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pdf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 江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浙 江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浙 江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 江 省 广 播 电 视 局 浙 江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件 浙市监竞争„2019‟2 号 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 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宁波)、公 安局、民政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部门、商务局、文化广电 -1- 旅游局、卫生健康(计生)委(局) 、网信办: 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总 局、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管局、网信办《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 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2019‟12 号)转 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平安浙江建设和推进“两 富”“两美”浙江建设,确保我省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联合整 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举措,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等 13 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方案》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联合整治工作方案,提 高执法效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履行“保健” 市场各部门监管执法的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联合整治 行动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同,部门合力。联合整治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 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强化案源通报 和执法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办案,做好行政执 -2- 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方位查处“保健”市场违法行为。通过 有效整合执法力量,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以“虚假宣传、制售假冒 伪劣产品、违法会销、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直销和传销”等扰 乱“保健”市场秩序的大要案件。 四、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联合整治 期间,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执 法行动,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联合整治工作进 展情况。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危害性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 进行曝光,通过宣传执法成效,增强联合整治的社会影响力,提 高社会民众参与度,扩大案件查处社会效果。 五、规范信息,按时上报。要强化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增强上报信息的主动性和时效性。联合整治期间,每月 13 日和 28 日前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2019 年 4 月 15 日 前报送本地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总结(包括 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市级 专项工作组要将“百日行动”情况汇总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时 报送本级市政府。各系统要将本系统工作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各市级专项工作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1 月 20 日前将联络员姓 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祝阳升 电话:89761101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 电话:87038320 杨垚娟 -3- 省公安厅联系人: 褚伟正 电话:87286333 省民政厅联系人: 俞品仕 电话:87015490 省综合执法办联系人: 邵程微 电话:81051235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 丁 野 电话:86757257 省商务厅联系人: 景旦群 电话:87051955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系人: 董丽红 电话:13588055743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 陈 娜 电话:87709395 省广播电视局联系人: 徐卫华 电话:87161819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 施 祥 电话:87052416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步文磊 电话:13588256405 省网信办联系人: 电话:87059341 谢发明 附件: 《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5-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4 日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6- 2019 年 1 月 18 日印发 -7- -8- -9-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