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保税物流区PPP项目_PPP协议.pdf
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 PPP 协议 (送审稿) 2020 年 4 月 目 录 言 1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3 1.1 定义................................................................................................................................ 3 1.2 解释................................................................................................................................ 7 第 2 条 项目合作内容和期限............................................................................................... 9 2.1 合作内容 ........................................................................................................................ 9 2.2 PPP 经营权 ..................................................................................................................... 9 2.3 PPP 合作期 ................................................................................................................... 10 2.4 PPP 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 10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11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 11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 11 3.3 不限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法定权力 ...................................................................... 12 3.4 履约担保 ...................................................................................................................... 12 3.5 保险.............................................................................................................................. 17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 21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 22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 23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 24 第 5 条 前期工作、融资和融资交割................................................................................. 27 5.1 前期工作 ...................................................................................................................... 27 5.2 前期费用 ...................................................................................................................... 27 5.3 融资.............................................................................................................................. 28 5.4 融资交割 ...................................................................................................................... 29 第 6 条 土地使用................................................................................................................. 31 6.1 征地拆迁 ...................................................................................................................... 31 6.2 土地使用权 .................................................................................................................. 31 6.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 31 6.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 32 6.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 32 第 7 条 项目建设................................................................................................................. 33 7.1 建设内容 ...................................................................................................................... 33 前 I 7.2 建设标准 ...................................................................................................................... 33 7.3 建设进度 ...................................................................................................................... 33 7.4 设计、勘察 .................................................................................................................. 36 7.5 施工.............................................................................................................................. 37 7.6 监理.............................................................................................................................. 38 7.7 设备采购 ...................................................................................................................... 38 7.8 工程协调和管理 .......................................................................................................... 39 7.9 变更.............................................................................................................................. 39 7.10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建设期) .................................................................................. 41 7.11 文明施工、安全保障及环境保护 .............................................................................. 42 7.12 验收.............................................................................................................................. 43 7.13 审计.............................................................................................................................. 44 7.14 乙方放弃建设 .............................................................................................................. 45 7.15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 45 第 8 条 运营和维护............................................................................................................. 46 8.1 开始运营 ...................................................................................................................... 46 8.2 运营服务范围及变更 .................................................................................................. 46 8.3 运营服务基本要求 ...................................................................................................... 47 8.4 编制运营维护手册 ...................................................................................................... 49 8.5 服务暂停 ...................................................................................................................... 49 8.6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 50 8.7 运营维护承包商 .......................................................................................................... 51 8.8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 51 第 9 条 绩效考核机制......................................................................................................... 53 9.1 考核方式 ...................................................................................................................... 53 9.2 考核指标及修订 .......................................................................................................... 53 9.3 考核期间乙方的义务 .................................................................................................. 53 第 10 条 投资回报机制......................................................................................................... 54 10.1 收入构成 ...................................................................................................................... 54 10.2 可行性缺口补助核算公式 .......................................................................................... 54 10.3 可用性服务费 .............................................................................................................. 55 10.4 运维绩效服务费 .......................................................................................................... 57 10.5 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 59 10.6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间 .......................................................................................... 59 II 10.7 基准利率变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 59 10.8 政策性金融贷款的使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 60 10.9 专项资金或补贴的使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 61 10.10 税率明确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 62 第 11 条 开票和付款............................................................................................................. 63 11.1 账单和发票 .................................................................................................................. 63 11.2 逾期付款 ...................................................................................................................... 63 11.3 地点.............................................................................................................................. 64 11.4 货币.............................................................................................................................. 64 第 12 条 合作期届满时项目的移交..................................................................................... 65 12.1 移交日.......................................................................................................................... 65 12.2 移交范围 ...................................................................................................................... 65 12.3 移交准备 ...................................................................................................................... 66 12.4 移交主要程序 .............................................................................................................. 66 12.5 移交技术要求 .............................................................................................................. 67 12.6 移交标准大纲和移交标准手册 .................................................................................. 68 12.7 移交验收程序 .............................................................................................................. 68 12.8 最后恢复性检修 .......................................................................................................... 69 12.9 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 .............................................................................................. 69 12.10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 69 12.11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 70 12.12 保证、保险的转让 ...................................................................................................... 70 12.13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 71 12.14 人员和人员培训 .......................................................................................................... 71 12.15 移交后缺陷责任期 ...................................................................................................... 72 12.16 风险转移 ...................................................................................................................... 72 12.17 移交费用和批准 .......................................................................................................... 72 12.18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 73 12.19 其他.............................................................................................................................. 73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74 13.1 不可抗力事件 .............................................................................................................. 74 13.2 免于履行 ...................................................................................................................... 74 13.3 适用的例外 .................................................................................................................. 74 13.4 不可抗力的通知 .......................................................................................................... 75 III 13.5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 75 13.6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 76 13.7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 76 13.8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 .......................................................................................... 76 第 14 条 法律变更................................................................................................................. 77 14.1 法律变更 ...................................................................................................................... 77 14.2 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处理 .................................................................................. 77 14.3 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处理 .............................................................................. 78 14.4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 78 第 15 条 甲方的介入和场地出入权..................................................................................... 79 15.1 甲方介入的前提 .......................................................................................................... 79 15.2 介入的程序 .................................................................................................................. 80 15.3 介入的持续时间和范围 .............................................................................................. 80 15.4 甲方的介入 .................................................................................................................. 81 15.5 乙方在甲方介入期间的义务 ...................................................................................... 81 15.6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 82 第 16 条 一般补偿................................................................................................................. 83 16.1 乙方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 83 16.2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范围及补偿效果 ...................................................................... 83 16.3 补偿形式 ...................................................................................................................... 84 16.4 补偿的确定 .................................................................................................................. 84 16.5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或抵销的损失 .............................................................................. 84 16.6 乙方对一般补偿事件的通知和举证义务 .................................................................. 85 16.7 对一般补偿的协商 ...................................................................................................... 85 16.8 责任的限制 .................................................................................................................. 86 第 17 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87 17.1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 87 17.2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 87 17.3 不可抗力 ...................................................................................................................... 89 17.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 89 17.5 终止的一般后果 .......................................................................................................... 90 17.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 90 17.7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 91 17.8 提前终止 ...................................................................................................................... 92 IV 17.9 履约保函的到期 .......................................................................................................... 92 17.10 责任限制 ...................................................................................................................... 92 第 18 条 违约赔偿................................................................................................................. 93 18.1 违约.............................................................................................................................. 93 18.2 违约承担方式 .............................................................................................................. 93 18.3 违约行为的处理 .......................................................................................................... 93 18.4 违约赔偿 ...................................................................................................................... 94 18.5 免责.............................................................................................................................. 94 18.6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 94 18.7 减轻损失的措施 .......................................................................................................... 94 18.8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 95 18.9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 95 18.10 补救之累积 .................................................................................................................. 95 第 19 条 转让和担保............................................................................................................. 96 19.1 甲方的转让 .................................................................................................................. 96 19.2 乙方的转让 .................................................................................................................. 96 第 20 条 争议的解决............................................................................................................. 98 20.1 协商.............................................................................................................................. 98 20.2 诉讼.............................................................................................................................. 98 第 21 条 其他约定................................................................................................................. 99 21.1 管辖法律 ...................................................................................................................... 99 21.2 协议的解释规则 .......................................................................................................... 99 21.3 保密............................................................................................................................ 100 21.4 关于双方同意 ............................................................................................................ 102 21.5 不弃权........................................................................................................................ 103 21.6 继续有效 .................................................................................................................... 103 21.7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 103 21.8 通知............................................................................................................................ 103 21.9 缴纳税费 .................................................................................................................... 105 21.10 对文件的权利 ............................................................................................................ 105 21.11 反对不正当支付的声明 ............................................................................................ 106 21.12 协议文字和文本 ........................................................................................................ 107 21.13 生效............................................................................................................................ 107 附件一 实施机构授权文件......................................................................................................... 109 V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 110 附件三 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前期费用支付明细表..................................................................... 112 1、保税物流中心前期工作相关费用支付明细表 ............................................................. 112 2、其他前期工作相关费用支付明细表 ............................................................................. 113 附件四 绩效考核办法 ................................................................................................................ 114 一. 建设期考核 ................................................................................................................ 114 二. 运营期考核 ................................................................................................................ 115 绩效考核附表 1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建设期绩效考核表 .......................................... 118 绩效考核附表 2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运营期定期绩效考核表 .................................. 121 绩效考核附表 3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运营期不定期绩效考核表 .............................. 125 VI 前 言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0 年【】月【】日在吉林省通化市签署: 甲方: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务区管委会”),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通化市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市政府”)下属机构, 法定代表人:魏增福 职务: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党工委书记 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 会主任 和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系通化陆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 司”)与【中标人】按照中国法律依法合资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为加快启动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提高通化市的经 济发展和基础建设水平, 市政府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 市政府授权港务区管委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中标人名称】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工作,并于投标截 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港务区管委会委托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中标人名称】与产业公司依据中国法律于 2020 年【】月【】日在吉林省通 化市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名称】。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特此订立《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项目 PPP 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约定乙方融资、设计、投资、 1 建设、运营、维护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 PPP 合作期满后依据本协议 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不舍任何担保权益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 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2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本协议”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通化保税物流中心项目 PPP 协议》, 以及日后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 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 指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 13 条款所约定的含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适用法律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 解释,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 (b) 对乙方融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要求发生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的公历日。 “建设期” 自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十二个月。 “ 谨 慎 工 程 和 运 营 惯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 例” 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 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 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 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3 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 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 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 的运营。 “开工日” 指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指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可行性研 究报告(调整报告)》及其任何补充和修改。 “履约担保” 指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按照本协议第 3.4 条 款和第 17.9 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 保函)。 “批准” 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 PPP 经营权有关的融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 移交事项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 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若乙 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 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同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 【中标社会资本】按照本协议、《投标人须知》、《合 资经营协议》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 (b)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向甲方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 资文件得到市政府和/或甲方确认。 (c) 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 4 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履约担保和其他文件, 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担保相关的文件。 “市政府” 指通化市人民政府。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 致以较后的日期为生效日。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社会资本】依照《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 “投标文件” 指【中标社会资本】在本项目社会资本采购的公开招标过程 中向甲方和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应甲方或评标 委员会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 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所计 算得的利率。 “项目设施” 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乙方进行设计、建设、运营、更 新、移交的工程,包括与其运行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 件、装置等。 “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第 16.1 条款约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 件。 5 “ 移 交 缺 陷 责 任 指具有本协议第 12.15 条款所约定的含义。 期”/“缺陷责任期” “移交日” PPP 合作期届满时的移交日指 PPP 合作期终止日的次日,提 前终止时的移交日指第 17.6 条款约定的日期。 “运营期” 指本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间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日开 始至满一年之日止,以此类推。(如正式运营日为 2020 年 4 月 9 日,该截止日期应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以此类 推)。 “运营月” 指运营期间任一个月份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正式运营 日开始,至满一个月之日止,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 1 日开始,至 PPP 合作期结束之 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正式运营日” 指全部工程均完成建设竣工验收,且乙方申请获得甲方对全 部工程开始运营的书面同意后,乙方申请的当日日期为正式 运营日(含当日)。 “政府部门” 指: (a)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 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机构。 (c) 通化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机构。 6 “终止通知” 依据本协议第 17.4 条款发出的终止通知。 “PPP 合作期”/“合作 指具有本协议第 2.3 条款约定的含义。 期” “PPP 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合资经营协议》” 指产业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通化保税物流 中心 PPP 项目合资经营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协 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协议的一 部分。 “《投标人须知》” 指本项目在公开招标过程向社会资本发售的《吉林通化国际 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 本采购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1.2 解释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7 1.2.2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不影响解释。 8 第 2 条 项目合作内容和期限 2.1 合作内容 2.1.1乙方负责本项目全部的融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乙 方可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PPP合作期届满后,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所有项目设施完好、 无偿、不设任何担保权益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1.2本项目具体建设范围和要求见本协议第7.1条款,项目的运营服务范围 和要求见本协议第8.2条款和8.3条款。 2.1.3本协议第2.1.2条款所约定本项目具体范围和建设内容须经双方一致同 意方可进行变更。 2.2 PPP经营权 经市政府同意,甲方授予乙方在 PPP 合作期内独家的 PPP 经营权: 2.2.1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设计、投 资、建设、运营、维护,行使、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开展保 税物流中心监管库房的保税物流经营活动(主要为监管库房租赁), 获得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以及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取甲 方所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2.2.2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在PPP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依据 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项目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 定机构。 2.2.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上述PPP经营权向甲方支付任何 PPP经营权授权费用。乙方在PPP合作期内享有唯一、独占的PPP经营 权和经营活动收费权,甲方在PPP合作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 任何部分的PPP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9 2.3 PPP合作期 2.3.1除依本协议约定PPP合作期缩短、提前终止或延长外,PPP合作期为从 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至第二十个周年届满之日。 2.3.2PPP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2.4 PPP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2.4.1在PPP合作期届满,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选择本项目的继续经 营者,如在PPP合作期内乙方履约记录良好且在甲方选择继续经营者 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继续经营本项目,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 权。但如依据届时有效法律需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继续经营者,乙 方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继续经营权。 2.4.2若在本项目PPP合作期届满前十二个月,甲方与乙方未就继续经营本项 目签署正式合同,则按第 12 条约定方式启动本项目移交程序。 2.4.3乙方应保证在PPP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保证在签署融资合同或 其他重大合同时告知合同相对方项目设施(包括与项目设施有关的 所有权益)将在PPP合作期满时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担保权益地移 交给甲方,协议相对方明确承诺无论基于何种法定或约定权利均不 因此主张撤销该等移交;保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解除在项目相关 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或限制(包括司法、税务等机关的查封、冻结); 保证在PPP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 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生效日: 3.1.1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 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1.2甲方已获合法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 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1.3若甲方在本协议第3.1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 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据第 18 条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 17 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生效日: 3.2.1乙方已依据中国适用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和 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 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2.2乙 方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亿 零 肆 佰 壹 拾 捌 万 陆 仟 壹 佰 元 整 (¥104,186,100.00)。股东分别为产业公司和【中标人名称/联合体各 方名称】。股权结构为产业公司股权比例为20.83%,【中标人名称/ 联合体各方名称】股权比例为79.17%;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为认缴额的 50%,股东各方依据股比同步实缴。 3.2.3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 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 11 3.2.4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 许可(需本协议签署后方可办理的除外),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 方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 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 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5若乙方在本协议第3.2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 不准确,甲方有权依据第 18 条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 17 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不限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法定权力 3.3.1本协议不限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法定权力。 3.3.2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本项目的融资、设计、投 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和协议项下的PPP经营权进行监管。 3.4 履约担保 乙方在第3.4条款、第17.9条款项下向甲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如提交非保函 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信息由甲方指定。如采用履约保函方式, 履约保函应依据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出具,甲方应作为上述履约保函的 受益人,且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机构应得到甲方书面认可。本协议所称履 约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建设履约保证金(或建设履约保 函)、运营维护保证金(或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护保证金(或移交维 护保函)。 3.4.1非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 12 Y1 = L1 … 10 其中:Y1 为移交维护保证金金额;L1 为建设履约保证金金额;M 为合作期 年数,即二十年(或调整后的合作期); 、 、 、 分 别为由通化市统计局公布的 PPP 合作期第 M-2、M-3、2、1 个运营年当地 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移交维护保证金根据上述公式进行调整,在乙方递交 移交维护保证金后,甲方退还乙方运营维护保证金。 3.4.2履约保函的类型、金额 W = 10 13 = 1, 2, 3 … … 其中:W5n+1 为第 5n+1 个运营年乙方需要缴纳的运营维护保函金额;W5n-4 为 第 5n-4 个运营年乙方需要缴纳的运营维护保函金额;CPI5n、CPI5n-1、CPI5n、CPI5n-3、CPI5n-4 分别为通化市统计局公布的第 5n、5n-1、5n-2、5n-3、5n- 2 4 个运营年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第 5n、5n-1、5n-2、5n-3 个运营年的 运营维护保函金额均为第 5n-4 个运营年的运营维护保函履约金额。 Y2 = L2 … 10 其中:Y2 为移交维护保函金额;L2 为建设履约保函金额;M 为合作期年 数,即二十年(或调整后的合作期); 、 、 、 分别 为由通化市统计局公布的 PPP 合作期第 M-2、M-3、2、1 个运营年当地居 民消费物价指数。 3.4.3履约保函有效期 14 i. 在PPP合作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有效期应至本协议第 12.15条款所约定的移交后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 ii. 在协议依据第 17 条的约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 成为最后一份保函,其有效期应依据第17.9条款的约定延长或缩短。 3.4.4履约担保的兑取 15 3.4.5恢复履约担保的金额 若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扣除或兑取履约担保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 保证金被扣除或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履约担保金额补充 至第 3.4.1 条款和第 3.4.2 条款中约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 履约担保金额的证明。 3.4.6履约担保的解除 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之日,在扣除或兑取完由该份履约担保的所有款项, 并清偿完该份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 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履约担保,并将该份履约担保的余额退还 给乙方。 3.4.7甲方行使兑取履约担保的权利不妨害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 权利,并且乙方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4.8对履约担保资金提取的异议 若乙方对于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扣除或兑取履约担保内资金存在异议, 则应按照第 20 条的约定予以解决。若乙方通过第 20 条的约定最终确 16 定:(i)其原本不应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ii)甲方从任何担保 内实际提取的资金超出了乙方基于本协议应承担的损失,则甲方应依据双 方协商结果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其原本不应提取的任何担保内的资金,连 同截至实际偿还日该等不应提取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额偿还予乙方。 3.5 保险 3.5.1乙方购买保险 PPP 合作期内,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购买和维持 本协议第 3.5.2 条款和第 3.5.3 条款所列保险,该保险费用应计入计价总 投资,并分别计入建设期总投资及运营期运营成本中。 3.5.2建设期的保险 i. 责任范围:在项目建设、安装、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就工 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 所有一般和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其他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或因施工 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 ii. 保险金额:工程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 iii. 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完工日及其后的十二个月。 iv. 被保险人:乙方、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甲方及 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 可保利益)。 17 3.5.3运营期的保险 i. 投保范围:构成项目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零备件和其他 材料。 ii. 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项目设施、设备、 零备件和其他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 保风险。 iii. 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iv.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v. 被保险人:乙方、甲方以及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 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i. 责任范围: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或损坏所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ii.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每年续延。 iii. 被保险人:乙方、甲方以及甲方或乙方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 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iv. 受益人:乙方(优先)、甲方。 3.5.4保险金的使用和存放 18 3.5.5甲方的同意 3.5.6共同被保险人及赔偿 甲方应为本附件中所有适当注明的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 一)。乙方应与保险商约定该保险商放弃在本附件中约定的全部保险项下 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无论甲方是否为该 等保险项下被保险人。 3.5.7保险商及保险单据 乙方应向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 19 司投保,并应保证保险应当满足本协议第 3.5.2 条款和第 3.5.3 条款的要 求且保证保险单有效。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复印件或者保险公司的证 明文件,证明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获得了保险单。同时向甲方提供保险费 已付凭据的复印件。 3.5.8索赔及协助通知 双方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 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 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双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当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 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不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 的任何信息。 3.5.9通知甲方 就依据投保的所有保险,对于任何责任范围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 /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制的任何减少, 乙方应促使保险商在此类取消、终止、期满、中止、改变或减少生效之前 至少三十日通知甲方。 3.5.10未维持保险 20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制定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 和验收标准)。 4.1.2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和进度进 行修改或变更。其额外所产生的费用,若不能计入总投资或导致超概 的,由甲方承担。 4.1.3运营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行业规则和 运营维护惯例制定或变更运营标准。 4.1.4若发生乙方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内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协 议约定采取扣减或兑取履约担保、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协议 等措施。 4.1.5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 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 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6甲方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 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本协议约定需保密的除外),接受公众监督。 4.1.7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范围 包括但不限乙方的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 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等方面。 4.1.8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 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4.1.9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21 4.1.10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4.1.11为公共利益或国防安全,甲方有权介入本项目进行管理或提前终止 PPP经营权,但需支付乙方相关损失。 4.1.12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经营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制定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并据此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标准。 4.1.13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4.2.2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PPP经营权提前终止的 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PPP经营权在整个PPP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维护PPP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PPP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 PPP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擅自、无故终止PPP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 式减少PPP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PPP经营权的行使。 4.2.3若乙方已经及时、正确地向甲方提交了本协议约定的申请、要求和文 件,并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 条件,甲方应给予(仅限于甲方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行政管 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甲方 给予的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第4.4.2条款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 义务。 4.2.4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 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 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如本项目获得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 励资金,甲方应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资金性质及时足额用于本项目。 22 4.2.5在PPP合作期,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工程开 工建设前向乙方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 4.2.6协助完成本项目尚未开展的前期工作。 4.2.7因甲方要求或原因导致项目关键工期的延误,建设期及合作期限相应 顺延。 4.2.8因甲方要求或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乙 方合理补偿。 4.2.9甲方应确保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甲 方协调市财政部门将本项目涉及的财政支出纳入通化市人大批准的 市直(含港务区)财政预算,列港务区支出,保障项目政府支付资金 的落实。 4.2.10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 4.2.11本协议提前终止时,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 金额。 4.2.12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本项目PPP经营权项下融资、 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从甲方取得可行性缺 口补助,并开展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主要为监管库房租赁服务)的独 家和排他权利。 4.3.2对于归属乙方的收益权,仅在为本项目融资目的下,经甲方书面同意, 报政府审批后,乙方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结构化 融资。 23 4.3.3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由甲方支付的可行性 缺口补助。 4.3.4若甲方要求、市政府原因或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乙方建设 或运营成本增加,且乙方未能从其他途径或形式获得补偿时,乙方有 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4.3.5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或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本项目提前终 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4.3.6距PPP合作期正常终止日12个月前,如果市政府或甲方决定仍采用PPP 方式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与甲方就PPP经营 权签署新的协议的优先权。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乙方在 PPP 合作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4.4.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4.4.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关部门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开展 业务的所有批准,并履行本协议范围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上述 批准应在PPP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4.4.3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融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义务。 4.4.4根据甲方确定的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若有重大设 计变更应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4.4.5乙方在建设期内,按照本协议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项目 建设,承担建设相关的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 期保险。 4.4.6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关键工期的延误,建设期及合作期限相应顺延, 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 4.4.7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设计标准、养护、管理规范及本协议约定的 运营维护标准提供服务。 4.4.8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运营和维护项目设 施,运营维护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同时,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 和维持合理的运营及维护保险。 4.4.9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政 府方认可的担保机构或银行等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4.4.10乙方应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 定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甲方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依据本协议 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4.11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重大经营事项。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 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个 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4.4.12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25 4.4.13在PPP合作期结束后,乙方将本项目所有设施完好、无偿、不设任何 担保权益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6 第 5 条 前期工作、融资和融资交割 5.1 前期工作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项目的获批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双方对项目相关各 项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5.1.1甲方负责或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完成项目设施范围内现场的征地、 所有地上物拆迁、原有管线迁改等工作。 5.1.2甲方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 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供应,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依法办理完成项目的项目法人变 更程序,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1.4甲方或其相关方已完成或正在开展的前期工作详见附件三 甲方及其 指定机构前期费用支付明细表,对于尚未完成费用支付的项目,乙方 应与甲方或其相关方以及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受让 甲方或其相关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上述 事项。自上述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履行该合同项下 权利义务,乙方应认可、接受上述合同的所有工作成果。 5.1.5乙方应自行开展除第5.1.4外其他项目建设的必要前期工作,甲方应提 供必要的协助。 5.2 前期费用 5.2.1甲方及其相关方因承担本协议第5.1.4条款中的前期工作所花费的费用 (详见附件三 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前期费用支付明细表,具体金额以 甲方最终确认的为准)由乙方承担并在本协议生效且融资到位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一次 27 性支付,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前,应向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或合法 票据,该费用据实结算。 5.2.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5.2.1条款的约定支付给甲方相关费用,且在甲 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扣除或兑取 履约担保。 5.3 融资 5.3.1乙方的融资义务 5.3.2资金管理 28 5.4 融资交割 5.4.1自本协议生效日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甲方在适用法律 法规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应协助乙方获得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政府 文件。 5.4.2如因甲方原因(包括无法获得PPP项目相关合法性手续或依据适用法律 应取得的行政性批复或甲方另行提出的融资要求等),乙方未能按第 5.4.1条款要求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要求完成时间相应延期。融资 交割完成时间最多不迟于因甲方原因影响消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4.3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 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 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5.4.4除本协议第5.4.2条款或第 13 条或第 14 条情形外,若乙方未能在生 效日后三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个工作日内 29 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日内仍 未完成或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则甲方有权适用本协议第 17 条终 止本协议,扣除或兑取履约担保作为乙方违约金。 30 第 6 条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迁 6.1.1甲方应负责项目工程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6.1.2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临时用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 担,并计入总投资。 6.2 土地使用权 6.2.1项目用地范围为本项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载明的用地范围。 项目最终用地范围边界及面积以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 动产登记证载明为准。 6.2.2在甲方的配合和协助下,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保税物流中心土地 使用权,并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 关税费,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6.2.3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适用法律要求缴纳的税费及 其他费用。 6.2.4合作期结束后,乙方将项目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与项目设施一并 移交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或由土地收储部门进行收回。 6.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6.3.1乙方仅能将本协议第6.2条款的土地用于本协议项下的PPP经营权的实 现,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项下PPP经营权之 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3.2合作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本项目 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 本协议第6.2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 31 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出借、单独用于抵押或提供融资担保 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6.3.3乙方应当依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协议 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件要求,合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之规定、本协议之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之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 的损失。 6.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6.4.1乙方已察看现场,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乙方接受该等 土地的现状,并确认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PPP经营权的目的 使用。 6.4.2甲方确认乙方对所使用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 承担责任,但需乙方整治的,由乙方负责整治,所产生的相关整治费 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本协议生效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作为 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乙方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 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32 第 7 条 项目建设 7.1 建设内容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本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建设,工程具体建设范围 及内容详见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7.1.1保税物流中心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工程新建一座占地 82014.18 平方米的保 税物流中心(B 型),包含 5 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 72124.40 平方米,其中包含:保税大厦 1 栋,地上九层,半地下一层,总 建筑面积 12057.77 平方米;主卡口 1 栋,位于保税大厦东侧,建筑面积 2745.65 平方米;监管仓库 3 栋(二层),建筑面积 57320.98 平方米。另 外,建设海关监管查验场 1 个,面积为 2597.40 平方米;以及海关要求建 设的卡口、围墙、巡逻通道及其他监管设施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厂区配套雨 污水系统、给水、电力等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可研总投资估算 41030.41 万 元,其中建设投资 39038.76 万元,建设期利息 1715.86 万元,流动资金 275.80 万元。 7.2 建设标准 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吉林省、通化市适用的相关标准、规 范和规定及经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批复或书面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 7.3 建设进度 7.3.1进度计划及报告 33 7.3.2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i. 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ii.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iii.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 影响; iv.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7.3.3进度延误 34 i. 不可抗力事件; ii. 因拆迁或供地工作未按计划完成; iii. 甲方或市政府方的原因; iv.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 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v. 乙方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但因市政府部门怠于履 行职能导致本项目欠缺必要批准文件; vi. 因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本项目工程建设若继续推进将构成直接 违法; vii. 乙方或第三方原因。 i. 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对时间进度可能造成的影 响; ii. 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iii. 甲方在收到书面延期申请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未对要求的延期书面表示 异议,则视为甲方同意该申请。 35 7.4 设计、勘察 7.4.1设计、勘察工作 甲方及其相关方已完成本项目的部分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服务合 同以及该等服务费用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协议第 5.1 条款。 7.4.2设计变更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方案和变更并承 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7.4.3设计文件变更的批准 7.4.4乙方在设计工作中的责任 36 i. 承认甲方和/或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对 设计文件的变更的书面同意)所做的任何审查、批准不得解除或减轻乙 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甲方和/或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 建设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工程或建设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ii. 不得因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而免除乙方对本项目建设 工程设计承担全部责任; iii. 应对本项目建设工程及其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 部责任。 7.5 施工 7.5.1本项目工程的建设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乙方应确保按《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或届时适用的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报甲方同意并备案。 7.5.2中标社会资本(乙方股东)具备施工总承包所需的资质,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的,乙方可将具备建设条件的股东方相关资质等报甲方确认并 备案,经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乙方可直接委托该股东作 为施工总承包商实施本项目的施工。 7.5.3中标社会资本(乙方股东)若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乙方应根据 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担任项目工程施工总 承包商,乙方应邀请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总承包商选取的评审 和评标,并将总承包商的有关资质和公司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 7.5.4乙方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并明确,施工总承包商如需将项目工程 非主体部分对外分包,分包之前必须报甲方批准,分包前由甲方或其 指定的相关部门对分包资质要求等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依法选 择具备专业资质的分包商进行分包。分包完成后,要向甲方备案。甲 方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分包商资质等事项的审核,并不构成对乙方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减免。 37 7.5.5乙方和承包商必须依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7.5.6在项目开工日之前,乙方应依据第7.5.5条款制定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 执行该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7.5.7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 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7.5.8乙方应当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 甲方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 7.6 监理 7.6.1乙方应当依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 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相关采购文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邀请甲方 和有关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监理单位招标的评审和评标,甲方应书 面认可乙方选定的监理单位,且乙方应将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公 司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 7.6.2乙方应在每月的十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 月报。乙方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供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 7.7 设备采购 7.7.1关键设备和材料应由乙方以适用法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采 购前,乙方应将采购需求、供货商资格等文件或采购文件报甲方和市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实施采购。 38 7.7.2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参数进行设备的采购, 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设备供应商,设备的选用须达到行业规范 标准,确保选用设备能够安全运营。 7.7.3若中标社会资本(乙方股东)具备有关设备成套供应业绩或生产能力、 产品质量、信誉等,经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直 接向中标社会资本进行设备采购。 7.8 工程协调和管理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为项目工程服务的、甲方 已确定的设计、勘察及关联合同单位等。同时乙方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 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 工程顺利实施。 7.9 变更 7.9.1甲方要求的变更 39 i. 甲方自行审核的,审核时间自乙方报送相关材料起始不多于七日; ii. 甲方组织专家审核的,审核时间自乙方报送相关材料起始不多于十五日; iii. 如甲方认为审核涉及问题重大,有权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并通知乙方,但 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iv. 在以上报送本条提及相关变更材料后十五日后未收到甲方的审核回复, 则视为甲方已审核通过该变更相关材料,但甲方有权延长审核时间的情 况除外。 7.9.2乙方要求的变更 40 7.10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建设期) 7.10.1乙方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的 复印件报送甲方备案: 7.10.2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1 7.10.3有关检查的资料 7.10.4甲方有权在项目开始运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不符 合相关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 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 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7.10.5若乙方认为甲方书面通知存在错误,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据。如乙方不能证明甲方的书面通知存在错误,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承担相关费 用。 7.10.6不可免除 甲方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乙方不符合本协议约 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7.11 文明施工、安全保障及环境保护 7.11.1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适 用法律、法规。 42 7.11.2乙方应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从开工日起至完 工日止,乙方应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为邻近地区 的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市政路网、人行道、防护及围 栏。 7.11.3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 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 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 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果乙方不能从 其依法可以获得的国家补偿金额中得到全额弥补,则由甲方按照第 第 16 条款规定进行一般补偿。 7.12 验收 7.12.1工程验收 7.12.2验收通知 43 7.12.3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收工程建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工程验收的行为均不 解除乙方就工程的缺陷或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也不 影响市政府相关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工程建设的权利。 7.12.4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在项目开始运营后两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述资料: 7.13 审计 7.13.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对本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甲 方应自行承担审计相关费用。 7.13.2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有关部门提供项 目的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档案。在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 下,甲方应协调指定的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第10.3.4条 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4 7.13.3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甲方应与乙方调整可用性服务费。调整方 法按第10.3条款执行。 7.14 乙方放弃建设 7.14.1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则乙方将被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7.14.2如果乙方依据第7.14.1条被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甲方有权全 额扣除或兑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并终止本协议。 7.15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7.15.1乙方出现放弃项目工程建设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取代 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7.15.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 理的协助,以确保本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7.15.3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依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 担了乙方的义务。 7.15.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 乙方承担。 7.15.5若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并表达了可以继 续建设的意愿,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 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45 第 8 条 运营和维护 8.1 开始运营 8.1.1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申请确认 项目工程完工并开始项目的运营,同时建议项目开始运营的日期;如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本条提及的项目工程完工及开始运 营的申请,则造成的运营日延后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1.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等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8.1.3在乙方获得甲方对项目开始运营的书面同意后,乙方申请运营当日日 期视为正式运营日。 8.1.4若因项目存在较大施工、运营准备等缺陷,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项目 运营的申请,则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项目运营的书面通知后, 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 请开始运营日。 8.2 运营服务范围及变更 8.2.1运营服务范围 服务期内,乙方的运营服务范围以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具体包 括: 46 8.2.2运营服务范围变更 若经甲方同意或实施致使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所变更(例如增加额 外设备或软件),则第 8.2.1 条款项下的乙方运营服务范围相应变更。若 因上述甲方同意的或实施的变更导致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乙方可根据第 16 条获得一般补偿。 8.3 运营服务基本要求 8.3.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 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3.2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工程的运营和 维护质量。 8.3.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依据下列规定和要求提供第8.2条款 约定范围内运营服务: 47 8.3.4乙方应按照下述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包括: i. 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 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并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ii. 每季度之后的十日之内,提交上一个运营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iii. 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 的其他资料。 8.3.5在开始正式商业运行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并 且按不低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和要求预测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 重置的时点、设置更新或重置的标准,且应于运营期每年第四个季度 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技术改造和维护计划,将其技术改造、扩建工程 和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以及计划内暂停的天数等通知甲方。 8.3.6乙方应积极处理运营服务范围内的公众、企业投诉,甲方收到的相关 投诉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内处 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甲方。 48 8.4 编制运营维护手册 8.4.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8.4.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8.5 服务暂停 8.5.1乙方暂停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服务的,乙方必须报经甲方部门 审查和批准。 8.5.2计划内暂停服务 49 8.5.3计划外暂停服务 8.6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场地,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检查对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乙方应 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甲方检查监督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8.6.1甲方检查乙方是否依据第8.3条款的要求开展项目的运营维护。 8.6.2甲方检查乙方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 8.6.3甲方检查监督乙方是否按运营维护手册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装备、备 品备件及材料等。 50 8.6.4甲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现场作业和作业纪录。 8.6.5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营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 8.7 运营维护承包商 8.7.1乙方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决定选择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 责项目运营维护的,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 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一家在同类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 运营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备案。在此情形下,乙方仍具有以下 义务: 8.7.2或者,乙方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 用和风险。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 例运营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 行运营维护。 8.8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8.8.1若乙方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与本协议第 8 条款项下约定不符,且上述 情况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则甲方有权针对任一不符情 形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 施予以纠正。 8.8.2若乙方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与本协议第 8 条款约定不符,但上述情况 是甲方、市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降低该 51 等情况的影响,且双方应就上述情况的整改方案进行协商,乙方应按 双方同意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若乙方未按 上述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则甲方有权执行第8.8.3条款。若上述情 况是甲方、市政府方原因所导致,则乙方有权在完成上述整改后按第 16 条获得一般补偿。 8.8.3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 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就上述违约情形下甲方发出的整改通 知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甲方就乙 方同一违约情形发出多次整改通知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若乙方未在 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支付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担 保中扣除或兑取相应金额,或从当期或下期的甲方付款中直接扣除。 甲方可以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 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8.4甲方应向乙方开具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 详细清单,若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 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兑取相应款项,履约担保 剩余金额不足的则从当期或下期的甲方付款中直接扣除。 52 第 9 条 绩效考核机制 9.1 考核方式 9.1.1绩效考核由甲方负责牵头实施,对本项目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及运营 期绩效考核。 9.1.2建设期绩效考核采用一次性考核方式,对乙方建设绩效水平进行考核,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照要求提交 违约金,甲方有权扣减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 9.1.3运营期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 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全部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和可用性服务 费挂钩。 9.1.4绩效考核方法详见附件四 绩效考核办法。 9.2 考核指标及修订 本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件四 绩效考核标准,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以及远期的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相关考核评分项、 分值权重及考核标准进行调整,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 定。 9.3 考核期间乙方的义务 无论是建设期考核还是运营期考核,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 的考核工作,向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依据甲方及相关 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修复缺陷,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协议约定的第 8 条项下条款以及第 9.2 条款的要求,否则甲方可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 保项下的相应金额自行修复设施。 53 第 10 条 投资回报机制 10.1 收入构成 10.1.1乙方在运营期间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的收入,包括: 10.2 可行性缺口补助核算公式 10.2.1运营期间,每期(每半年为一期,下同)甲方向乙方应支付的可行性 缺口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每期可用性服务费+ 每期运维绩效服务费)×绩 效支付比例- 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其中: 每期可用性服务费— —依据本协议第 10.3.2 条款确定; 每期运维绩效服务费— —依据本协议第 10.4.2 条款确定; 绩效支付比例——根据本协议附件四 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依据本协议第 10.5.2 条款确定。 10.2.2每期可用性服务费、每期运维绩效服务费、及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 用者付费)的计费起止日: 54 10.2.3根据乙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当期(半年期)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小于0时,小于0的部分应按比例返还甲方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返还 比例为70%。 10.3 可用性服务费 10.3.1可用性服务费,指自正式运营日起乙方为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 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 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0.3.2 第10.2条款中的每期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可用性服务费=计价总投资/招标文件中所载总投资×社会资本方所 报每期可用性服务费 其中: 55 10.3.3若在甲方应支付某期可用性服务费时,项目的计价总投资尚未经政府 审定,则在确定之前以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的报价为基准结合项目 当期绩效支付比例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在计价总投资明确之后,根据 已经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与应付的可用性服务费的差额调整下一期 应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 10.3.4项目的计价总投资的核定方法 项目的计价总投资依据下述原则进行核算,甲方在确定项目的计价总投资 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6 10.4 运维绩效服务费 10.4.1运维绩效服务费,指自正式运营日起乙方为维持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 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 57 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包含更新、大修投资)、 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0.4.2第10.2条款中的每期运维绩效服务费计算如下: 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的首期(半年期)运维绩效服务费进行报价, 即人民币【】万元(¥【】); 10.4.3运维绩效服务费调价机制 以社会资本首期(半年期)运维绩效服务费,即人民币【】万元(¥【】) 为基准,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水平对后续付款期内的保税物流中心运维绩效 服务费付费进行调整,调价方式如下: = 10 = 1,2,3 … … 其中: ——第 3n+1 年同期运维绩效服务费; ——第 3n-2 年同期运维绩效服务费; 、 、 ——由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第 3n-2、3n-1、3n 个 财务年度由通化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如第 X 期运维绩效服务费处在 3n 和 3n+1 个财务年度期间,则从 X+1 期运 维绩效服务费进行调整。 58 10.5 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10.5.1每期资产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指乙方通过本项目监管库房出租、 设备租赁及办公楼租赁等获取资产经营收入。 10.5.2乙方每年资产经营收入不应低于618万元。若当期(半年期)资产经营 收入大于等于约定每年最低资产经营收入(即618万元)的一半,则 当期(半年期)资产经营收入据实结算,若当期(半年期)资产经营 收入小于约定最低资产经营收入的一半,则当期(半年期)资产经营 收入按照约定最低资产经营收入的一半结算。 10.6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间 10.6.1运营期间,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每六(6)个月支付一次,分别于每 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进行支付。 10.7 基准利率变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调 = 现 基 1 1 ∅ 现 基 ∅ 1 1 ∅ 基 ∅ 其中: 调 ——调整后的每年可用性服务费; A_基——调整前的每年可用性服务费; P——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的,该调 整年或该运营年之前最近一个调整年的上一年末乙方剩余未偿还贷 59 款本金,P 的最大限额为乙方已按(应按)在“等额本息”方式进行 实际还款的本金总金额与乙方期初贷款全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n ——自该调整年或该运营年之前最近一个调整年前的最后一个还 款日后,根据乙方的融资合同所计算的剩余还款年限。上述还款日以 及融资合同的剩余还款年限应以乙方所签订的最长且金额较大的融 资年限合同为准; 现 ——为调价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基准利率; 基 ——中标社会资本提交投标文件前一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为 4.9%; ∅——实际融资利率相对投标时基准利率的比例,但该比例大于 1.2 时,取值为 1.2。 10.8 政策性金融贷款的使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10.8.1若本项目可利用政策性金融贷款融资,则各方应积极争取,并在利用 政策性金融贷款可行并优于乙方融资方案(主要考察融资成本是否 减低,是否对项目财务生存能力造成负面影响等方面),且得到相应 政策性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提下,本项目应优先使用政策性金融贷款 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10.8.2利用政策性金融贷款资金所节约融资成本及相应投资回报应在可行 性缺口补助中相应扣除。 60 10.8.3具体各年扣除金额应在以计价总投资调整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 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中标社会资本在其投标文件中所载财务 模型,以政策性金融贷款置换对应债务融资方案,在资本金内部收益 率不变的前提下,计算所得各年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与 原始各年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差即为扣除额。 10.8.4各笔政策性金融资金所计算的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扣减 额之和即为当年本项扣减额。 10.9 专项资金或补贴的使用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项目专项资金或补贴多用于补贴项目建设资金或补贴项目服务付费。具体 使用应以专项资金或补贴使用要求确定。 10.9.1用于补贴项目建设资金。 其中: A——补贴和专项资金金额; i——乙方实际贷款利率,但不应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20%; jm——合作期; jo——建设期。 61 A——补贴和专项资金金额; i——乙方实际贷款利率,但不应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20%; jm——合作期; jx——合作期内,补贴资金下达年,即合作期第 jx 年下达补贴。 10.9.2用于补贴项目服务付费。 当年各类服务付费补贴资金额之和即为当年该项扣减额。 10.10 税率明确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10.10.1中标社会资本在本项目招标阶段计算报价时,考虑政府支付的可行 性缺口补助增值税税率为6%,建安费增值税税率为9%,设备购置增 值税税率为13%,工程其他费增值税税率为6%、租赁收入增值税税 率为9%、城市建设维护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2%、所得税率为25%、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率为10%,以上税率为 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的报价依据。 10.10.2运营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进 行抵扣。在PPP合作期间,因国家财税制度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税费变 化,甲方予以认可并作为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基础。若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税务机关的命令或要求,本合同任何一方有义务代扣代 缴其他方应承担的税费时,应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62 第 11 条 开票和付款 11.1 账单和发票 11.1.1乙方应在项目开始运营之日后的每年五月、十一月前五(5)个工作日 内以及PPP合作期结束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结合附件四 绩效考 核办法完成确定的绩效支付比例,按照第 10 条计算可行性缺口补 助,向甲方开具账单(付款通知,包括价格调整依据、方法等),同 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11.1.2甲方在收到账单后依据第 10 条款项下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方法、 附件四 绩效考核办法以及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对上述账单进行审核。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账单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 账单的付款金额或对账单的任何异议;若甲方未在收到账单后十五 (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则默认甲方同意上述账单的全部内容。 11.1.3若甲方对账单的任何部分有异议,乙方应当及时给予书面解答,若乙 方已经充分履行解答义务,且双方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对 账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根据第 20 条履行争议解决程序。 11.1.4甲方若同意上述账单,则应在收到账单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经 审核后无争议的金额通知通化市财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在收到通知 后在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经审核后的款项拨付甲方,由甲方支 付给乙方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乙方。 11.1.5乙方应在收到每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款项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或其指定机构开具发票,确认收款。 11.2 逾期付款 11.2.1若因甲方或市财政局的原因,未能按照11.1条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 付款项,双方可协商延长付款期,但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若超过六 63 十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按违约利率按 天以单利方式计算,计息期间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 到款项之日止。 11.2.2就第11.1条款项下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依据第 20 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应协调 市财政局支付给乙方相应金额,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按违约利率 按天以单利方式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市财政局支付,则乙 方应立即归还给市财政局,或由甲方选择协调市财政局从应支付的 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并应从支付之日起到返还或扣除差额之日 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按天以单利方式计息。 11.3 地点 11.3.1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 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告 知对方收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本协议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 11.3.2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的处所应在项目所在地,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 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11.4 货币 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64 第 12 条 合作期届满时项目的移交 12.1 移交日 本项目移交日指 PPP 合作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 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12.2 移交范围 12.2.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担保权益地移交: i. 项目设施(包含再投资形成的设施); ii.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iii.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协议的利益(只要 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12.2.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担保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 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担保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 在移交前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12.2.3为防止移交不能,乙方在PPP合作期内签署融资合同或其他重大合同 时,需在该等合同中明确项目设施(包括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权益) 65 将在PPP合作期满时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担保权益地移交给甲方, 合同相对方在该等合同中承诺无论基于何种法定或约定权利均不主 张撤销该等移交;乙方保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 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或限制(司法、税务等机关的查封、冻结)。 12.3 移交准备 12.3.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与乙方应在PPP合作期届满前十二(12)个月,组 建项目移交工作组,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在移交日的三个月前确定本 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依据技术标准进行的 功能测试方案 、可能进行的恢复性修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 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 12.3.2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在移交日前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 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 乙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护担保。 12.3.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与乙方共同明确移交本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 详细安排,以及项目设施、档案资料、人员的详细清单,明确双方移 交事项负责人。 12.4 移交主要程序 12.4.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与乙方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 确认无误签署交接确认书。 12.4.2乙方自行完成必要的财务处理。 12.4.3乙方协助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完成项目内全部资产的权属变更。 12.4.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办妥权属变更登记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并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66 12.5 移交技术要求 于移交日,本项目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67 12.6 移交标准大纲和移交标准手册 12.6.1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参照本项目相关资产移交的标 准,除了依据本协议第3.4条款提交的移交维护担保以外,乙方应在 运营日之前,在符合上述移交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本协议或双方另行 约定的移交标准在运营日之前制定移交标准大纲,并由乙方报甲方 批准。移交标准大纲应至少包括本项目建构筑物实物及设施以及能 使本项目在移交时仍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的功能指标。 12.6.2在移交标准大纲的基础上,乙方还应制定移交标准手册,移交标准手 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 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并需要在运营期内作为动态文件分次进行内 容增补,在每次重要内容增补后报甲方备案。 12.6.3在本条项下的移交程序启动时,本协议第12.3条款所约定或后续修改 的移交技术要求应作为乙方向甲方进行移交时的技术考核依据,而 移交标准大纲和移交标准手册应作为本项目客观情况的描述性文件。 12.7 移交验收程序 12.7.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对移交技术标准的约定,编制移交检验报告,并提 交甲乙双方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乙方聘请的专家须经甲方 的同意。 12.7.2乙方应依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相关修改、改正及其他未完成 的事项,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确认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之约定进行移交。有关移交验收程序产生的争议通过移交委员 会解决。 68 12.8 最后恢复性检修 12.8.1不早于移交日之前九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检修,但此检 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四个月完成。检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 交委员会确定。 12.8.2通过最后恢复性检修,乙方应确保本项目范围内所涉及所有设施、设 备正常。 12.8.3若乙方不能或不愿依据第12.8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甲方可以兑 取移交维护担保自行进行检修。 12.9 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设施: 12.9.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技术要求、安全和环境要求。 12.9.2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更新,得到良好维护, 正常磨损除外。 12.10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12.10.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 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乙方于交付 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 技术规格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零配 件、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及具体价格。 12.10.2如乙方未按照第12.10.1条款提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 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甲方有权扣减或兑取移交履约担保购买该 等备品备件。 69 12.11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12.11.1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其拥有的,以及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所需的所 有技术、知识产权、软件(若此等软件含有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且 乙方在使用该等软件上有任何期限的限制,则就移交日至此等期限 届满前,甲方有权免费使用该等软件;就该等期限届满后至项目设施 移交后的两年内,乙方应按照本条的约定确保甲方有权使用该等软 件),无偿移交及转让给甲方,并确保甲方不会因使用该等技术、知 识产权、软件而遭受侵权索赔。 12.11.2就乙方以许可或分许可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 施所需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软件,乙方应负责取得该等技术、知 识产权、软件的权利人的许可,在移交日后将该等技术、知识产权、 软件继续许可给甲方使用,但因此产生的使用该等技术、知识产权、 软件的相关许可费用,由甲方承担。 12.11.3就乙方有偿从任何第三方取得的软件,乙方在订立有效期可能超越 移交日的许可使用协议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向有关第三方争取有利条款,积极争取在项目 设施移交给甲方时及之后的两年内获得该等软件的有偿许可使用权; 上述两年之后,甲方应自行与该等第三方协商相关软件的使用事宜。 12.11.4如本条款所述第三方系乙方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则不适用本协议第 12.11.1、12.11.2、12.11.3条款。乙方及乙方股东应确保甲方有权继续 无偿使用该等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12.12 保证、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 及保证,以及所有的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本项目设施、设备 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双方另有约定 70 的除外。 12.13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以第 12.9 条款、第 12.12 条款为前提,乙方在订立有效期可能超过移交 日的合同前,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向甲方移 交项目设施时, 12.13.1对于已经取得甲方前述同意的,乙方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的仍在有效 期限内的与移交给甲方的项目设施有关的相关服务、维修、保养、采 购等合同(为避免疑义,该等合同不包括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 同),甲方应自移交日起全面承继,并承担和享有此等合同项下义务 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包括乙方在正常终止日 或任何续期届满之日前发生的应收权利和应付义务。甲方对于转让 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市政府或其指定 机构使之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12.13.2对于移交日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合同,在移交时,甲方有权 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若甲方决定继续履行,乙方应使相关合同项下的 权利义务由甲方承继;若甲方选择不履行,则乙方应解除该等相关合 同,因解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2.14 人员和人员培训 12.14.1不迟于移交日前八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雇 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 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聘用。 12.14.2甲方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 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 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双方将 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71 12.15 移交后缺陷责任期 12.15.1移交后项目设施的移交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十二个月。移交后缺 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 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PPP合 作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运营维护所需要的 咨询服务。 12.15.2甲方发现任何本协议第12.15.1条款所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 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移交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乙 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复缺陷或损坏的项目设施。 12.15.3若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 作日)不能或拒绝修复,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复上述具有缺陷 或损坏的项目设施。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 要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移交维护担保金额中扣减或兑取相应金 额以补偿该等费用。若移交维护担保金额不足以补偿该等费用的,则 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12.16 风险转移 12.16.1乙方应承担移交日前本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12.16.2以本协议第12.15条款为前提,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移交日后本项 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 12.17 移交费用和批准 12.17.1对于依据本协议第12.1条款、第12.2条款和第12.13条款所进行的向 甲方的移交和转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对价。 72 12.17.2甲方承担接收上述移交范围内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如需要办 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12.17.3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 必需的措施。 12.17.4乙方因上述移交和转让所直接发生的税金,由双方按照届时的适用 法律之规定执行。 12.18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12.18.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起六十日内,自费搬移走乙方 所属的所有物品。搬移走的物品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以外 的物品。 12.18.2如乙方未在上述时间搬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三个工作日 后,可以将该等物品搬移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妥善保管。乙方应承担搬 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如乙方不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 的费用,则视为乙方丢弃该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12.19 其他 12.19.1PPP合作期满后,在届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且市政府事先书面同 意的前提下,中选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减资等合理方式退出。 73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协议双方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情况,包括: 13.2 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实质性阻碍一方履行其 在本协议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 13.3 适用的例外 13.3.1甲方适用的例外 甲方或市政府方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不得 作为甲方主张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完全履行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74 13.3.2乙方使用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主张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 其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包括: 13.4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及时通知 另一方,并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 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 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向另 一方提供证明。 13.5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 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当双方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发生争议时, 由裁判机关进行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75 13.6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3.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各自承担不可抗 力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 13.6.2若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3.4条款通知程 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本协议相 关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 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 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3.7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3.7.1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包括依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 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带来 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给每一方带来的损 失应采取的合理手段。 13.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应 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3.8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 13.8.1若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 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超过九十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 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13.8.2若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双方不能就 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据 本协议第 17 条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76 第 14 条 法律变更 14.1 法律变更 本协议所指的“法律变更”包括下述情形: 14.1.1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是指由市政府(包括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 级政府)所颁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或对在生效日期之前的适用法律进 行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14.1.2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是指超出市政府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该 等法律变更不以市政府意志为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上级政府 颁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或对在生效日期之前的适用法律进行任何修 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14.2 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处理 若发生任何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或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其在建设期的 建设成本变化,或在运营期的运营成本变化时,应依据以下约定实施: 77 14.3 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处理 若发生任何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或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其在建设期 的建设成本变化,或在运营期的运营成本变化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13 条有关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处理。 14.4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14.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 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所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当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经甲方审核同意 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依据甲 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 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14.4.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时,双方应对因法律变更对本协议履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协商。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 间内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 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他内 容。 78 第 15 条 甲方的介入和场地出入权 15.1 甲方介入的前提 在 PPP 合作期,发生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进 入本项目设施暂代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 15.1.1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在本协议未明确 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导 致或可能导致若甲方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或本项目设施正常运营;具体导致甲方介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9 15.1.2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无论乙方是否已采取应 急措施),导致或可能导致若甲方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 益、公共安全或本项目设施正常运营。 “紧急事件”指:若甲方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环境安全或本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或者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或本项目实施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其他使乙方或可能使乙方 不能按照正常或通常方式建设、运营或维护本项目的事件。 15.2 介入的程序 15.2.1甲方在依据本协议第15.1.1条款介入前,应就介入的原因、介入的范 围和程度、介入代表、介入时间事先书面通知并要求乙方说明,并充 分考虑乙方所作出的申述。甲方依据本条进行介入无须获得乙方的 同意。 15.2.2甲方在依据本协议第15.1.2条款介入前,应就介入的原因、介入的决 定、介入代表、介入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当时情况下属切实可行 的范围内,就此咨询乙方,并充分考虑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所作出的申 述。甲方依据本条进行介入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 15.2.3如乙方发生第7.14.1条款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7.15条款介 入完成建设。 15.3 介入的持续时间和范围 15.3.1甲方的介入并不直接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PPP合作期的中 止、终止。 80 15.3.2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协议第15.1.1条款所进行的介入,将一直 并仅应持续到乙方改正了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 的违约事件。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5.1.1条款所进行的介入并不妨碍或 排除甲方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5.3.3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5.1.2条款所进行的介入,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紧 急事件解除或乙方被认为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为止。 15.3.4介入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 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 围和程度。 15.4 甲方的介入 15.4.1若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5.1条款的约定而介入,则甲方可代替乙方依据 本协议约定进行本项目设施的相关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为此目的使 用乙方的任何财产(以与介入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财产的范围为限), 并将该财产用于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15.4.2就本协议第15.4.1条款所赋予的将该财产用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权 利,包括将该财产保存或保持适当的状况的权利,及将该财产使用和 改变的权利。 15.5 乙方在甲方介入期间的义务 15.5.1甲方介入期间,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资料和合作(包括执行甲方或 介入代表的任何决定(对于甲方或介入代表而言是指其在市政府授 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甲方或介入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 决定和行为视为市政府的决定和行为),以使甲方能够在最大程度上 消除导致甲方介入的事件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可能带来的 影响或损失。 81 15.5.2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介入不应被视为本项目设施PPP经营权的转让 或承担乙方的义务。 15.5.3在甲方介入范围内,如因甲方介入导致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 行的,该等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除甲方介入范围内的PPP经营权和 本项目设施的相关部分外,乙方仍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5.6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15.6.1若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5.1.1条款介入,则 15.6.2若项目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5.1.2条款介入,介入期间的收入(如有), 应归乙方所有。介入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第 16 条的约定处理。 82 第 16 条 一般补偿 16.1 乙方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16.1.1PPP合作期间,若发生下述事件(下称“一般补偿事件”): 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则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 16 条从甲方获 得补偿。 16.2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范围及补偿效果 16.2.1补偿范围 单次一般补偿事件使得乙方资本支出超过五十万元(¥500,000.00)的或 运营成本增长超过 5%的,甲方给予乙方一般补偿。 16.2.2补偿效果 除另有明确约定数额的情况外,甲方对乙方进行的一般补偿,应能使乙方 83 恢复至如上述补偿事件未发生时乙方所应保持或达到的实质性相同或相 近的经济地位(实质性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地位应从乙方的收益、成本、所 受到的损失、损害和责任方面予以考虑)。 16.3 补偿形式 16.3.1补偿可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PPP合作期或其 他形式。 16.3.2甲方与乙方协商选择采用上述任一种补偿方式。 16.3.3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增加的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等纳入总投资的,不属 于一般补偿范围,不再予以重复补偿。 16.4 补偿的确定 受限于本协议第 16.1 条款的约定,发生一般补偿事件时,关于如何确定 一般补偿,以达到第 16.2 条所述的效果,应考虑以下各项因素的影响: 16.5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或抵销的损失 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已从 84 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 16.6 乙方对一般补偿事件的通知和举证义务 16.6.1乙方在任一一般补偿事件发生之后或预计将要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甲 方,并说明该一般补偿事件对乙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影响持续的 时间,以及乙方为减轻该一般补偿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计划采取 的措施。 16.6.2乙方有义务在运营期每个运营年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上一 个运营年发生的一般补偿事件并证明其对乙方所造成损失的性质和 额度。 16.6.3若对于任一一般补偿事件,乙方未履行其通知义务或未能证明其对乙 方造成的影响,则甲方无义务就该事件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6.7 对一般补偿的协商 16.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后,双方应及时 组织对一般补偿的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协商,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 形式、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协商期将不超过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后 二个月。若双方在协商期内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则双方同意, 85 无争议部分应先予执行,相关争议按照第 20 条的争议解决程序处 理。 16.7.2如补偿方式实施适用法律特定要求的(包括听证、公证等),应依照 适用法律规定执行。 16.7.3双方就一般补偿事项协商期间和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 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16.8 责任的限制 若甲方按照第 16 条的约定提供一般补偿,则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补 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86 第 17 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17.1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若因非不可抗力或乙方不履行其义务所致,若有 乙方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7.1.1甲方在第3.1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 准确,使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7.1.2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PPP经营权的独占性及排他性,对乙方的PPP 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17.1.3在未征得乙方同意条件下,甲方超过九十日仍未足额付清任一期依据 本协议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17.1.4本协议就第 16 条或第 18 条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 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在报批后的一百 二十日内市政府不予批准,但甲方另行给予补偿的除外。 17.1.5因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17.1.6甲方擅自行使介入权的,或临时接管超过约定时间的。 17.1.7除本协议第17.1.1至17.1.5条款所述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 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7.2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若因非不可抗力、非甲方或政府方原因所致,若 有甲方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87 17.2.1乙方在第3.2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 准确,使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7.2.2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获得、维持海关部门对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 储物流业务的批准或许可。 17.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始运营后,乙方连续三个 工作日或任何一年内累计五个工作日未实质妥善运营维护保税物流 中心。 17.2.4乙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第3.4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未能补充履约 担保金额或未保持履约担保持续有效。 17.2.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PPP经营权或 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 17.2.6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17.2.7乙方其他经营、业务对本项目业务产生实质不利影响,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17.2.8乙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17.2.9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4条款之约定完成融资交割。 17.2.10乙方依据适用法律被强制或需强制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7.2.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项目融资资金挪为他用。 17.2.12乙方放弃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17.2.13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得分小于60分。 17.2.14经整改后乙方运营期定期绩效考核得分仍低于60分的。 17.2.15除本协议第17.2.1至17.2.14条款所述情形外,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 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88 17.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或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 一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 13.8 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 通知。 17.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7.4.1终止意向通知 17.4.2终止通知 以第 17.4.1 条款为前提,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 可以向另一方就本协议发出终止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下述情形除 外: 89 17.5 终止的一般后果 17.5.1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移 交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7.5.2自移交日起,双方就本协议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依据第17.5条款 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 17.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提前移交时,移交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自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就 移交日达成一致时,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指定移交日。乙方应参照第 12 条,于移交日向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移交。 17.6.1移交范围 17.6.2移交程序 90 17.7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若本协议依据第 17 条提前终止,甲方应就本项目情况根据下表约定支付 乙方相应金额,并终止本协议。 提前终止补偿表 序号 条款 补偿金额 1 开始运营前发生第 17.1 条款项下事件 A1*1.05 2 开始运营后发生第 17.1 条款项下事件 A2*1.05 4 开始运营前发生第 17.2 条款项下事件(除第 A1*0.75 7.14 条款) 5 开始运营后发生第 17.2 条款项下事件 A2*0.75 6 发生第 7.14 条款 0 7 开始运营前发生第 13.1 条款项下事件(除第 (A1-C)/2 13.1(f)条款) 8 开始运营后发生第 13.1 条款项下事件(除第 (A2-C)/2 13.1(f)条款) 9 开始运营前发生第 13.1(f)条款项下事件 (A1-C)*0.75 10 开始运营后发生第 13.1(f)条款项下事件 (A2-C)*0.75 其中: A1 :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日经审计的乙方实际发生的工程投资支出。 A2 : 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日乙方按平均年限法(残值为 0,年综合摊销率按 5.263%计)计算的工程项下的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或无形资产 的在建工程)。 C :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若乙方遵守本协议项下保险义务就有权获 91 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17.8 提前终止 发生第 17 条项下事件,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提前终 止: 17.9 履约保函的到期 在本协议因第 17 条的约定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第 3.4 条款 的约定向甲方提交一份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十二个月届满的移交维护 保函。在此期间,第 12.15 条款项下有关乙方履行修复(不包括不可抗力 事件或甲方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义务及甲方相关权利的约定应适用。甲方 应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并退还 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 17.10 责任限制 本协议依据第 17 条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 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但甲方明 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引致的责任除外。 92 第 18 条 违约赔偿 18.1 违约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 18.2 违约承担方式 18.2.1本协议守约方可行使下列权利: 18.2.2违约方依照本协议第18.2.1条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 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8.3 违约行为的处理 18.3.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 式要求违约方在三十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应附有关证 据。 18.3.2被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一方有权向对方就该等纠正通知予以反驳并 就该等反驳事实提举证据;被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一方在七日内未 能或不予反驳的,应当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18.3.3守约方接到对方反驳文件后有权核实其反驳事实及理由是否成立并 据采取进一步行动。守约方未就该次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适用本协议第21.5条款的约定。 93 18.4 违约赔偿 发生违约事件后,违约方应立即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其违约 后果,并应按照本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或在针对某项违约行为在本协议中无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时,赔偿因其违 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损失。进而,如本协议中特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守约方进行赔偿。双方一 致确认,上述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因违约方违约导致的守约方所支出的合理 的、必要的费用或未实现的收益等。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 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18.5 免责 若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不 构成该方违约。 18.6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8.6.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18.6.2守约方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协议终止权。 18.7 减轻损失的措施 18.7.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 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18.7.2若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 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8.7.3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 生的任何费用。 94 18.8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若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 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8.9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均不应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 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18.10 补救之累积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第 18 条之约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 议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95 第 19 条 转让和担保 19.1 甲方的转让 19.1.1甲方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市政府指定的政府 机构或部门。 19.1.2除本协议第19.1.1条款或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委或机构或中国政 府的行政管理下属机构合并或联合之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 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9.1.3若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发生转让的,则继承实体应: 19.2 乙方的转让 19.2.1对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9.2.2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96 97 第 20 条 争议的解决 20.1 协商 若双方对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 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在一方向另一 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 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在进行该协商时,各方均应委派 比处理本协议项下正常事务的人员更高级别的人员担任代表。 20.2 诉讼 若在发出争议通知后六十天内或双方届时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间内无法以 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在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98 第 21 条 其他约定 21.1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协议的解释规则 21.2.1协议合同体系和优先次序 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若合同文件之 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 如下: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签订版本或最新颁发为准。 21.2.2协议文件 本协议每一份附件及补充协议都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对于同一类合 同文件,在该文件生效后或履行期间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该文件的补充文 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纪要等,视为该文件的一部分。 21.2.3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双方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 协议或安排与本协议有所不同的,以本协议为准。 99 21.2.4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 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21.2.5修改 21.3 保密 21.3.1双方承诺,任一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及签署后,无论何种原因从另一方 收到保密信息,均必须始终履行并承担保密责任。 21.3.2保密原则 100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一方收到其他方的书面许可,本协议和所有与之 有关的信息以及双方之间交换的信息,特别是与任一方有关的商业、财务、 技术和人事资料应被认为是秘密的,并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未 经许可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但已公开的信息或在发布信息前其他方已 知道的该等信息不含在内。 上述保密义务包括本协议的内容、双方之间在合作期限内的谈判内容以及 在谈判中由一方向其他方透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管理方法、 财务、技术和专有技术等信息。 21.3.3使用限制 101 21.3.4救济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对保密信息提供方因此而遭受 的全部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3.5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i.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ii. 因订立本协议之外的原因而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iii. 并非因接受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成为公开可获得的信息。 iv.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已经取得的信息。 v. 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vi. 按照相关适用法律或有关政府部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被认可的证券交 易所要求或为审计或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目的而进行披露的信息。 vii. 双方书面同意不属于保密的或者可以披露的任何信息。 21.4 关于双方同意 本协议所明示或默示需甲方和/或乙方同意的约定中,“同意”均指双方 102 出具的“书面同意”。 21.5 不弃权 一方不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且任 何单独或部分执行任何权利不得排除对该等权利的其他进一步行使或其 他任何权利的执行。 21.6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以及乙方解散或清算后,保密、争议解决以及任何其他明示或 默示约定的条款以及其项下的义务和利益应继续有效。 21.7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21.7.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 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1.7.2若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21.8 通知 21.8.1本协议约定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作出,并通过传 真、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任何依据本 协议发出的通知须以上述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 103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21.8.2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视为已被送达: 21.8.3本协议本条所列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则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 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视为有效。 104 21.8.4收件人如发现文件存在毁损或缺失以至于无法确定文件所载的内容 时,应于该文件被送达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发送文件的一方发 出该文件存在毁损或缺失情形的书面通知。否则,应视为收件人已收 到准确完整的文件。 21.8.5本协议所述之收件人可以是第21.8.1条款所指定的联系人、被送达文 件一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适用于被送达文件一方非法人的 情形)、总经理(或总裁)或被送达文件一方书面指定的其他人。签 收文件时,除该文件指明的收件人外,被送达文件一方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总裁)、秘书或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签 收均视为该收件人的签收。 21.9 缴纳税费 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交纳的税费。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税务机关的要求,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义务代扣代缴其他方应承担的税 费时,应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21.10 对文件的权利 21.10.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 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约定适用于上述 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 由乙方用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合同,否则这类文件、 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予甲方。 21.10.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 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一约定适用于上述 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 105 由甲方用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本项目设施等依据协议相关的约定移交 给甲方后,甲方有权获得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并有权获得 业已付清、免交使用费的许可,以及在运营与维护本项目设施等方面使用 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 21.10.3遵守保密约定 双方应确保其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 协议第 21.3 条款的保密约定。 21.11 反对不正当支付的声明 21.11.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 21.11.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声明: 106 21.12 协议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十五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十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 中心)备案一份。 21.13 生效 21.13.1本协议全部条款以最终获得市政府批复的协议内容为准。 21.13.2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 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107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108 附件一 实施机构授权文件 109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致: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依据甲方与【中标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通 化保税物流中心项目 PPP 协议》(以下简称“《PPP 协议》”),乙方应负责通 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的融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 应乙方的要求,我们【银行/担保机构名称】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甲方为 受益人,金额为【】的第【】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 乙方履行其在《PPP 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如乙方未依据《PPP 协议》的条款 和条件履行《PPP 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担保人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 支付义务。 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甲方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 五个营业日内,即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而无须要求甲方确证该支 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甲方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 款项是由于乙方未履行《PPP 协议》项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 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对乙方提起诉 讼的要求。 我们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 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条款所作 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他修改,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 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本保函生效之日后【】结束之日, 即【】年【】月【】日止。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 协议》中约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 《PPP 协议》的一份复印件)。 110 担保人特此声明: 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 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保函。 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 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本保函一经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 即行生效。 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 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银行/担保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担保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银行/担保机构地址: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111 附件三 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前期费用支付明细表 1、保税物流中心前期工作相关费用支付明细表 金额 序号 前期工作 进展及备注 (人民币万元) 1 可研报告编制费 4.5 已完成 2 可研报告评审费 3.5 已完成 3 水土保持报告编制费 8 已完成 4 水土保持补偿费 4.82 已完成 5 规划选址图 1.8 已完成 6 环评报告编制费 5 已完成 7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费 10 已完成 8 设计费 280 未完成 9 勘察费 20.1 未完成 10 施工图纸审查费 16.4 待完成 11 控制性详细规划 10 待完成 小 计 364.12 112 2、其他前期工作相关费用支付明细表 序号 前期工作 金额 (人民币万元) 进展及备注 1 PPP 咨询服务 90 待完成 小 90 计 113 附件四 绩效考核办法 在项目合作期内,绩效考核由项目实施机构港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牵头实施,对本项目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及运营期绩效考核。 建设期绩效考核采用一次性考核方式,对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建 设绩效水平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照 要求提交违约金,甲方有权扣减建设期担保金额。 运营期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 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全部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和可用性服务费挂钩。 一. 建设期考核 (一) 考核机构 甲方负责牵头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或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本 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 考核方法 建设期绩效考核采用一次性考核的方式。 本项目建设期为 1 年,在项目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甲 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档案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 料进行综合考核,乙方按照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则项目 方可进入运营期。 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期绩效考评指标的全部内容进行考核, 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配合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在规定 的考核现场对项目设施等进行考核。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内容详见绩效考核 附表 1。 (三) 绩效考核结果与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金额 114 建设期绩效考核结 果(A) 收取违约金情况 收取违约金比例(B) A≥85 分 不收取违约金 B=0% 80 分≤A<85 收取建设期履约担保 0-5% 金额的违约金 85 A B * 5% *100% 5 70 分≤A<80 分 收取建设期履约担保 5%20%金额的违约金 80 A B 5% *15% *100% 10 60 分≤A<70 分 70 A 收取建设期履约担保 20%B 20% * 20% *100% 40%金额的违约金 10 A<60 分 收取建设期履约担保 100% 金额的违约金,由甲方向 乙方发出终止警示。 B=100% 注:如乙方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低于 85 分,将按照本表的计算方式收取违约金, 如乙方未提交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兑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金。如乙方履约担保 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兑取金额,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 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得分小于 60 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政府按照本协议 约定收取与建设期履约担保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提交违约金,则甲方 有权提取建设期担保 100%金额,经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或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或 整改措施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提前终止”启动退出机制。 二. 运营期考核 (一) 考核机构 甲方负责牵头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或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本 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115 (二) 考核方法 运营期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的方式。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周期为季度,分别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进 行,每季度依据项目的运营绩效考核表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乙方 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的前五(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机构提交定期 考核所需的相关运营资料。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乙方提交定期考核所需的相 关运营资料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并依据绩效 考核表的要求实行考核,如实评估、记录项目存在的问题,依据问题实际情形进 行主观、客观打分,考核结束后在考核记录上签名。乙方应全力配合评估工作。 运营期定期考核指标和分值详见绩效考核附表 2。 不定期考核: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可自行选定时间进行不定期考核,但应 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详见 绩效考核附表 3,并就考核结果通知乙方进行合理整改,乙方不予整改的或限 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金额自行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时 甲方有权启动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项目。 (三) 考核分数计算公式 当期(半年期)内两个季度定期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为当期(半年期)的 考核分数。 当期(半年期)考核分数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C为支付当期(半年期)的考核分数; C 为支付当期(半年期)第一个季度的定期考核分数; 116 C 为支付当期(半年期)第二个季度的定期考核分数。 如当期(半年期)仅包含一次定期考核分数,则当期(半年期)内该绩效考 核得分为当期(半年期)的考核分数。 (四) 支付比例 甲方应将上述季度考核表进行汇总,依据本附件中绩效考核附表 2 计算乙方 项目的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对应当期(半年期)绩效考核得分,项目绩效支付 比例系数如下: 100-90 分(含),项下绩效支付比例系数为 100%; 90-80 分(含),项下绩效支付比例为 90%; 80-70 分(含),项下绩效支付比例为 80%; 70-60 分(含),项下绩效支付比例为 70%; 当考核总分在 60 分以下时,乙方立即进行整改;若乙方在考核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整改合格后,当期(半年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为 60% 。若乙方整改不及 时,或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绩效评价仍不能达到 60 分以上的,视为乙方严重 违约。甲方有权介入本项目或终止本协议。 117 绩效考核附表 1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建设期绩效考核表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 质量管理 (5 分) 管理目标明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 2. 严格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 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建设; 3.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齐全,现场检验合格。 质量整改 (5 分) 对稽察、检查、检验、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 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确保整 改到位。 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未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扣 2 分; 未按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等组织施工建设的,每一次扣 1 分;现场检验质量 不合格的,每一次扣 1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未落实整改责任,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 一起扣 1 分。 工程质量应符合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工程质量 50 分 201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工 质量验收 (40 分) 程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2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项目工程全部为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得满分 40 分;否 则,每返工一次扣 10 分。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3)等国家、行业相关 标准、规范及本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做到竣工验收合 格。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一次性竣工验收合 格。 未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的,扣 2 分; 1. 编制并及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建设工期 15 分 2. 建设工期符合《PPP 协议》约定,按时实现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 使用。 实际进度滞后且未采取措施有效整改的,每一次扣 1 分; 项目整体工期延误的(非乙方或施工总承包原因除外),每 延误 15 天扣 2 分。 118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1. 设置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未设置资金专户,扣 2 分; 2. 资金及时到位; 资金到位不及时,每次扣 1 分; 3. 按规定上报资金到位、安排、拨付情况。 未按规定上报资金到位、安排、拨付情况,每一次扣 1 分。 资金使用 不得抽逃、挪用项目资金;不得出现超计量支付、拖 抽逃、挪用项目资金,每一次扣 1 分; (5 分) 欠等现象。 出现超计量支付、拖欠等现象的,每一次扣 1 分。 资金管理 (5 分) 工程投资 15 分 评分细则 工程变更 (5 分) 1.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变更事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程 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变更或将工程肢解规避审批的,每一次扣 2 分。 2. 变更文件编制符合规定要求。 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扣 2 分; 2. 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扣 2 分; 3. 现场安全管理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因安全文明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 2 分; 安全文明 10 分 20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规 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一次扣 1 分; 定; 建设期内发生一般事故的,扣 3 分;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 4. 对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 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本项不得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参 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5. 建设期内安全事故为零。 号)相关规定执行)。 119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吉林省、通化市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到位,做好施 工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 10 分 2.施工现场设专人清扫保洁;对车辆进行清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定期进行环保教育; 3.对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 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每一次扣 1 分; 收到通化市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限期整改通知或被通 报处罚的,每一次扣 2 分; 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一次扣 2 分。 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注: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律、验收规范有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为准。 120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绩效考核附表 2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运营期定期绩效考核表 序 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对房屋的屋面、墙体、柱、梁、板、基础等进行维护,发现渗 漏、开裂、损坏等现象。视情况扣除 0.1~4 分。(4 分) 对建筑室内外装饰材料进行巡查维护,发现松脱、损坏、变形 等现象。视情况扣除 0.1~4 分。(4 分) 建筑主体 1 (20 分) 对建筑主体的门窗、楼梯及关键附属部件进行巡查并维护。发 现开裂、损坏、变形等现象,视情况扣除 0.1~4 分。(4 分) 对建筑改装、装饰装修等活动进行现场跟踪,发现破坏房屋本 体和破坏承重部件现象。视情况扣除 0.1~4 分。(4 分) 屋面、卫生间及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巡查维护。进行日常巡检维 护,发现渗漏、开裂、损坏等现象视情况扣除 0.1~4 分。(4 分) 保障正常供电,24 小时值守,无违规和超负荷用电现象发生, 若发生违规事项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3 分) 与供电部门建立可靠联系,掌握市网供电动态,随时调整供电 方式,因自身原因出现停电每超过一小时,扣除 0.1 分。(2 分) 检查各配电设备,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未按时检查,导致设备 不能正常运转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1 分) 2 电力 系统 强电 (20 分) ( 12 分) 巡查和维护输入、输出电路网线,测试双回路供电情况,未按 时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每持续一小时扣除 0.2 分。 (1 分) 系统 规范维修流程,严格倒闸管理,监管电力使用情况,未按时检 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持续一小时扣除 0.2 分。 (1 分) 做好电力设备的防雷、防触电、防漏电、防损害等防护工作, 未按时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持续一小时扣除 0.1 分。(1 分) 备用发电机的使用参考使用手册制定有效的保养和维修计划 并落实计划完成情况,未制定维修手册扣 0.1 分,出现未落实 计划,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1 分) 备用发电机全储备适量的燃油,定期启动设备,测试备用电力 的合格输出,未按照维修手册定期检查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121 考核结 果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分。(1 分) 做好发电机房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水淹和防废气中毒的定 期检查工作,未按时检查,导致出现故障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1 分) 定员值守,每天检查计算机服务器、交换器等设备的运行,做 好数据备份和网络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做好记录,未达到以上 要求,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2 分) 弱电系 统(8 分) 对通讯、网络、门禁、监控、广播及其他弱电设施、设备故障、 损坏及时进行维护、维修,对事故发生及维修做好记录,未达 到以上要求,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2 分) 建立有效的机房管理制度和定期巡检制度。未制定管理及维 修制度、未按照制度执行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2 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出现一处信息泄露, 扣 0.2 分。 (2 分) 对各区域供水水泵、阀、管道等进行标示管理,定期检查的运 行情况,做好保养和记录,标示不全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 (4 分) 供水系 统(8 分) 定期对各种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予以记录,每次 检查做好记录,未达到以上要求,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2 分) 对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浪费和事故发生, 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 未达到以上要求, 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 (2 分) 3 给排 水系 统 (20 分) 定期对污水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按照维修手 册,每次检查做好记录,未按期检查的,发现一处扣除 0.1 分。 (3 分) 每天按规定检查污水处理后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要求,每次检查做好记录,每出现一处不合格, 扣除 0.1 分。 (3 分) 排水系 保持建筑物各类雨水排污沟、井等完好和畅通,未按时清理, 统 (12) 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持续一小时扣除 0.1 分。 (2 分) 确保污水井无满溢,污水泵工作正常,设施完好,未定期清理 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持续一小时扣除 0.1 分。 (2 分) 确保调电池、消毒池、污水泵运行正常,未定期清理检查,导 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持续一小时扣 0.1 分。(2 分) 122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定期检查循环泵、阀门、疏水器、电动阀、温控装置的运行状 态,做好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定期检查热交换器、集水器、分水器,无跑、冒、滴、漏现象, 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检查现 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采暖系 统(10 分) 定期检查温控装置,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定期检查现 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定期对热水系统设备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对发生现象做好记 录,出现不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4 保持设备状态完好,控制水温在规定范围内,保障保温材料无 缺损,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检 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采暖 通风 空调 系统 (20 分) 建立有效执行空调及通风净化系统管理的制度,定员值守、运 行并保持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做好空调系统的动力保障,定期维护设备的冷冻剂、润滑剂和 水循环系统等,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通风空 调系统 ( 10 分) 定期对空调净化系统进行检查和保养,测试运行状态,记录运 行参数,分析运行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 现象及不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定期对空气处理系统、新风处理系统进行清洗和保养;根据风 量风速、细菌浓度等情况适时更换中、高效过滤器,每次检查 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检查现象时,发现一 处扣 0.1 分。(2 分) 根据气温状况,合理调整空调输出温度和通风风量,做好节能 降耗工作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调整现象,发现一处 扣 0.1 分。(2 分) 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加强重点设备的能源计量管理,对各类 大能耗的设备设施采取节能措施,对能耗进行定期记录,并制 定节能计划,未按照所制定计划定期检查的,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5 节能管理 (5 分) 通过合理、科学地控制运行模式,调节运行参数,调整运行时 间等。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出现未及时调整现象,发现一处 扣 0.1 分。(2 分) 加强对水、电、气设备设施和使用末端检查和维护,防止滴、 冒、跑、漏和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每出现一处扣 0.1 分。 123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1 分) 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定期 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障碍物时,每出现一处扣 0.1 分。若因 未及时清理,出项重大问题时,出现一处扣 0.2 分。(2 分)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 照明设施未设置标示或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每出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6 消防安全及设 施(10 分)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 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未派人维修,每出现一处扣 0.1 分。若因未及时处理,出项重大问题时,每出现一次扣 0.2 分。 (2 分) 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组织全员 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相关记录,应按制定的预 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存有记录,演练每少一次或上 述要求未达标,发现一处扣 0.1 分(2 分) 火灾探测器安装正确,能正常运转;火灾报警按钮组件完整, 标志明显;自动喷水系统,组件完好,能正常工作;消火栓、 灭火器等检验合格,外观完好,证书齐全,定期检查,每出现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 0.1 分。(2 分) 7 运营维护施工 管理 (5 分)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 造成较大影响,施工人员作业时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 装,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每出现一处不符合 规定的扣 0.1 分。(5 分) 124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绩效考核附表 3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工程运营期不定期绩效考核表 序 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对房屋的屋面、墙体、柱、梁、板、基础等进行维护,处理渗 漏、开裂、损坏等现象。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 到达维修现场, 3 天内出具维修方案,7 天内派人维修。 对建筑室内外装饰材料进行巡查维护,处理松脱、损坏、变形 等现象。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 3 天内出具维修方案,7 天内派人维修。 1 建筑主体 对建筑主体的门窗、楼梯及关键附属部件进行巡查并维护。收 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 3 天内出具 维修方案,7 天内派人维修。 对建筑改装、装饰装修等活动进行现场跟踪,防止破坏房屋本 体和承重部件事件发生。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 到达维修现场, 3 天内出具维修方案,7 天内派人维修。 屋面、卫生间及地下室防水工程的日常巡查维护。未进行日常 巡检维护, 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 7 天内完成维修。 保障正常供电,24 小时值守,无违规和超负荷用电现象发生, 若发生违规事项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 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与供电部门建立可靠联系,掌握市网供电动态,随时调整供电 方式,因自身原因出现停电超过一小时,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2 电 力 系 统 强电 检查各配电设备,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未按时检查,导致设备 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 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系统 巡查和维护输入、输出电路网线,测试双回路供电情况,未按 时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 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规范维修流程,严格倒闸管理,监管电力使用情况,未按时检 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 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做好电力设备的防雷、防触电、防漏电、防损害等防护工作, 未按时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125 考核结 果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备用发电机的使用参考使用手册制定有效的保养和维修计划 并落实计划完成情况,未制定维修手册扣 0.1 分,出现此项下 问题,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备用发电机全储备适量的燃油,定期启动设备,测试备用电力 的合格输出,未按照维修手册定期检查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做好发电机房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水淹和防废气中毒的定 期检查工作,未按时检查,导致出现故障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定员值守,每天检查计算机服务器、交换器等设备的运行,做 好数据备份和网络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此项下 问题时,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 3 天内完成整改. 弱 电 系统 对通讯、网络、门禁、监控、广播及其他弱电设施、设备故障、 损坏及时进行维护、维修,对事故发生及维修做好记录,收到 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 改。 建立有效的机房管理制度和定期巡检制度。未制定管理及维 修制度、未按照制度执行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 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出现信息泄露,3 天内完成监 管整改。 对各区域供水水泵、阀、管道等进行标示管理,定期检查的运 行情况,做好保养和记录,标示不全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供 水 系统 3 给 排 水 系 统 定期对各种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予以记录,每次 检查做好记录,出现此项下问题时,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 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对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浪费和事故发生, 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 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排 水 系统 定期对污水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按照维修手 册,每次检查做好记录,未按期检查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每天按规定检查污水处理后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要求,每次检查做好记录,每出现一次不合格, 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 126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成整改。 保持建筑物各类雨水排污沟、井等完好和畅通,未按时清理, 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之内派 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确保污水井无满溢,污水泵工作正常,设施完好,未定期清理 检查,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收到维修通知在 24 个小时 之内派人到达维修现场,3 天内完成整改。 确保调电池、消毒池、污水泵运行正常,未定期清理检查,导 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 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定期检查循环泵、阀门、疏水器、电动阀、温控装置的运行状 态,做好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考核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 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定期检查热交换器、集水器、分水器,无跑、冒、滴、漏现象, 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考核现 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 3 天内完成整改。 采 暖 系统 4 采 暖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定期检查温控装置,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定期检查现 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 3 天内完成整改。 定期对热水系统设备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对发生现象做好记 录,出现不定期检查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 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保持设备状态完好,控制水温在规定范围内,保障保温材料无 缺损,对发生现象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考 核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 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建立有效执行空调及通风净化系统管理的制度,定员值守、运 行并保持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考核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 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通 风 空 调 系统 做好空调系统的动力保障,定期维护设备的冷冻剂、润滑剂和 水循环系统等,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 定期考核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 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定期对空调净化系统进行检查和保养,测试运行状态,记录运 行参数,分析运行记录,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 现象及不定期考核现象时,每次下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 127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定期对空气处理系统、新风处理系统进行清洗和保养;根据风 量风速、细菌浓度等情况适时更换中、高效过滤器,每次检查 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维修现象及不定期考核现象时,每次下 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 整改。 根据气温状况,合理调整空调输出温度和通风风量,做好节能 降耗工作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出现不按时调整现象,每次下发 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 改。 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加强重点设备的能源计量管理,对各类 大能耗的设备设施采取节能措施,对能耗进行定期记录,并制 定节能计划,未按照所制定计划定期检查的,每次下发整改通 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5 节能管理 通过合理、科学地控制运行模式,调节运行参数,调整运行时 间等。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出现未及时调整现象,发整改通 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加强对水、电、气设备设施和使用末端检查和维护,防止滴、 冒、跑、漏和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每出现一次,发整改通 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定期 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障碍物时,每出现一次,发整改通知, 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 照明设施未设置标示或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每出现一处,发整 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改。 6 消防安全及 设施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 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未派人维修,每出现一次,发 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3 天内完成整 改。 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组织全员 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相关记录,应按制定的预 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存有记录,演练每少一次,发 整改通知,3 天内完成整改。 火灾探测器安装正确,能正常运转;火灾报警按钮组件完整, 标志明显;自动喷水系统,组件完好,能正常工作;消火栓、 灭火器等检验合格,外观完好,证书齐全,定期检查,出现一 处不符合规定的,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 128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意见, 3 天内完成整改。 7 施工管理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 造成较大影响,施工人员作业时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 装,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出现一处不符合规 定的,发整改通知,并在 24 个小时之内回复整改意见, 3 天 内完成整改。 129 通化保税物流中心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文件 第二卷 《PPP 协议》 (上述协议文本为拟签订的协议草案,最终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以后续 谈判后经市政府所批复的协议为准)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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