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补充协议一.pdf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 补充协议一 合同编号:渝农商理财-兴业银行 2021 年第 01 号-补 1 甲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乙方双方已签署了《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 》 (合同编号:渝农商理财-兴业银行 2021 年第 01 号) (简 称“托管协议” )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议,就托管协议订立《渝 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江渝财富天添金系列)补充协议一》 (以下简称为“补充协议一” ),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第六章 6.2 节增加 6.2.8 投资于银行存款的资金清算交收: “6.2.8 投资于银行存款的资金清算交收 本产品因投资银行存款而在乙方之外的其他存款机构开立的存款投资账户, 甲方应确保存款投资账户以产品名义开立,并确保该账户的任何有效预留印鉴中 均应包含乙方指定印鉴。 6.2.8.1 活期存款的清算安排 甲方在投资他行活期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限制 :甲方在存款银行开立同业存款帐户的预留印鉴需包 含乙方指定营业机构的指定人名章(对于变更预留印鉴,甲方需征得乙方书面确 认) ;甲方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帐户需开立定向支付功能,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产品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需明确同业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账号、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等;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存款,应约定存款银行至少每季度向乙方指 定营业机构的指定联系人或邮箱发送对账单。乙方根据甲方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 款协议和甲方出具的存放同业活期划款通知书(附件 2)及划款指令出款,存放 同业活期划款通知书(附件 2)预留印鉴与托管协议中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预留 印鉴保持一致。 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在存款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和网银 UKEY,并负 责在出款前将网银复核 UKEY 移交至乙方指定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甲乙双方需 当面双人进行交接,并由监交人监交,双方建立移交台账(附件 1)。同业存款 账户销户前,乙方应当将网银复核 UKEY 交回甲方,由甲方前往存款银行进行销 户,甲方不得在同业存款账户有余额和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户。 乙方应指定专人保管网银复核 UKEY,并根据甲方出具的存放同业活期划款 通知书(附件 2)对同业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复核,并有权监督和拒绝违反 1 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划付。 6.2.8.2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清算安排 甲方存放他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应与存款银行签署《存款协议书》。存款 协议需经乙方同意,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存款证实书(如有)的开具及使用等细则; (2)定期存款协议中应约定提前支取条款,明确提前支取的手续和利息计 算; (3)本息兑付的回款路径与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信息一致; (4)确认预留印鉴信息包含乙方信息,对于变更预留印鉴,甲方需征得托 管行书面确认; (5)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存款,应约定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乙方指定营 业机构的指定联系人或邮箱发送对账单。 为确保资金安全,存放他行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书。甲方资金划付当日,甲方应责成存款银行传真或邮件一份存款证 实书(如有)复印件至乙方指定营业机构的指定联系人并确认收妥,存款证实书 (如有)原件由甲方保存。 二、托管协议第七章 7.3 节 7.3.3 估值方法,原条款为: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 品在对应的《发行通知函》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发行通知函》约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采用市值法计量。 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 持有到期。 (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 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2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 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四)过渡期内,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 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即每个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理 财产品持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2、除第 1 项所述条件外,持有投资标的按市值法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证 券交易所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成本估值。 3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银行间 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 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 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 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方 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4、金融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等)的估值方法 A、公布净值的金融产品,按最新净值估值;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金融产 品的最新净值,乙方据此进行估值; B、不公布净值金融产品,按取得成本估值,对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部分, 4 按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收益,对没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部分,在实际收到投资 收益时确认损益。 5、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或理财产品文件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修改为: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 产品在对应的《发行通知函》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发行通知函》约定的估值 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对于封闭式产品,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或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 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甲方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甲方认为摊余成本法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所投资产需经 SPPI 现金流测试、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会计处理,SPPI 现金 流、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数据根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或者经验证后的管理人模型 提供。在情况发生改变时,甲方应做出适当调整,乙方应督促甲方调整。质押式 回购以成本列示,逐日计提收益。 2、除第 1 项所述条件外,持有投资标的按市值法估值: 5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证券交易所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若有证据表明可取得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或无法取得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 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银行 间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同)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若有证据表明可取得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不能真实反 6 映公允价值,或无法取得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 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 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 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 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 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 收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3、本产品持有的基金的估值 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4、金融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等)的估值方法 A、公布净值的金融产品,按最新净值估值;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金融 产品的最新净值,乙方据此进行估值; B、不公布净值金融产品,按取得成本估值,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时确认 损益。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 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对于通过债券借贷交易融入的标的债券,融入期间按标的债券券面总 额在表外列示,产生的融资费用逐日计提,卖出时按市价法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或理财产品文件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 《补充协议一》作为《托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托管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管协议》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合同当事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一》有冲突的,以本《补 充协议一》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一》未予变更的条款,仍按《托管协议》 约定执行。 五、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细则发布或变更导致《托管协议》及本《补 充协议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各方当事人同意另行协商处理方式。 六、本《补充协议一》经甲、乙两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江渝财富天添 金系列)补充协议一》签字页) 甲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9 附件 1 渝农商理财-兴业银行理财产品重要物品移交台账 移交日 期 物品名称 物品标识 交出方(双 接收方(双人签 人签字) 字) 10 监交人(签字) 附件 2 存放同业活期划款通知书(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你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 划款金额划款。 清算日期 最迟到帐时间 年月日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账号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划款金额(小写) 币种 划款金额(大写) 划款用途: 备注: 预留印鉴 经办:复核:审批: 11 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