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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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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恰政发〔2015〕12 号 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 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恰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包括:政府出资建设 的市场、门面、住宅及房屋,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楼、门面、 房屋、设备、土地及其他可经营使用的公共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有资产产权 所有单位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内的资产以租赁的形式交由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负责全 县经营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其国家所有性质不 变,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实行统一管理,由县国资办 视情况对拟租赁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 定承租对象。 第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所形成的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十一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所有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资 办负责组织租赁。 (二)经批准拟整体租赁的资产,由县国资办根据市场询价 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底价,并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按照租金报价 高者优先的原则,在竞租者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力争实行资产出 租收益最大化。分散租赁的资产,由国资部门根据市场行情核定 价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三)资产租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国资办 核准或备案。 (四)承租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满 三年需重新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资产所有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 及时掌握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要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督促承包方认真履行租赁合同,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承租户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 意见,对拒不纠正的,可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所有单位要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所有租赁资 产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向承租方收取保证金,并 在签订合同前要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依约执行。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 行为的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资产租赁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 题依法予以处理,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赁国有资产 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 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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