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5申请人林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doc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穗公南复终止字[2019]26 号 申请人: 林某 被申请人: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编号为 440115-1503856915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李有龙 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