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Aries。气质6 页 32.5 KB下载文档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当前文档共6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 权力 号 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 对象 1 行政 审批 2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市司法局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 行政 湘潭市 公证律师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处罚 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司法局 工作管理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科 突的法律事务的; 护人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 3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市司法局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行政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湘潭市 公证律师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 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司法局 工作管理 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的; 科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 4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 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导当事人行贿的; 市司法局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行政 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 湘潭市 公证律师 处罚 司法局 工作管理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得证据的; 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科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委托人权益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段解决争议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 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清单的决定》 第 1 页 序 权力 号 类别 5 6 7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 对象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市司法局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 湘潭市 公证律师 律师事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 事项的; 处罚 司法局 工作管理 务所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揽业务的; 科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司法局 律师事 行政 因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而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 湘潭市 公证律师 务所负 处罚 的处罚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局 工作管理 责人 科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 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 市司法局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 行政 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 湘潭市 公证律师 律师 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处罚 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司法局 工作管理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 科 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市司法局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湘潭市 公证律师 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司法局 工作管理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科 8 行政 处罚 9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 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司法局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湘潭市 公证律师 公证机 行政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构、公 的; 处罚 司法局 工作管理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证员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科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的公证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 2 页 公民 序 权力 号 类别 10 具体权力 行政 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 对象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市司法局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湘潭市 公证律师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构、公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司法局 工作管理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证员 科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 市司法局 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 湘潭市 国家司法 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 司法局 考试科 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行政 处罚 12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市司法局 行政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 湘潭市 其他组 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基层工作 处罚 法律服务的处罚 司法局 织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科 13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市司法局 行政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 湘潭市 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 基层工作 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司法局 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科 14 行政 处罚 15 16 对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处罚 公民 公民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 市司法局 基层法 湘潭市 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司法局 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科 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 之一的处罚。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 市司法局 基层法 行政 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三〕 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 湘潭市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处罚 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 司法局 科 工作者 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 月以下的处罚。 行使职权;(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 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 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处罚: 市司法局 基层法 行政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 湘潭市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处罚 第十八条(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司法局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 科 工作者 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九)泄露国家秘密。 第 3 页 序 权力 号 类别 17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 对象 市司法局 基层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 湘潭市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司法局 科 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行政 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处罚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的; 18 19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段争揽业务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市司法局 基层法 行政 湘潭市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处罚 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司法局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科 所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 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 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 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 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 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 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 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 市司法局 基层法 行政 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 湘潭市 基层工作 律服务 处罚 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 司法局 科 工作者 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 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 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 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 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 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 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 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 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 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 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 、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 4 页 序 权力 号 类别 20 21 22 23 24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 行政 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 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 罚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 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 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市法律援 助中心、 湘潭市 市司法局 司法局 公证律师 工作管理 科 实施 对象 律师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市法律援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律师办理法律 助中心、 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行政 湘潭市 市司法局 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处罚 律师 处罚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司法局 公证律师 工作管理 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科 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 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 市法律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 助中心、 基层法 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行政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 湘潭市 市司法局 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 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司法局 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 基层工作 工作者 科 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 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市法律援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 基层法 行政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 湘潭市 助中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律服务 处罚 当利益的的处罚 司法局 市司法局 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工作者 基层工作 科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市法律援 。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助中心、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市司法局 律师事 行政 湘潭市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 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 处罚 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司法局 公证律师 务所 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工作管理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科 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 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 助职责的。 第 5 页 序 权力 号 类别 25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 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市法律援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助中心、 基层法 行政 湘潭市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 市司法局 律服务 处罚 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司法局 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所 基层工作 科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26 行政 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27 其他 权力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 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 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 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 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 6 页 湘潭市 湘潭市强 强制隔 制隔离戒 离戒毒 毒所 所 公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