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

Bigbang!亚洲骄傲!11 页 23.938 KB下载文档
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
当前文档共11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docx

附件 5: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 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 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 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 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 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 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 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 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 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 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 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 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 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 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 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 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 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 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 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 2 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 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 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 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 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 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 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 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 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 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 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 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 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 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 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 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 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 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 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 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 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 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 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 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 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 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 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 4 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 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 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 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 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 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 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 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 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 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 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5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 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 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 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 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 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 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 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 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 戒措施。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 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 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 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 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 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 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 6 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 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 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 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 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 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 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 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 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 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 7 个工作 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 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 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等信用信息。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国 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 7 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 等项目建设,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 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 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 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 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九)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 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 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 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 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 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 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 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 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 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8 实施的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不 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 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 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 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 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 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 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 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 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 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 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 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 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 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 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 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9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 域立法。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 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 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 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 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 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 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 操作规范。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 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 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 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 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 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 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 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 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 10 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 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 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 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 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 信用约束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 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6 年 5 月 30 日 1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