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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1 2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 ,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 告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未按照国 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要求 设置会计账 簿、填写会 计凭证、保 管会计资料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3 4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隐匿或者 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 、财务会计 报告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授意、指 使、强令会 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 帐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 隐匿、故意 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 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 务会计报告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5 6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随意改变 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报 告,未按规 定结账,清 偿资产、核 实债务,拒 绝监督检查 或不如实提 供情况的处 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编制、对 外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 告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 合法权益。 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证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予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5、《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二)有可靠的事 7、《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实依据;(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8、《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 。 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 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贿受贿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7 8 9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违反规定 编制采购需 求,接受供 应商赠品、 服务,确定 中标人,与 中标人签订 合同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行政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虚假、恶 意投诉的处 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行政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工作 人员政府采 购违法行为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10 11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 构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 串通,获取 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 情况,开标 前泄露标底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行政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府 采购法规定 隐匿、销毁 应当保存的 采购文件或 者伪造、变 造采购文件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12 13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 成员收受他 人财物、泄 露秘密、不 依法回避、 擅离职守、 非正常的倾 向性及未按 规定进行评 审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 人违反国家 有关投资建 设项目规定 行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14 15 16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 员虚报、冒 领、滞留、 截留、挪用 或其他违反 规定使用、 骗取外国政 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 贷款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管 理规定的处 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 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 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 。 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 3.《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 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 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 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的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 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能。”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 7.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分。”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备注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廊坊市安次区财政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17 18 19 6月2日2021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对财政票据 的监督检查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 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 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 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会计监督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对供应商投 诉处理的裁 决 1.《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 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 3.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4.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 5.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 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 限期履行。” 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 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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