一侧有阻力止,测 出的值即为最大自由转动量,保存测试值。 5.3.6 传动系——手动检查和耳听 5 DB22/T 1800—2013 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驱动桥是否符合要求。 5.3.7 制动系运行检查 点制动跑偏(20 km/h),低气压报警装置,弹簧储能制动器,防抱死装置,是否正常、有效。 5.3.8 驾驶区——目视检查 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正常、有效。 5.3.9 记录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附录 B 并作出判断。 5.4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汽车底盘检查 5.4.1 范围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地沟检查的过程控制。 5.4.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 D。 5.4.3 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应有: a) 专用手锤; b) 照明器具。 5.4.4 检验操作 5.4.4.1 检验操作准备 将被检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指定位置,发动机停止运转,检验员进行下列检查。 5.4.4.2 转向系检查 转向器固定,转向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 5.4.4.3 传动系检查 变速器支架,分动器支架,传动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无松旷、漏油现象。 5.4.4.4 行驶系检查 钢板吊耳,吊耳销,中心螺栓,U型螺栓,是否紧固;车桥有无移位;车架纵梁,横梁,悬架杆系, 有无松旷和移位;减振器有无漏油现象。 5.4.4.5 制动系检查 制动系部件是否正常、有无结构改动;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是否漏气、漏油;制动软管是否 老化;制动管路是否固定、有无异常和磨蹭现象。 5.4.4.6 6 电器线路检查 DB22/T 1800—2013 电器线路应连接牢固、走向清晰、无磨损和锈蚀。 5.4.4.7 底盘其他部件检查 发动机固定是否稳固;排气管、消声器,燃料管路有无异常现象。 5.4.5 记录 以上检查结果应记录在附录B并作出判断。 5.5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5.5.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以下简称检验台)对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过程控制。 5.5.2 检验操作应为: a) b) c)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引车员将汽车以不大于 5 km/h 的速度正直驶入检验台,驱动轮停放于 检测滚筒的中间位置,轻踩制动踏板使车辆停稳; 计算机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降下举升台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放入止 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检验员准备好车速采样按钮; 引车员确认汽车前方及驱动轮两旁没有人员后起动汽车,平稳加速使检验台的两滚筒旋转并 观察车速表读数,当汽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 40 km/h 时,稳定 3 s~5 s,在此期间按 下采样按钮或喇叭按钮,待检测值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后再减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 踏板停车),在举升器升起后,撤离止动块,将被检车辆驶离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 位。 5.5.3 特殊情况处理 对全时四驱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线内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做底盘动态 检验时,做定性检验;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要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路试检验。 5.5.4 车速表指示误差标准限值 车速表指示误差标准限值见附录E。 5.6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 5.6.1 适用于对使用汽油为燃料的汽车双怠速状态下排气污染物测量的过程控制。 5.6.2 检验操作应为: a)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将废气分析仪的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安装 到发动机或车辆的规定位置上。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保持怠速状态; b) 检验员根据电子显示屏显示的发动机转速, 将发动机加速至 3500 r/min(重型车 2500 r/min), 维持 30 s 后,将发动机转速降至高怠速:轻型汽车为(2500±100) r/min,重型车为(1800 c) ±100) r/min;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由本工位检验员将废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应不少于 400 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7 DB22/T 1800—2013 d) e) f) g)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维持发动机高怠速状态 15 s 后,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自动开始 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 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将发动机从高怠速状态降至怠速状态并维持 15 s 后,计算机或 废气分析仪开始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若为多排气管时,分别取各排气管高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和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 值作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检测结果;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检测完毕,撤除取样探头和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将其放回规定的位置(取样探头不用时应吊 挂,以防止污染和损坏); i) 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由于结构原因发动机转速不能到达 GB 18285 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5.6.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附录 F。 h) 5.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检验(滤纸式烟度法) 5.7.1 适用于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 2001 年 9 月 30 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 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 5.7.2 检验操作应为: a) b) c) d)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将汽车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处 于怠速工况; 测量开始前,检验员将油门踏板迅速但不猛烈地踩到底,待发动机达到最大转速后松开油门 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连续进行三次,以清除排气系统中的积存物; 检验员将取样探头固定于排气管内,插入深度不小于 300 mm,并使其中心线与排气管轴线平 行; 检验员将烟度计脚踏板开关固定在油门踏板上,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将油门踏板迅速但不 猛烈地踩到底,计算机或烟度计完成第一次采样。松开油门踏板约 10 s 后,电子显示屏指示 进行第二次测量,按以上测量程序共要完成四次测量(完成三次测量后,仪器应自动或手动 用压缩气体清洗取样管及取样头); 计算机或烟度计自动取后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所测烟度值,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出来。 当汽车发动机出现黑烟冒出排气管的时间和抽气泵开始抽气的时间不同步的现象时,应取最 大烟度值; f) 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限值(滤纸式烟度法)见附录 G。 e) 5.8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法) 5.8.1 范围 适用于对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 5.8.2 检验操作 5.8.2.1 a) 8 检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被检车辆应确保发动机处于热状态,并且工作状态良好; DB22/T 1800—2013 发动机应充分预热,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达到 80 ℃;如果温度低于 80 ℃,发动机也应处于热状态。因车辆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它方法 使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 c)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应采用至少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清除排气系统积存物。 5.8.2.2 准备工作结束后,检验员应进行以下操作: d) 本工位检验员目测检测车辆排气系统的相关部件是否泄漏。将取样探头插入被检车辆排气管 内至少 300 mm 并固定。 e)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应将油门踏板放开至少等待 10 s,使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 b) f) g) h) 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检验员应在 1 s 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 地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 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时,检验员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 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 2/3)。 计算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在计算 均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检测。 5.8.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限值(不透光烟度法)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限值见附录H。 5.9 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检测 5.9.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汽车轮重仪对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的检测过程控制。 5.9.2 检验操作 5.9.2.1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 引车员将被检车辆的被测车轴以不大于 5 km/h 的速度正直驶入轮重仪, 待被测车轴在轮重台中间位置稳定后,轮重台左右仪表板或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数值即是该轴的左右轮 荷质量。 5.9.2.2 对于通过式轮重台,被检车辆应以 3 km/h 左右的速度匀速通过轮重台。 5.10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 5.10.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简称滚筒制动台)、平板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简称 平板制动台)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台试检测过程的控制。 5.10.2 滚筒制动台检测操作 5.10.2.1 引车员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将汽车以不大于 5 km/h 的车速正直驶入制动台,置前轴于两 滚筒的中间,并轻踩制动踏板,使被检车辆停稳。 5.10.2.2 置变速器于空档,启动制动台滚筒电机,在 2 s 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 s), 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车轮阻滞力,与各车轮荷的百分比即为该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5.10.2.3 检验员按电子显示屏指示,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 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前轮制动力差和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并记录左、 9 DB22/T 1800—2013 右车轮是否抱死。在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允许在机动 车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还可采取 防止机动车移动的措施(例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 5.10.2.4 从踩制动踏板时刻开始到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达到最大制动力的时刻为取值 区间,测取的制动力增长过程中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用该值 除以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或静态轴荷(除前轴外的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 得到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百分比即为该轴不平衡率。若左右车轮滑移率均不能达到停机控制要求的滑 移率设置值,则在左、右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轴不平衡率计算取值终点。 5.10.2.5 按 5.10.2.1、5.10.2.2、5.10.2.3 操作步骤,依次检测后轴车轮(及其它各轴车轮)的车 轮阻滞力、左、右轮制动力差和最大制动力值。 5.10.2.6 驻车制动轴驻车制动力检测。在进行驻车制动力检测时,引车员松开行车制动踏板,操纵驻 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 置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 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5.10.2.7 检测完毕后,引车员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将被检车辆以不大于 5 km/h 的车速驶离制动台。 5.10.2.8 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 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5.10.3 平板制动台检测操作 5.10.3.1 引车员将被检车辆以 5 km/h~10 km/h 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 置变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5.10.3.2 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和总质 量小于 3500 ㎏应为动态轮荷)、最大制动力等数值。 5.10.3.3 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 5.10.3.4 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5.10.3.5 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10.4 汽车制动性能各标准限值见附录 I。 5.11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 5.11.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汽车侧滑试验台(以下简称侧滑台)对非独立悬架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的检测过程 控制。 5.11.2 检验操作 5.11.2.1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将被检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台,转向轮处于侧滑台滑板正中 位置,在驱动状态下以不高于 5 km/h 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台。车辆通过滑板过程中不得转动方向盘, 不得踩制动踏板。 5.11.2.2 当转向轮完全通过滑板时,取侧滑台仪表板或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出来的最大值,即为转向轮 横向侧滑量的检测值(m/km)。 5.11.3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标准限值见附录 J。 5.12 10 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量检测 DB22/T 1800—2013 5.12.1 范围 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称灯光仪)对车辆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测 过程的控制。 5.12.2 检验操作 5.12.2.1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检验员将被检车辆停在灯光仪前方规定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或 使被检车的纵向中心线与检测场地的行驶标志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或采用车辆拨正器对 被检车辆拨正)。 5.12.2.2 被检车辆应在空载、轮胎气压正常、乘坐一名引车员的条件下进行检测。同时,被检车辆蓄 电池电量应充足,前照灯配光镜上的灰尘应清除干净。 5.12.2.3 检验员置变速器于空档,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开启前照灯远光灯, 给灯光仪发出启动测量的指令,仪器自动搜寻被检前照灯,并测量其远光发光强度及远光照射位置偏移 值。 5.12.2.4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被检前照灯转换为近光光束,灯光仪自动检测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 转角(或中点)的照射位置偏移值。 5.12.2.5 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按上述 5.12.2.3、5.12.2.4 步骤完成车辆所有前照灯的检测。 5.12.2.6 对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5.12.2.7 灯光仪检测完毕之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 5.12.3 车辆前照灯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量标准限值见附录 K。 5.13 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 5.13.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汽车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下简称测试仪)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路试检测和驻车制动 性能路试检验过程的控制。 5.13.2 路试检测操作 5.13.2.1 试验路段长度不小于 100 m,宽度不小于 6 m,纵向坡度不大于 1%,应在试验路段上画出试 验通道宽度线(2.5 m 和 3 m);路两端头应设置安全标志,且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 5.13.2.2 汽车开至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检验员按照机动车类型将汽车加速至规定 速度,进行紧急制动(踏板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直至汽车完全停止,测试仪显示测试结果. 5.13.2.3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 到合格要求的,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时,乘用车及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 应不低于 30 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其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 20 km/h。急踩制动 后可测取 MFDD 及制动协调时间。 5.13.2.4 检验员应打印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MFDD、制动距离等检测信息,完成测试。 5.13.2.5 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宜用路试结 果判定制动性能。必要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5.13.3 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 11 DB22/T 1800—2013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 土或沥青路面)的驻车坡道。车辆在空载状态下,按正、反两个方向分别停留在坡道上保持固定不动, 时间不应少于5 min(或采用其它装置进行测量)。 5.13.4 汽车制动性能标准限值见附录 L。 5.14 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 5.14.1 范围 适用于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 过程的控制(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 5.14.2 检验操作 5.14.2.1 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 100 m,宽度不小于 6 m,纵向坡度不大于 1%,试验道路两端应设置安 全标志,并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 5.14.2.2 汽车开至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通常采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仪 器),汽车平稳加速至车速表指示值为 40 km/h,保持匀速后,读取测试仪的速度示值。读数完毕后减 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踏板停车),完成检验。 5.14.3 检验员应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测试值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5.15 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 5.15.1 范围 适用于使用汽车底盘测功机,对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检测过程控 制。 5.15.2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 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5.15.3 检验操作 5.15.3.1 将待检汽车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护; 5.15.3.2 关闭空调系统等非汽车运行所必须的耗能装置,启动汽车。手动挡汽车逐步加速并换至直接 档,使汽车以直接档的最低车速稳定运转;自动挡汽车挂正常行车挡起步; 5.15.3.3 将油门踏板踩到底,扫描最大功率点(设最大功率点速度为 VP) ; 5.15.3.4 设定测功机按速度 VP 进行定速测功; 5.15.3.5 待汽车速度在设定的检测速度 VP 下稳定 5 s 后,记录仪表显示不少于 3 s 内的汽车底盘输 出功率值平均值;在读数期间,实际检测速度与设定检测速度的允差为±0.5 km/h; 5.15.3.6 测试结束,车辆停车,举升器上升,车辆驶离。 5.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符合附录M要求。 5.17 部分检测问题的处理 5.17.1 范围 12 DB22/T 1800—2013 适用于检测过程中有关检测问题的处理过程控制。 5.17.2 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 GB 18285 标准高怠速要求的处理 5.17.2.1 在实施“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检测时,发现车辆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时,由安检 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发动机型号、何种原因造成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 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应包括安装发动机转速测量装置)等信息,经技术负责 人批准,按照 GB 18285 标准要求进行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检测。 5.17.2.2 安检机构应保存相关记录。 5.17.3 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和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处理 5.17.3.1 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 影像资料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本标准 5.13 条要求,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 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5.17.3.2 安检机构应保存相关记录。 13 DB22/T 1800—2013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车辆外观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A.1 车辆外观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表A.1 车辆外观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检 验 方 式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14 检验 项目 在用 车唯 一性 认定 外 检 内容 编 号 1 号牌 号码、 种类 2 车辆 类型、 品牌 型号 3 车身 颜色 4 VIN 代 号 (整 车出 厂编 号) 5 发动 机号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标准的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 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辩、 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终止检验 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照片一致。 终止检验 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照片一致。 终止检验 车辆识别代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认无凿改嫌疑。 终止检验,记录车辆相关信息, 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动机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确认无凿改嫌疑。 终止检验,记录车辆相关信息, 向有关部门报告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在用 车唯 一性 认定 外 检 编 号 6 内容 主 要特 征参数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车体周正测量:分别测量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 1.5 m 内)离地高度,二者相减的绝对值即为高度差, 应不大于 40 mm。 轴距测量:对于两轴车(包括铰接客车),分别测量汽车两侧第一轴中心到第二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 轴距;对于多轴机动车,分别测量汽车两侧第一轴中心至最后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 后悬测量: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 终止检验,记录车辆相 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报 外廓尺寸测量: 告 1) 长:测量汽车最前端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即为汽车长度; 2) 宽:测量汽车最左端至汽车最右端的距离(不包括后视镜),即为汽车宽度; 3)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7 8 9 车身 外观 10 11 12 高:测量汽车最高端至地面的距离,即为汽车高度; 应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应一致。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 6 m 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保险杠应无明显变形、损 保险杠 坏。 后视镜、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安装、调节及视野范围应符合规定;车长大于 6m 的平头客车、无轨 下视镜、 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下视镜完好。 车 窗玻 车窗玻璃应完好,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璃 车 体周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 40 mm。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 正、尖锐 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 突出物 漆面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货箱安装应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 货厢、安 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 mm 的安全架。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需 全架、车 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 外 顶行 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 李架 车长小于 6m 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注 册登 记检 验 时 为否 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15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检 编号 13 内容 车身广告与 文字标志、标 识 主要技术要求 车长大于 6 m 或总质量大于 4500 kg 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汽车 尾号放大号及门徽应按照各省、市制定的规定喷制,字样应清晰;按照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 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 2.5 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车身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安全驾驶,且尺寸适宜,不会影响车身颜色的确认。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否决项 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 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14 15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车身 外观 16 17 18 19 20 21 22 16 自行加装装 置 整车 3C 标志 商标(或厂 标)号牌板 (架) 前后位灯、侧 标志灯 后牌照灯 示廓灯、挂车 标志灯 转向信号灯 (前、侧、 后),危险警 告信号灯 前照灯(远 光、近光) 制动灯 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否决项 前风挡玻璃右上角应有整车 3C 标志。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 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 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齐全、完好。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应符合 GB 7258 和 GB 4785 要求。 否决项 齐全、有效。应符合 GB 4785 和 GB 7258 要求。 否决项 空载高大于 3.00 m 或宽度大于 2.10 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应符合 GB 7258 和 GB 4785 要求。 否决项 齐全、有效。应符合 GB 4785 和 GB 7258 要求。 否决项 近光不得眩目,远近光变换自如,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近光光形应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应 符合 GB 4785 和 GB 7258 的要求。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尾灯,应符合 GB 4785 要求。 否决项 否决项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验 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外 检 编 号 23 应符合 GB 4785 要求。 否决项 应符合 GB 4785 要求。 否决项 应符合 GB7258 要求。 否决项 27 特种车辆标 志灯具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7258 的规 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消防车、警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救护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 色。 否决项 28 附加的灯 具、反射器 或附属装置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 响。应符合 GB 7258 要求。 否决项 29 喇叭(功能 性检查)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 m、离地 高 1.2 m 处测量时,其值对汽车为 90 dB(A)~115 dB(A)。 否决项 30 车身反光标 识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 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 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 否决项 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 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 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26 发 动 机 舱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 方式) 否决项 25 车辆 外观 检查 后反射器、 侧反射器 后雾灯 主要技术要求 齐全、有效。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应符合 GB 7258 和 GB 4785 要求。 24 车 身 外 观 内容 31 32 倒车灯 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车辆 标识 发动机各系 统机件 蓄电池桩头 及联线 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排气等系统机件应齐全、 性能良好。 建议维护项 应牢固、安全、可靠。 建议维护项 17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 检 编 号 33 发动 机舱 34 35 驾驶 室 电器导线、各 种管路 储液器(使用 液压制动的 汽车) 发动机标识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电器导线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绝缘保护等情况应完好。各种管路完好,固定可靠。 否决项 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且无泄漏。 否决项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 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在车内、车外均能正常开关车门,门锁锁止可靠;铰链联接牢固,运转灵活。 建议维护项 驾驶员座椅应固定可靠、前后位置可调整。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 20(含 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 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否决项 37 门锁及门铰 链 驾驶员座椅 38 安全带 39 前风窗玻璃 及其它风窗 玻璃用于驾 驶员视区的 部位 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 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 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 隔热纸。 40 刮水器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41 洗涤器 42 汽车行驶记 录仪 36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内容 否决项 否决项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否决项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18 洗涤器工作应正常。 建议维护项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 9 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 车辆、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 否决项 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 检 编 号 内容 43 驾驶室固定 44 仪表数量、类 型, 驾驶 室 45 46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47 48 49 发动 机运 转状 况 50 51 52 操纵件、指示 器及信号装 置图形标志 警告性文字 的中文标注 车辆产品标 牌 起动性能 怠速、电源充 电、仪表及指 示器 加速踏板控 制 漏水、漏油、 漏气,水温、 油压 关电熄火,柴 油车停机装 置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 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 否决项 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 、水温表(蒸 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 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应按照 GB 7258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标志。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 起动。 否决项 怠速运转稳定;电源系统充电正常;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正常。 建议维护项 发动机加、减速反应正常,应无“回火”和“放炮”现象。 建议维护项 无漏水、无漏油、无漏气现象, 建议维护项 关闭点火开关后能正常熄火。柴油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否决项 19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 检 编 号 53 54 55 56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客车 内部 57 内容 座椅/卧铺数 量、座椅间距 扶手和卧铺护 栏 车厢灯、门灯 客车地板、车内 行李架 灭火器、安全出 口标识、安全手 锤、安全门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 应分别不小于 420 mm 和 500 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 1200 mm。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卧铺宽度不应小于 450 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1400 否决项 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 350 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 780 mm、铺间高不应小于 750 mm。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 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牢固可靠。 建议维护项 车厢灯、门灯应齐全、工作正常。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客车车内行李架是否 能防止物件跌落,安装是否牢固,其承载力不应小于 40 kg/m². 客车应配置灭火器,安装牢固并便于取用;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击碎安全出口处玻璃 的专用手锤等应符合要求。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250 mm ,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 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58 安全带 否决项 59 安全出口的数 量、位置和尺寸 60 乘客通道,通往 安全门的通道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 项 61 燃料箱、燃料箱 盖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固定可靠;燃料箱盖应关闭可靠。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 否决项 62 挡泥板/牵引 钩、蓄电池、蓄 电池架 挡泥板齐全、完好;牵引钩应安装牢固;蓄电池、蓄电池架安装应牢固、可靠。 建议维护项 车长小于 6 m 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不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 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 项 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底盘 件 20 DB22/T 1800—2013 表A.1(续) 检 验 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 检 编 号 63 64 底盘 件 65 66 车 辆 外 观 检 查 67 68 车轮 69 70 71 内容 贮气筒排污阀 主要技术要求 排污阀排污、关闭功能应正常。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规格和片数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 钢板弹簧 和 U 型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装备符合要求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在空 载状态检查,侧面防护装置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 侧面及后下部 度应不大于 450 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整),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550 mm(后下部防护 防护装置 装置的状态不可以调整),其强度要求应符合 GB 7258 有关规定。 注:对结构本身已具备防护功能的除外。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连接牢固,并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牵引车和挂车之 牵引连接装置 间装备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轮胎型号/规格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出厂规定,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 /速度级别 高设计车速的要求。转向轮不允许安装翻新轮胎。 轮胎充气压力(用轮胎气压表检验)、轮胎胎冠花纹深度(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验)等均应符合要求, 胎冠花纹深度, 乘用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 mm ,其它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 胎面破裂/割 于 3.2 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 mm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 25 mm 伤、磨损/变形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轮胎螺栓、半轴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齐全并按规定扭力紧固。 螺栓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 备胎标识 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其它不 符合 GB7258 等机动 符合 GB 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情形 项目属性 (异常处理方式)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注:注册登记车唯一性认定检验应符合GB 21861规定 21 DB22/T 1800—2013 B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表B.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 号牌号码(编号): 车辆出厂日期: 年 方式 检验 项目 车辆 唯一性 认定 ﹡ 车 车身 外观 辆 外 观 照明 和 电气 信号 装置 ﹡ 检 发动 机舱 查 22 驾驶室 (区) 月 日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检验内容 判 定 方 式 年 月 日 里程表读数: 检验日期: 年 月 检验 项目 检验内容 1、车辆号牌 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 39、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 40、刮水器﹡ 3、车身颜色 41、洗涤器 4、VIN(整车出厂编号) 5、发动机号码 6、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 7、保险杠 8、后视镜﹡/下视镜﹡ 9、车窗玻璃﹡ 10、车体周正、尖锐突出物﹡ 11、漆面 12、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 13、车身广告与文字标志、标识﹡ 14、自行加装装置﹡ 15、整车 3C 标志 16、其他注册登记检验增加项目﹡ 17、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 18、后牌照灯 19、示廓灯/挂车标志灯 20、转向信号灯(前、后、侧)、 危险警告信号灯 21、前照灯(远光、近光) 22、制动灯 23、后反射器、侧反射器 24、后雾灯 25、倒车灯 2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27、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28、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 29、喇叭 30、车身反光标识 31、发动机各系统机件 3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 33、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34、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 35、发动机标识* 36、门锁及门铰链 37、驾驶员座椅﹡ 38、安全带﹡ 车 驾驶室 (区) 辆 发动机 运 转 状 况 外 客车 内部 观 检 底盘件 查 轮胎 其他 42、汽车行驶记录仪﹡ 43、驾驶室固定、安全带﹡ 44、仪表数量和类型﹡ 4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 装置的图形标志﹡ 46、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 47、车辆产品标牌﹡ 48、起动﹡ 49、怠速、仪表、电源充电 50、加速踏板控制 51、漏水、油、气/水温、油压 52、关电熄火/ 柴油车停机 装置﹡ 53、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 54、扶手和卧铺护栏 55、车厢灯、门灯 56、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 57、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 安全手锤、安全门﹡ 58、安全带﹡ 59、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 和尺寸﹡ 60、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 的通道﹡ 61、燃料箱、燃料箱盖﹡ 62、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 蓄电池架 63、贮气筒排污阀 64、钢板弹簧﹡ 6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66、牵引连接装置 67、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 68、胎冠花纹深度、胎面﹡ 69、轮胎螺栓、半轴螺栓﹡ 70、备胎标识* 71、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km 日 判 定 DB22/T 1800—2013 号牌号码(编号): 车辆出厂日期: 年 方 式 检验 项目 转向系 底 盘 动 态 检 验 传动系 制动系 驾驶区 车 辆 底 盘 转向系 * 传动系 * 检验方式 月 日 表 B.1(续)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年 判 定 检验内容 月 检验 项目 方式 72、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73、转向沉重* 74、自动回正、直线行驶能力 75、离合器 76、变速器 77、传动轴/链 78、驱动桥 79、点制动跑偏(20km/h) 80、低气压报警装置* 81、弹簧储能制动器 82、防抱制动装置* 83、仪表和指示器* 84、转向器固定 行驶系 车 辆 底 盘 制动系 * 电器线 路 底盘其 它部件 * 85、转向各部件 86、变速器支架 87、分动器支架 88、传动各部件 不合格项 日 里程表读数: 检验日期: 年 月 km 日 判 定 检验内容 89、钢板吊耳* 90、吊耳销* 91、中心螺栓 92、U 型螺栓 93、车桥移位* 94、车架纵梁 95、车架横梁 96、悬架杆系 97、制动系部件、结构改动 98、制动主缸、轮缸、制动 管路漏气、漏油 99、制动软管老化 100、制动管路固定 101、电器线路检查* 102、发动机固定 103、排气管、消声器 104、燃料管路 检验员 签字 车辆外观检查 底盘动态检验 车辆底盘检查 备注 (VIN 拓印膜粘贴区) 注:判定栏中 √为合格;数字为相应不合格项。带﹡项为否决项,否决项不合格,车辆检验为不合格 23 DB22/T 1800—2013 CB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车辆动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C.1 车辆动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见表C.1 表C.1 车辆动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序 号 检验 项目 外检 编号 内容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73 转向沉重 74 自动回正、保持直线行驶能力 75 离合器 76 变速器 77 传动轴/链 78 驱动桥 应能正常换档,应有档位标志、倒档锁、自锁、互锁有效、不允许乱档和自行 跳档。 运行中传动轴/链应无异响,无抖动。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 现象。 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应无异响。 79 点制动跑偏(20 km/h) 车辆应无明显跑偏现象,制动协调时间和释放时间应无异常。 80 低气压报警装置 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 400 kPa 时低压报警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 81 弹簧储能制动器 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应正常有效。 82 防抱制动装置指示灯(自检功能)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 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83 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传动系 制动系 驾驶区 2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机动车 15°; b)三轮汽车 35°; c)其它机动车 25°。 转向力正常,无阻滞现象。转向后,方向盘应具有自动回正能力。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 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离合器接合时应平稳、无打滑、沉重、抖动、异响或分离不彻底现象。 72 转向系 底 盘 动 态 检 验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属性 否决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否决项 DB22/T 1800—2013 DC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车辆底盘检查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D.1 车辆底盘检查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见表D.1 表D.1 车辆底盘检查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外检 内容 编号 主要技术要求 属性 84 转向器固定 85 转向各部件 86 变速器支架 变速器支架应联接正常、固定可靠。 否决项 87 分动器支架 分动器支架应联接正常、固定可靠。 否决项 车辆 88 传动各部件 传动各部件应连接正常;传动轴、万向节安装正确;中间轴承及支架应无裂纹和松旷现象。 否决项 底盘 89 钢板吊耳 不得松旷。 否决项 检查 90 吊耳销 不得松旷。 否决项 91 中心螺栓 中心螺栓应紧固。 建议维护项 92 U 型螺栓 U 型螺栓应紧固。 建议维护项 93 车桥移位 车桥不得移位。 94 车架纵梁 纵梁不得有裂纹和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建议维护项 95 车架横梁 横梁不得有裂纹和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建议维护项 转向系 传动系 行驶系 固定应牢固可靠。 项目 转向机构各部件应无损伤,紧固、锁止及限位情况应良好;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不得松 旷;各部件在转向过程中应无干涉、摩擦痕迹/现象;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25 DB22/T 1800—2013 表 D.1 (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行驶系 制动系 电器线路 底盘 其它部件 外检 内容 编号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 属性 96 悬架杆系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拉杆和导杆应无松旷和移位。减震器不得漏油。 97 制动系部件、结构改动 制动系部件、结构不得擅自改动。 否决项 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不得有漏气、漏油现象。 否决项 98 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 漏气、漏油 建议维护项 99 制动软管老化 软管不得有老化龟裂、磨损等异常现象。 否决项 100 制动管路固定 管路固定可靠,与其它部件不应有磨蹭现象。 否决项 101 电器线路检查 102 发动机固定 103 排气管、消声器 104 燃料管路 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 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否决项 发动机固定可靠。 否决项 排气管、消声器应齐全、固定可靠,无破损和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否决项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固定可靠,不得有渗、漏油现象;燃料管路与其它部件不应有磨蹭现 象;软管不得有老化龟裂、磨损等异常现象。 否决项 注1:在用车唯一性认定项目属性指异常处理方式。 注2:项目属性栏中,“否决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且均为否决项;“建议维护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 但均为建议维护项;“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均要进行,但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 护项;“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指该项目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进行且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不进行;“注册登记检验,记录项”指该项目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 记录相关情况。 26 DB22/T 1800—2013 ED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 E.1 车速表指示误差 根据GB 7258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 0 £ V1 - V2 £ V2 + 4 .................................(E.1) 10 式中: V1 —车速表指示值,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2 —实际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也就是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 40 km/h范围内为合格。 27 DB22/T 1800—2013 FE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F.1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根据GB 18285的规定,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表F.1、表F.2所示。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 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 λ应在1.00±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 机。 表F.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份数) 类 别 车 辆 类 型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怠 速 HC(10-6 ) 100 150 200 CO(%) 0.5 0.8 1.0 高 怠 速 CO(%) HC(10-6) 0.3 100 0.5 150 0.7 200 表F.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份数) 类 别 怠 速 车 辆 类 型 CO(%)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①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4.5 0.8 1.0 5.0 4.5 1.5 高 怠 速 -6 HC(10 ) 1200 900 150 200 2000 1200 250 CO(%) HC(10-6) 3.0 3.0 0.3 0.5 3.5 3.0 0.7 900 900 100 150 1200 900 200 注: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 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28 DB22/T 1800—2013 GF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滤纸式烟度法) G.1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根据GB 3847的规定,2001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低速货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限 值如表G.1所示。 表G.1 柴油汽车、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 辆 类 型 烟 度 值 Rb 19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199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 9 月 30 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 5.0 4.5 29 DB22/T 1800—2013 HG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不透光烟度法) H.1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根据GB 3847的规定,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限值如表H.1 所示。 表H.1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 辆 类 型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新车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在用车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自然吸气式)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涡轮增压式)1) 光吸收系数 m-1 型式认定核准值+0.5 型式认定核准值+0.5 2.5 3.0 注:废气涡轮增压器——其原理是由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冲击涡轮旋转从而带动压气机叶轮高速旋转,将经 空气滤清器滤清的空气吸入压气机壳,经增压的气流经进气管进入气缸,与燃油混合燃烧,以增大发 动机的功率。 30 DB22/T 1800—2013 IH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台试制动性能限值 I.1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I.1 的要求。对空载检测制动力有质疑时,可 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测制动力要求进行复检。 表I.1 台试检测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空载 三轮汽车 满载 a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前轴b 后轴b — ≥60 c ——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的货车 ≥60 ≥50 ≥60 c 其他汽车 ≥60 ≥50 ≥60 c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20 c ≥50d ——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 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均为后轴;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用平板 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 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5%;总质量大于 3500 kg 客 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0%。 I.2 制动力平衡应符合表I.2 的要求。 表I.2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前轴 后轴(及其他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 60% 时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 60%时 新注册车 20% 24% 8% 在 用 车 24% 30% 10% I.3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I.4 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 5%。 I.5 驻车制动性能要求——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 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 15%)。 I.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31 DB22/T 1800—2013 JI 附 录 J (资料性附录)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限值 J.1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限值 根据GB 7258的规定,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测时的侧 滑量值在±5 m/km 之间为合格。 32 DB22/T 1800—2013 KJ 附 录 K (资料性附录) 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量限值 K.1 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如表K.1 所示。 表K.1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cd 检查项目 机动车类型 新注册车 一灯制 二灯制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 其 他 汽 车 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 kW 标定功率≤18 kW 在用车 a 四灯制 一灯制 二灯制 - 6 000 5 000 - 10 000 8 000 - 8 000 6 000 - 18 000 15 000 - 15 000 12 000 - 8 000 - - 6 000 - 5 000 - 6 000 b 6 000 四灯制 - 5 000 b a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K.2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K.2.1 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 m 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 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 H~0.9 H (H 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 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 H~0.8 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 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 mm ,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 mm 。 K.2.2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 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0.7 H;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350 mm ,不得向左偏移。 K.2.3 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 m 的屏 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 H~0.95 H (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 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 H~0.95 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 外) 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 mm ,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 mm ,右 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350 mm 。 33 DB22/T 1800—2013 LK 附 录 L (资料性附录)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L.1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L.1.1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见表L1。 表L.1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制动 机动车类型 初速度 km/h 三轮汽车 满载检验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充分发出的 试验通道宽度 平均减速度 平均减速度 M m/s 2 2 m/s ≥3.8 20 2.5 乘用车 50 ≥5.9 ≥6.2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低速货车 30 ≥5.2 ≥5.6 2.5 其他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5.4 ≥5.8 2.5 其他汽车 30 ≥5.0 ≥5.4 3.0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30 ≥4.5 ≥5.0 3.0 L.1.2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 s。 34 DB22/T 1800—2013 ML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M.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见表M1 表M.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正面) 代号:××× 检验日期:××××× 检验流水号:××× 资格许可证号:××××电话:×××× 号牌(自编)号 所 号 牌 种 类 车 辆 类 型 品 VIN(出厂编号) 发 动 机 号 燃 驱 动 型 式 驻 转 向 轴 悬 架 形 式 前 照 灯 制 前照灯远光光 束能否单独调整 初次登记日期 出 厂 年 月 检 验 类 别 代 台试检测 号 项目 B 验 项 制 三 轴 动 四 轴 * 驻 车 整 车 目 (10N) 差值点(10N) 远光发光 / 料 型 号 类 别 登 录 员 (kg) / 轴 目 过程差最大 右 牌 里 程 表 读 数 最大制动力 动态轮荷(左/右) (kg) 1 轴 轴 灯 检 轴 右 二 照 车 左 项 H 人 轮(轴)荷 左 一 前 有 左 2轴 右 / 制 动 检验员 不平衡率 率(%) (%) 3轴 / 远光偏移 阻滞率(%) 左 4轴 单项 次数 右 / 近光偏移 强度*(cd) 垂直(mm/10m) 水平(mm/10m) 项目 判定 灯高 垂直(mm/10m) 水平(mm/10m) mm 左外灯 左内灯 右内灯 右外灯 排 X 放 高怠速 * -6 CO(%) 排 气 烟 度 HC(10 ) λ 怠 CO(%) -6 HC(10 ) 速 1) 2) 3) 平均值 S 车 速 表 km/h A 侧 滑 m/km 路试制动性能 * 路试检验员 35 DB22/T 1800—2013 表 M.1 人工检验项目 1 车辆外观检查 2 底盘动态检验 3 车辆底盘检查 检验结论 备 注 (续) 不合格否决项(打编号) 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打编号) 批准人 整车判定/总检次数 送检人 单位 (签字) 盖章 检验员 ×××××××××检测站 重要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有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时请及时调修车辆。 表 M.1(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反面) 说明: ⑴ 报告中带“*”项为否决项,否决项不合格,车辆检验为不合格。 ⑵ 报告中项目判定栏及单项不合格指标后所用标记含义为: O:合格; ×:不合格; —:未检或不判定; ※:车轮抱死。 ⑶ 人工检验项目各栏中,标注为“无”则表示无不合格项。 -1 ⑷ 柴油车排放测试方式及单位由微机打入空格中[光吸收系数(m )或烟度(Rb)]。 ⑸ 路试制动性能中 按选择的如下路试检测项目打印项目名称(单位)、数据: 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m),制动稳定性; 2 制动初速度,MFDD(m/s ),协调时间(s),制动稳定性。 ⑹ 制动动态轮荷仅在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测乘用车时需打印。 ⑺ 单项次数栏打印本检验周期内单项检测的次数(含初复检)、以便明确该数据是第几次检测结 果。 ⑻ 总检次数栏打印本检验周期内该车总上线检测的次数(含初复检)。 ⑼ 检验依据本标准、GB 7258及GB 21861。 ⑽ 投诉电话: 36 DB22/T 1800—2013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405 号公布) [3]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72 号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 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4]115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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