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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44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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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44 号).pdf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44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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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44 号).pdf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 建 建 字〔 2020〕144 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 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 号) 《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服务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函〔2020〕51 号),现就疫情防 控期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书到期自动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疫情防控期间” 以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启动直至取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的日期为准)。有效期自动顺延的证书无需更换或重新打印,有 效期信息可通过我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在此期间 原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活动。疫情防控结束后,企业申 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在证书上一有效期截止日基础 上顺延3 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一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二、其他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含新申报、重新审查、超期审查、事故企业延期、变更等)通 过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正常办理。已受理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正常审批。 (二)任何单位、企业、项目不得以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 证书自动延续为理由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项目应按规定足 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疫情防控期间检查发现降 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安全事故企 业,主管部门将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直至吊销处理。 联系人:杨勇;联系电话:0851-85360058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7 月24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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