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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区农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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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区农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doc

锦州市太和区农发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机关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我机关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机 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 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 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原则 1】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我机关系统内统筹安排本部 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原则 2】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负责向 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 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 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 【原则 3】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 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统筹机构】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级监管部门“双 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本部门“双随 机、一公开”工作的统筹机构。 第八条 【执行机构】 上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 负责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实施, 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 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 【电子化】 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 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双随机”子系统 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 本机关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 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清单覆盖率】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 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 项的 70%,自 2017 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 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 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 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机 关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 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 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 姓名、单位、执法证编号号、执法主体类型、执法检查事项 等。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 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库】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 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 整。 “双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 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四条 【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通过“双随 机”子系统,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同时,按要 求上报本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计划的要求】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 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 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 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 次数。 第十六条 【计划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 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 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公 示系统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 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 查时间。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 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 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 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 1 次,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 20% 的比例限定。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 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 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 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 【抽查方式的选择】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 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 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 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 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 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 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 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 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果反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反馈方式与录入】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 10 个 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监督】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 内,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 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统一公开】 在每年 1 月底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 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 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 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 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五条 【纪律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 法。 第二十六条 【责任承担】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 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201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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