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pdf
附件 1-11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 —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民主股份合作经济社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建设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通过 划拨补办出让 方式取得,出让宗地 编号为:146048-001,宗地总面积大写:贰万柒仟肆佰零陆点伍伍平方米 (小写: 27406.55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贰万柒仟肆佰零 陆点伍伍平方米(小写: 27406.55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勒流街道大晚星光大道 8 号(勒流街 道教育科技园 N-LL-03-05-13-01、N-LL-03-05-15-01 号)地块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详见附后宗地图(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3— 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 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A 区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零售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 地、其他商服用地;B 区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 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20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之日)将出 让宗地按现状交付给受让人。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用地 70 年,自 2020 年 月 日至 2090 年 月 日止;零售商业用地、批发 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 地 40 年,自 2020 年 月 日至 2060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 写:零元(小写: 0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零元(小写: 0 元)。 (根据粤府办〔2016〕30 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本宗地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定金金额为出让价款的 1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XX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XX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XX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 —4—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XXXXX 元(小写: XXXXX 元),付款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X 个月内支付出让价款的 50%)。 第二期 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本金大写: XXXXX 元(小写: XXXXX 元),付款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X 个月内 支付出让价款余额)。 第三期 XXXX。 第四期 XXXX。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 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 款之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利息 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产生,下同)后,持本 合同和出让价款、利息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 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受让人同意项目固定资 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等符合国土资发〔2008〕24 号文要求。本合同项下宗 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 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 —5—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经发改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文件确认的标准。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见附件 2)。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A 区: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B); B 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附属建筑物性质:详见顺规条件(2018)0186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A 区 24590.99 平方米 ≤ 计算容积率建筑 面积≤ 61477.48 平方米;B 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3378.67 平方米; 地下室建筑面积:本次出让计收出让金的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 A 区不 高于 16527 平方米,B 区不高于 1071 平方米(不计算容积率,不包括人防 工程面积,使用年限参照所对应地上建筑物使用年限确定)。如无法达到 约定最大可建建筑面积的,出让人不作补偿。如项目联合验收超出上述约 定地下停车库 A 区 16527 平方米,B 区 1071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增加其他功 能地下建筑面积的(不包括人防工程面积,该超出面积按位于最底层计算), 受让人须申请按届时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补交出让金。受让人未按要求补交 出让金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建筑容积率: A 区:1.0 <容积率≤2.5;B 区:容积率≤1.2 ; 建筑限高: A 区:≤80 米 ;B 区:24 米; 建筑密度: A 区:≤25%;B 区:≤40% ; 绿地率:≥30% ; —6—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顺规条件(2018)0186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及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三) 项规 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 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 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 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 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 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 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 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部分,按国家、省、市及地方 有关政策规定建设。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 —7— 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三) ; / ;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0 年 XX 月 XX 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 年内)之前开工,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 年内)之前全部工程竣工。 受让人主张无法按土地合同约定开工、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应 于届满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本条开工以是指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或依法取得其他审批手续)并进场施工,其中进场施工 是指施工现场围闭,且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以及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 土开槽、基坑开挖或打桩等;竣工是指受让人依法取得整宗地或地块最后 一期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 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 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 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 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 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8—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 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 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 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 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 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 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 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 偿。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受让人承诺自持 70 年租赁住房计容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时, 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三) 项规定的条件: —9—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投资总额不包含地价);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三)按照《勒流街道大晚星光大道 8 号地块(勒流街道教育科技园 N-LL-03-05-13-01、N-LL-03-05-15-01 号)建设协议书》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并达到所规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 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 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 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 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 10 —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 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 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 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住宅用途按本条第 (一) 项、其它用途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 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 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 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 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 — 11 — 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 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 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 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 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 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 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 民政府批准,获批准的,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总价 款的 50%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 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出让总价款的 50%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 — 12 — 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出让总价款的 50%、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构成闲置的,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的有关规定处置(理)。受让人未按本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须按照土地 使用权首次转让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 年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开工、竣工的,每逾期 3 个月,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5%的违约金,预期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 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前款开、竣工违约责任自受让人违约之日起至消除违约情形之日止为 一个整体债权,约定的每 3 个月 1.5%只是违约金计算方法,并不表示按每 3 个月形成个别债权。受让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自逾 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6%支付违约金利息。 受让人逾期缴纳出让价款,但已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滞纳金的,延迟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间不再计算开工违约金。 地块首次转让时受让人逾期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成交价 款,但已根据《转让协议》承担相应违约金的,延迟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首次转让成交价款期间不再计算开工违约金。 对于受让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开、竣工违约金的计 收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19〕73 号)执行。 — 13 —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 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 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 转让成交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 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 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 成交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 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实际 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首次转让成交价款的违约金,出让人并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准的面积部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 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 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 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 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 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 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 14 —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 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 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批 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 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 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 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XX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 — 15 —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出让人编制的 XXX 挂牌竞买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20 年 月 日 附件:1.出让宗地宗地图(宗地图号:146048-001) 2.顺规条件﹝2018﹞0186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及补充说明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