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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国家政策汇编(20202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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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国家政策汇编(2020228).pdf

战疫情、稳生产、促增长 新冠疫情国家相关政策汇编 中物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 2020 年 2 月 目 录 一、国家政府部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专题 .................................................... 1 国务院 ...........................................................................................................................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1 财政部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 商务部 ........................................................................................................................... 2 国家税务总局 ............................................................................................................. 2 中国银保监会 ............................................................................................................. 2 中国证监会 .................................................................................................................. 2 全国工商联 .................................................................................................................. 2 中国人民银行 ............................................................................................................. 2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 2 三、地方政府部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专题..................................................... 43 北京 ............................................................................................................................. 43 天津 ............................................................................................................................. 44 河北 ............................................................................................................................. 44 山西 ............................................................................................................................. 44 内蒙古 ......................................................................................................................... 44 辽宁 ............................................................................................................................. 45 吉林 ............................................................................................................................. 45 黑龙江 ......................................................................................................................... 45 I 上海市 ......................................................................................................................... 45 江苏 ............................................................................................................................. 46 浙江 ............................................................................................................................. 47 安徽 ............................................................................................................................. 47 福建 ............................................................................................................................. 47 江西 ............................................................................................................................. 48 山东 ............................................................................................................................. 48 河南 ............................................................................................................................. 49 湖北 ............................................................................................................................. 49 湖南 ............................................................................................................................. 49 广东 ............................................................................................................................. 50 广西 ............................................................................................................................. 50 海南 ............................................................................................................................. 50 四川 ............................................................................................................................. 51 贵州 ............................................................................................................................. 51 云南 ............................................................................................................................. 51 西藏 ............................................................................................................................. 51 陕西 ............................................................................................................................. 51 甘肃 ............................................................................................................................. 52 青海 ............................................................................................................................. 52 宁夏 ............................................................................................................................. 52 新疆 ............................................................................................................................. 52 II 四、国家政策一览(附链接) .................................................................................... 53 (一)国务院 ........................................................................................................... 5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5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5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5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57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60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61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61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61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64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64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66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67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68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 ......................................................................................... 68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69 其他部门 .................................................................................................................... 69 III 一、国家政府部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专题 国务院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 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 纾困解难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 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 成本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 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通知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的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1 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 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 排的通知 全国工商联 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 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 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 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2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 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 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 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 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 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 根据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 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 之日起的 90 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 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 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根据 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 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 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 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 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 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 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 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 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 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 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 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 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 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 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 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 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 4 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如: 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 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 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 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 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 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 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 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 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 2020 年 10 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二、三条中提 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 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 2020 年 9 号文 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 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 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 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 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 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 5 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 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 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 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9 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 36 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 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第 9 号公 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 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 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 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 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 8 号、9 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 8 号、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 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 之后,纳税人应按照 8 号、9 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 6 和使用发票。 14、纳税人 1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 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 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 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 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纳税 人可以在办理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的 免税政策,1 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 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 4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 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 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 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 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 7 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 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 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 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 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 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 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 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 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 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 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8、2020 年 2 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 28 号之 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 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号)规定,2 月 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 2 月 28 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 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 2 月 28 日。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 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 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 8 题的公告》(2016 年第 86 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 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 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 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 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 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 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 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 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 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21、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 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 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 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 9 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22、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 院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 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规定的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 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疫 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23、2 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 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 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 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 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 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24、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 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10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 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 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 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好,以备查验。 25、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请问 2 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 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 在 2 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 2020 年 1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 然后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26、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 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 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 11 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 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免征增 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 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 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7、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 对 2020 年 1 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 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 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 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 司需要享受 2020 年 8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 1 月份开 具的 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 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8、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 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于 1 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 司已在 1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2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 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 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 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 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 29、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 2020 年 1 月 的销售额为 35 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 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 19 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 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 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30、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 2020 年 1 月份销售 额 5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 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3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适用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 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 1 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 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 2 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 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 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 2 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 票,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 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 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 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 2 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 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 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 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 1 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 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 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 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 14 应重复计入。 31、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 1 月份销售额 100 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2 月 1 日办理增值税申 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 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 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 期申报,则可对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 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 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 1 月属期适用 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 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 1-2 月属期适用 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 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2、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 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享 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5 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 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 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 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捐赠中轻型商用 客车用于防疫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33、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 年 1 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 月 5 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 收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 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 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 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 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 1 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 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 2 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 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 2 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 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 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 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 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今年 1 月底向市防疫指挥部 捐赠了几辆小汽车用于防疫指挥调度,2 月初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 报消费税,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 收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 16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 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 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 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 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 1 月份捐赠小汽车是可以享受消费税 免税优惠的。你公司 2 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 的,可以选择在 2 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 整。对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 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 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相应栏次。 35、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 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 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 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 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 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 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 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 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3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 具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 17 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 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 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 告知你公司。 37、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 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交 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疫情 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 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通过电 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 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 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 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 后,你公司应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3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 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 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 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 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 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 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 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 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 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退运已 18 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纸 质资料邮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39、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 年 12 月,从湖北一 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 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 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 4 月退(免)税申报截止 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 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 2020 年 4 月退(免)税申报截 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 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40、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 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 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 2019 年 12 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 方。2020 年 1 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 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 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 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直 到 2020 年 4 月份仍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 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4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第一条规定: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一)不折不 19 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 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6 日新出台涉及 “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 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 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 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 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 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 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 落地。(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 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 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 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42、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 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第二条规 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 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 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 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 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 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六)优化 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缴费平台的 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 20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 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 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七)强化线 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 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 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 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 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 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 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 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 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4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九)确 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 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 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 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 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 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 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4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加 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 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 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4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2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一) 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46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二) 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 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 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 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 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4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三) 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 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 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48、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四)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 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 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49、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五) 22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 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50、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 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 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 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 表》相应栏次。 5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23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 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 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 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 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53、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 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 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 24 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 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 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 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 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 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 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 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 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七、因疫情影 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 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 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 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八、疫情防控结束 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 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 复核。 5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 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六)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 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 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 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 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 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 25 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57、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 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 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 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 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 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 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 查。 5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 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 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 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 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6 5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 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 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60、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有关 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七)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 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 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 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 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 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6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 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八) 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 27 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 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 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 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63、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 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 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具体情况请您按照 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 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6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 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 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 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65、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 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 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 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如您在办税缴费 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 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6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 28 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三 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 求,税务机关将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 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6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 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 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 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 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 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 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68、若 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 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69、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 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 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 领用和代开发票。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 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 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 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29 70、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 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 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 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7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 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一条规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 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 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 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四条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 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 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 情况另行公告。 7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30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四条规定,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 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 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7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 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 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7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 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 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31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 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 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9、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 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 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32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以下称 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 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 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 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8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 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 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 留抵退税政策。 81、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 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 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 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33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2、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 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 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 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留抵税额,不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 此,你公司可以在 8 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83、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 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 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 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 34 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8 号公告规定享受 免征增值税优惠。 84、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 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 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 消 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 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 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 服务的经营活动。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 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 85、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 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 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 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 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 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 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 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 35 税。 86、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 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 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 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 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 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87、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 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 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 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 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 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 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 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 免征增值税优惠。 88、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 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36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 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89、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 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 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 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 免征增值税优惠。 90、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 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 “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 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 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 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 91、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 37 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 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 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 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 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92、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 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 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 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 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 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 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 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93、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 38 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 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 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 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 8 号公 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94、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 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 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 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95、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 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 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 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 39 值税优惠。 96、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 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 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 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97、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 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 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 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98、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 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 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40 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 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9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 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 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10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 数据。 10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 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制发了《关于发 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 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 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 41 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规定执行。 10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 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 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 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10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 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 判定。 105、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 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 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 50%(不含)以上。 28、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 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 有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 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6、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 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 42 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 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 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 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107、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 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 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执行。可以在 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 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 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108、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 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 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 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9、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 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 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地方政府部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专题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43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发 服务券的通知 北京海关公告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出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 措施》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十八条措 施的通知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 措施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 44 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发布 12 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平稳健康发 展 18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上海市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 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 政策的通知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措施 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出台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 18 条措施 崇明区出台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20 条措施 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45 见 杨浦区出台 10 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上海普陀区应对疫情若干措施 青浦区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青“惠”十七条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奉贤区出台十条政策降低困难企业成本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宝山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击疫情 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静安区出台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台促进规模企业发展的 12 条新政 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 15 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江苏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有序推动企业精准复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 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 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 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苏州高新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政策 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 措施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46 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浙江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 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 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余杭区关于切实做好复工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函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 条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 17 条规定 台州市财政局用好“加、减、乘法”支持企业返工 安徽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疫情 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 务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 若干政策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福建 福建出台 24 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 47 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全力保障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 干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 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 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 措施的通知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济南出台 17 条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 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 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聊城出台 16 条“硬核”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青岛工信局出台 11 条举措保障工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48 泰安出台 12 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 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抗击疫情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税费政策汇编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的通知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疫情防控、 节后延期开工及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 宜昌市人社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0 条政策举措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 9 号) 湖南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帮扶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49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洲市关于温暖企业共克时艰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 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 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依法给予企业税务支持充分释放战“疫”战斗力 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十项措施强化税务政策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 若干措施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帮助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应对疫情克服困难的 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50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 三亚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 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成都市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20 条政策 措施的通知 贵州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 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 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下发通知疫情期间加大对落地贵州企业的关 怀服务力度 云南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 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 西藏搭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 康发展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 措施(暂行)的通知 51 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兰州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 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青海 省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和推动重 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 知 海东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帮助工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通知》 宁夏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 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纳税 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 寄递纸质空白发票的通告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期间稳市场、帮企 业、保安全的 16 条工作措施 兵团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一项措施 52 四、国家政策一览(附链接) (一)国务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 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0/content_5473087.htm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压 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13/content_5477980.htm 3、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1/28/content_5472753.htm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11/content_5477399.htm 5、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 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2/content_5482025.htm 6、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 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3/content_5482345.htm 7、国开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 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405.htm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 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392.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 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24.htm 5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 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9.htm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 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852.htm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 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9.html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4/content_5478554.htm 2、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5/content_5474733.htm 3、关于统筹安排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提供 中小学生学习资源的公告 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202002/t20200214_421069.html 4、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 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1/202002/t20200212_420435.html 5、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2002/t20200205_418138.html 6、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以信息化支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s3342/202002/t20200214_421005.html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通知 54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42.htm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684.htm 3、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激励干部担当 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660280/content.html 4、科技部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现场快速检测产品 研发应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8_151485.htm 5、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 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6_151447.htm 6、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涉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相关项目进行应急快速审批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6_151418.htm 7、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用户到访地查询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数据支撑. https://tech.sina.com.cn/roll/2020-02-13/doc-iimxxstf1110802.shtml 8、关于组织做好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复 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326189981848056&wfr=spider&for=pc 9、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 产的指导意见》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692694/content .html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 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7684016/content .html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 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2/c7683415/content .html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 55 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7681741/conten t.html 1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669549/content .html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6/content_5472289.htm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906.htm 3、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 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309.htm 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0/content_5473085.htm 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20.htm 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指南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4459.shtml 7、关于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4273.shtml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 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4953.shtml 9、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 56 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4119.shtml 1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3925.shtml 11、民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3854.shtml 12、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1/20200100023778.shtml 13、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1/20200100023667.shtml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6/content_5472325.htm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784.htm 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790.htm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799.htm 5、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377.htm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0/content_5473079.htm 57 7、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 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48.htm 8、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105.htm 9、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 10、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2.htm 1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5.htm 1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6.htm 13、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 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037.htm 1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 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321.htm 15、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 作的通知 58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324.htm 1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54.htm 1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 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962.htm 18、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的通知 http://jkw.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11_3468494.htm 19、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jkw.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7031.htm 20、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 知 http://zyhj.mof.gov.cn/zcfb/202002/t20200221_3472479.htm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002/t20200218_3471218.htm 22、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 作的通知 http://jdjc.mof.gov.cn/fgzd/202002/t20200219_3471721.htm 23、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 务的通知 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002/t20200218_3470819.htm 24、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7/content_5479976.htm 5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06.htm 2、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 保险经办工作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08.htm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381.htm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37.htm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454.htm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09.htm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 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179.htm 60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2/t20200213_3 59781.html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299.htm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 的函 http://gi.mnr.gov.cn/202002/t20200214_2499194.html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工作 http://www.mnr.gov.cn/dt/ywbb/202002/t20200212_2499104.html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的通知 http://gi.mnr.gov.cn/202002/t20200227_2499984.html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 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57.htm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 监管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2/content_5473898.htm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 61 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3/content_5471864.htm 2、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 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0/content_5473114.htm 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0/content_5473116.htm 4、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400.htm 5、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 行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2/content_5473801.htm 6、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 费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83.htm 7、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 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147.htm 8、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 理工作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4/content_5478549.htm 9、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注册 (登记)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4/content_5478585.htm 10、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统筹 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 62 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79.htm 11、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 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 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2/content_5477648.htm 1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 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330.htm 13、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 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002/t20200211_3331884.html 14、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 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 的通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002/t20200212_3332001.html 15、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2/t20200227_3337995.html 16、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指示精神 全力做好春季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服务保障的紧急通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002/t20200227_3337864.html 17、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 行费的通知 http://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2/t20200215_3333514.html 63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1、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 通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044.htm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 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http://www.moa.gov.cn/gk/tzgg_1/tfw/202002/t20200204_6336566.htm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 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http://www.moa.gov.cn/gk/tzgg_1/tfw/202001/t20200130_6336493.htm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http://www.moa.gov.cn/gk/tzgg_1/tfw/202002/t20200215_6337139.htm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3080.shtml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 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331.htm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007.htm 4、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 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372.htm 5、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 64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721.htm 6、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 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5488.shtml 7、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城市生活物资保供工作的 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5174.shtml 8、商务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 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338.shtml 9、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流通企 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240.shtml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097.shtml 11、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 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3766.shtml 12、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3976.shtml 1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 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348.shtml 1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 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2/20200202934738.shtml 65 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 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6124.shtml 16、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 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6124.shtml 17、商务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 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7069.shtml 1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 型做法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9467.shtml 19、商务部印发《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 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8327.shtml 20、商务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 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8285.shtml 2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 保联供协作机制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6694.shtml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3/content_5471921.htm 66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 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https://www.mct.gov.cn/whzx/ggtz/202002/t20200206_850681.htm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6/content_5472235.htm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 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4/content_5472027.htm 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 导原则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433.htm 4、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8/content_5472793.htm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 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21.htm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5/content_5474692.htm 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28.htm 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 严格分级分区使用管理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96.htm 67 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401.htm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8/content_5472796.htm 1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20.htm 1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 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191.htm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烈士祭扫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279.htm 2、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烈士祭扫工作的通知 http://www.mva.gov.cn/sy/xx/tzgg/202002/t20200208_35254.html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 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2、人民银行采取措施便利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支持疫情防控 68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69030/index.html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 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69095/index.html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 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http://www.audit.gov.cn/n4/n19/c136814/content.html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10.ht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7039.htm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136.htm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2/content.html 其他部门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2/content_5473889.htm 69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818.htm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 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820.htm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268.htm 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47.htm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 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223.htm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 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46.htm 8、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 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6/content_5472254.htm 9、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4/content_5478546.htm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70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8/content_5472691.htm 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中医药防控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446.htm 12、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5/content_5474727.htm 13、水利部紧急通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水利保障工作 http://www.mwr.gov.cn/xw/slyw/202002/t20200201_1387706.html 1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 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 知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6903389/content.html 71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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