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pdf
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 (3.0 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8 月 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展现“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围绕构建 “自主遵从、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适应税收征管体 制改革的新机构、新职责、新变化,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 新需求、新期盼,组织编写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 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3.0 版)》)。 一 《纳服规范(3.0 版)》按照“12345”的总体思路进行 编写。“1”是树立一个理念,即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 的理念;“2”是坚持两个原则,即坚持“最大限度便利纳 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原则;“3”是围绕三个契 合,即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机构相契合,与税务 部门的新职责相契合,与新的税收征管方式相契合;“4” 是做到四个充分吸收,即充分吸收“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系列措施、充分吸收税制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举措、充分吸 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充分吸收基层服务纳税人的 创新经验;“5”是实现五个全面对接,即与征管操作规范 全面对接,做到事项对应清晰、核心内容一致;与电子税务 1 局建设规范全面对接,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与国务院办 事指南要求全面对接,做到重点要素完备、个性要素鲜明; 与税务系统“放管服”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方案全面对 接,做到到期目标制度化、远期目标导向化;与优化税收执 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全面对接,做到放管结合、有序衔 接。 《纳服规范(3.0 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纳税人 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纳税人负担更“轻”,减少纳税人报送 资料 1895 份,精简 42%。办税时间更“短”,148 个事项“最 多跑一次”,占比 74%,提前达到国务院 2019 年底实现 70% 以上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对标世界银行营商 环境指标,纳税次数由 7 次减为 6 次;减少纳税时间 30 小 时,减少 21%。办税渠道更“广”,有 131 个事项在基本规 范中明确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或自助终端办理,占 比 66%,其余事项在升级规范中鼓励各地探索创新。 二 《纳服规范(3.0 版)》与 1.0 版和 2.0 版一脉相承,在 保持原有框架体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对办事指 南的新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编写框架上,《纳服规范(3.0 版)》版章节按照纳税 人“设立、经营、注销”的生命周期排列,共分 14 章。其 2 中,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税务登记规范改为信息报 告规范;继续保留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 规范和证明办理规范;根据职能变化,新增社会保险费及非 税收入业务规范;从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角度,将 出口退(免)税规范、国际税收规范单列;突出生命周期特 点,将税务注销规范单列;从纳税人需求出发,将信用评价 规范、涉税(费)咨询规范、涉税信息查询规范、纳税服务 投诉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单列。 编写体例上,《纳服规范(3.0 版)》保持原规范中事 项名称、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 流程、基本规范、升级规范等 8 个要素内容不变;按国务院 对办事指南的新要求,增加设定依据、办理机构、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4 个要素,并增加纳税人注意事项 1 个要素,进一 步提升纳税人体验。《纳服规范(3.0 版)》从纳税人和缴 费人角度出发,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办什么、带什么资料 办、哪些渠道办、多长时间办完”的问题;从税务机关角度 出发,解决税务人在纳税服务中“怎么办”的问题。同时采 取附录形式,增加纳税服务术语解释、税收优惠项目清单内 容,便于查阅、理解和应用。 三 《纳服规范(3.0 版)》既是纳税人了解涉税事项办理 3 的重要参考,又是税务干部学习的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 到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是广大税务干部集思 广益、共同努力的成果。在此,特别感谢参与《纳服规范(3. 0 版)》编写的全体人员。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不足 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4 目 1 录 信息报告规范.......................................................................................................... 1 1.1 基础信息报告............................................................................................... 1 1.1.1—001 1.1.2—002 1.1.3—003 1.1.4—004 1.1.5—005 1.1.6—006 1.1.7—007 1.1.8—008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9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13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16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19 税务证件增补发.................................................................... 22 制度信息报告............................................................................................. 24 1.1.9—009 1.2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4 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6 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9 1.2.1—010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 31 1.3.1—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1 1.3.2—014 1.3.3—015 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33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5 资格信息报告............................................................................................. 37 1.4.1—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7 1.4.2—017 1.4.3—018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40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43 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46 1.4.6—021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48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50 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53 1.4.5—020 1.4.8—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 告.................................................................................................................. 58 1.5 特殊事项报告............................................................................................. 60 1.5.1—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60 1.5.3—02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62 停业登记................................................................................ 64 1.5.4—027 复业登记................................................................................ 67 1.5.2—025 1 1.5.5—028 1.5.6—029 1.5.7—030 1.5.8—03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6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7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76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81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84 1.5.10—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87 1.5.9—03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90 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92 1.5.13—036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95 1.5.11—034 1.5.14—037 1.5.15—038 1.5.16—039 1.5.17—040 1.5.18—041 1.5.19—042 2 建筑业项目报告.................................................................. 97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100 不动产项目报告................................................................ 102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104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106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109 发票办理规范...................................................................................................... 113 2.1 发票印制................................................................................................... 113 2.1.1—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13 2.2 发票领用................................................................................................... 118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 118 2.2.2—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22 2.2.3—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 124 2.2.4—047 2.2.5—048 2.2.6—049 2.2.7—050 2.2.8—051 发票领用.............................................................................. 128 发票验(交)旧.................................................................. 131 发票缴销.............................................................................. 13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3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13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141 2.2.9—052 2.3 发票代开................................................................................................... 144 2.3.1—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4 2.3.2—054 2.3.3—055 2.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48 代开发票作废...................................................................... 152 发票开具和保管....................................................................................... 154 2.4.1—056 存根联数据采集.................................................................. 154 2.4.2—057 2.4.3—05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157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160 2 2.5 发票相关服务........................................................................................... 163 2.5.1—0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163 2.5.3—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166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170 2.5.4—062 发票真伪鉴定...................................................................... 172 2.5.2—060 3 申报纳税规范...................................................................................................... 176 3.1 增值税申报............................................................................................... 176 3.1.1—063 3.1.2—064 3.1.3—065 3.1.4—06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7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81 增值税预缴申报.................................................................. 18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190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193 消费税申报............................................................................................... 196 3.1.5—067 3.2 消费税申报.......................................................................... 196 3.3 车辆购置税申报.......................................................................................... 200 3.2.1—068 车辆购置税申报.................................................................. 200 企业所得税申报....................................................................................... 204 3.3.1—069 3.4 3.4.1—070 3.4.2—07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04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08 3.4.4—07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10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16 3.4.5—0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219 3.4.3—072 3.4.6—0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 核定............................................................................................................ 222 3.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26 3.5.1—0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226 3.5.2—077 3.5.3—078 3.5.4—079 3.5.5—080 3.5.6—081 3.5.7—0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30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233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237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40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43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46 3.6 房产税申报............................................................................................... 251 3.6.1—083 房产税申报.......................................................................... 251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54 3.7.1—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54 3.8 土地增值税申报....................................................................................... 257 3 3.8.1—085 3.8.2—086 3.8.3—087 3.8.4—088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257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260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264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266 3.9 耕地占用税申报....................................................................................... 270 3.9.1—089 耕地占用税申报.................................................................. 270 3.10 资源税申报............................................................................................. 273 3.10.1—090 资源税申报........................................................................ 273 3.11 契税申报................................................................................................. 276 3.11.1—091 契税申报............................................................................ 276 3.12 印花税申报............................................................................................. 279 3.12.1—092 印花税申报........................................................................ 279 3.13 车船税申报............................................................................................. 282 3.13.1—093 车船税申报........................................................................ 282 3.14 烟叶税申报............................................................................................. 285 3.14.1—094 烟叶税申报........................................................................ 285 3.15 环境保护税申报..................................................................................... 287 3.15.1—095 环境保护税申报................................................................ 287 3.16 附加税(费)申报................................................................................. 291 3.16.1—096 附加税(费)申报............................................................ 291 3.17 定期定额户申报..................................................................................... 294 3.17.1—09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294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297 3.1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98 3.17.2—09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98 房产交易申报......................................................................................... 301 3.18.1—099 3.19 房产交易申报.................................................................... 301 委托代征报告......................................................................................... 303 3.19.1—100 3.20 3.20.1—101 3.20.2—102 委托代征报告.................................................................... 303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306 3.21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308 3.21.1—103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308 3.21.2—104 3.21.3—105 3.21.4—106 3.21.5—107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311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31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318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21 3.21.6—108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扣缴申报.................................................................................................... 325 4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328 3.21.8—11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330 3.21.9—11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333 3.21.7—109 3.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35 3.22.1—11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35 3.23 延期申报纳税......................................................................................... 342 3.23.1—11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42 3.23.2—11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46 3.2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50 3.24.1—11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50 3.25 退(抵)税办理........................................................................................ 353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353 3.25.2—117 入库减免退抵税................................................................ 356 3.25.3—11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359 3.25.4—119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362 3.25.5—120 3.25.6—121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366 车辆购置税退税................................................................ 370 车船税退抵税.................................................................... 373 申报错误更正......................................................................................... 375 3.25.7—122 3.26 3.26.1—123 4 申报错误更正.................................................................... 375 优惠办理规范...................................................................................................... 380 4.1 减免税办理............................................................................................... 380 4.1.1—124 4.1.2—125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80 税收减免备案...................................................................... 392 税收减免核准...................................................................... 399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403 4.1.3—126 4.2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403 放弃减免税............................................................................................... 408 4.2.1—127 4.3 4.3.1—128 5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408 证明办理规范...................................................................................................... 411 5.1 证明开具................................................................................................... 411 5.1.2—130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411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14 5.1.3—131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17 5.1.1—129 5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420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420 6.1.1—132 6.1.2—133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42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423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426 非税收入申报........................................................................................... 430 6.1.3—134 6.2 6.2.1—135 6.2.2—136 6.2.3—137 6.2.4—138 6.2.5—139 6.2.6—140 7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3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43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436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438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44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443 出口退(免)税规范.......................................................................................... 447 7.1 出口退(免)税备案............................................................................... 447 7.1.1—141 7.1.2—142 7.1.3—143 7.1.4—144 7.2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457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460 出口退(免)税办理............................................................................... 463 7.2.1—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463 7.2.2—146 7.2.3—147 7.2.4—148 7.2.5—149 7.2.6—150 7.2.7—151 7.2.8—152 7.2.9—153 7.2.10—154 7.2.11—155 7.3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447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454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465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474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47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487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49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494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497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500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502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505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508 7.3.1—15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508 7.3.2—157 7.3.3—158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514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517 7.3.5—160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52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523 7.3.6—161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525 7.3.4—159 6 7.4 8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528 7.4.1—16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528 国际税收业务规范.............................................................................................. 531 8.1 涉税情况报告........................................................................................... 531 8.1.1—163 8.1.2—164 8.1.3—165 8.1.4—166 8.1.5—167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53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534 同期资料报告...................................................................... 538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54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54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547 8.1.6—168 8.2 涉税申报................................................................................................... 550 8.2.1—169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550 8.2.2—170 8.2.3—171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53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56 8.2.4—172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560 8.3 税收优惠................................................................................................... 563 8.3.1—17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563 8.4 国际税收证明开具................................................................................... 572 8.4.1—17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572 8.5 预约定价安排........................................................................................... 575 8.5.1—175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575 8.6 相互协商程序........................................................................................... 582 8.6.1—176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582 8.6.2—177 9 信用评价规范...................................................................................................... 590 9.1 信用评价................................................................................................... 590 9.1.1—178 9.1.2—179 10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585 纳税信用补评...................................................................... 590 纳税信用复评...................................................................... 592 税务注销规范.................................................................................................... 595 10.1 税务注销................................................................................................. 595 10.1.1—180 10.1.2—181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595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598 10.1.3—182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 纳税人).................................................................................................... 601 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605 7 10.1.5—184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609 11 涉税(费)咨询规范........................................................................................ 612 11.1 涉税(费)咨询..................................................................................... 612 11.1.2—186 电话咨询............................................................................ 612 网络咨询............................................................................ 614 11.1.3—187 面对面咨询........................................................................ 615 11.1.1—185 12 涉税信息查询规范............................................................................................ 618 12.1 涉税信息查询......................................................................................... 618 12.1.2—189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618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619 12.1.3—190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622 12.1.1—188 13 纳税服务投诉规范............................................................................................ 625 13.1 纳税服务投诉......................................................................................... 625 13.1.1—191 14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625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630 14.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630 14.1.1—192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630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63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636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638 14.1.3—194 14.2 14.2.1—195 14.2.2—196 14.2.3—197 14.2.4—198 14.3 附录二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642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644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647 14.3.1—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647 14.3.2—200 附录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638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64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648 纳税服务术语解释.................................................................................... 651 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654 8 1 信息报告规范 信息报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 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制度信息、跨区域涉税信息、资格信息等内容的一项法定 制度,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 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定手续,包括 5 类 42 个事项。 1.1 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 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 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 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 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 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 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 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 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 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提 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 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1.2—00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 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 4 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依据外部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提醒纳税 人进行确认。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未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确认。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 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5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 发生变化 材料名称 数量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6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 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7 1.1.4—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8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 确认。 (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1.5—00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9 【业务描述】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 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 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 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2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 信息发生变更 材料名称 数量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份 10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11 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 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 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 务人。 5.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 30 日内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承包 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 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对应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证件的,税务机关制证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6—00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 13 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2份 2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 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履约的外籍人员 材料名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表》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 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4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 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 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 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 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 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 15 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 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自然人自主报 告身份信息服务。 1.1.7—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4 年第 67 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第 61 号)第五条 16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表》 数量 备注 1份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 3 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 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7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 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 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 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 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 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 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18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1.1.8—00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 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 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声明 1份 19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离职证明 1份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 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 办税人员 印件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即时办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 3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0 【办理流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 【主张人注意事项】 1.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主张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主张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主张 人更正纠错。 21 (2)对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 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向主张人反馈办理结果;对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的,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向主张人告知办理结 果。 1.1.9—009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税务证件损毁 损毁的税务证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23 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1.2 制度信息报告 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2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材料名称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 号报告表》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24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25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6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 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7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 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28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报送。 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 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3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9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 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 管系统进行验证。 30 3.反馈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 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 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 1.3.1—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31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 32 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中的相 关条款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 项。 3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4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 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五条第一款 35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6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 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4 资格信息报告 1.4.1—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7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1份 查验后退回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8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8.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 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 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39 税。 10.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 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1.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4.2—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业务描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 40 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 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41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 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42 1.4.3—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业务描述】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 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3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 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 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 44 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 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 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 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 201 9 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45 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道路货物运输纳税人 内河货物运输纳税人 材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 数量 备注 1份 查验后退回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6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 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47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4.5—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业务描述】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8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 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 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 5.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9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 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 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 额停止抵减。 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4.6—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50 【业务描述】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 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2份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 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52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业务描述】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 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 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53 1份 备注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2 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 1份 料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 3 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 1份 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 4 情况说明 1份 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6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份 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1 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 1份 料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 2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 1份 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 4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 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 1份 1份 1份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 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 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 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54 1份 备注 3.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1份 备注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 2 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 1份 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 4 5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 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 复印件 6 1份 1份 1份 1份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 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 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份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 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 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 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 1份 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5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 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 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 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 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 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 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6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7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资料报告服务。 1.4.8—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 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 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 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 更。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2份 58 备注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 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59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 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1.5 特殊事项报告 1.5.1—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名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业务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 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2份 60 备注 2 1份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1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2—0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备注 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 量决定报送数量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62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 63 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 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新设合并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 记;发生存续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 登记;发生新设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 务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3—026 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 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 64 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 证件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份 税务机关封存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 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66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4—027 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67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68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5—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 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 69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2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1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1份 4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1份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 5 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备注 1份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 备案 材料名称 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1份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备注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70 备注 2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1份 4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2份 备注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2 年金方案复印件 1份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复印件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7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 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 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 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 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 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72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 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 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 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 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 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73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服务。 2.不再报送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 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等材料,改为留存备查。 3.取消办理材料中复印件资料报送。 1.5.6—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业务描述】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 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 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7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 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 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 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 备查。 5.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 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75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服 务。 1.5.7—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业务描述】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 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 76 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份 2 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纳税人身份证件 1份 4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1份 5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2 份 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份 77 备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4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1份 5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1份 6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1份 7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1份 8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2份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4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1份 5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78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 权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 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 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 为。 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 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9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 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 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 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 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 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 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 本”字样。 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 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80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服务。 2.取消证明材料、说明材料、企业计划、财务报表资料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1.5.8—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份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 2 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备注 1份 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份 81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 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82 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 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 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 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 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 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 83 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资料的报送。 1.5.9—0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业务描述】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 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4 【设定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85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 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 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 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 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 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 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 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 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 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 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 86 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 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 式报告服务。 1.5.10—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 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 87 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12 年第 5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1份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 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 名单发生变化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 照原件 支机构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及以下分支机构 情况 1份 查验后退回 1份 1份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份 2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 排 88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 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 89 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 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 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业务描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 90 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 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1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91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 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 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服务。 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 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 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9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 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 30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备注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 2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 1份 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 资料 2.房产税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 人 备注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1份 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 资料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1份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 人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 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 资料 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 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 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材料名称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数量 备注 3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93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 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6.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 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 94 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13—036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 30 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 号) 95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量房房源信息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 5.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 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14—037 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0 日内,向建筑项 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 号) 97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 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原件 备注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 1份 未取得项目工程项目证书 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 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98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项目报告。 5.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及报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99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书面材料报送。 1.5.15—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 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 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 件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01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资料报送。 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 日内,向不动 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 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 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02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 的依据。 103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17—040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 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 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104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105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5.18—04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 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 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 号) 【办理材料】 1.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份 2.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2份 106 备注 3.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开发商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 房合同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4.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纳税人进行交易的存量房房 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权 产之前未进行过登记 属资料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0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 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 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 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08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服务。 2.取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 件资料报送。 1.5.19—042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被调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为国家推进税 制改革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范围包括: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企业集团数 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1.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1份 备注 2.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 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1份 2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1份 109 备注 3.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资料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 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 信息表)》 1份 2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 企业表)》 1份 3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 货物劳务表)》 1份 备注 4.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 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2019 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XXB 表)》 1份 2 《2019 年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 表)》 1份 3 4 5 《2019 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 表(B2 表)》 《2019 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 表)》 《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 表)》 备注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110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收资料调查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向税 务机关报送税收调查数据,反映分户基本信息、积累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档案资料。 5.企业集团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定期向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 6.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重点税源报表制度,采集已标识 为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涉税资料,形成信息表、税收表、财务表(季报)、主 要产品与税收表、调查问卷(季报)等五种报表信息,并且将全部信息采集到核 心征管系统。涉税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财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7.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是指每年度 5 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成 品油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 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国家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 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 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111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进行反馈;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 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12 2 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 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发票印制、领用、开具、 取得、缴销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 5 类 20 个事项。 2.1 发票印制 2.1.1—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3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 1份 4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1份 5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113 6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2.其他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 20 个工作日 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14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纳税人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7.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 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8.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 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 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9.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 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10.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 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 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 115 制发票。 14.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基本规范】 1.受理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申请人签收。 (3)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 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 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 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申请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申请人 重新填报。 116 2.办理 (1)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申请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审查结果 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17 2.2 发票领用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 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 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 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 118 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7.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8.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 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 119 办理。 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1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 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编码规则:第 1 位为 0,第 2—5 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7 位代表年度,第 8—10 位代 表批次,第 11—12 位代表票种(11 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 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 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1.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 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 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3.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 120 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 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 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 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 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 121 办结。 2.纳税信用良好、遵从度高、风险小的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种类、数量和开 票限额,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3.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4.逐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2.2.2—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 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2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 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 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23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服务。 2.2.3—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236 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124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125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 更发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重新核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126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 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 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27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 办结。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 基础上,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2.2.4—047 发票领用 【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 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数量 备注 查验后退回 128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 关设备 票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9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 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 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 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 5 年。 7.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 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 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 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纳税信用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 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 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 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130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 码、号码完全一致。 (3)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故障或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办理退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核对无误的发票发放给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的发票时,需将发票数据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2.2.5—048 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 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 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1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 1 备注 查验后退回 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 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材料名称 存储介质 数量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3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 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 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 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完毕的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退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通过金税 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验,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 相关联次。 3.反馈 完成发票验旧。 【升级规范】 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 133 2.2.6—049 发票缴销 【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 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 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 006〕156 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需缴销的发票 数量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34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 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 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135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核对发票种类、代码及号码,并对缴销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剪角处理后的空白发票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2.7—0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 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 006〕156 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数量 备注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报送 136 2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 137 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 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 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 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的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增 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对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 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发 行。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服务。 138 2.2.8—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 006〕156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数量 备注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报送 查验后退回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 3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 1份 查验后退回 定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139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 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 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 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 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 密码发生变更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40 2.办理 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对存在变更信息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盘、税 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需要金三系统进行变更的先录入金三系统进行变更, 操作完成以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纳税人可在互联网连接状 态下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远程变更发行。 3.反馈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2.9—05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 006〕156 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数量 备注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报送 14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清税注销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142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 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 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 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 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服务。 143 2.3 发票代开 2.3.1—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备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2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备注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14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查验后退回 证等)原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45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10.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 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 146 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 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 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 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147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2.3.2—05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描述】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148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查验后退回 证等)原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49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150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 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 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 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 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 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 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151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 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 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 进行对冲处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数量 备注 查验后退回 15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 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 153 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2.4 发票开具和保管 2.4.1—056 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 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221 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因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 数据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 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数量 备注 补录退回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 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纳税人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 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5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 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 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 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 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 关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 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 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 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 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 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 156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信息。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数据采集结果,将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等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 数据进行确认。 2.4.2—05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 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 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 作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157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材料名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表》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 息表》 数量 1份 备注 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 息 1份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58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 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 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 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规定的 159 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 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 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 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 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的方法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160 【业务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1份 备注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 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 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6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启动违法处罚业务流程。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162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2.5 发票相关服务 2.5.1—0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 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 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 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1份 3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1份 163 备注 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 164 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 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 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 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 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 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 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 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 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 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 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165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5 个工作日。 2.5.2—0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 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 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 006〕156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 年 9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0 月 13 日《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三条 166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1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备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6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 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 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168 6.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 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 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 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 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 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 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 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 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 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需要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完成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稽核比对。 169 3.反馈 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 计算的税额。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2.5.3—0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 180 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 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 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1份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70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 的 180 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 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 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 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 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71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 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 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 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 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 30 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 务机关。 3.反馈 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服务。 2.5.4—062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172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待鉴定发票 数量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单位介绍信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73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 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 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 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3.反馈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74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服务。 175 3 申报纳税规范 申报纳税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的服务规 范,包括 26 类 61 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 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 息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1 增值税申报 3.1.1—06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 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份 176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 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 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 金税盘或税控盘 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 定纳税人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1份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1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份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份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 的发、供电企业 单》 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 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 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 扣代缴事项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份 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 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 移单》 1份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 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抵扣联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 省(自治区、 1份 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 关凭证 报备要求由 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直辖市和计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 划单列市)税 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务机关确定。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 联 177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符合 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法律、 行政 法规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价款 和国 家税 务总 局规 定的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 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 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 报备要求由 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 省(自治区、 1份 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 有效凭证 有效 务机关确定。 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 及清 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单,主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要包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括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 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表》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的一般纳税人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份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加油站 XX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 IC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 卡 般纳税人 1份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78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179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 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180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2—0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 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 资料 181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报送要求由省(自治区、 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份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确定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 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 金税盘或税控盘 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 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 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税额传递单 1份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 传输开票信息 1份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82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183 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 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 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 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 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 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 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 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 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84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提供移动办税终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服务。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185 3.1.3—065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县(市、区)提供建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筑服务的纳税人 (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 盖纳税人公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8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 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87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 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 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 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 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项目预征率为 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 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188 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 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 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 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 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189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 报。 4.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4—06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合作油(气)田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 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 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19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 明细资料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91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 1 日、 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 1 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 10 日左右才 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 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192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5—067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 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193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194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 40 个工作日内将《___年 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 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 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 并补缴入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195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2 消费税申报 3.2.1—068 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除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的 其他纳税人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材料名称 数量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1份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 油纳税人适用)》 196 1份 备注 发生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1份 享受消费税减免税的纳税人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1份 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 单》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 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 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销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 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 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 证明细表》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类产品申请石脑油、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 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企业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 量计统计表》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按照销售分配比例计算缴纳 消费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 《汇总纳税企业消费税分配表》 1份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1份 构 已核定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 白酒生产企业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197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 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 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 198 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 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 2018 年 3 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 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 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199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3 车辆购置税申报 3.3.1—069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 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 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份 200 备注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 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 3 1份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 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份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1份 备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 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 税范围(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0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 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 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 202 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 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 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 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 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 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 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 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 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203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4 企业所得税申报 3.4.1—07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2018 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2018 年版)》 备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 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 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 税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 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1份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的 机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 业 告表》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 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递延纳税备案表》 1份 1份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 时报送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0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 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 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 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 206 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207 3.4.2—0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 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备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 业 告表》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0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 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209 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4.3—07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10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 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 017 年版)》 备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 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 材料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 专项报告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 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 税前扣除政策 备金提取等)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 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 得) 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 数量 1份 1份 1份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 1份 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11 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 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 1份 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 须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 退回 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 备注 1份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 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 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1份 集团组织架构图 1份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 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 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 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 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 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 1份 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 的复印件 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 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 1份 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 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 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 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1份 1份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 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 况说明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 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 1份 1份 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 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 及有关情况说明 212 1份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 1份 凭证复印件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 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税分配表》复印件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1份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 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 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1份 《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 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调整明细表》 1份 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 务处理申报 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1份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况表》 1份 资料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 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 度汇算清缴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 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1份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 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213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机关受理的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 类,2018 年版)》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14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为小型微 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 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 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 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 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 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 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 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 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215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4.4—0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 216 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 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备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备注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 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 规定的居民企业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1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 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218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4.5—0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 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 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 219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 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份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等非法人组织,或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 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港澳台地区)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 印件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被合并企业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 印件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 印件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2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 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 221 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 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4.6—0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 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 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22 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份 3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备注 查验后退回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 1份 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23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按季 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224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 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 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 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225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资料报送。 3.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3.5.1—0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 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 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26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表》 数量 备注 1份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 1份 除资料 捐赠扣除凭证 1份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 税情形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2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 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 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 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 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 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 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 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 228 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 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 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 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 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29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2—07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 了后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1份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 230 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31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 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 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 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232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3—0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 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2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 所得税情形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 材料名称 数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 1份 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34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235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 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 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236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4—079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 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 得税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237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38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7.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 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 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 时一并办理。 10.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239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5—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 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份 2 个人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 所得税情形 240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1份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1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 报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 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查验后退回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241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 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 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 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 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 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 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242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6—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 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43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 税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4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 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 办理纳税申报。 245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5.7—08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 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 246 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 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份 3 个人身份证件 1份 4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1份 5 财产原值凭证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 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 扣情况表》 数量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 2份 毕的投资额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 扣备案表》 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 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 备注 2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 1份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1份 次月 15 日内,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 查验后退回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47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限售股包括: 248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 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 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 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 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 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 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 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 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 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49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 税[2009]167 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 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 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 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 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 15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8.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 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250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6 房产税申报 3.6.1—083 房产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 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 变化 材料名称 数量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份 备注 不支持免填服务的税务机 关所辖的房产税纳税人享 受税收减免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251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52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 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 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 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253 3.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 纳税人申报次数。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不支持免填单服务的税务机关 所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材料名称 数量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份 254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255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 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 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56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 纳税人申报次数。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8 土地增值税申报 3.8.1—08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 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 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税人预征适用)》 257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258 责任。 6.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259 3.8.2—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 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2 3 4 5 材料名称 数量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税人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 工程适用)》 2份 2份 2份 2份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 260 1份 备注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 人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 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 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 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 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 扣除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 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 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 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 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 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 项目记账凭证的 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 项目 印件 1份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6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 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 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 262 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 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受理申报时,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2)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 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263 (3)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8.3—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 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 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数量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备注 2份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264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265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8.4—088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266 【业务描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1 纳税人适用)》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 2 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备注 2份 1份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1 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 2 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备注 2份 1份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67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268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 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269 3.9 耕地占用税申报 3.9.1—089 耕地占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 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材料名称 数量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 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7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 271 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 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 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发文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 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在耕 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 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272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现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实现耕地 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3.10 资源税申报 3.10.1—090 资源税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 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55 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273 【办理材料】 1.开采以原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2.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3.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7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资源税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 按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2016 年 7 月 1 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 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275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1 契税申报 3.11.1—091 契税申报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76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3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享受契税优惠 材料名称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77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 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8.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 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9.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 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278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12 印花税申报 3.12.1—092 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印 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279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80 6.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 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 变。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 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 报缴纳印花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 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281 示提醒服务。 3.13 车船税申报 3.13.1—093 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填报《车 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对车辆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2份 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单位纳税人可同城通办。 282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 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3 7.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 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 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 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 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 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84 3.14 烟叶税申报 3.14.1—094 烟叶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 叶的单位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 叶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8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6.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并缴纳税款。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 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 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286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5 环境保护税申报 3.15.1—095 环境保护税申报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 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287 【办理材料】 1.首次申报或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备注 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 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 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表》 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 关基础信息 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 础信息 数量 备注 2份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适用于采集纳税人采用排污 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 基础信息 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 类)》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且 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 定 材料名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 污染物适用)》 应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且征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 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染物适用)》 应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且征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 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废物适用)》 应税污染物为噪声且征收方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 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适用)》 288 数量 2份 2份 2份 2份 备注 减免税情况且征收方式非抽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 样测算方法核定 表》 2份 3.除适用 A 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类)》 2份 按月填写 B 类表,按季申 报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89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 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 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6.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适用于除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之外的其 他纳税人,包括抽样测算和简易申报。 7.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 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8.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 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 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 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90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6 附加税(费)申报 3.16.1—096 附加税(费)申报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业务描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91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92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 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293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7 定期定额户申报 3.17.1—09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 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2份 294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数量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95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 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 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 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 法核定其定额。 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 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 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 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 机关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296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制度。 3.17.2—09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 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 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97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 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 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 按月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调整为按月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货 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 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 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基本规范】 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其他具备简易申报特点的类似业 务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申报表,根据系统中已有的核定信息完成申报。 【升级规范】 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制度。 3.1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3.18.1—099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98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 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 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99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00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3.19 房产交易申报 3.19.1—100 房产交易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交易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 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房产交易纳税人 《房产交易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01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 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7.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 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 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302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的,及时将相 关信息告知纳税人。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0 委托代征报告 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 303 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 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 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份 2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04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 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将情况 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 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受托代征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受托代征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受托代征人。 305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受托代征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受托代征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20.2—102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 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 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306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 他用。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代售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代售 人更正纠错。 307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代售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代售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代售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代售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21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3.21.1—103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 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308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 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09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8.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 9.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10 3.21.2—104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 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 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 入国库。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材料名称 数量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份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 1份 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 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项专项附加扣除 311 1份 备注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1份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权职工行权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12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 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 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 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 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 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 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 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 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 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 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 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 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 313 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 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 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 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3.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 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4.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 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5.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 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 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 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6.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 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 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14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1.3—105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 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 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 15 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 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315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份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16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 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 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 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17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1.4—106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 税的义务,并在次月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318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份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319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 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 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 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 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 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 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 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320 13.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 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1.5—107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 321 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15 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 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322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 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 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 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 323 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 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 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 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4 3.21.6—108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 得税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业务描述】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 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 税扣缴申报表》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32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 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 326 所得整体核算。 8.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 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327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1.7—109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 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填报《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28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含 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 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329 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 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21.8—11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 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 月填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 330 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31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 7.扣缴义务人扣缴的 A 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 B 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 为解缴期,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 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332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21.9—11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 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33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基本规范】 1.受理 334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服务。其中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 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3.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2.1—11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 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 报告。 33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 1 则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2 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 3 则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 4 收入准则的企业)》 5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备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纳 税人: 序号 1 2 3 4 5 材料名称 数量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 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 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 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 入准则的企业)》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336 备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 1 准则的金融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 2 的金融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 3 准则的金融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 4 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5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备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1份 2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1份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1份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 行)》 1份 5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1份 6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1份 7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1份 8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 司)》 1份 9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1份 10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1份 11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1份 12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 司)》 337 1份 备注 13 1份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份 2 《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份 3 《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份 《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4 业)》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5 业)》 备注 1份 1份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份 2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份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份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 4 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5 1份 1份 《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备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份 338 备注 《收入支出表_月报(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 2 位)》 《收入支出表_年报(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 3 位)》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 4 单位)》 5 1份 1份 1份 1份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附注》 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事业 单位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 1 织)》 《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 2 织)》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3 度的组织)》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附注》 备注 1份 1份 1份 1份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并利润表》 1份 2 《合并现金流量表》 1份 3 《合并资产负债表》 1份 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份 5 《附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39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340 8.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 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 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 并报送。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财务会计报告。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提供通过移动办税终端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服务。 3.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自动反馈至申报表。 341 3.23 延期申报纳税 3.23.1—11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 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 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份 4 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代理委托书 1份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342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 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 343 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 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 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 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 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 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报送的 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 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 纳税人重新填报。 344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 息,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税 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 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审批 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 (3)受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 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 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提速至 5 个工作日。 345 3.23.2—11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份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代理委托书 1份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346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代办转报。 【办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 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 347 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 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 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本规范】 1.受理 (1)省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 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纳税人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 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 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348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省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省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 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 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 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349 3.2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24.1—11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 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份 3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 1份 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50 【办理时间】 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1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51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 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 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 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 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352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个 15 工作日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资料的报 送。 3.25 退(抵)税办理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抵税 【业务描述】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 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 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 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 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353 备注 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 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 1份 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 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5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 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6.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8.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55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25.2—117 入库减免退抵税 【事项名称】 入库减免退抵税 【业务描述】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 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 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 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 退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 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 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356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份 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 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 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 1份 付工资的清单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 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 书面委托资料 1份 他人代办相关事宜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 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 1份 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 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 个工作 日内办结。 357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 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58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25.3—11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业务描述】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 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 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 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3.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 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359 4.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 纳的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 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 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 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的退税 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 备注 1份 1份 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 税率的书面说明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 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 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 1份 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60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 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6.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多缴不退,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 下期应纳税额。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361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25.4—119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 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 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 36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 值税税额。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 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2019 年 4 月税款 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申请 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 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 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份 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 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 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 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 抵税额退税填 2 4份 《退(抵)税申请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 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材料名称 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份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363 备注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份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购进合同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 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 的增值税额退税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 1份 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6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 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 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 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365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25.5—120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业务描述】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的, 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3份 366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 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 材料名称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 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1份 许可证》复印件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 1份 备情况复印件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 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份 1份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 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 1份 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 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 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 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 1份 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367 2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 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 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 (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 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 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368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 30 日内仍未改正 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 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 暂停退(免)税资格。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69 3.25.6—121 车辆购置税退税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退税 【业务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 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 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 经销商 退车发票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 款账户 数量 备注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1份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7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纳税人(车主)为内地居民的报送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发证机关非车 辆登记注册地的内地居民报送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其复 印件;纳税人(车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的报送 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 371 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 满 1 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72 3.25.7—122 车船税退抵税 【事项名称】 车船税退抵税 【业务描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 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 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车船税完税凭证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 款账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1份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373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 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374 7.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 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26 申报错误更正 3.26.1—123 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375 【业务描述】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 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 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2.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事后重新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7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 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 理。 7.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 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 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 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 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 377 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8.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 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 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9.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错误更正。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 最后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受理增值税申报错误更正和消费税申报错误更正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更正。 2.受理申报增值税错误更正时,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 378 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 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379 4 优惠办理规范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 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 3 类 5 个事项。 减免税享受形式分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 3 种。其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办理分为需在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 资料和无需报送附列资料两种情形。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税务机关按规 定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1 减免税办理 4.1.1—124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业务描述】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 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无需报送资料的情形详见附录 2《税收优 惠事项清单》。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 税〔2010〕108 号),应报送: 380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 政策依据:财税〔2015〕35 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 保税仓单等资料。 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 012〕97 号),应报送: (1)“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属于“中 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 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 材料复印件。(金融机构报送) 4.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 56 号),应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 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批发、零售有机 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5.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 002〕2 号),应报送: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 人及联系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6.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 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应报送: 381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7.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 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 回)。 8.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 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1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 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 6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 据:财税〔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 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 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382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3.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 据:财税〔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 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 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 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 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 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7.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 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8.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 号),应报送: 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 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 383 政策依据:(财税〔2010〕94 号) (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 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 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 号),应报送: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 号),应报送: (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 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4.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 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 书复印件。 2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 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 号),应 报送: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 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384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7.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 1%征收契税(减免 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 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8.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 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9.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 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 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米及以下减按 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 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3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米以上减按 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385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 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33.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 平米及以下减按 1%征收契税(减免性 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 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第二套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3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90 平米以上减按 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 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第二套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35.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 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 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7.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 53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8.中国电信收购 CDMA 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 税〔2009〕42 号) 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386 39.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52515,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0.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6,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 517,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 518,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 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 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 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387 44.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 520,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5 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52521,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 522,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 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8〕17 号),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48.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9.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 号),应报送: 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 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 号),应 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1.4 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 388 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2.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 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 号),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3.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 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 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4.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 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 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5.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 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 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6.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 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 号、财税〔2004〕39 号),应报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复印件。 5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 策依据:财税〔2017〕55 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 号),应报送: 38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9.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 策依据:财税〔2005〕23 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 策依据:财税〔2011〕80 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6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 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3.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 政策依据:财税〔2008〕24 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4.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 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5.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 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6.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 号),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7.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9,政策依据:财税〔2003〕21 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90 68.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 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9.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391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 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 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8.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4.1.2—125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业务描述】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 392 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 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 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 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 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 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 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 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 393 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 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 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 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 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 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 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 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 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 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394 1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 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 〔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 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 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 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 395 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 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 码: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 据: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 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 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 396 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22.企业整体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99,政 策依据:财税〔2018〕57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复印件。 (5)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9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 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 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 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398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非 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高低逐步取消税收减免备案资料的报送。 4.1.3—126 税收减免核准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业务描述】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 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 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 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399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 3.地震灾害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 6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相关材料。 4.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相关材料。 5.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 986〕9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6.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400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7.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 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8.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9.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401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 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 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 402 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准结果的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 项通知书》。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高低逐步取消税收减免核准资料的报送。 4.2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4.2.1—127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 403 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 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 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 合同复印件 1份 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 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 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 免征增值税的。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 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 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 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 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 告服务。 404 1份 备注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 明材料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 介绍的说明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 协定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 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 明》 1份 1份 1份 1份 2份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 税应税行为 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 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 1份 始凭证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 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 2 人的 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1份 1份 只需提供其中 2 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05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 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 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 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 406 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 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 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 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 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 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 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或《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 明》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等级高低逐步取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的资料报 送。 407 4.3 放弃减免税 4.3.1—128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名称】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 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 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3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备注 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 (减)税权 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08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 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 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7.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 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 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409 8.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一律不得抵扣。 9.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 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 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给纳税人出具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备案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等级高低逐步取消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资料 的报送。 410 5 证明办理规范 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行为、收入征 (免)税情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第三方使用。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 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规范,包括 1 类 3 个事项。 5.1 证明开具 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业务描述】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 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8 号修改)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查验后退回 证等)原件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411 查验后退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 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 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确认书”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 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保险单复印件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 税证明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 况的利息清单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41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 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 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 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 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 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 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 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 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缴(退) 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 413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 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 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表格式或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盖 印章,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 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5.1.2—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14 【业务描述】 纳税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 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 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自 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415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的,税 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 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 APP 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 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416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5.1.3—131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8 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417 数量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418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419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 非税收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 依据,包括 2 类 9 个事项。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6.1.1—132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 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 区的单位缴费人 用职工个人)》 420 数量 2份 备注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 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的原件及复 印件 的单位缴费人 1份 原件查验退回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份 备注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421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 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 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 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 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 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 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 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0.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 16%的,可降至 16%;实施失业 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或 50%,期限至 20 20 年 4 月 30 日。 11.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 数上下限。 12.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 422 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缴费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 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联合为缴费人提供“一 站式”社保经办和缴费服务;对于关联业务探索推行“一窗式”服务。 6.1.2—13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 423 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2份 备注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24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 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 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 申报。 6.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 数上下限。 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不超过 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 8.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 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425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缴费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服务。其中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联合为缴费人提供“一 站式”社保经办和缴费服务;对于关联业务探索推行“一窗式”服务。 6.1.3—134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 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 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申报。 426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 4〕8 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2份 备注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 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2 份 备注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27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 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 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 6.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 费档次变更。 7.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 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 收政策为准),主要通过集中代收的模式进行征缴,可选择以个人直接缴费模式 428 进行缴费。 9.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 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10.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并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 机关信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 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代办人员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 提醒缴费人、代办人员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代办人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代办人员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 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城乡居民保险费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 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代办人员,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联合为缴费人、代办 人员提供“一站式”社保经办和缴费服务;对于关联业务探索推行“一窗式”服 务。 429 6.2 非税收入申报 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 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 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 号) 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份 备注 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 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 服务的纳税人 430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 逐一填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431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 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 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9.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0.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 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 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11.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 价款和价外费用。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 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 设费。 14.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 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 432 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 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15.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纳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缴纳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 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纳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 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缴纳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纳义务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6.2.2—1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433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 年版)》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434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 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 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 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 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 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纳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缴纳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 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纳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 435 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缴纳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纳义务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服务。其中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纳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6.2.3—13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业务描述】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 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 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36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437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缴费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 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强化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联动,完善信息共享,优化数 据应用,提高申报缴费便利度。 6.2.4—138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事项名称】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业务描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 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 企业),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 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43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39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及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石油特别收益金。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 业代扣代缴。 5.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 5 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 按月缴纳。 6.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 定。计算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 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缴费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 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440 6.2.5—139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 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64 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41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 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 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 纳义务人应于每季度前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 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进行申报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 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 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442 (1)按照缴纳义务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 缴纳义务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纳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纳义务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 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纳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6.2.6—140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业务描述】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 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 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 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 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3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443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 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 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 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 入项目。 444 5. 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户外 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 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6.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 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 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25%。 9.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25%;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再降低 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 2 019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9〕46 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 50%的征收标准。 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缴费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缴费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缴费人的办理资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445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 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446 7 出口退(免)税规范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劳务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 产等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定制度,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增强我 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 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条件的出口企 业应当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定程序申请及办理退(免)税相关手续,包 括 4 类 22 个事项。 7.1 出口退(免)税备案 7.1.1—141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 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 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 (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 447 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 (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 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 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 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 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 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 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 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 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 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448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 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 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 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 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材料名称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表》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登记证书》或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进 1份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业 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 1份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1份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 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 1份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 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449 1份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 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 1份 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 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 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1份 复印件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 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 1份 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 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明复印件 1份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 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 术转让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 运输服务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 1份 “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 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 1份 证明材料复印件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 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 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1份 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1份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450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 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 印件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 退(免)税确认书》 电子数据 1 份 1份 1份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的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 1份 称及账号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 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口退(免)税声明 1份 的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数量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注 电子数据 1 份 1份 代办退税账户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45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 代办退税备案 材料名称 数量 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452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 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 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备案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2)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备案变更,在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 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453 (3)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或代办退税款的备案撤回,在 1 个工作日内 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 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享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办理出 口退(免)税备案时不再提供对应纸质资料。 7.1.2—142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 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 B 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 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54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章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1份 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 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 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5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 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省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456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1.3—14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业务描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 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 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 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 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 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 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 年 4 月 30 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 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 457 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3 目 【办理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 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 章程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1份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数量 备注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序号 1 材料名称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 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458 2 代理出口协议 1份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459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备案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 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1.4—144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 460 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 36 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 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 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 税政策,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 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 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 税 材料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 明》及电子数据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 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 表》及电子数据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 电子数据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61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462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备案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 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2 出口退(免)税办理 7.2.1—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 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需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 门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而无法完成申报的,应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 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 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463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64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该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录入无相关电子信息后,出口企业退 (免)税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通过审核系统比对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确属电子信息缺失的,当场办结。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2.2—146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465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 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 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 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 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 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 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 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 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 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 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 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 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466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 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 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十)项第 1 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份 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1份 6 出口发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材料名称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 明表》及电子数据 467 数量 1份 备注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 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 报免抵退税前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 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 1份 进、出口协议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 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 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 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 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 凭证 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 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 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 收汇的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 对应证明材料 1份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 委托出口货物 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 1份 证明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份 出口销售明细账 1份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 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 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 核销”业务 年度财务报表 1份 收款凭证 1份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 出口合同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 1份 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 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468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 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 1份 件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 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份 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 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 1份 议)复印件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 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 或出口发票 1份 1份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 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 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 1份 议)复印件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 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 1份 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 企业名称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 1份 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 印件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 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 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1份 1份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 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 号等内容) 469 1份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 配合同复印件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 配飞机业务提供) 1份 1份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 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 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 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 1份 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 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 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 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 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 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 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 费税退税申报表》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 1份 清单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份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 税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 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70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 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 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471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 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 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 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 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 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 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 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 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 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 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 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 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 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 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 汇率资料。 472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 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 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 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 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 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 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473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3—147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 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 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 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 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 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份 474 备注 4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1份 6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份 7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 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8 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 印件 1份 1份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 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 材料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 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 1份 细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 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 公路运输方式 数量 1份 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 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 《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 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 报明细表》 1份 多个承运人承运 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 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 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 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 务 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 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 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 1份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 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 原始凭证复印件 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 (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铁路运输服务 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 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 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 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 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475 1份 备注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 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 岸服务外包业务 印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 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 务 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务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1份 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 1份 1份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 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 1份 印件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 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份 证》及其数据表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 细表》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复印件 1份 1份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 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 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1份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 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 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76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 477 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 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 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 备查: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 备查: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 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 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 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478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4—148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 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 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 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 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479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 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 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 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 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 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 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 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 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 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 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70 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480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出口货物 材料名称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 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数量 1份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 情形的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 证复印件 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 形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 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 应证明材料 1份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 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 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 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81 1份 备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 物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境外带料加工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 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 1份 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 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 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1份 1份 1份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 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 1份 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 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1份 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 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 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 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 1份 件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 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 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 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 表》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 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1份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 确认表》 1份 1份 1份 1份 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 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482 1份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 1份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 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 1份 费税)专用缴款书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 5 年 赁货物退税 (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 1份 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 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 1份 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 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 1份 货清单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 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 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 口货物 单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 物报关单 1份 1份 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 货物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 明 《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 报表》 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 电子数据 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1份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 税消费品的报送) 483 1份 1份 1份 1份 1份 在“业务类型”栏填写“G HQYTS” 在“业务类型”栏填写“G HQYTS” 《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1份 水电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在“业务类型”栏填写“G JSDQ”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和消费税退税 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 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84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 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 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 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 单证)。 485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 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 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7.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 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 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 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 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 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 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 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 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 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86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5—14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 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 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487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5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 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 7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 印件 备注 1份 1份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国税收缴款凭证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 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 岸服务外包业务 印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 务 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1份 1份 1份 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 务 1份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 数量 1份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 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 1份 印件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 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488 1份 备注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细表》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复印件 1份 1份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 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 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 1份 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 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89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 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 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490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6—15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 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 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 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 (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 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 报。 491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 代办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92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493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7—15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购进的设备、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 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 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494 备注 2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3 书 1份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出口协议 1份 备注 委托出口货物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9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496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8—152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业务描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 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一)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497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 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 生产企业 用的银行结算凭证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 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98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499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9—153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业务描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 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 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 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00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基本规范】 1.受理 501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10—15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 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 502 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 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 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 数据 备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 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 致的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 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 率调整 材料名称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 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 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503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生产企业本年 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 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6.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核销数据反馈纳税 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504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 内。 7.2.11—155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的出口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 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 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505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 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06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 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 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 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 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507 7.3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7.3.1—15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 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 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 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 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 次年 3 月 15 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 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 予办理。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 508 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 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 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 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 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 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 销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中标企业 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 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 不予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 509 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 货物 出口货物证明》 数量 备注 1份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1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备注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510 备注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 电子数据 备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出口发票 1份 税收通用缴款书 1份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 货物发生退运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 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备注 1份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1份 3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1份 备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 时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 税的货物时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 511 1份 备注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4份 备注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 2 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 1份 执行协议)》的复印件 3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1份 4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 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 机电产品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材料名称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 证明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 证证明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512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 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 “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 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即时办结外,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 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513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 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 明网上办理。 7.3.2—15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业务描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 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 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 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 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 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 5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 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514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办理材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3 加工贸易手(账)册 1份 4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 企业的书面说明 1份 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份 备注 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 位开具的 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份 3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1份 4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15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 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516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由纳税人签收,将核销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 明网上办理。 7.3.3—158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业务描述】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 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 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免税手续。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 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 517 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 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 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 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4份 电子数据 1 份 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1份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出口发票 1份 3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518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份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1份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 业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519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 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由纳税人签收,将核销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 明网上办理。 7.3.4—15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520 【业务描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 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需补办的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 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 1份 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2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核对丢失证明种类、原证明编号无误的,当场办结补办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原×××号证明 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522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 明网上办理。 7.3.5—16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业务描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 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 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523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 作废的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 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 1份 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24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作废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3.6—161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业务描述】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事项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门 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 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票证包括: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 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 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 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 525 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1.开具、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2.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2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 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 劳务专用)》。 5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 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 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 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开具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专用税收票证由纳税人签收。 527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 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7.4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7.4.1—16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 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 分类管理类别。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条 【办理材料】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份 528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生产企业 报告》 数量 备注 1份 2.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 外贸企业 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生产企业 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报告》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29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评定(复评)数据 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530 8 国际税收业务规范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 成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防止或者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包括 6 类 1 5 个事项。 8.1 涉税情况报告 8.1.1—16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业务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办理材料】 1.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份 2 项目合同 1份 531 备注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 1份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1份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份 2 变更后的合同 1份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 务登记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 纳税义务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 说明 备注 2.变更报告: 备注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32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 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 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 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 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10.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 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533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报告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1.2—16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业务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 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按 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 534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份 2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535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 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 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 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 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 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 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 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 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 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 536 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 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 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 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 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纳税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 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加盖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537 8.1.3—165 同期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同期资料报告 【业务描述】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 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 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 特殊事项文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十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 主体文档 1份 符合本地文档准备条件 本地文档 1份 符合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538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 签章。 4.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 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5.企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 算)超过 2 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6.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 化特殊事项文档。 7.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 539 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 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8.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0 日 内提供同期资料。 9.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 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10.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 和特殊事项文档。 11.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 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 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 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事项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 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 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12.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 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 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 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1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 10 年。 【基本规范】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 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 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540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同期资料报告”服务。 8.1.4—16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 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1份 2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1份 3 4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 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备注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1份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 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数量 1份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 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 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 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541 1份 备注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 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 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1份 1份 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7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的 1份 证据信息 省税务机关要求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42 3.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 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 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 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 应税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或 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时,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规定的相关审核工作。 5.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 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6.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 应税财产,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 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服务。 543 8.1.5—16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 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0 日内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2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备注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 2 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 1份 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1份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54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 签章。 5.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 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45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 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 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 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 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返还 1 份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的备案”服务。 546 8.1.6—16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事项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业务描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 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设定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1份 2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1份 3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1份 4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1份 5 6 7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 所的地址证明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 内居住的记录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 记录 备注 1份 1份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54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4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 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 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 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 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 国境内。 548 4.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 内。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 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 业提供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 供相关资料。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服务。 549 8.2 涉税申报 8.2.1—169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事项名称】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 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 2 份 备注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启 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 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 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和其他相关资料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50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 章。 6.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 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551 8.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 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 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10.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 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 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启用,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552 8.2.2—17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 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 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 缴申报表(2019 年版)》 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 2份 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的规定 自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 理 2019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申报起启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 居民企业机构、场 所(含主要机构、 场所和其他机构、 备注 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 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2份 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场所)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 核定征收 定计算明细表》 自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 2份 理 2019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申报起启用 553 按实际利润预缴企 季度财务报表 业所得税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 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 境内承包工程作业 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 或提供劳务项目 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 1份 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 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 企业 息报告表》 1份 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 参照适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54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 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 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 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启用前, 555 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2.3—171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 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556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 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2019 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 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2份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 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 的,本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或 20 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起启用 2 1份 年度财务报告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 致需纳税调整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份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 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定计算明细表》 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 2份 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 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细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 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2份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 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 人 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 2份 的,本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或 20 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 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 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 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557 2份 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 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 或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 费情况表》 2份 的实体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 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 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 目 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 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 1份 1份 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 面报告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 料 1份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行)》(国税发〔2009〕2 表》 1份 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 定的企业 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 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 014 年第 38 号)参照适用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 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国企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558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 7.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 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 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 559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进行关联申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启 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 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2.4—172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 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560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6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 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562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3 税收优惠 8.3.1—17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业务描述】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 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 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563 【办理材料】 1.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备注 3 份(扣缴申报);2 份(自 行申报) 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 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 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 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 2 1份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 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 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 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 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 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 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 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份 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 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 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 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 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2 份(自 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A 表)》 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常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2 份(自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B 表)》 行申报)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 款待遇 564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2 份(自 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C 表)》 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享受国际运输相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2 份(自 关协定待遇 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D 表)》 行申报)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 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 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 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 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 待遇应当提交 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申请适用税收协 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 资料 1份 1份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 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 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 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 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 适用于委托投资 1份 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 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 约定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 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 1份 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 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份 税款,需要退税 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 非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其他资 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 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 件的其他资料 1份 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 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 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 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 版权所属证明等 565 2.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备注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 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 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 2 1份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 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 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 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 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 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 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 3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份 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 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 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 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 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 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 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 款待遇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 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 A 表)》 2 份(自行申报) 566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常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 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 B 表)》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 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 C 表)》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 3 份(扣缴申报) 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 D 表)》 2 份(自行申报)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 人劳务条款待遇 非居民个人享受非独立个人 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 研究人员、学生条款,或国 际运输协定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 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 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 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 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 待遇应当提交 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个人申请适用税收协 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 资料 1份 1份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 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 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 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 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 1份 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 适用于委托投资 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 约定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 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 1份 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教 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 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 1份 证》的复印件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 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税款,需要退税 567 1份 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 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 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 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 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 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 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 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 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 非居民个人能够提供其他资 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 件的其他资料 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 1份 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 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 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 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 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 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 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 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 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 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 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68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 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 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 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6.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 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本事 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 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 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 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 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 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 569 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 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 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 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 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 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 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 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9.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 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 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 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10.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 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 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 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11.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 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2.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 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 570 明。 1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 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 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 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 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 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 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4.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 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 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 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 居民身份。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报告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返还两份)。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服 571 务。 8.4 国际税收证明开具 8.4.1—17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业务描述】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 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 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 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份 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572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 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 有住所 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 1份 明等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 机构提出申请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 人提出申请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 《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 殊要求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 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 1份 境信息等资料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1份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1份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 居民证明》样式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 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73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 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 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 提供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7.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 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574 2.办理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由县 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5 预约定价安排 8.5.1—175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事项名称】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业务描述】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 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6 个阶段,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预约定 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 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75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办理材料】 1.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1份 备注 2.企业和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 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1份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1份 备注 3.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1份 2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安排 表》 576 数量 1份 备注 4.企业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 9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1份 2 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1份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3 说明材料 4 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备注 1份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申请续签双边或者多边预约 定价安排,且完全满足续签 材料名称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表》 条件 数量 备注 1份 5.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还 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办理。 【办理机构】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577 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3 至 5 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的关联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与以前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 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 10 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以前及 安排未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4.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 3 至 5 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 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578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 3 至 5 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 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 3 至 5 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 料等; (5)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 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所列举情形的说 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所需所有材料; (2)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579 (3)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 3 至 5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4)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 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8.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 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 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 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 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安排所述事实和经 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 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 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 580 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11.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程序。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1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 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做出说明。 1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 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安排的影响, 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 不得超过 30 日。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 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 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 通知书》。 3.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581 4.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 税款通知书》。 5.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6 相互协商程序 8.6.1—176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业务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 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 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 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 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第七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582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2.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办理地点】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 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 局提出申请。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 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 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 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 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 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 583 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处理。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 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 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4.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 584 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基本规范】 1.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 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 人更正纠错。 (2)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国家税务 总局。 3.反馈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8.6.2—177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名称】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业务描述】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 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 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 585 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1)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2)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 谈判。 【设定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 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1份 2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1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586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 总局书面提交资料。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 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 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4.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提交的资料应当同时 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内容应当 保持一致。 5.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 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 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2)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3)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4)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5)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 税款。 587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 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 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 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2.办理 (1)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 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 事项通知书》。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 务机关。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 作日内,向企业送达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 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送相互协商协议。 3.反馈 588 办理结束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相互协商协议;需要补(退)税的, 应当附送《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或者《预约定价安 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589 9 信用评价规范 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 理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后,纳税人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补评。 包括 1 类 2 个事项。 9.1 信用评价 9.1.1—178 纳税信用补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 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 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份 590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591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确认是否符合补评条件,不予补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补评的原因, 符合补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补评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 份返还纳税人,1 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服务。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9.1.2—179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业务描述】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2份 592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593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确认是否符合复评条件,不予复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复评的原因, 符合复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 份返还纳税人,1 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服务。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594 10 税务注销规范 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 务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包括 1 类 5 个事项。 10.1 税务注销 10.1.1—180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 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59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发票领用簿》 1份 提供劳务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596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 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 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 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7.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 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 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 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0.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 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 议自动终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597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 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 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0.1.2—18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 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5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清税申报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599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 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 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若非正常状态期间 600 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 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 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0.1.3—182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 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 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601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 材料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 决议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 文件复印件 和提供劳务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 业执照 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数量 备注 1份 1份 1份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份 《发票领用簿》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602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 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 办申报纳税手续。 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603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 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 终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 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 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604 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业务描述】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 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 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 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 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 〔2018〕149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 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 号)第一条 605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份 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 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 1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 注销 会决议复印件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数量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 文件复印件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 销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 税人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 税人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的还应报送 备注 1份 1份 1份 税务登记证件 1份 《发票领用簿》 1份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 1份 查验后退回 件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60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 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7.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 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 607 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 D 级管理。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9.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 办申报纳税手续。 10.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 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 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 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 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608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0.1.5—184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业务描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 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 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 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 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数量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 2份 1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 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材料名称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609 数量 1份 备注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1份 查验后退回 原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 610 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 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 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611 11 涉税(费)咨询规范 涉税(费)咨询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多种 渠道为纳税(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税收政策、办税(缴费)流程等咨询需 求的服务规范,包括 1 类 3 个事项。 11.1 涉税(费)咨询 11.1.1—185 电话咨询 【事项名称】 电话咨询 【业务描述】 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 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机构】 各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612 【联系电话】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电话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开通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提供涉税(费)咨询服务。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工作时间与当地税务机关工作时间一致,包括上线准备时间和人工 服务时间。上线准备时间最多为 30 分钟。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提供 7×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务。 2.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为纳税(缴费)人 提供人工涉税(费)咨询服务。 3.提供咨询服务时应耐心听取纳税(缴费)人的提问,判断其是否属于涉税 (费)咨询服务受理范围。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认真做好解答工作;不属于咨 询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纳税(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尽量进行引导。 4.咨询电话出现故障,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 取应急措施。 【升级规范】 1.开展话后满意度评价。 2.提供智能咨询服务。 613 11.1.2—186 网络咨询 【事项名称】 网络咨询 【业务描述】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 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 cn)网页端或 WAP 端、“12366 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 智能咨询” 小程序获取服务。 2.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 络咨询,如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等。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 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无 614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网络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在互联网对外公开平台上设置智能咨询、在线咨询、网上留言等 功能,为纳税(缴费)人提供涉税(费)咨询服务。 2.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时应根据纳税(缴费)人的问题内容,判断其是否属于 涉税(费)咨询服务受理范围。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认真做好解答工作;不属 于咨询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纳税(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尽量进行引导。 3.答复网上留言咨询时,发现问题表述不清的,应告知纳税(缴费)人将问 题表述完整或指引其采用其他方式咨询。已注明电话联系方式的,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回呼,但同时仍需留言答复。 11.1.3—187 面对面咨询 【事项名称】 面对面咨询 【业务描述】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 询服务。 61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纳税(缴费)人可到市、县税务机关进行面对面咨询。 【办理机构】 市、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联系电话】 市、县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面对面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基本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服务岗位,提供面对面咨询服务。 2.提供咨询服务时应耐心听取纳税(缴费)人的提问,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 认真做好解答工作;不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纳税(缴费)人不予受理 的理由,并尽量进行引导。 616 3.对不能即时答复的涉税(费)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进行处理。 617 12 涉税信息查询规范 涉税信息查询包括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第三 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等 3 个事项。 12.1 涉税信息查询 12.1.1—188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 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具体 地点和网址由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618 【联系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无 【社会公众注意事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基本规范】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升级规范】 省税务机关可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 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12.1.2—189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619 备注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2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核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 送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1份 3.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1份 2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1份 3 相关证明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 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 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确定。 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 申请。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620 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 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 自身涉税信息。 2.对于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3.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 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应当将核 实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升级规范】 省税务机关可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 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621 12.1.3—190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 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 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单位介绍信 1份 3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备注 2.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1份 3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1份 622 备注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办理地点】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 所)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 请。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查询人注意事项】 查询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 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623 2.审计署对税务总局审计延伸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的,由税务总局出具相关手续。审计机关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审计,需要查询 相关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配合。 3.税务机关收到查询申请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转交下一环节复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申请人 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负责复核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交由 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退回受理部门,由 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5.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复核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有 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 信息交给申请人。 6.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 式。 7.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 限为 3 年。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624 13 纳税服务投诉规范 纳税服务投诉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等 1 个事项。 13.1 纳税服务投诉 13.1.1—191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业务描述】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 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 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 属单位; 1份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实名投诉纳税人 材料名称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 方式 625 数量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 渠道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 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2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 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 诉。 2.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 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 3.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 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规范】 1.受理 ——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对实名投诉,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不符合的资料补正后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且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匿名投诉,其他资料完整的也应予受理;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针对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对 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不属于《纳税服 627 务投诉管理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 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2.调查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调查时应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 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 应当为投诉人保密。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 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的;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3.处理和结果反馈 ——对投诉查证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 投诉人相应的处理;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反馈时应告知投诉 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 应说明理由。 ——投诉人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 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4.复核 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 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升级规范】 1.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 的普遍性问题,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628 2.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等信息 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629 14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 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 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包括 3 类 9 个事项。 14.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4.1.1—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业务描述】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630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 人或股东 东信息备案表》 数量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 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 631 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 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 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 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 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 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 632 省税务机关接收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并将税务 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 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3.反馈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且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 不实的,予以颁发纸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 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对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 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 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将不予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将《税 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业务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 633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 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东信息备案表》 数量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 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34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 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变更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 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 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将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 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 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将不予变更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抄送市 场监管部门;将《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 635 局。 14.1.3—19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业务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3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 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将已经终止 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终止情形属实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 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637 14.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14.2.1—19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 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 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 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份 备注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638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 政登记证书》。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 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 据填报标准。 639 3.反馈 办理完成后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份交付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留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 的用途。 14.2.2—196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 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3份 备注 税务机关、委托人和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64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 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 务厅办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7.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 641 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 事。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 据填报标准。 3.反馈 办理完成后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两份交付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委托人留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 的用途。 14.2.3—197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 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二条 64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2份 备注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43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信息。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留存。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 据填报标准。 3.反馈 办理完成后将《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一份交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留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 的用途。 14.2.4—198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 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九条 64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份 备注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和准确性负责。 645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5.《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 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6.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 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 据填报标准。 3.反馈 办理完成后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一份交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留存。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 的用途。 646 14.3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14.3.1—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 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 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办理地点】 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具体网址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无 647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能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 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仅能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信用积分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 询服务。 14.3.2—20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 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48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审核资料是否真实 有效,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 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 作制度,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 请的税务机关。 3.反馈 649 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650 附录一 纳税服务术语解释 基本规范 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 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遵循的基础性服务规范。 升级规范 基于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按照税收现 代化要求,制定的高于基本规范的提升性服务规范,由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选择性执行。随着全国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升级规范将逐步改为基本规 范。 办税服务厅(场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 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税务登记证件 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按 照“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领取由登记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 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企业等单位设立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登记管 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其他部门核发其他证件,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 核发一个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制度。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金税盘、税控盘 税控系统配套使用的专用设备,该设备通过逐级发行后, 可为税控系统提供数据加解密、发票管理、网上申报、抄报税资料监控等功能, 实现对增值税发票的防伪和税控的双重功效。 报税盘 税控系统的可选附件,配合金税盘、税控盘使用,具有为纳税人 提供购买发票、分发发票、退票、抄报税等功能。 税收业务专用章 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 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 651 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的名称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 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释〔2009〕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级别 情况作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M、C、D 五级。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 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的整合升级。实现纳 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带商品编码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 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数据查验以及税 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自第一份离 离线开票时限 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可开具离 离线开票总金额 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减免。 核准类优惠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 确认后执行的减免税。 备案类优惠 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不 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即可执行的减免税。 纳税人注意事项 是税务机关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出的一项指导性、 提示性服务措施,主要包括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希望预先了解的事项或可能 发生的涉税风险等内容。纳税人注意事项中所列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服务 工作经验提炼,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纳税人自 行承担未正确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652 实名办税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 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 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套餐式”服务 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 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同城通办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 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同城办税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规定的 7 大类 5 3 个事项。 省内通办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 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省内办税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 号)规定的 4 大类 21 个事项。 全国通办 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 务机关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 国办税服务,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 知》(税总发〔2017〕102 号)规定的 4 大类 15 个事项。 653 附录二 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序号 收入种类 1 增值税 2 增值税 3 增值税 4 增值税 5 增值税 6 增值税 7 增值税 8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0504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606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701 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702 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增值税优惠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703 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705 减按 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706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1010503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654 序号 收入种类 9 增值税 10 增值税 11 增值税 12 增值税 13 增值税 14 增值税 15 增值税 16 增值税 17 增值税 18 增值税 19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807 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809 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810 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813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1814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010127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01012716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07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务院令第 5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08 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09 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0 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1011806 655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20 增值税 01012711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1 增值税 01012712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2 增值税 23 增值税 24 增值税 25 增值税 26 增值税 27 增值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 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3 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值税优惠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4 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5 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7 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8 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 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19 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 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656 序号 收入种类 28 增值税 29 增值税 30 增值税 31 增值税 32 增值税 33 增值税 34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20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21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22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2723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征增值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3610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增值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3611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3612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增值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657 序号 收入种类 35 增值税 36 增值税 37 增值税 38 增值税 39 增值税 40 增值税 41 增值税 42 增值税 43 增值税 44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3613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2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5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策的通知》财税〔2014〕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6 优惠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7 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8 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19909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21203 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 01021903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21904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58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45 增值税 01021905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46 增值税 47 增值税 48 增值税 49 增值税 50 增值税 51 增值税 52 增值税 53 增值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21906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8〕12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0102410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 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32103 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优惠 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33303 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 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39901 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 值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号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41501 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41502 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41503 征增值税优惠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59 序号 收入种类 54 55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01041504、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增值税 01041505 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无需报送资料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3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01042801、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01042804、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 01042805、 5号 010428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增值税 01042807、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10453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01045305、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010453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01045307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6 号 660 序号 收入种类 56 增值税 57 增值税 58 增值税 59 增值税 60 增值税 61 增值税 62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 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 11〕116 号 010524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52403、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10599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 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106400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10 号 01069902 惠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64007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 01064017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 01064018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通知》财税〔2015〕74 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01064019 税收减免备案 即征即退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64021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61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63 增值税 01081501 64 增值税 65 增值税 66 增值税 67 增值税 68 增值税 69 增值税 70 增值税 71 增值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值税优惠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2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3 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惠 需报送资料 108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5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 无需报送资料 号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6 增值税政策 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 号 需报送资料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7 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 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8 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征增值税优惠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09 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0 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662 序号 收入种类 72 增值税 73 增值税 74 增值税 75 增值税 76 增值税 77 增值税 78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 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1 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值税优惠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2 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3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适用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 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5 财税〔2016〕46 号、财税〔2016〕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 税优惠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 QFII)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7 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8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19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63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79 01081520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 80 增值税 81 增值税 82 增值税 83 增值税 84 增值税 85 增值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 税收减免备案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 适用财税〔2016〕46 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21 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 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优惠 适用财税〔2016〕70 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22 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 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优惠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23 惠 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1524 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 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 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21 号 0108390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03、 惠 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10839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07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 号 需报送资料 664 序号 收入种类 86 增值税 87 增值税 88 增值税 89 增值税 90 增值税 91 增值税 92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11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惠 无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3〕56 号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13 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值税优惠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01083916 税收减免备案 征即退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17 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18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 无需报送资料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83919 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无需报送资料 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1503 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65 序号 收入种类 93 增值税 94 增值税 95 增值税 96 增值税 97 增值税 98 增值税 99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01092202、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010922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 无需报送资料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203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 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 01092301、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号 01092312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303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3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313 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 税优惠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316 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66 序号 收入种类 100 增值税 101 增值税 102 增值税 103 增值税 104 增值税 105 增值税 106 增值税 107 增值税 108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2317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惠 无需报送资料 第 67 号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9901 优惠 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099903 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税〔2004〕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2 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3 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4 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 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5 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优惠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 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6 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增值税优惠 667 序号 收入种类 109 增值税 110 增值税 111 增值税 112 增值税 113 增值税 114 增值税 115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1407 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 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2 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试 赛 赛 事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赞 助 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3 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4 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5 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6 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7 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668 序号 收入种类 116 增值税 117 增值税 118 增值税 119 增值税 120 增值税 121 增值税 122 增值税 123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试 赛 赛 事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餐 饮 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8 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09 值税(除转播权收入)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0 免征增值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1 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2 22 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值税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3 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 委 免 费 提 供 的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4 (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5 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增值税 669 序号 收入种类 124 增值税 125 增值税 126 增值税 127 增值税 128 增值税 129 增值税 130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6 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7 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 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8 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应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缴纳的增值税 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 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19 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 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20 国 人 民 银 行 合 作 发 行 纪 念 币 收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21 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缴纳的增值税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2922 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70 序号 收入种类 131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 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 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 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 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6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 01103203、0 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 1103207、0 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1103208、0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7 号 增值税 1103209、0 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 1103210、0 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 1103211 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2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 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6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66 号 671 序号 收入种类 132 增值税 133 增值税 134 增值税 135 增值税 136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 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 税〔2011〕3 号 0110321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103216、0 有限公司等 81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惠 无需报送资料 1103217 财税〔2011〕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 版社等 35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 〔2011〕120 号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 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27 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 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28 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0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2 优惠 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72 序号 收入种类 137 增值税 138 增值税 139 增值税 140 增值税 141 增值税 142 增值税 143 增值税 144 增值税 145 增值税 146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 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3 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 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惠 0110323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1103235 通知》财税〔2018〕38 号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6 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7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03238 优惠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 01120401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通知》财税〔2000〕102 号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 5%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0404 增值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0601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 无需报送资料 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0706 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1301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73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147 增值税 01121310 148 增值税 149 增值税 150 增值税 151 增值税 152 增值税 153 增值税 154 增值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011213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 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2601 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 惠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3406 值税优惠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3408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无需报送资料 年第 7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4302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0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 01129901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减免备案 的通知》财税〔2003〕8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02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无需报送资料 9号 674 序号 收入种类 155 增值税 156 增值税 157 增值税 158 增值税 159 增值税 160 增值税 161 增值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01129907、 知》财税〔2002〕142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011299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 无需报送资料 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11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01129914、0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2012〕15 号 1129917 减增值税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24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27 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28 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31 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675 序号 收入种类 162 增值税 163 增值税 164 增值税 165 增值税 166 增值税 167 增值税 168 增值税 169 增值税 170 消费税 171 消费税 172 消费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32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计算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应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33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知》财税字〔1999〕26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务院令第 5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务院令第 5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1129999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务院令第 5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039901 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 征消费税 无需报送资料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061003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061004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76 序号 收入种类 173 消费税 174 消费税 175 消费税 176 消费税 177 消费税 178 消费税 179 消费税 180 消费税 181 消费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064001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 无需报送资料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064005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1 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2 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3 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4 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5 22 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费税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02906 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25204 品油部分免税 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77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182 消费税 02125205 183 消费税 184 企业所得 税 185 企业所得 税 186 企业所得 税 187 企业所得 税 188 企业所得 税 189 企业所得 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芳烃产品免税 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2125207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1613 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得税(鲁甸)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1803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2704 扣除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2705 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 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16〕1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2706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3611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678 序号 收入种类 190 企业所得 税 191 企业所得 税 192 企业所得 税 193 企业所得 税 194 企业所得 税 195 企业所得 税 196 企业所得 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13612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201 收企业所得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203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 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 无需报送资料 015〕116 号 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07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3 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无需报送资料 得税 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4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5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679 序号 收入种类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6 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企业所得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7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税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企业所得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8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税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企业所得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19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税 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27 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0 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税 无需报送资料 得税 2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企业所得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1 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 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2 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 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 无需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3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 税 无需报送资料 34 号 用加计扣除 680 序号 收入种类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 企业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4 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 企业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5 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6 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 税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企业所得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7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8 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企业所得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29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 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30 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 无需报送资料 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681 序号 收入种类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 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1931 税 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企业所得 0402300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300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 无需报送资料 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 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 企业所得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3006 税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无需报送资料 44 号 企业所得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401 税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404 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 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号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405 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税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682 序号 收入种类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501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508 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511 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 税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 企业所得 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24512 税 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2101 税 税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2102 税 税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2103 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 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税 无需报送资料 91 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 企业所得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3302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税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58 号 683 序号 收入种类 226 227 228 229 230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3303 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 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11〕112 号 税 企业所得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3304 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 企业所得 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3305 税 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征或免征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39901 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 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 税 无需报送资料 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49904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率) 684 减免性质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代码 04049912、 04049913、 04049914、 04049915、 040499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 04049917、 企业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 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49918、 税 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无需报送资料 04049919、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04049920、 04049921、 04049922、 04049923、 040499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企业所得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1002 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税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1004 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企业所得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1008 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税 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序号 收入种类 231 232 233 234 685 序号 收入种类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1009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企业所得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9999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 无需报送资料 019 年第 60 号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4001 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 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10〕110 号 企业所得税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64005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入 企业所得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07 税 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08 税 业所得税 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1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 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2 税 税 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 QFII 和 RQFII 企业所得 QFII 和 RQFII 股票转让免征企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3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 税 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 686 序号 收入种类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4 沪港通 A 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14〕81 号 企业所得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6 税 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18 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14〕81 号 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 企业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20 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税 无需报送资料 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127 号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 企业所得 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22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税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 无需报送资料 16〕127 号 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1523 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 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 企业所得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04081524 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税收减免备案 税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3904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87 序号 收入种类 252 253 254 255 256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3906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3908 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 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3909 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 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 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企业所得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83910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税 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91507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入 688 序号 收入种类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 企业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91508 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91509 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企业所得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92303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税 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第 67 号 企业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099905 税 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2905 税 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22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2906 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 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得税 企业所得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2907 税 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2908 22 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 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业所得税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2909 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 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得税 689 序号 收入种类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企业所得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3206 税 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03215 税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0601 税 征企业所得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1105 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 税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2015 年铁路建设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1302 税 企业所得税 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9920 税 折旧或摊销 令第 6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04129921、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企业所得 04129923、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 04129926、 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041299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6 号 企业所得 分配 08 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9922 税 所得税 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90 序号 收入种类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企业所得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9924 税 业所得税 发〔2007〕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 企业所得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29925 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税 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80 号 企业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35401 税 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35501 税 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35601 税 企业所得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35701 税 所得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企业所得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4139901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 税 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个人所得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05011601 税收减免核准 税 税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个人所得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05011605 税收减免核准 税 税 令第 48 号 个人所得 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11709 税 个人所得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11801 税 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91 序号 收入种类 285 个人所得 税 286 个人所得 税 287 个人所得 税 288 个人所得 税 289 个人所得 税 290 个人所得 税 291 个人所得 税 292 个人所得 税 293 个人所得 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所得税 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11805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05012710 税收减免备案 税 令第 4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13613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个人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13614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099901 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02904 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08 得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无需报送资料 14〕81 号 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011802 692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294 295 个人所得 税 297 298 299 300 301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302 个人所得 税 303 个人所得 税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 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 无需报送资料 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拆迁补偿款免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征个人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2008〕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 收个人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号 个人所得 05129999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税 296 政策名称 693 序号 收入种类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 无需报送资料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人所得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征个人所得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子女教育费免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工伤保险免税 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 无需报送资料 号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05129999 体彩中奖 1 万元以下免税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313 个人所得 税 314 个人所得 税 备注 694 序号 收入种类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 税 323 个人所得 税 324 个人所得 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奖学金免税 税〔2004〕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拆迁补偿款免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 免税 无需报送资料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08〕140 号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 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无需报送资料 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 号 税 05129999 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 695 序号 收入种类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 个人所得 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 税 惠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2013〕11 号 个人所得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亚沙会税收优惠 税 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税 免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税 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税 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令第 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税 得税 令第 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保险赔款免税 税 令第 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税 税 令第 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税 所得税 令第 4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 个人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05129999 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 税收减免备案 税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696 序号 收入种类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 个人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05129999 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 税收减免备案 税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 个人所得 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29999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税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 无需报送资料 〔2018〕58 号) 所得” 个人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35401 税 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35501 税 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35601 税 个人所得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35701 税 所得税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无需报送资料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 个人所得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5139901 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 税 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无需报送资料 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06011601 地震灾害减免资源税 资源税 税收减免核准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资源税 06033301 源税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资源税 060499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97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345 资源税 06064006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346 资源税 06064007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347 资源税 348 资源税 349 资源税 350 资源税 351 资源税 352 资源税 353 资源税 354 资源税 355 资源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通知》财税〔2014〕7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通知》财税〔2014〕7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064008 准的 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 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额标准的 40%征收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064009 税 题的通知》财税〔2016〕5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064010 税 题的通知》财税〔2016〕5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用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场馆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02901 水资源免征水资源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06129902 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 税收减免核准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29904 源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29905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29906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29909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698 序号 收入种类 356 资源税 357 资源税 358 城市维护 建设税 359 城市维护 建设税 360 城市维护 建设税 361 城市维护 建设税 362 城市维护 建设税 363 城市维护 建设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6129912 页岩气减征 30%资源税 财税〔2018〕2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1803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维护建设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1804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建设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3610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3611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3612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13613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06129911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699 序号 收入种类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城市维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49901 建设税 设税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城市维护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7064002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报送资料 〔2010〕44 号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11601 房产税 税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11701 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11706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12701 免征房产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12702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房产税 08019902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税收减免核准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19904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 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9〕12 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 08021906 征房产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0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374 房产税 08021907 375 房产税 376 房产税 377 房产税 378 房产税 379 房产税 380 房产税 381 房产税 382 房产税 383 房产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免征房产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21908 房产免征房产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21909 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 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6〕13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21910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8〕120 号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22001 征房产税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33301 产免征房产税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499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52401 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52403 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61002 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11〕90 号 701 序号 收入种类 384 房产税 385 房产税 386 房产税 387 房产税 388 房产税 389 房产税 390 房产税 391 房产税 392 房产税 393 房产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61003 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产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11〕90 号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64003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81501 免征房产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83902 (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 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无需报送资料 房产税 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83904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3〕5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092303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第 67 号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01401 产免征房产税 税〔2004〕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01407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02901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03208 税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2 序号 收入种类 394 房产税 395 房产税 396 房产税 397 房产税 398 房产税 399 房产税 400 房产税 401 房产税 402 房产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1302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 无需报送资料 1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1303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无需报送资料 〔2004〕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1304 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 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09〕132 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 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无需报送资料 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3401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知》财税字〔1999〕26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3402 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3404 征三年房产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5001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 029 无需报送资料 号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5002 产税 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 02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08122604 703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403 房产税 08129903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404 房产税 405 房产税 406 房产税 407 房产税 408 房产税 409 房产税 410 印花税 411 印花税 412 印花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06 房免征房产税 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 0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07 产税 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 03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13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15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16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8129917 税减按 4%税率征收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01 印花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 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02 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 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04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4 序号 收入种类 413 印花税 414 印花税 415 印花税 416 印花税 417 印花税 418 印花税 419 印花税 420 印花税 421 印花税 422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07 赁合同印花税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11 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12 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13 房源免征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14 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1715 议印花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2701 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第 02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2702 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 国税地字第 02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征印花税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2703 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 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09011706 705 序号 收入种类 423 印花税 424 印花税 425 印花税 426 印花税 427 印花税 428 印花税 429 印花税 430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12704 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 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33301 账簿免征印花税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41503 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499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2401 以免征 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2501 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 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 09059901、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 号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9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以免征 无需报送资料 09081509 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 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 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9903 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 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无需报送资料 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 号 706 序号 收入种类 431 印花税 432 印花税 433 印花税 434 印花税 435 印花税 436 印花税 437 印花税 438 印花税 439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 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 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9904 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 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无需报送资料 税予以免征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 号 对 2011 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59905 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 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无需报送资料 增实收资本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12〕62 号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02 花税 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03 转让免征印花税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04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05 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 无需报送资料 交易印花税 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0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5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988〕25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7 序号 收入种类 440 印花税 441 印花税 442 印花税 443 印花税 444 印花税 445 印花税 446 印花税 447 印花税 448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6 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花税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7 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 988〕25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8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19 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印花税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20 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同免征印花税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1521 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 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3901 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无需报送资料 知》财税〔2003〕2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3902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3903 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8 序号 收入种类 449 印花税 450 印花税 451 印花税 452 印花税 453 印花税 454 印花税 455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3904 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 无需报送资料 号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83906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无需报送资料 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 通知》财税〔2013〕56 号 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92301 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92306 印花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 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092307 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无需报送资料 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 第 67 号 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1401 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税〔2004〕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1406 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09 序号 收入种类 456 印花税 457 印花税 458 印花税 459 印花税 460 印花税 461 印花税 462 印花税 463 印花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05 试赛赛事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06 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际奥委会的印花税 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07 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08 22 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花税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09 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10 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印花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2911 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缴纳的印花税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09103201 单 位 或 个 人 之 间 书 立 的 征 订 凭 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证,暂免征印花税 710 序号 收入种类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优惠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0601 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务院令第 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1301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1302 合同印花税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2602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2604 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征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2605 花税减免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9904 抄本免纳印花税 务院令第 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9906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知》财税〔2018〕5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印花税 09129907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知》财税〔2018〕5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1605 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税 使用税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印花税 09103204 711 序号 收入种类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土地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1708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1709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2701 地税 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2702 地免土地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9902 地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9903 土地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 城镇土地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9906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使用税 使用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税﹝2017﹞3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 城镇土地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9907 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税〔2018〕6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城镇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9908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 使用税 免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9〕12 号 10011705 712 序号 收入种类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城镇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1901 使用税 地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1907 使用税 土地免土地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1908 使用税 土地免土地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 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1909 设计制造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 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 通知》财税〔2016〕13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 城镇土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1910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使用税 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018〕120 号 城镇土地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22002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33301 使用税 土地免土地税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49901 使用税 用税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52401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52402 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使用税 用地免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12 号 713 序号 收入种类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城镇土地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52403 使用税 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52404 使用税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1001 使用税 土地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 城镇土地 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1002 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使用税 税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11〕9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 城镇土地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1003 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11〕90 号 城镇土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4004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4201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使用税 定》(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4202 使用税 免土地税 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07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64203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使用税 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4 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83901 使用税 土地税 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14 序号 收入种类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城镇土地 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83902 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使用税 的房产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 城镇土地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83903 使用税 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4 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 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83905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使用税 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3〕5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城镇土地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92303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使用税 土地免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第 67 号 城镇土地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01401 使用税 免土地税 税〔2004〕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02901 使用税 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 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0702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土地税 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 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的通知》财税〔1995〕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城镇土地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012703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城镇土地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1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15 序号 收入种类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城镇土地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3 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使用税 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2004〕36 号 城镇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4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税 使用税 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12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5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使用税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3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 城镇土地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6 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 使用税 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09〕132 号 城镇土地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08 使用税 线用地免土地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 城镇土地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1310 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使用税 镇土地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城镇土地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2602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2604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2606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 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 号) 城镇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3401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使用税 知》财税字〔1999〕26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16 序号 收入种类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3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3403 内免土地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5002 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5003 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 50%征收免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01 地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02 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06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1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07 税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09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2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10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8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11 地税 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4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13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知》国税函发〔1991〕1404 号 无需报送资料 10123402 717 序号 收入种类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城镇土地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10129917 税收减免核准 使用税 税 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 城镇土地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18 使用税 地免土地税 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 城镇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19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使用税 无需报送资料 13〕4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 城镇土地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21 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使用税 减半征收土地税 无需报送资料 1号 城镇土地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0129924 使用税 土地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土地增值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 11011701 税收减免备案 税 值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土地增值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11011704 税收减免核准 税 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国务院令第 138 号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 土地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11011707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 税收减免备案 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 土地增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1011710 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18 序号 收入种类 545 546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 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 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 11〕11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 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 11052401、1 号 105250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 1059901、1 土地增值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 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 1059902、1 税收减免备案 税 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1083901、1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 号 108390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 1083903 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6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 16 届亚洲 土地增值 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1102902 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税 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无需报送资料 009〕94 号 719 序号 收入种类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 税 553 车船税 554 车船税 555 车船税 556 车船税 557 车船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1102903 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1102904 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11129901 税收减免备案 地增值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 11129902 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税收减免核准 通知》财税〔2006〕21 号 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11129903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税收减免备案 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11129905 税收减免核准 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国务院令第 138 号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011601 43 号 的,减免车船税 无需报送资料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011602 的,减免车船税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011603 29 号 船税 无需报送资料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061001 免车船税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09990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20 序号 收入种类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车船税 12120701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 并 主 要 在 农 村 地 区 使 用 的 摩 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车船税 12121302 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车船税 12123101 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征车船税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车船税 12129902 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 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 无需报送资料 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通知》财税〔2018〕1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车船税 12129999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011603 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 需报送资料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 车辆购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011608 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 税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税 车辆购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061004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 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 17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车船税 12102904 721 序号 收入种类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车辆购置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061005 税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061006 税 (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 车辆购置 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02901 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的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 车辆购置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0601 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 号 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0703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税 令第 1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 车辆购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1301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税 无需报送资料 化部公告 2018 年 69 号 车辆购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5002 森林消防车辆 税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09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税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 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11 税 入免税图册车辆) 国国务院令第 294 号 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12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税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 需报送资料 722 序号 收入种类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 无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8〕163 号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15 机构自用车辆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16 人员自用车辆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3129917 车辆 令第 19 号 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019901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049901 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092301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01402 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 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02901 用税(同时适用于北京冬奥组委、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20701 税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 13129914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 车辆购置 税 车辆购置 税 车辆购置 税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585 耕地占用 税 586 耕地占用 税 备注 723 序号 收入种类 587 588 589 590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耕地占用 税 591 契税 592 契税 593 契税 594 契税 595 契税 596 契税 597 契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占用税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22601 地占用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22602 地占用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4123401 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04 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 需报送资料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05 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06 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需报送资料 17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09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征收契税 需报送资料 〔2010〕94 号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0 征契税 院令第 224 号 需报送资料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2 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需报送资料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3 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 号 需报送资料 14121301 724 序号 收入种类 598 契税 599 契税 600 契税 601 契税 602 契税 603 契税 604 契税 605 契税 606 契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52 号 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需报送资料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6 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2 号 需报送资料 减免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7 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院令第 224 号 需报送资料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19 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 1%征收契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需报送资料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0 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需报送资料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1 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需报送资料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2 免征契税 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15011718、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米及 〔2010〕94 号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5011724 以下减按 1%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需报送资料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米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5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上减按 1.5%征收契税 需报送资料 23 号 15011714 725 序号 收入种类 607 契税 608 契税 609 契税 610 契税 611 契税 612 契税 613 契税 614 契税 615 契税 616 契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6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90 平米及以下减按 1%征收契税 需报送资料 2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90 平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7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以上减按 2%征收契税 需报送资料 23 号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8 免征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29 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需报送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30 房源免征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需报送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1731 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12701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需报送资料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33301 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 需报送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401 惠 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14 中国电信收购 CDMA 免征契税 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CDMA 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 需报送资料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 号 726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617 契税 15052515 618 契税 619 契税 620 契税 621 契税 622 契税 623 契税 624 契税 625 契税 626 契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企 业 改 制 后 公 司 承 受 原 企 业 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16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17 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18 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19 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税 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20 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承 受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划 转 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21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22 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52523 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需报送资料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81502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 需报送资料 727 序号 收入种类 627 契税 628 契税 629 契税 630 契税 631 契税 632 契税 633 契税 634 契税 635 契税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83903 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 需报送资料 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83904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 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需报送资料 定的免征契税 的通知》财税〔2003〕212 号 4 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83905 有限公司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 需报送资料 通知》财税〔2013〕56 号 息的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92303 征契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需报送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92304 契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92305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征契税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 67 号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099901 52 号 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需报送资料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01402 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 号 需报送资料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契税优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03202 惠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28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636 契税 15122601 637 契税 638 契税 639 契税 640 契税 641 契税 642 契税 643 契税 644 契税 645 契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征契税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 号 需报送资料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2602 征契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 号 需报送资料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02 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需报送资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03 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 院令第 224 号 需报送资料 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04 契税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需报送资料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05 屋免征契税 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06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需报送资料 外 交 部 确 认 的 外 交 人 员 承 受 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99 52 号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 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99 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 需报送资料 知》(财税〔2003〕21 号)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5129999 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 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需报送资料 税 729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 代码 646 契税 15129999 647 环境保护 税 648 环境保护 税 649 环境保护 税 650 环境保护 税 651 环境保护 税 652 环境保护 税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需报送资料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1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2 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3 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 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4 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5 免征环境保护税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 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6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730 序号 收入种类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 环境保护 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6064007 税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 令第 61 号 无需报送资料 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国家重大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水利工程 31064201 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建设基金 可再生能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源发展基 32064201 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金 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3064201 期扶持基 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金 大中型水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 库移民后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3064202 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 期扶持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无需报送资料 6〕95 号 金 大中型水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 库移民后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3092301 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 期扶持基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无需报送资料 6〕95 号 金 731 序号 收入种类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大中型水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 库移民后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3129901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 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 期扶持基 无需报送资料 6〕95 号 电量 金 农网还贷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4064201 资金 收农网还贷资金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 农网还贷 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4092301 资金 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 通知》财企〔2001〕8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还贷资金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 农网还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34052401 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 资金 通知》财企〔2001〕820 号 无需报送资料 电农网还贷资金三厘每千瓦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教育费附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1803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加 费附加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教育费附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1804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加 加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教育费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3608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加 扣减教育费附加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732 序号 收入种类 666 教育费附 加 667 教育费附 加 668 教育费附 加 669 教育费附 加 670 教育费附 加 671 教育费附 加 672 教育费附 加 673 教育费附 加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3609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3610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扣减教育费附加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13611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42801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42802 超过 10 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 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费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49901 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064002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教育费附加 无需报送资料 〔2010〕44 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1101402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税﹝2019〕4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733 序号 收入种类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文化事业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2042803 建设费 惠 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2042804 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费 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无需报送资料 财税〔2016〕60 号 月(季)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2042805 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 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建设费 无需报送资料 业建设费 〔2016〕25 号 文化事业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62103201 2019 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 50% 建设费 税﹝2019〕4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地方教育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1801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附加 教育附加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地方教育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1802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附加 附加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 019〕2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地方教育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3601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附加 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地方教育 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3602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附加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734 序号 收入种类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地方教育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3603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附加 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地方教育 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13604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附加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 无需报送资料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其他收入 99021901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月(季)销售 地方教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42802 额小于 10(30)万元免征地方教 附加 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育附加 地方教育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049901 附加 加减征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地方教育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101401 附加 免 税﹝2019〕46 号 无需报送资料 水利建设 月(季)销售额小于 10(30)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9129901 基金 元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无需报送资料 备注: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