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农发[2021]71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的通知.doc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彭水农发〔2021〕71 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升农村宅基地政策 和法规的知晓率,有效杜绝非法占地建住宅案件的发生,现 就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工作通知于后。 一、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宣传内容。一是在政策层面,要依据彭水府办发 〔2020〕59 号文件要求,面向广大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村宅 基地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审批流程、楼层高度等政策;在 法律层面,依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政策要求,广 泛宣传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和违法责任等内容。 (二)宣传方式。通过制作发放宣传资料(模板见附件 1)、利用村广播宣传(语音宣传资料在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微 信群下载)、村级微信群、召开群众会、悬挂宣传标语(附 件 2)、车辆巡回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政策及法制宣传工作是 推进耕地保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遏制新增 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 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在开展宣传工作时, 要扩大宣传覆盖面,常态化的利用村级广播进行政策宣传, 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确保人人知晓政策、 户户敬畏法律;同时,宣传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达到宣 传效果,不能流于形式。 附件:1.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资料(模板) 2.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宣传标语(参考) 3.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微信群二维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1: 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单 (模板) 一、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30 平 方米,3 人以下户按 3 人计算,4 人户按 4 人计算,5 人以上 户按 5 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 面积一并计算。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 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农户家庭成员数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 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征地农转 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已 孕)可计算为家庭成员。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 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应 当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原则上风貌统一。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 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 4.因排危避险需要,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实施城乡 规划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占用 原宅基地后无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5.因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需改(扩)建的; 6.已征地农转非,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需改(扩)建 的; 7.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山洪影响、洪涝范围等原因出 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须易地迁建的。 8.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 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9.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选择宅基地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或规自部门确认土地 性质,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并按程序向 村民小组、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申请建房手续。不准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和流转耕 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 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 房。 四、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 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修建的房屋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彭水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请审查 阶段步骤 农 户 提 内容 交 申 请 材 料 村民 小组 讨论 公示 签署 审查 意见 审核批准 村民 委员 会审 查申 请材 料签 署意 见 动态监管 乡镇 乡镇 (街道) (街道) 乡镇 组织相 审核批 报送县 (街 关综合 准,核 农业农 道)窗 办事机 发乡村 村委、 口受 构进行 建设规 县规划 理申 材料审 划许可 自然资 请材 核、现 证,出 源局备 料 场勘查, 具农村 案 签署审 宅基地 核意见 批准书 农户开 工申请, 乡镇 (街道) 组织开 工查验, 确定建 房位置 乡镇 乡镇 (街道) (街 组织 道)组 竣工 织力 验收, 量动 出具 态巡 验收 查 意见 表 —7—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标语(参考) 1.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强占多占、骗批骗建等恶意占地建住 宅行为。 3.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 4.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住宅。 5.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住宅。 6.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住宅。 7.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 8.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建住宅。 9.一户一宅好政策,违反规定不应当。 10.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 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首先确认土地性质。 1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 予批准。 —8— 附件 3: —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2 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