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ICS 03.120.101 CCS A 00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474—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2021 - 12 - 13 发布 2022 - 01 - 13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474—2021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分工 ......................................................................... 1 5 抽查结果移送 ..................................................................... 2 6 结果的处理 ....................................................................... 2 7 整改和复查 ....................................................................... 2 8 约谈制度 ......................................................................... 3 9 质量分析会 ....................................................................... 3 10 信息发布 ........................................................................ 3 11 跟踪监管 ........................................................................ 3 12 工作档案 ........................................................................ 4 13 监督和考核 ...................................................................... 4 附录 A(资料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相关文书 ..................................... 5 参考文献 ............................................................................ 8 I DB 13/T 547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虓峰、刘东江、于潇、邢轩业、李会、尚晓帆、董世涛、陈敏、陈聪、郭 苗苗、谷志远。 II DB 13/T 5474—2021 引 言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提高 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III DB 13/T 5474—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抽查结果移送、结果的处理、整改和 复查、约谈制度、质量分析会、信息发布、跟踪监管、工作档案、监督和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 交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类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依法采取通报、 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同一产品 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4 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 4.1.1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国家、省级及外省移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统筹管理;指导市级、县级开展监督 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发布监督抽查后处理信息;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汇总、分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后处理情况。 4.1.2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承担国家、省级及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负责 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问题整改、复查检验、行政处罚等信息报送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管理系统中后处理结果的录入和维护工作;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相关文书、资料的归档和保 存工作。 复查检验机构 承担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复查检验任务,按要求上报复查检验结果,协助开展后处理工作,帮 助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 1 DB 13/T 5474—2021 生产者、销售者 应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查找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复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不合 格产品,完成后处理相关工作。 5 抽查结果移送 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省企业生产、销售的或外省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 产品为本省企业生产的,按属地监管原则,后处理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安排企业所在地的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移送产品质量 XX 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1)或 外省移交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安排不合格产 品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抽查中如发现不合格产品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 门可直接启动后处理程序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省级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标明是外省企业生产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关于 XX 年省 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见附录 A 中的图 A.3)移交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市 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6 结果的处理 不合格产品处置 6.1.1 生产者、销售者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对库存的同一产 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 告。 6.1.2 抽查结果表明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置,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处理;对存在标识、标注等一般质量问题的,后处理部门应责令 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责令整改 后处理部门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抽样生产 者、销售者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 行政处罚 后处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单等相关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保存生产者、 销售者的同一批次被抽产品,并对来源和出售范围作初步调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认可或 具备法律效力的复检结果仍然维持原检验结果的,后处理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 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7 整改和复查 整改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 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 案,在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生产者、销售者自行停产、转产或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后处理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 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复查申请 2 DB 13/T 5474—2021 生产者、销售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后,应完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完成整 改工作且整改后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组织复查 后处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75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组织复查。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 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开具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 验委托书,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具备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实施 方案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所需样品由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复查结果送达 承担复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在完成复查检验相关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检验结果报送 后处理部门,并告知被复查企业。 复查结果处理 产品质量经复查检验合格,且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已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完毕的,生产者、销售 者方可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后处理部门应将复查不合格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二次复查处理 后处理部门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 照有关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8 约谈制度 对国家、省级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 品生产、销售企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其指定辖区后处理部门可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强化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9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 其指定辖区后处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 企业分析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10 信息发布 后处理部门应将后处理工作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 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a) 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b) 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c)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d) 其他应依法公告的情形。 11 跟踪监管 后处理部门应加强停业或转产企业跟踪监督检查,未经其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 销售同一产品。擅自恢复生产、销售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后处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跟踪抽查和检查。 3 DB 13/T 5474—2021 12 工作档案 后处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后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工作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不合格产品抽样单和检验报告; b)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 c) 责令整改通知书; d) 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报告; e) 不合格产品企业复查申请; f) 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 g) 行政处罚决定书; h) 复查抽样单及复查检验报告; i) 停止同类型产品生产、企业停产、移交等文书资料。 13 监督和考核 后处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复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 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时效和工作质量。 4 DB 13/T 5474—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相关文书 A.1 产品质量 XX 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见图 A.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通知单 编 号 : ××-××-×× ××市 市 场 监督管 理 局 : 在 ××组 织 的 ××年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中 , 经 抽 样 检 验 , ××你 市 ××生 产 /销 售 的 ××产 品 被 判 为 不 合 格 。现 将 产品 检验 报 告 等相 关材 料 移 送你 局 ,请 依 法 进行 处 理。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1.检验 报 告 扫描 件 2.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抽样 单 3.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通知 书 4.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结果 通知 书 (公章) 年 月 日 图 A.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5 DB 13/T 5474—2021 A.2 外省移交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见图 A.2。 外省移交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 编 号 : ××-××-×× ××市 市 场 监督管 理 局 : 在 ××组 织 的 ××年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抽 检 )中 , 经 抽 样 检验 ,标 称 你 市 ××生产 的 ××产 品被判 为 不 合格 。 现 将 产 品检 验报 告 等 相关 材料 移 送 你局 ,请依 法 进 行调 查处 理。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1.检验 报 告 扫描 件 2.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抽样 单 3.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通知 书 4.产 品 质量 监督 抽 查 结果 通知 书 (公章) 年 月 日 图 A.2 外省移交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 6 DB 13/T 5474—2021 A.3 关于××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见图 A.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产品情况通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省××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部分不合格产品样 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为贵省辖区,现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贵单位。 附件:1.不合格产品企业信息汇总表(××省) 2.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年 (联系人:×× 月 日 联系电话:×× -×××××× ) 图 A.3 关于××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 7 DB 13/T 5474—2021 参 [1] [2] [3] [4] [5] [6] 8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产品质量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