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pdf
公告编号:2016-034 证券代码:834777 证券简称:中投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 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 度报告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公司内部负责年度报告信息提供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 人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参照适用。 1/6 公告编号:2016-034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 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6 公告编号:2016-034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评估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 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 披露的; (6)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未 按规定披露或披露内容有重大错误。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内容有重大错误;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内容有重大 错误; (3)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未 按规定披露或披露内容有重大错误。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3/6 公告编号:2016-034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明确责任 人,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4/6 公告编号:2016-03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 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 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公司责任人 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 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 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追究责任的形式: 5/6 公告编号:2016-034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参照上条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研究确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则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如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