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券商统签模式.pdf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统签版-QDII/RQDII) 券商结算模式 合同编号:【xylc-2020-11-01】 甲方(理财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理财产品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目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第三章 理财产品的类型 .................................................................................................................. 8 第四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9 第五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和账户 ............................................................................................ 11 第六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15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18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 24 第九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 31 第十章 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32 第十一章 费用 ................................................................................................................................ 34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 36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37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 39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 41 附件 1-1: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RQDII 理财产品适用) ......................................... 45 附件 1-2: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 理财产品适用) ........................................... 48 附件 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51 附件 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52 附件 4:理财产品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53 附件 5-1:理财产品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 54 附件 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 55 附件 6: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56 附件 7:《兴银理财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运作备忘录》 .................................................................57 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鉴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拟 设立多款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 等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项下 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开 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关于商业银行开 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关于调 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 办发(2007)19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 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 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2019年3月版)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 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 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甲方): 名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二)理财产品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曾思绮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取得开展委托财产管理的专业资质; (4)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 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 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 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5)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 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6)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 定计提风险资本。 (7)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 配收益(如有)。 (8)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 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格(申购与赎回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 (10)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 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 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4)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 户。 (15)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6)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7)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 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9)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 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 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 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 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 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 司、向本行注资等。(21)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各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4)根据本协议规定委任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机构。本协议 下由境外托管代理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财产开立的银 行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和证券交割;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 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 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 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 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局;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理财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11)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配合向甲方提供乙方相应关联方信息; (12)办理委托财产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3)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年; (14)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5)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提交有关报告和报表; (16)协助外汇局检查理财产品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17)对委托财产中的境外财产,乙方可授权符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故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而 导致的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代理人是否有故 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在地法律、投资地法律及 投资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1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2.2.3 乙方托管职责的免除 乙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财产。乙方承 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对于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 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 内容: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理财以及理财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理财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理财后续资金的追偿; (7)甲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 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三章 理财产品的类型 3.1 理财产品的类型 3.1.1 甲乙双方确认,所托管的各项理财产品中具体每款理财产品的类型具 体以《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为准。 3.1.2 甲乙双方确认,本托管协议适用的理财产品限于理财产品管理人代客 境外理财产品(属于QDII或RQDII产品,投资范围为法规规定的境内外可投资品 种)。 3.1.3 甲乙双方确认,本托管协议适用的理财产品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 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 第6号)规定要求发行运作的理财产品。 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四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4.1 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4.1.1 如适用本协议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 供《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下简称为“《适用确认 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 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编号:xylc-2020-11-01】,相关托管运作依 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3)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4)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5)《投资监督事项表》; (6)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信息。 4.1.2 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 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4.1.3 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根据 4.3 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 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束。 4.1.4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 4.2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对应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可通过代客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AM 系统”)向乙方 发出该理财产品的成立指令或向乙方发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 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件 2)。 4.3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 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4 乙方收到 SAM 系统发送的甲方某理财产品的成立指令或甲方发送的托管 运作起始通知书,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资 金账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 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4.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 SAM 系统、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 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 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五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和账户 5.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 理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 产品资产严格分开。 (2)因甲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 归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乙 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做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 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 条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 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 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5.2 理财产品资产托管业务中相关账户 5.2.1 境内相关账户 5.2.1.1 理财产品境内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协助乙方,以乙方托管产品名义为甲方各理财产品在乙方营业 机构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相应理财产 品的托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托管资金账户”,以下若无特别说明,托管资金 账户均指“境内托管资金账户”)。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 1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 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各理财产品使用, 乙方对各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 方各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 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各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理财产品账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托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与支出范围 境内托管专户托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 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托管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 理财产品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 的其他支出。 (4)托管资金账户的账务核对 为确保托管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资金账户 余额进行账务核对。针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乙方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 对账”模块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应在每季度初 15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甲方逾期未反馈的,乙方 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账务核对不符的,甲方可 向乙方查询。 5.2.1.2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乙方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代理总账户,并在二级托管系统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债券托管和 资金二级账户,代表各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 1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供相关资料。 5.2.1.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销售机构开设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 金账户时应将各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对应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 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 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 专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 收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 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 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 送给乙方。 5.2.1.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各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 负责。 5.2.1.5 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 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 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 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 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资 金账户)划款。 5.2.2 境外相关账户 5.2.2.1 理财产品境外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 定)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立理财产品的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乙方可委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开立该托管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 付。委托财产在境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 率。 境外投资涉及的其他账户,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 定)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立计划的境外资金账户。乙方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开立该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财产在境 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1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六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对于甲方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而非SAM系统向乙方提交指令的情况,甲方 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 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3)。已向乙方提供 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 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3 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6.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列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对于通过传真、邮件形式而非 SAM 系统向 乙方提交的指令,指令上应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 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通过邮件、 传真发送给乙方的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4,境外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见本协议附件 7 的附录。 6.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1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 SAM 系统或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 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 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作为划款依据。 针对境外投资的有关指令,可通过乙方发送境外托管代理人,具体时间要求 以附件 7《兴银理财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运作备忘录》约定为准,前述运作备忘录 作为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不再单独签署。经甲方授权乙方转授权,境外托管代 理人可直接接收甲方发送的证券结算指令、公司行动、外汇交易及定期存款指令。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将相关指 令发送至乙方,对于 13: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划款的上述指令,乙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能够执行。 6.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 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 5。 1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6.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 的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 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6.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7.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予以约定。 本协议项 下的理财产品如参与 ETF 申赎交易、衍生品交易,甲乙双方应就相关操作事宜 事先协商一致。 7.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7.2.1 境内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7.2.1.1 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1)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照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 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3)如本协议项下委托财产采用银行间的多级托管模式,则乙方通过其在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并通过其在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代理总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完成与中债登 和上清所的一级清算交收。甲方无需出具指令,也无需向乙方提供相关成交单, 授权乙方根据待支付或结算成功的交易,对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 或者入金操作,交易成功后,乙方根据交易明细数据对理财产品持仓债券进行数 量或状态登记,完成托管人与理财产品的二级清算交收。甲方确保会实时同步跟 踪中债登、上清所查询客户端上的指令信息,对于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确认 的,及时联系乙方予以提示。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或债券余 额用于银行间交易,因余额不足导致交易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上述授权 仅适用于以往需要提供成交单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分销、回售、逾期返售、转托 1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管等无成交单的业务,乙方仍需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 (4)如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财产不采用多级托管模式,则托管资金账户与理 财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应当由甲方出具资 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 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的情形除外。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资 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对于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若乙方已完成指令确认,则甲方不能向乙方提出取消或终止交易要求;若 乙方尚未完成指令确认,如需取消或终止交易,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并电话通知, 在收到通知时已完成交易指令确认的,乙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7.2.1.2 投资于境内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方应确保其选择 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 乙方书面通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 鉴,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 7.2.1.3 投资于境内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 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 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 1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 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 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7.2.1.4 投资于境内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 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7.2.1.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 席位,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 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 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 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7.2.1.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资金结算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 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发送至乙方。乙 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 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7.2.2 境外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2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7.2.2.1 甲乙双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境外清算交收中的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计划财产在境内托管资金账 户和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计划财产划回 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甲 方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2)乙方可将委托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 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理。 (3)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乙方或境 外托管代理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 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乙方或境外托管代 理人不承担为遵循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 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甲方的要求下,应协助资产管理 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委 托财产承担。 (4)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乙方或境外 托管代理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和乙方共同联系解决。 (5)乙方按甲方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乙 方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再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甲方发 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 (6)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甲方、乙方、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计划财产损失的,甲方和乙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7)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与境外托管代理人应配合 解决。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 清算交收,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由于乙方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由于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向境外 经纪人进行追索;由于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 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先行承担后向负责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追索。 7.2.2.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行业惯 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委托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 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甲方的指令, 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 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其根据甲方指令或 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理财产品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 途现金不计利息。 7.3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财 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甲方按法律法规 和合同约定告知理财产品投资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 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6)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7.4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的 总份额。 2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7.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7.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2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8.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 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01 元,小数点后第六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 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8.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8.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8.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8.2.3 估值方法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 在对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 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2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 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2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 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 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 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若是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 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 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不复核净值 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估值,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 净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9)关于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特别约定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可以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品种,可以采用摊余成 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 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Bloomberg)提供的 估值日伦敦时间 16:00 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 担。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2.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估值错误类型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2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2.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监管部门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认定的其它情形。 8.2.6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 产品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 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 净值发送给乙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 《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 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 (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周(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 2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每月(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季度(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或在申赎 开放日获取双方书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 理财销售文件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8.2.7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8.3.1 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 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 8.3.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8.3.3 本币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外币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外币币种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记账 单位。 8.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8.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8.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3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九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 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9.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3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十章 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0.1 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 用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10.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 事项表》(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见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0.3 乙方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乙方对相应理财产品履行 托管职责开始。 对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由乙方进行关联交易监督的投资事项,若甲方 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乙方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乙方,导致 乙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0.4 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10.5 乙方发现甲方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甲方限 期纠正。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乙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10.6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 售文件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或《适用确认书》补充协 议后方可实施。理财产品、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10.7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 3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监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8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 的除外。 3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托管费 11.1.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的费率 收取托管费。 11.1.2 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的时间 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11.2 管理费 11.2.1 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的费率 收取管理费。 11.2.2 支付方式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的时间 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11.3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托管 费率、管理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11.4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式。 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3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1.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2.1 定期报告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个工 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 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半年报告 20 个 工作日内、年度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理财产 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 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 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 托管机构报告。 12.2 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 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公募开 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 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 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 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 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 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12.3 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列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2.4 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明列的定期报告、净 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 乙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 便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 财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如下:甲 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 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 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 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3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3.2.2 清算及分配报告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 核清算及分配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 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有足 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3.2.4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自行办理 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13.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13.4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1)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 (2)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3)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1)(2)(3)款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甲方签 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甲方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 落实继任托管人,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协议,不再履行托管 职责;乙方发现上述第(4)款事由,有权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3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4.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4.4 由于甲方、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理 财产品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4.5 由于乙方聘请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管 理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就上 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应在甲方索赔或提起的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给 予甲方其他配合。 14.6 甲方、乙方以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 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及其收 益,由于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不就该等损失承担责任。 14.7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登记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但前提是甲方、乙方 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同行业技术水平下的检 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甲乙双方不就该等损失承担责任。 14.8 对于因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 机构之要求或按照投资地市场惯例选择的当地政府监管的中央登记机构、中央结 3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算及交收系统的条例及规则导致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或委托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因托管 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 求或违反投资地市场惯例选择的当地政府监管的中央登记机构、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统的条例及规则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14.9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可能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 守任何关于防止欺诈、防止洗钱、反恐怖或防止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或为可能受到 制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务的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以下简称“相关要求”) 。全部或部分因甲方、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任 何受委托人为遵守“相关要求”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而造成或引起委托财产或 资产委托人遭受的损失,甲方、乙方均不负责; 14.10 甲方、乙方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 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境外托管代理人发生破产、歇 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及 时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并负责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移交; 14.11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 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4.12 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4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5.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5.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5.3 争议的处理 15.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仲裁地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5.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4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义务。 15.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5.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5.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5.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5.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5 本协议项下某一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事项 单独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独作出 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依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5.4.6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甲方属地银监局壹份, 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1: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RQDII理财产品适用) 附件1-2: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理财产品适用) 附件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附件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附件4:理财产品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附件5-1:理财产品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 员授权书 附件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附件6: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4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7:《兴银理财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运作备忘录》 4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本页无正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 -QDII/RQDII)》签字页) 甲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4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1-1: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RQDII 理财产品适用)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 (人民币理财产品适用) (编号: 【 】 )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拟交付理财产品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 】理财产品” ,并确定由理财产品 托管人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理财产品适用于双 方统签的《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合 同编号: 【xylc-2020-11-01】),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 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 号 1 标题 理财产品 币种 内容(以在“□”内以“”表示勾选,或在“ ”填写) 人民币 2 理财产品 存续期限 3 理财产品 □公募 类型维度 1 □私募 □ 年, □ 无期限 □固定收益类产品 4 理财产品 □权益类产品 类型维度 2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5 理财产品 □ 封闭式 类型维度 3 □ 开放式 6 存续期间 开放设置 (如有) 7 估值基准 日 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 其他方式: □ □ 每个交易日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日,赎回日:□月/□季/□年 45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8 净值核对 日 9 估值方法 10 托管费率 11 托管费计 提基数 12 托管费计 提方式 13 托管费支 付时间 14 管理费率 15 管理费计 提基数 16 管理费计 提方式 17 管理费支 付时间 □ □ □ □ □ □ □ □ □ □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财产品开放日 理财产品终止时 其他 估值基准日的当日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参见统签协议 特殊估值原则 _________‰/年 □ □ □ □ □ □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其他_________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 □ □ □ □ □ 固定时间: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年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 □ □ □ □ □ □ □ □ □ □ 其他_________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固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4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8 理财产品 的开户行 19 托管资金 账户信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分行 户 名: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20 托管费收 入账户信 息如下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21 投资监督 事项表 投资禁止行为 对理财产品关联 方交易的监督 备注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1、 因 技 术 原 因 , 乙 方 暂 时 无 法 对 上 述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中 【 】进行监督,得技术原因解决后, 乙方应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2、 如果监督项目和监督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理财产品管理人: 理财产品托管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 月 日 47 月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1-2: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 理财产品适用)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 (外币理财产品适用) (编号: )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拟交付理财产品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 】理财产品” ,并确定由理财产品托 管人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 方统签的《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合 同编号: 【xylc-2020-11-01】),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 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 号 标题 内容(以在“□”内以“”表示勾选,或在“_________”填写) 1 理财产品外 币币种 2 是否需要开 立人民币账 户 □ 是 3 理财产品存 续期限 □ ________年 4 理财产品 □公募 类型维度 1 □私募 □ 否 □ 无期限 □固定收益类产品 5 理财产品 □权益类产品 类型维度 2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6 理财产品 □ 封闭式 类型维度 3 □ 开放式 4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7 存续期间是 开放设置 (如有) □ 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 /(申购日:□月/□季/□年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每个交易日 □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 理财产品开放日 □ 理财产品终止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估值基准日的当日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参见统签协议 □ 特殊估值原则 如果勾选了特殊估值原则,则该特殊估值原则为________________ 8 估值基准日 9 净值核对日 10 估值方法 11 费用支付的 币种 ____________ 12 托管费率 _________‰/年 13 托管费计提 基数 14 托管费计提 方式 日,赎回日:□月/□季/□年 □ □ □ □ □ □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其他_________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固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15 托管费支付 时间 □ □ □ □ □ □ 16 管理费率 _________‰/年 17 管理费计提 基数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49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8 管理费计提 方式 19 管理费支付 时间 20 理财产品的 开户行 21 托管资金账 户信息 □ □ □ □ □ □ □ □ □ □ □ □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其他_________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固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户 名: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22 托管费收入 账户信息如 下 户 名: 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23 投资监督事 项表 投资禁止行 为 对理财产品 关联方交易 的监督 备注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1、因技术原因,乙方暂时无法对上述投资监督事项表中 【 】进行监督,得技术原因解决后,乙 方应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2、如果监督项目和监督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理财产品管理人: 理财产品托管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 月 日 50 月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理财产品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 】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兴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编号: 【xylc-2020-11-01】) , 理财产品资金【币种】 【金额】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资金账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51 月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理财产品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兴银理财有限 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统签版 -QDII/RQDII) 》 (编号: 【xylc-2020-11-01】) ,理财产品管理人特授权以下 人员为有权进行“【 】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 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 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会计处理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2 】年【 】月【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4:理财产品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理财产品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理财产品管理人 理财产品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53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5-1:理财产品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 权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 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54 传真电话 手 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核算协调人 清算协调人 总机:021-52629999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曾思绮 212049 62152155 13794479943 e-mail: zengsiqi@cib.com.cn A: e-mail: B: e-mail: A: e-mail: B: e-mail: e-mail: B: e-mail: 5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6: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收款通知书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理财产品管理人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56 月 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7:《兴银理财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运作备忘录》 1.引言 本文件旨在说明兴银理财和兴业银行合作的 QDII 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涉及的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参与各方的角色与运作程序。本运作备忘录是依据合同、在双方同 意的情况下协订,并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作出修改。 本运作备忘录适用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 管人,花旗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汇丰银行、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或工银亚洲担 任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主要投资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香港以及 Clearstream 市场的股 票、债券、基金、票据的所有 QDII 或 RQDII 产品。 2.参与各方 兴银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银理财” ) 地址: 代表人: SWIFT: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SWIFT:FJIBCNBA780 3.主要联系人 注: 参与各方如有联系人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所有电邮的发出方及接收方须有 2 人或以上,且只限制在对不构成机密和安全性问题的 信息传输范围内。除非有特别说明,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电邮方式进行的营运。 (1)兴业银行 姓 名 证券结算 洪尾香 会计估值 彭博闻 电 话 021-52629999-2120 74 021-52629999-2120 57 电子邮件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94 021-52629999-2120 于鲲 64 财务报表和境外投 资活动报告 yk56751@163.com 021-52629999-2120 彭博闻 94 021-52629999-2120 洪尾香 74 现金管理 (2)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姓 名 电 传真 话 电子邮件 主要 联系 人 4.开立账户及基本管理 (1)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兴银理财 向兴业银行提供证监会的批文、资产管理 快递 加护上报证监局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 时限 开立境内托管账 户前 5 个营业日。 (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 份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兴业银行 收到兴银理财材料后,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传真或电邮 收到兴银理财指 (包括人民币及外币账户),将盖有开户 示后 3 个营业日 行印章的账户信息回执发送给兴银理财。 内 回执原件由兴业银行妥为保存。所有境内 托管账户均计利息。 5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2)开立境外资金托管账户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按要求向兴业银行提供境外开户相关资 传真及快递 开立境外账户前 料,发送至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至少 2 周内 收到兴银理财材料后,指令境外托管行为 传真或电邮 产品开立境外资金结算账户,兴业银行应 向兴银理财反馈境外资金托管账户信息。 (3)授权人员名单 兴银理财与兴业银行互相提供的授权人员文件或变更文件应加盖各自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在授权文件或 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应该按照原授权文件的规定发送或接收指令或信息。 兴银理财与兴业银行之间: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以书面授权文件的形式向兴业银行提供至少两名授 传真及快 正式操作前 权代表兴银理财向兴业银行发出、接收指令和信息 递 至少 5 个工 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及签 作日(以发 名样本等。 出日为准) 如授权名单中的人员或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 知兴业银行。 当发出指令时兴银理财需按照授权文件的权限规定 传真 以及兴业银行提供的接收人员名单及权限发出或接 业务实际操 作时 收相应的指令和信息,并加盖印鉴及签名。 兴业银行 按授权文件的权限规定以及兴银理财提供的发送人 传真 业务操作时 员名单及权限,接收相应指令和信息;当在执行任 何兴银理财发出的书面指令前,须核对指令的印鉴 及签名与授权文件的表面一致性。 兴业银行 如本运作备忘录内的“主要联系人”名单中人员有 正式操作前 变更及其它任何变动,兴业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兴 至少 1 个工 银理财。 作日 (4)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平台的开户及管理 根据兴银理财的申请,兴业银行负责为兴银理财开立网上托管银行、企业银行,进行相 5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应的授权,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5)境外托管代理人网上银行平台的开户及管理 如兴银理财需使用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网上银行平台,则兴业银行应负责进行相应的 授权,并协调境外托管代理人为兴银理财安装网上银行系统和提供必要的培训。 5.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 (1)资金账户管理和预算 参与方 职责 时限 兴银理财 控制境外及境内资金托管账户的现金状况,以确保具备 每日 充足资金进行交易结算。 兴业银行 根据兴银理财的申请,为其提供境内资金托管账户兴业 银行网上银行、境外托管账户网上银行功能,供兴银理 财查看境内、境外资金托管账户现金变动及余额情况。 (2)资金由境内账户汇至境外资金结算账户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日元、韩元等其 他亚洲货币:汇 款日前一个工 作日北京时间 下午 3 点之前; 提前向兴业银行提出购汇申请或发起询 兴银理财 价交易,购汇完成后,向兴业银行发送 传真或电邮 汇款指令(见附录 A) 港币:汇款当日 北京时间上午 10:00 之前;美 元及其他欧洲 币种:汇款日北 京 时 间 中 午 12:00 之前 兴业银行 预先通知境外托管代理人存入资金的日 SWIFT、电邮、传 期、金额、币种。 真 将资金从兴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汇至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境外资金结算账户。 SWIFT 兴业银行应跟踪汇款资金的到账情况, 邮件、网上银行、 并及时书面通知兴银理财。 企业银行 60 汇款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3)资金由境外资金结算账户汇至境内账户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美元及港币:汇款日北京时间 中午 10:00 之前;其他币种: 向兴 业银 行发 送汇 款指 兴银理财 传真或电邮 令(见附录 A)。 汇款日前两个工作日,但不迟 于汇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 间中午 12:00 之前 SWIFT,网上银 向境 外托 管代 理 人发 送 行或兴业银行 与境外托管代 汇款指令。 理人双方认可 兴业银行 的方式 兴 业银 行应 跟 踪汇 款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及时书 汇款日 面通知兴银理财。 兴银理财 向 兴业 银行 提 出结 汇申 请或发起询价交易 邮件/电话 结汇日 注:汇款日、汇款日前一日以及汇款日下一营业日不是汇款币种、中国大陆的节假日。 (4)参与、退出及违约退出数据的发送和资金划拨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向托管人发送经授权人签字的提取资金 传真或电 支付 日前 一工作 指令 邮 日 17:00 前 兴业银行 依据管理人指令,从托管账户向客户指定 支付日 账户支付提取资金 (5)透支管理 兴银理财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负责保证其账户有足够的现金余额。境内托管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代理人每日提供账户现金余额等报告给兴银理财。如果本产品发生透支的行为,境 内托管行将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兴银理财。境外托管代理 人可以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前提下,为保证完成投资行为的交收清算,提供小额透支便利。 本产品应根据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透支利率标准支付透支利息。 (6)托管账户存款利息计提 6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境内托管账户人民币的银行存款利率适用于同业存款利率,外币的银行存款利率以 境内托管行的利率为准,按日计提;托管协议约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2)境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按日计提;托管 协议约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6.结构化票据交易 (1)结构化票据交易清算 兴银理财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包括指令、通知等)必须经过有权签字人签字。兴业银 行在执行任何书面指示前,将核对指示的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表面真实性相符。 兴银理财可通过 SWIFT/网上银行/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兴业银行发出票据的 交易指令。 (2)买入证券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兴银理财 兴银理财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签订票据 传真或电 券购买合同。兴银理财应向兴业银行提供买 邮 时限 T-1 日 入票据投资指令,同时向兴业银行提供经交 易双方签署的票据购买合同复印件及票据 发行人发出的认购金额付款通知复印件。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票据购买合同 SWIFT/ 网 复印件及认购金额付款通知复印件,对投资 上银行/传 划款指令中的要素进行表面性审核。兴业银 真 T日 行向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投资资金划拨指 令。 收到结算指令后,如境外资金托管账户出现 传真/电邮 资金不足情况,兴业银行将及时书面通知兴 /电话 T+1 日下午 16:30 前 银理财。在兴银理财补足资金或做出为兴业 银行同意的合理安排前,暂不执行该指令。 电话/邮件 即时 (3)卖出或赎回证券 卖出或赎回票据,管理人应在完成赎回交易后向托管人发送资金预到账指令,以便托管 人跟踪款项到账情况。 7.实物券的移交、保管及提取(本条适用于境外托管行提供实物券保管的情形) 62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1)实物证券移交及保管(如兴银理财未向兴业银行发送《实物证券移交指令》或向境外 托管行移交实物券,实物券的保管、提取事宜及相关所有风险由兴银理财单方自行承担)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兴银理财 向兴业银行发送《实物证券移交指令》, 传 真 并 电 话 确 交割日(移交日) 在指令上注明实物券的名称、数量、实 前一个工作日 认 物券编号和持有人名称、交割日等信息。 时限 14:00 点前 向兴业银行及境外托管行提供签署的实 物券认购协议等交易文件(复印件) 兴业银行 向境外托管行发送《实物证券收件指令》 传真 交割日(移交日) 16:00 点前 兴银理财 联系对手方向境外托管行邮寄或专人移 邮寄或前往境 交割 日起 四个工 交实物证券。 外托管行指定 作日内 保管地点 境外托管行 境外托管行收到实物凭证后,会在银行 传真并电话确 系统记录已收取实物证券,并通知兴业 认 银行。 (2)实物证券提取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兴银理财 向兴业银行发送《实物证券提取指令》, 传 真 并 电 话 确 交割日(移交日) 其中包括实物证券名称、数量、实物券 前两个工作日 认 编号和股东名称、交割日、提取人的全 时限 14:00 点前 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兴业银行 向境外托管行发送《实物证券提取指令》 传真 交割日(移交日) 前一个工作日 16:00 点前 兴银理财 至境外托管行接收实物证券,并获取境 前往境外托管 交割日(移交日) 外托管行提供的提取证明。同时,将境 行或邮寄到指 16:00 点前 外托管行提供的提取证明传真一份至兴 定地址 业银行作为留档。 境外托管行 在银行系统记录已提取实物证券,并通 63 交割日(移交日)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知兴业银行。 8.境外证券交易清算 兴银理财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包括指令、通知等)必须经过有权签字人签字。兴业银 行在执行任何书面指示前,将核对指示的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表面真实性相符。 兴银理财可通过 SWIFT/网上银行/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兴业银行或境外托管 代理人发出一般股票,债券的交易指令。 (1)买入证券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向兴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经授权 电子邮件, 截止时间为北京时 后的交易结算指令。 SWIFT , 传 间 T+1 日下午 2 点 真 前 兴业银行、 向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经授权后的交易结 SWIFT/ 网 于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外托管 算指令。 上银行/传 的截止时间点前 代理人 真 收到结算指令后,如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 SWIFT 无资金不足情况,兴业银行将向境外托管代 于境外托管代理人 的截止时间点前 理人发出结算指令或预对盘指示。 收到结算指令后,如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 传真/电邮 出现资金不足情况,兴业银行将及时书面通 /电话 T+1 日下午 16:30 前 知兴银理财。在兴银理财补足资金或做出为 兴业银行同意的合理安排前,暂不执行该指 令。 (2)卖出证券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向兴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经授 电子邮件、 截止时间为北京时 权后的交易结算指令。 SWIFT/传真 间 T+1 日下午 2 前 6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兴业银行、境 收到结算指令后,如托管账户无证券余 SWIFT/网上 于境外托管代理人 外托管代理人 额不足的情况,向境外托管代理人发出 银行/传真 的截止时间点前 收到结算指令后,如托管账户出现证 传真/电邮/ 即时 券余额不足的情况,兴业银行将及时 电话 结算指令或预对盘指示。 通知兴银理财。 交割证券。 结算日 (3)延迟或失败交易或预对盘失败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业银行 通知兴银理财可能会延迟或失败交易或 电邮、电话、 即时 预对盘失败的情况,否则有关交易将被 传真 视为已于结算日妥为结算 兴银理财 收到兴业银行通知后,解决失败交易, - - 和/或安排拨款 兴业银行 调查及向兴银理财汇报有关任何利息的 过程:电邮、 即时 追索,并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汇报兴 电话 银理财。 结果:电邮、 传真 注: 兴银理财如向兴业银行送交结算指令时出现任何延误,将导致下列情况: - 结算失败 - 计算资产净值时不能包括相关交易 - 应计收入不准确 - 影响资产净值 (4)取消交易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时限 兴银理财 若要取消交易,向兴业银行发送经授权后 SWIFT , 传 于次托管人的截止时 的取消交易指令。 真 间点前 2 小时 (5)合约结算 Contractual Settlement 兴业银行同意,在兴银理财书面(含电子邮件)同意的情形下,境外托管代理人在以下 6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市场针对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的股票、债券交易,向委托资产提供合约结算服务:香港,新 加坡,美国;在以下市场向委托资产提供合约收入服务:香港,新加坡,美国。 9.资产估值 (1)兴银理财和兴业银行约定按照以下原则对本资产进行估值: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 工作日。 估值日 以适用确认书约定为准。 基础货币 以适用确认书约定为准。 法律法规 遵循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资产核算及估值的所有法规及规定。 应计交易 本资产应计交易以交易日为准。原则上只包括在估值日(T 日)+1 工作 日上午 12:00 时(北京时间)或之前收到的交易。对于兴银理财因特殊 情况而提前通知托管人将有延迟的交易,兴业银行将积极配合入账。在 此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双方协商后,可作为下一估值日的交易进 行估值。对于交割延迟的交易,仍视为交易日的交易,于交易日入账; 对于最终不能够交割的交易,由双方根据处理结果,协商进行账务调整。 应计公司行动 只包括在估值日 T+1(工作日)上午 12:00 时(北京时间)或之前在境外 托管行网银查询或彭博查询到的公司行动。 估值汇率 以《托管协议》为准。 估值价格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依据托管协议约定执行,如单个产品有特殊估值 安排,则以适用确认书约定为准。 份额资产净值的 以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为准。 小数位 资产份额的小数 以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为准。 位 容许误差范围 当兴银理财提供的资产净值与兴业银行计算的资产净值一致时,视为净 值核对无误。 核对及完成时间 兴业银行与兴银理财于估值日次一工作日 16:00 前完成估值日的估值核 对和差异解决。如遇个别情况,估值核对时间可往后延。 6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2)兴银理财于 T+1 日北京时间上午 11:00 前通过电子邮件/深证通将 T 日境外场内 交易数据(按照附件 F 格式)及券商成交确认单发送给兴业银行,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兴业银行承诺在使用兴银理财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前,将核对其与券商成交确认 单的一致性,由于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与券商成交确认单不一致的交易数据而导致的估值差 错,托管人不应免除相应责任。 10. 税收服务(本条适用于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税收服务的情形) 兴业银行将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完成境外税务服务,兴银理财负责向境外托管代理人提 供所需的税务文件,由境外托管代理人负责向境外税务机关递交。境外托管代理人在下列范 畴协助兴银理财作税务准备: 当了解 QDII/RQDII 产品的投资市场后,联络及要求当地次托管人提供有关税收资料, 供兴银理财参考,配合兴银理财提交开户所需税收身份材料,协助兴银理财确认税收身份安 排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服务; 向兴银理财提供可退税信息并按兴银理财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向兴银理财发送税 收及退税报表。 11.公司行动 针对境外公司行动: 参与方 职责 方式 兴业银行 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向兴银理财直接发送持仓证 券的公司活动信息; 托管人也可直接向兴银理财发送公司行为信息; 收件邮箱地址为: 可书面授权兴银理财指示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公司 行为作出选择决策。 对可选择的公司行动,兴银理财应在指定期限内 向托管人发出公司行动指示,或直接向境外托管 代理人发送公司行动指示。 传真或邮 件 应在指定期限内向境外托管代理人发出公司行动 指示。 传真 兴银理财 兴业银行 传真或双 方约定一 致的 时限 以境外托 管代理人 指定期限 为准 境外托管 代理人指 定的期限 当日 17:00 时(香港时 间)前 12.投资监督 资产托管人对各理财产品的监督以各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相关约定为准。 13.其他事项 6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如本运作备忘录约定与托管协议和各产品适用确认书及其附件中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托 管协议和各产品适用确认书及其附件中的表述为准。 如托管协议和各产品适用确认书以及本运作备忘录未尽事宜,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可依 据托管协议、各产品适用确认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必要时应当签署托管操 作相关的书面协议。 6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录 附录 A 兴银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付款指令书 标题 兴银理财-XXQDII 产品投资付款指令书 签发人 撰写时间 所属部门 管理人 *** 收款人信息 收款人中文名称 收款人英文名称 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账号 最终受益人银行账号 中间行账号 付款信息 付款币种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付款人中文名称 付款人英文名称 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账号 调款日期 付款用途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公司印鉴 签发人: 公司印鉴 托管行反馈:上述指令已执行 经办人: 复核人: 注:以上附件格式仅供参考,实际发送指令仅需确保指令要素齐全即可。 69 号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录 B 兴银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换汇通知书***号 年 月 日 到账日 币种 金额 收款人 中文户名 英文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币种 金额 付款人 中文户名 英文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用途: 公司印鉴: 签发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托管部印鉴: 70 经办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注:以上附件格式仅供参考,实际发送指令仅需确保指令要素齐全即可。 附录 C: 可提供托管服务市场名单 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 Clearstream 市场 注:根据不同市场要求,资产管理人需要提供所需材料。 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 附件 D: 实际发送的交易数据文件格式为 CSV 股票交易数据模板. 债券交易数据模板. xlsm xls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