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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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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九科字〔2022〕53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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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字〔2022〕53 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九江经开区经发 局,驻市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赋予科研单位和科 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我市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包干制”工作, 根据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 案(试行)》和《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 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九江市自然 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请 遵照执行。 - 1 - 附件: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 九江市科技局 2022 年 12 月 5 日 - 2 - 附件 九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 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 市科技创新决策部署, 落实推进全面建设创新江西任务,围绕深化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 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赋予科研单位 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开展自然科学基金 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部署要求,尊重科研规律、 尊重科研人员,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构建“以信任为前 提、以激励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 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更好发挥科技支撑高质量 发展的作用。 二、试点范围 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充分放权。尊重科研规律,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 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项目经费的 使用。 - 3 - (二)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 强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同推进。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工作 职责,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四、具体措施 (一)实行项目定额包干制。项目申请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表, 经费支出不设定具体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据实开支。参与项目的编制外临时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退休返聘 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 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 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 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 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制。赋予项目负责人项目实 施自主权,实施过程中,在项目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 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所 有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赋予项目负责 人经费支配权,在项目经费具体使用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及其 研究团队在规定使用范围内自主调剂使用。 (四)实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需 按照本细则和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包干制”项目 - 4 - 管理细则,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制定的有关 “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须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备。有条件的 项目承担单位可予以适当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使用参照本方案实 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在项 目验收(结题)前,在单位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结 题)、成果报告,让项目接受监督。 (五)试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是 指与科研活动无关,故意扩大支持范围、提高支出金额,以及不 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等行为支出。严禁“负面清单”经费的使 用列支。 五、经费管理 (一)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 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 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 研需要、研究团队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 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三)项目资金结余结转。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 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 - 5 - 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 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2 年后未使用完的(自 项目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 1 月 1 日起算),按规定收回。未通过 验收(结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 收回。 (四)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括普遍性禁止原则和违规 列支符合使用范围内的经费。 1.普遍性禁止原则: 严禁通过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用公款支付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严禁 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严禁超标 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严禁支出与项目无关人员产生的 费用;严禁用于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 纪律的行为;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规列支符合使用范围内的经费: 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不 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纳为己有;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 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 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 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如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 - 6 - 报销;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 各类公司套取资金。 严禁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虚构测试化验内容, 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不 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不得采用虚 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 虚假出行等;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擅 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采 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 销等;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 其他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 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 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 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 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 - 7 - 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 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等;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 己有。 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报销个人家 庭消费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 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 违约金、滞纳金等。 (五)经费使用相关要求 1.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等 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应当及时 按程序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对于项目负责人在市内进行工 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书面 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意 后,可将结余资金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2.因不可抗力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 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 项目终止。申请终止项目的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管理和 经费使用若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 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并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 3.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 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级科技 管理部门。 - 8 - 四、管理监督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项目监督职责,结合项目过程管理,组 织对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会同市财 政、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和绩效 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 9 -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10 - 2022 年 12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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