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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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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海政办发„2020‟41 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 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 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 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 青年人才是人才队伍的主力军,也是我区高质量发展、争 当“重要窗口”建设排头兵的重要力量。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 略,大力集聚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来自全球、服务 发展、面向未来的高素质青年人才队伍,提升海曙未来核心竞争 力,根据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 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甬党发„2020‟26 号)和区委《关 于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高水平打造国内一流创新型城区的决定》 (海党„2020‟36 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积极推进“鸿鹄 计划”,大力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现提出如下 意见。 一、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 1.加大青年精英人才支持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青年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省“青年千人 计划” “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青年精英人才,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3315 系列计划”的青年人才,按 照市资助额度给予最高 1:1 配套资助。 2.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引进专项。大力实施“百创汇海计划”, 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对入选的青年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对入选的青年创业创新团队,给予最高 1000 万 — 2 — 元的资助;在创新人才中分设青年拔尖人才专项,给予 50 万元 的资助。 3.加大青年博士后引育力度。对于区内企业成功创建国家 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 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层级补足资助资金;其中,国家级博士 后工作站资助为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每招一人给予 10 万元资助,直至补足。对于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制 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在站的,每个周期可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5 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分 3 批拨付。按照市 级生活补助标准,给予我区在站全职博士后 30 万元的区级配套 补助。在我市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博士后出站一年 内,来(留)海曙工作(在甬首次就业) ,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交纳社保的,可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安家补助,分 5 年拨付。 我区在站全职博士后和出站来海曙工作的博士后,安排配偶随站 工作,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 4.加快青年专家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或园区与高校或 科研院所专家合作对接,建立专家工作站或专家基地。对区级企 业专家工作站每个立项的专家服务项目给予最高 3 万元的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的项目不超过 3 个,每位专家每年在海曙区企 业申请项目不超过 3 个。优秀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高一层级专家 工作站。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家基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 20 万、30 万的补助,层级提升后,按相应层级补足。 5.加大高素质紧缺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宁波市“3315 — 3 — 系列计划”专业体系范畴的各类区内企业单位,全职从区外引进 高素质紧缺青年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 3 万元/人的资助。 6.加大青年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加快集聚国际化青年人 才,对企业引进的青年海外工程师,在市本级按照年薪资助标准 给予引进单位每人 10-30 万元资助以外,区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 资助。 7.加大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支持力度。对新来海曙就业的世界 100 强大学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海外留学生,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 就业补助。支持青年留学归国人才在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 业,进一步加大对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人才载体的建设运营投 入。 8.建设青年人才集聚网络。发挥全区经认定的研究院(所)、 技术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各类企事业人才科研平台的作用,聚 集高端青年人才,对于在平台兼职的、并带 2 名以上研究生入驻 平台的青年教授给予每年最高 6 万元的工作补助。发挥各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为海曙区引进各类青年人 才,最高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立青年 人才招聘联盟,为重点企业提供招聘服务。 二、增强青年人才培养力度 9.加大青年创业人才扶持。高校在校生和毕业 5 年内高校毕 业生创办实体,可享受最高 5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到期 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实体,给予每 人每年 1 万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 1 人就业每年 2000 — 4 — 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 秀”的,给予每人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区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入 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经费。对于入选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的奖励。 10.加强青年高层次人才培养。对于入选省“151”人才工程 的,给予第三层次人选一次性 3 万元的培养经费;入选市领军拔 尖人才工程的,给予第三层次人选最高 2 万元的培养经费。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级以上青年人才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 组织(推荐、备案)的各类考察、研修、培训、交流的,且相关 组织(推荐、备案)的部门未承担费用的,给予 50%的培训补贴, 国内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人次,国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次。 11.加大青年见习就业补贴力度。毕业 2 年内的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 生),在我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 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缴纳工伤保险 或综合商业保险。每接收 1 名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 工资标准的 60%给与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 每人 50 元标准给予补贴。为招用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最低缴费标 准给予补贴。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 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 1 年给予 2000 元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对入选市级大学生实 习实践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一次性 3 万元的奖励。新增区级就 — 5 — 业实践基地每家 1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12.促进青年技能人才集聚。根据宁波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 对在紧缺岗位从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 予 500 元、1000 元的岗位津贴,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对获得省 级、国家级、世界性职业技能大赛大奖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 配套奖励。对市级及以下技能竞赛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活动组织方 和获奖人员一定额度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 手、省杰出技能人才和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的配套奖励。 13.加大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优秀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青年技能人才,给予所在企业 1 万元培养经费。 三、完善青年人才生活保障 14.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对新 引进的青年顶尖人才,给予最高 800 万元的安家补助;对新引进 的青年特优人才、青年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高级人才 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15 万元的安家补助,已 享受上述第 3 条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宁 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 额 20%,最高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毕业 10 年内的青年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 唯一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 2%、最高 8 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区内企业单位新引进的海内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 — 6 — 生、35 周岁以下技师、青年高级技师、35 周岁以下海内外全日 制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 万元、 1 万元、3 万元、4 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其中,3 万元和 4 万元的 补助每年拨付 1 万,如中途不在海曙区就业创业或在宁波购买住 房的,补助不再拨付。落户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等 镇乡的,补助待遇提高 30%。落户地以社保缴纳为依据,补助由 所在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15.加快推进青年人才驿站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 建设青年人才驿站。对经团市委认定授牌的青年人才驿站,可通 过“先付后补、按实结算”的方式享受补贴,每人每天房价不超 过 60 元,每家驿站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由团区委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16.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探索建设国际青年人才社区,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 地。 17.实施青年人才无门槛落户。35 周岁以下的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 凭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毕业 15 年内的全 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18.照顾青年人才子女入学。推行青年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 策,具体按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实施。 19.推行青年人才购车补助。首次在海曙就业创业的 35 周岁 以下硕士研究生,在海曙区内的汽车销售点购买乘用车的,由人 — 7 — 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裸车价 10%、最高 1 万元的购车 补助,每人限补 1 辆。补贴自购车之月起的第 12 个月一次性领 取,购车人必须自购车之日起在海曙区社保缴费连续满 12 个月, 社保有中断情况及购车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车辆转让的,不能享 受购车补助。 四、健全政策机制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 施,区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配合落实。各用人单位要切实 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为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条件。 21.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相关经费审核发放,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 22.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申报者个人须保证申报材料 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追缴相关已享受待 遇和取消相应资格资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 人员的法律责任。 23.加强氛围营造。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 业新时代”活动,加大对青年人才工作和优秀青年人才典型的宣 传力度,关心青年成长,鼓励支持广大青年扎根海曙、建功立业。 本意见所指青年一般为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与我区现行人才政策有 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 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 — 8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 团组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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