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集团 应对疫情税收实务问答(更新至3月1日).pdf
应对疫情税收实务问答 2020 年 3 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 34 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热点问题.................................................................................. 34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 策吗? ................................................................................................................................................ 34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 34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 表? ....................................................................................................................................................... 34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 34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35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 35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 35 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热点问题 ...................................................................... 35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 35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 36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 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36 三、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热点问题........................................................... 36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 36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36 第二部分 热点实务 ................................................................................................................................ 37 一、购买和发放口罩等物资 ........................................................................................................... 37 1、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 进项可以抵扣吗? ......................................................................................................................... 37 2、将自产的口罩、消毒水等物资发给员工,是否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 ............. 37 二、原材料损失 .................................................................................................................................. 38 1、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 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 38 三、退货退款处理 .............................................................................................................................. 38 2 1、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 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38 2、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 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 2020 年进行收入 冲减? ................................................................................................................................................ 38 四、购买物资没有发票..................................................................................................................... 39 1、疫情期间,我公司外购给员工发放的口罩,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按规定税前扣 除? ..................................................................................................................................................... 39 五、政府补助 ....................................................................................................................................... 40 1、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 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 适? ..................................................................................................................................................... 40 2、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的“防疫工作者按照 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40 3、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 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 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 41 六、个人所得税政策 ......................................................................................................................... 41 1、疫情防治有什么具体个人所得税政策? ......................................................................... 41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中央财政补贴的工作补 助,免个税吗? .............................................................................................................................. 42 3、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 记,每天给 200 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42 4、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42 5、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 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 43 6、以个人名义给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赠 5000 元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 43 7、单位组织员工向北京市**镇政府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现金,能否在个税税 前扣除,如何扣除?..................................................................................................................... 44 8、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45 七、捐赠物资 ....................................................................................................................................... 45 1、单位和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具体有什么政策? ......................................... 45 3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中的扣除 顺序是怎么样的? ............................................................................................................................ 46 3、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46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 47 5、疫情捐赠需要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 47 6、同时发生全额扣除的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 48 7、如果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 150 万,但本年企 业的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则本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 ................................ 48 八、 提供服务享受的政策 .............................................................................................................. 48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 取得的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48 2、我们单位提供日常培训服务,受疫情的巨大影响,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 策? ..................................................................................................................................................... 51 3、 我单位属于出租房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1 4、 我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1 5、 我公司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是否要缴? .................................................................. 52 6、 我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2 7、 我单位是酒店,1 月份已经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 52 8、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 记,每天给 200 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53 九、其他政策类问题 ......................................................................................................................... 53 1、如何理解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 53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产生的亏损有什么具体政策?....................... 53 3、2020 年 2 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54 4、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有什么税收特 殊政策?............................................................................................................................................ 54 5、2020 年 2 月 5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 全部由政府兜底采收收储”,这些物资包括什么? ............................................................ 55 第三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 ......................................................................... 56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 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4 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 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 56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 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 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 抵退税政策吗? ................................................................................................................................ 56 3、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 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 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留抵退税政策吗? ............................................................................................................................ 57 4、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 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 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 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57 5、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 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 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 58 6、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 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58 7、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 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 58 8、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 59 9、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 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 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 59 10、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 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 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 59 11、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 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 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 60 5 12、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 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 60 13、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 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 60 1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 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 61 15、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 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 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优惠吗? .............................................................................................................................................. 61 第四部分 吉林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 ......................................................................... 62 1、我是在长春的一名创业者,经营一家商贸企业。因为这次疫情防控形式较为严 峻,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一批口罩,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 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 62 2、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 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 62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吉林省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 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 62 4、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 生产,1 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 可以申请退税吗? ......................................................................................................................... 62 5、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企业现在需要领购发票应该 怎么办?............................................................................................................................................ 63 6、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 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63 第五部分 安徽税务推出的《抗疫税收业务即问即答》 ........................................................... 64 1、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 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 64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 进项可以抵扣吗? ......................................................................................................................... 64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 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 64 4、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 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 适? ..................................................................................................................................................... 64 6 5、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 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65 6、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 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 65 7、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 申领,怎么办理? ......................................................................................................................... 65 8、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 发票,就要超过 360 天了,怎么办呀?................................................................................ 65 9、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造成税控盘库存数据丢失无法正常开 具发票,急需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如何办理补录成品油库存手续? .................... 65 10、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 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 66 第六部分 深圳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 67 一、增值税及发票 .............................................................................................................................. 67 1、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 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 应如何处理? .................................................................................................................................. 67 2、2 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 2 月 24 日,但税控盘锁死时间还是 2 月 16 日。因 为疫情原因,老板通知 2 月 19 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锁死,这需要去税 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 ....................................... 67 3、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 需要多久时间? .............................................................................................................................. 67 4、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 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 68 5、我餐厅自 1 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 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68 6、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 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 68 7、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 生产,1 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 可以申请退税吗? ......................................................................................................................... 69 8、我公司想要申请 1 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 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 69 7 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 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 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69 10、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 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 ................................................................................ 69 11、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 360 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 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 .. 70 12、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 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70 13、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 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 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 70 二、企业所得税 .................................................................................................................................. 70 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 70 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 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71 3、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 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 2020 年进行收入 冲减? ................................................................................................................................................ 71 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 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71 5、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 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72 6、我们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 10000 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 动太大,我们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 ? ......................................................................... 72 7、我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 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 72 三、个人所得税 .................................................................................................................................. 73 1、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 扣除,如何扣除? ......................................................................................................................... 73 2、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 的水果都被退回 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 73 3、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73 4、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 ......................................................................................................................... 73 8 四、申报纳税 ....................................................................................................................................... 74 1、我司员工 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 个月申报期延迟到 24 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 再延呢?............................................................................................................................................ 74 2、我企业一月份接了国外的几个大订单,年前很多员工辞职,原计划过完年高薪 聘请一些工人回来做,但是因为疫情原因,人不仅没招到,订单逾期还赔了一大 笔违约金,现在都没钱交税了,我可不可以申请延迟,等我企业有钱了补上? .. 75 3、深圳市各个办税服务厅是否已对外办公? .................................................................... 75 五、出口退税 ....................................................................................................................................... 76 1、我企业是专门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以前每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都要去税务局交 资料。在这特殊时期,是否可以不去税务局,直接在线上申请退税? .................... 76 第七部分 广州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 78 1、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78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 78 3、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应如何办理申报? ....................................................................... 78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78 5、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 .............................................................................................................................................. 78 6、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 79 第八部分 山东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 80 1、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 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 吗? ..................................................................................................................................................... 80 2、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 80 3、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 税进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 80 4、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 处理? ................................................................................................................................................ 80 5、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 81 第九部分 宁波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 82 1、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 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 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82 9 2、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 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 理? ..................................................................................................................................................... 82 3、我们单位是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 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 82 第十部分 上海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 83 一、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 83 1、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 月紧急 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请问可以申请留抵 退税吗?............................................................................................................................................ 83 2、我公司 1 月份采购了一批 N95 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 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 83 3、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 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 83 4、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 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 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84 5、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 的快递小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 升,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84 6、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 收扶持政策? .................................................................................................................................. 84 7、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吗? ..................................................................................................................................................... 85 8、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 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 85 9、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 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 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85 10、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 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 2 月份的,到这个 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 86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 86 1、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 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 600 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 86 10 2、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86 3、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 87 4、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 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 87 5、我公司通过本市某慈善基金会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捐赠 300 万 元,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 ....................................................................................................... 87 6、我公司外购口罩 10 万只(市场价 100 万元)捐赠湖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 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88 7、我公司生产方便面,此次向多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方便面 2 万箱 (市场价 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 88 8、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 88 9、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 100 万元),供员工上 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89 10、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的政策? ................................................................................................................................... 89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 89 1、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30%进行扣除吗? ..................................................... 89 2、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89 3、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 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 90 4、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 90 5、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90 6、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90 7、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 免税? ................................................................................................................................................ 90 8、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有一处固定的工作单位。面对这次疫情,我个人的 捐赠是否一定要通过工作单位在平时发放工资时扣除? ................................................ 91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 91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91 11 2、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 91 3、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 91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政策操作问答..................................................................................... 92 1、“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是指 定期定额户都不需要缴纳定额税费了吗? ........................................................................... 92 六、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 92 1、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 部门都有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 92 2、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 92 3、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93 4、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 纳金么?............................................................................................................................................ 93 第十一部分 辽宁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94 一、增值税............................................................................................................................................ 94 1、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 94 2、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 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 94 3、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 额 500 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 94 4、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我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 95 5、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 95 6、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 95 二、企业所得税 .................................................................................................................................. 96 1、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96 2、我企业是一家药品制造企业,新研发的药品对外销售,发生的广告费如何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 97 3、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 凭证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97 4、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 凭证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97 5、我企业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97 12 6、由于疫情原因,棋盘山风景区响应国家号召,暂时关闭,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 可以税前扣除? .............................................................................................................................. 98 三、个人所得税 .................................................................................................................................. 98 1、非居民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疫区捐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98 2、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 ................................................................................................................................................ 98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99 1、我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 否有减免优惠? .............................................................................................................................. 99 2、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99 五、社保 ................................................................................................................................................ 99 1、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 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 99 2、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100 3、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100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中(十二)缓 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否执行?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 3 月底还是所有的企 业均可以参照执行?...................................................................................................................100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对受疫 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按规定经批准后,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其中“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由哪个 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02 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对旅 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 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 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6 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 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02 第十二部分 天津税务"战疫"惠民举措之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和发票管理即问即答 .....................................................................................................................................................................103 13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 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 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10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 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 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103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 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 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104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 产,目前已被我市工信局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 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留抵退税政策吗? ..........................................................................................................................104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 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 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104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 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 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 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105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 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 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105 8、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 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06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 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106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106 14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 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 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07 12、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 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 要交增值税吗? ..............................................................................................................................107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外省市也有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 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 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107 1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 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 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108 15、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 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 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108 1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 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08 1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 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109 18、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 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09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 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109 20、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 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 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优惠吗? ............................................................................................................................................110 21、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 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的这些 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110 22、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 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110 15 23、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我们马上组织员工返岗复 工,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 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11 24、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某医院紧急装修了临时住院部,收 取装修费远低于平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111 25、本月申报期延长到 24 日,但是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为 18 日,对企业开 具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进项发票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111 26、我司会计因疫情仍在隔离中无法到单位上班,但是有几张发票需要在 2 月份 申报时进行抵扣,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112 27、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直负责向定点医院运送医用防护用 品,取得的运输收入如果符合国家免税条件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写申报 表? ...................................................................................................................................................112 28、我公司在春节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请问现在疫情期间应当如何办理申报抵 扣进项税工作? ............................................................................................................................112 29、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 通过快递直接寄送发票? .........................................................................................................113 30、企业使用“票 e 到家”功能申领发票,是否可以修改邮寄地址? ........................113 31、企业使用“票 e 到家”功能申领发票,现在还要求必须使用 CA 登录吗? .......113 第十三部分 北京税务 新冠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20 问..............................................................114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 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 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114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 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 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114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 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 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115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 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 16 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留抵退税政策吗? ..........................................................................................................................115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 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 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115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 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 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 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116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 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 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116 8、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 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17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 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117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117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 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 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18 12、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 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 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118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 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 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118 1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 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 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119 15、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 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 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119 17 1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 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20 1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 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120 18、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 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20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 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121 20、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 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 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优惠吗? ............................................................................................................................................121 第十四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122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 ..............................................................................122 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问答 .........................................................................122 1、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 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 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122 2、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 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 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122 3、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 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 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123 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确,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 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123 5、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 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123 6、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 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24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 ..............................................................................124 18 一、纳税服务 .....................................................................................................................................124 1、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 作方案? ............................................................................................................................................124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 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124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 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125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 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125 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 有序办理?........................................................................................................................................125 二、征收管理 .....................................................................................................................................125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 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126 2、若 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 申报的,该如何处理?.................................................................................................................126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 代开发票?........................................................................................................................................126 三、增值税..........................................................................................................................................126 1、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 票数据? ............................................................................................................................................126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127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 收政策? ............................................................................................................................................127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 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 长? .....................................................................................................................................................127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127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 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7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8 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28 19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 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8 五、综合税费 .....................................................................................................................................128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129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三期)............................................................................129 一、纳税服务 .....................................................................................................................................129 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129 2、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 举措? .................................................................................................................................................130 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130 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131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131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131 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131 二、征收管理 .....................................................................................................................................132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132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32 三、增值税..........................................................................................................................................132 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 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 .......................................................................................................132 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 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133 3、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 票? .....................................................................................................................................................133 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 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133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134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134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134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 么? .....................................................................................................................................................134 20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 前扣除政策? ...................................................................................................................................134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135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 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135 五、综合税费 .....................................................................................................................................135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135 六、税收执法 .....................................................................................................................................136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136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 响纳税信用? ...................................................................................................................................136 第十五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硬举措,助力防疫阻击战”在线访谈热点问题 ....137 1、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我的客户有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 听说最近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的客户都能享受吗? .........137 2、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 给湖北,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37 3、我公司是一家长途汽车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我公司被市政府包车, 直接到农村接农民工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能享受新出台 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137 4、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 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 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138 5、我公司 2 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38 6、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 75 度酒 精,准备捐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139 7、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 10 万元,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 我们 1-2 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 30 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139 8、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的 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 应如何申报? ................................................................................................................................139 21 9、我们是一家连锁美发店,疫情发生以后,社区组织我们经过严格消毒、测量体 温后,在户外指定地点以优惠价格为社区居民理发。请问我们的理发收入可以享 受免征增值税吗? .......................................................................................................................140 10、我公司是一家武汉的外贸企业,去年 12 月出口了一批钢材到新加坡,因为公 司的财务人员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今年 1 月份就开始住院隔离,现在这批货 的发票、合同、运输单据都找不齐了,短时间内没办法联系供货方和运输公司补 办资料,可能在 4 月退(免)税申报截止前,都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 出口的这批货物还能申报退税吗? .......................................................................................140 11、纳税信用 C 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 抵退税政策吗? ............................................................................................................................140 12、我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 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141 13、请问新成立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 值税政策吗? ................................................................................................................................141 14、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141 1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 务免征增值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 1、2 月份收 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142 16、我公司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 和一批粮食运至武汉周边。请问,我公司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142 17、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酒店前台对 2020 年 1 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购方财务人员被隔离联系不上,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 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143 18、我公司是一家计算机培训机构,2 月份给一家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请问我公 司取得的培训费收入要交增值税吗?怎么开发票呢? ..................................................143 19、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2 月份还可以享受吗?...................................................................................................................144 20、我是一家出租车公司会计,我公司通过线下叫车和线上平台约车等方式为市 民提供出行服务。请问,我公司的线上和线下业务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 征增值税政策吗? ..........................................................................................................................144 21、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和当地政府,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 消费税优惠吗? ............................................................................................................................144 22 22、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么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45 23、我公司是一家成人英语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按照最近国家刚出台的生 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规定,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之前已经开具了征税的 普通发票,也已经申报缴税了,交的税还可以退回来吗? .........................................145 24、我公司是一家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受新冠疫情影响,门店几乎没收入,目前 主要靠线上外卖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国家能对我们这些餐饮企业有税收优惠吗? ............................................................................................................................................................145 25、我公司是一家建材企业,为修建雷神山医院,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部门捐了 一批建材,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46 26、我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按照新出的政策,运输重点防疫保障物资可以免征 增值税,但是我公司已在今年 1 月份按照 9%税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 办增值税申报呢? .......................................................................................................................146 27、我公司准备 2 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 于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147 28、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向武汉市政府捐赠了一批中轻型 商用客车,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147 29、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2019 年 12 月出口了第一批,第二批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 未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按期收汇,请问我公司还能办理出口退税 吗? ...................................................................................................................................................147 30、为应对疫情,我公司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的社区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口罩, 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48 第十六部分 北京税务明确 185 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附相关问题解答 ...........149 一、附件 1“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149 二、附件 2 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156 1、如何快速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156 2、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哪些办税功能?............................................................................156 3、如何查看各税费种的征期以及申报期的最新变化情况? .......................................157 4、纳税人申报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157 5、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57 6、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158 7、纳税人如何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 ................................................................................158 8、新开业纳税人哪些事项可以“非接触式”办理?...........................................................158 23 9、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158 10、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159 11、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159 12、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159 13、如何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159 14、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160 15、如何办理网签三方协议? ................................................................................................160 16、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160 17、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160 18、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注销? ...........................................................................................160 19、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161 20、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如何办理? .........................................................................161 21、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161 22、纳税人如需开具涉税证明如何办理? .........................................................................161 23、税务代理机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161 24、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与税务机关进行交互? ...........................................................162 25、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办税? .........................................................................162 26、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税务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 .........................................162 27、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 .........................................162 28、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163 29、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如找不到所需业务功能或不熟悉具体操作,如何处 理? ...................................................................................................................................................163 30、如何查看疫情防控期间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 .......................................................163 31、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下载、打印自身的各类电子资料? .........163 32、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所申请的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 ..................163 33、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164 34、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明细信息? ..................................................164 35、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164 第十七部分 江苏税务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65 一、纳税服务 .....................................................................................................................................165 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165 24 2、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 举措? ..............................................................................................................................................165 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166 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166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167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167 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167 二、征收管理 .....................................................................................................................................167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167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68 三、纳税服务 .....................................................................................................................................168 1、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168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68 3、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169 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169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169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170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170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 么? ...................................................................................................................................................170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 前扣除政策? ................................................................................................................................171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171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 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171 25 五、综合税费 .....................................................................................................................................172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172 六、税收执法 .....................................................................................................................................172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172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 响纳税信用? ................................................................................................................................172 第十八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文字实 录) ............................................................................................................................................................174 1、网友问:请问王局长,刚才您讲到了“三力”,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174 2、网友问:我从媒体上看到,税务总局再次延长了 2 月的申报期限。请问王局长 这是怎么考虑的? .......................................................................................................................175 3、网友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 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76 4、网友问:请问所得税司领导,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税 2020 年第 8 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176 5、网友问: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两 批瓷器全部交付后,泰国公司再一并向我公司付汇。2019 年 12 月我公司出口了 第一批瓷器,第二批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未向 我公司付汇,可能由此造成第一批已出口的瓷器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 收汇,请问我公司出口的第一批瓷器还能办理退税吗? ..............................................176 6、网友问:王局长,您刚才提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请问税务部门如何保证 纳税人、缴费人能及时足额享受? .......................................................................................177 7、网友问:我公司准备 2 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 政厅用于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177 8、网友问: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 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 备单位价值为 550 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 10 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 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177 9、网友问:我单位在 2 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 8 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规定,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 ..............................................................................178 10、网友问: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请问王局长,税务部门采取 了什么办法让我们不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 ..................................................178 26 11、网友问:我公司为一家钢铁企业,为支持武汉市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 院,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钢材,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税优惠吗? .....................................................................................................................................178 12、网友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最近响应政府号召,在恢 复产能基础上又扩大产量,税务局已“特事特办”给我们办理了发票增版增量。由于 销售扩大,如果下一步我们再提高发票版本和数量,请问还会继续支持我们吗? ............................................................................................................................................................179 13、网友问:我是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请问王局长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 吗? ...................................................................................................................................................179 14、网友问: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 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79 15、网友问:我们企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 50 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 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啊? .......................179 16、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刚听说由于新冠疫情 2 月份的增值税申报 纳税期限再次延长到 28 号,请问如果我们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内上传发票汇总 数据,税控设备会不会被锁死? ............................................................................................180 17、网友问: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社区内确诊病例疑和似病例 情况,为保障我们的安全,单位为我们发放了护目镜、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 防护用品,请问这些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税吗?............................................................180 18、网友问: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示由 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 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180 19、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 增值税政策,1 月份就当月收取的培训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为了享受 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81 20、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 5 张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181 21:网友问: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 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182 22、网友问: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 ..............................................................................................................................................182 23、网友问:我公司为一家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 1 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 值税普通发票,在 2 月 1 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 缴纳了税款,现在可以更正 1 月属期申报表享受免税政策吗? ................................182 27 24、网友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 月份销售额 50 万元,并开具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目前我公司已经在 2 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 值税纳税申报? ............................................................................................................................183 25、网友问:我公司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 第 8 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 1 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 发票,并已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同时缴纳了税款,那么在 2 月属期如何 申报才能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183 26、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有通过公 益性社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捐赠,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 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吗? ............................................................................................184 27、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 产企业签订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 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税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 精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184 28、网友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请问 我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185 29、网友问: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听说国家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酒 店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酒店前台对 2020 年 1 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但由于对方财务人员被隔离,我们暂时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185 30、网友问:我公司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 月的销售额尚未开 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186 第十九部分 江苏税务-企业所得税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问答之企业捐赠篇.....187 1、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 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187 2、为履行社会责任,我公司每年都会捐赠善款。2020 年元旦通过市民政局给儿 童福利院捐赠了 10 万元,2020 年 2 月初通过市卫健委捐赠了 100 万元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两次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哪 些凭证资料? ................................................................................................................................187 3、最近,我公司想办法购买了一批口罩,直接捐给了收治新冠肺炎的定点医院,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188 4、我公司 2 月初通过公益组织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在 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188 28 5、我公司经营农产品,看到一线医护人员为了抗疫都不能回家吃饭,就向市新冠 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捐赠了一批蔬菜等农产品,请问捐赠的农产品可以全额扣除吗? ............................................................................................................................................................188 6、我公司是集团企业母公司,这次抗疫情况紧急,为尽快将抗疫医疗物资送到一 线医护人员手中,我集团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了一批医疗物资向公益组织捐赠, 再分摊给集团各成员企业,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捐赠人为我公司名称,请 问集团各成员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188 7 、我公司 2 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医疗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院,该批物资公允价值为 200 万,账面价值为 100 万,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 该笔捐赠属免税项目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 10 万,账务处理如下,请问企业所得税 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报? ................................................................................................189 第二十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回答(第五 期) ............................................................................................................................................................190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 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 个税税前扣除吗? .......................................................................................................................190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 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 税扣除政策吗? ............................................................................................................................190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 除? ...................................................................................................................................................190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 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1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191 6、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 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1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 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191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 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192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29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 都包含什么内容? .......................................................................................................................192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 否有具体范围? ............................................................................................................................192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 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192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 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 惠吗? ..............................................................................................................................................193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第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 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 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193 14、纳税人 1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 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 办理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194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 月份 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 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4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 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 开具普通发票? ............................................................................................................................194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195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 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 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195 18、2020 年 2 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 28 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 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195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 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 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195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 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 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96 第二十一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 六期) .......................................................................................................................................................197 30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 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197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 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197 3、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 情的较大影响呢? .......................................................................................................................197 4. 我公司是一家药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门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 公司现在能够申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 情政策?..........................................................................................................................................198 5.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 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198 6. 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 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198 7.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 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 500 万元限制吗? .........................................199 8. 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 税前扣除吗? ................................................................................................................................199 9. 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 新建专门通道、隔断 CT 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75%扣除?.............................................................................................199 10.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 以吗? ..............................................................................................................................................199 11. 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 需要申请? .....................................................................................................................................200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 ..............200 13. 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 税申报期限? ................................................................................................................................200 14. 个人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 收函。接收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赠物 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 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200 31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 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那么,政 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是省级及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 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201 16. 请问个人捐款给协会再给当地医院来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吗? .....................................................................................................................................201 17.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 ..............................................201 18. 请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 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202 19.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 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 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202 20.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 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 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 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 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202 第二十二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204 1、记者:通过任局长的介绍,我们大体了解了税务部门今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 行动”的有关情况。请问任局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 施,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4 2、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 议上明确要求,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稳住外贸基本盘。我想请问,今年的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税务部门在稳外贸工作方面,有哪些硬措施呢?...........205 3、记者: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各界非常关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请介绍一下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税务部门政策落实情况。 .........206 4、记者:企业陆续复工后,办税缴费业务逐渐增加,税务部门推出的“非接触式” 办税,受到各界广泛欢迎。请问税务部门在“非接触式”办税方面有哪些新的实招? ............................................................................................................................................................208 5、记者:国务院对今年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提出明确要求,这是一件利国 利企利民的好事。请问税务部门计划如何推进该项工作,并进一步为纳税人开具 使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209 32 6、记者:国务院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真金白银的 支持。请问税务部门如何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这些政策利好? .......................209 7、记者:前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税务部门已经先后两次延长了申报纳税期限。 但现在征期即将结束,还是有企业纳税申报面临困难,请问这些企业应该怎么 办? ...................................................................................................................................................211 第二十三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 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212 1、请介绍一下,为尽快将 11 号文件落实落细,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税务部门提出了哪些贯彻实施要求? .........................................................................212 2、可否具体介绍一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213 3、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 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213 4、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214 5、有的参保单位 2 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减免政 策后,能否退还 2 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214 6、请问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减免手续? ..................................................................215 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 如何规定的? ................................................................................................................................215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到期,许 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 ................................................................215 9、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 续? ...................................................................................................................................................215 10、 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216 11、 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 遇发放产生影响? .......................................................................................................................216 33 第一部分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热点 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 政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 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 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规定执行。 34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 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 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 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 判定。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 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 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 50%(不含)以上。 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 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5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 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 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 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 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执行。可以 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 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 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 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 第二部分 热点实务 一、购买和发放口罩等物资 1、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 抵扣吗? 政策:《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包含:(二)防御缺 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 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 的。 (一)物资用于工作:应属于劳动保护费 1.增值税: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3.个税: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物资发给员工,不是用于工作时使用:应属于福利费(假设每位员工均可以享受)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取得专票,建议先抵扣,再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按 14%福利费 3.个税:需要缴纳个税(关注是否有税收优惠) 2、将自产的口罩、消毒水等物资发给员工,是否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看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属于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 护用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员工不在工作时使用的,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 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7 二、原材料损失 1、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 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政策: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 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三、退货退款处理 1、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 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 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本期销 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2、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 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 2020 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 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 2020 年进行退货,那么销 货方应在 2020 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38 四、购买物资没有发票 1、疫情期间,我公司外购给员工发放的口罩,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 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 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 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 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户)购进口罩,需要取 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 500 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 收款金额。 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 收款金额。(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 从境外购进口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取得发票)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账务处理,但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9 五、政府补助 1、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 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政策: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 人取得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政府补贴:增值税:是否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入或数量 直接挂钩;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的“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 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答:建议根据当地关于疫情防控文件规定给予的补助属于上述范围,没有限制单位没有 限制金额,特别提醒,不仅仅限制是医务工作者。如浙江湖州市推出《推出十项举措激励关 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其中规定全面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省 市出台的一系列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伙食补助等政策。对赴武汉 医疗人员,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和 180 元出差补贴,每人每月 500 元通讯 补贴,对其家属给予 5000 元慰问金。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 参加一线防控工作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统筹把握。对在疫情防控中 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各地可一次性核增当年度绩效 工资总量,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地财政全额保障。根据上述规定防疫工作者,包括赴武 汉医疗人员,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一线防控的工作人员。 再如杭州高新区(滨江)出台十二项举措中: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 家和省、市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 急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 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 200 元临时性工 作补助。在应急响应期内,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 做好加班值班各类补助发放;对确实发生误餐的还可给予不超过 100 元/天的伙食补助;对 在定点诊治医院、急救中心、疾控中心等参加一线防控救治的医务工作者,由区社发局及派 40 出单位对其家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可一次性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同时,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 街道、社区参加一线防控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人社局结合实 际另行研究确定补助政策。 3、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 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 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 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称 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 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六、个人所得税政策 1、疫情防治有什么具体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 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41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中央财政补贴的工作补助,免个税 吗? 答:免个税。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 知》(财社〔2020〕2 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 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 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 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 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 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 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 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 执行。 3、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 给 200 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保留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 【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4、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 42 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 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 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第一条 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 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 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救济 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 可以免征个税。 5、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 扣除,如何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 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特别提醒 1】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能全额税前扣 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 【特别提醒 2】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另需要 保留购买医疗物品的发票(没有发票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 6、以个人名义给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赠 5000 元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否可以 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暂按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43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 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10〕45 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 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 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8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京财税〔2019〕629 号) 文件规定,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属于北京市 2018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 财税〔2015〕141 号文件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 相关部门参照财税〔2015〕141 号文件规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往往公布联合公布名单比较滞后,建议暂按照全额扣除。 7、单位组织员工向北京市**镇政府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现金,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 如何扣除? 答: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 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北京市属于直辖市,按照行政级别,北京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 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但是其他非直辖市的省 市,企业直接捐赠给镇政府不可以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 44 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8、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 税前扣除?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 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 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 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提醒】按照《捐赠法》规定,公益性捐赠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提供捐赠物品的价值证 明等,特别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大额捐赠,后续要补签捐赠协议作为备查资料。 七、捐赠物资 1、单位和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具体有什么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 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45 方教育附加。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是怎 么样的? 答: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 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 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例】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 20000 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 3000 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 附加扣除 2000 元/月,2 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 6000 元,则: (一)1 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 其他扣除 - 捐赠支出 =20000-3000-2000-5000-0-0 =1000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 3%,速算扣除数 0。 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0000.00x3%-0 =300.00 元 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纳税额 =300.00-0.00 =300.00 元 (二)2 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 - 捐赠支出 =40000-6000-4000-10000-0-6000 =1400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 14000 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 3%,速算扣除数 0。 46 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4000.00x3%-0 =420.00 元 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纳税额 =420.00-300.00 =120.00 元 需要提醒大家,由于年初适用税率较低,捐赠支出抵税不明显,仅少交个人所得税 180 元(6000x3%),如按照年度计算,该居民个人假设没有其他所得,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10%, 少交个人所得税 600 元(6000x10%)。 (三)3-12 月,按照上述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不一一列举。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 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 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适用免增 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 1 月份认证抵 扣且申报,2 月份申报增值税时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申报等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明确。 5、疫情捐赠需要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允 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7 6、同时发生全额扣除的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 2020 年度的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当年度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 和物品捐赠支出 15 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 10 万元。则 2020 年度该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 10 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 12 万元在扣除 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防疫情捐赠支出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2020 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 25 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7、如果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 150 万,但本年企业的会计 利润小于等于零,则本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 12%”扣除标准限制,即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也可以全额 税前扣除, 如果产生亏损,按照亏损弥补政策执行。 八、提供服务享受的政策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 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48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 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 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 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 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 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 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9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 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 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 的业务活动。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 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 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 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 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 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 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0 2、我们单位提供日常培训服务,受疫情的巨大影响,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各类培训、演讲、讲座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 育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3、我单位属于出租房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不属于上 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4、我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 51 企业管理服务的一种,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5、我公司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无偿 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是否要缴? 答:不征税增值税,且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加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根 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我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一定,需要根据企业具体业务判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 况另行公告),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服务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 规定免征增值税。 7、我单位是酒店,1 月份已经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 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52 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具体 1 月份的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肯定会有具体文件的公告。 8、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 给 200 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保留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 [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九、其他政策类问题 1、如何理解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确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务中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各企业等通知。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 2019 年 12 月没有留抵,则 2019 年 12 月留抵按照 0 元计算。 【例】某符合条件的企业 2019 年 12 月份缴纳增值税,没有留抵,2020 年 1 月的留抵 税额为 120 万元,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2020 年 2 月的留抵税额为 160 万元, 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 160 万元(不是 40 万,不是和 1 月份留抵税额比对计算)。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产生的亏损有什么具体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 53 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 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提醒一下,2019 年度一般性企业产生的亏损,按照正常最长结转年限还是 5 年。 【补充】财税〔2018〕76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 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3、2020 年 2 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 进一步延期。” 4、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有什么税收特殊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 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实务中把握以下内容 1.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2.没有单位价值的限制,超过 500 万元,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 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具体操作暂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公告。 54 5、2020 年 2 月 5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 府兜底采收收储”,这些物资包括什么? 答:政府兜底采收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包括: 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N95 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医用外壳口罩 YY0469-2011 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料 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医用隔离衣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试剂盒 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55 第三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 即答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 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 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 要求?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称 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 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 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 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 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56 3、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 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 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 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 8 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 量留抵退税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 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 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 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 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 服务的经营活动。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57 5、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 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 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 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 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 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 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 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 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 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 策吗?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 58 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 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8、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 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 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 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9、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 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吗?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 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 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 吗?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 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 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 59 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 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 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 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 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 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 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3、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 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 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 税优惠。 60 1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 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 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 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15、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 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 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 油。 61 第四部分 吉林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 即答 1、我是在长春的一名创业者,经营一家商贸企业。因为这次疫情防控形式较为严峻,直接 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一批口罩,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 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9 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 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 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 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 抵扣。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吉林省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 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 销项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 4、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 月 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 2 月 62 申报期时,对您 1 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5、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企业现在需要领购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省应对性行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20 条措施,我省全面提供邮 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代开发票业务提供邮寄配送业务。 6、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 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 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63 第五部分 安徽税务推出的《抗疫税收业务即 问即答》 1、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 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 以抵扣。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 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 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 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 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 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4、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 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 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5 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 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4 5、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 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 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6、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 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7、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 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来网上申领发票。 第一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如果您知道登录密码就用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 密码;如果您做过实名采集就用实名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手机号,凭借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如果已开具发票,先进行发票验旧。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 验(交)旧】,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全部选中,点击下方【验旧】即可。 第三步,领取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取】(邮寄到家),点 击地址附件小铅笔按钮,新增领票地址,选择需要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点击保存,提交申请 即可完成网上申领发票。 8、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 要超过 360 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 360 日认证期限限制。 9、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造成税控盘库存数据丢失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急需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如何办理补录成品油库存手续? 答:您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库存调整 申请表”(电子版)并提供购油发票复印件(图片)。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既定流程办理。 65 10、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 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66 第六部分 深圳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一、增值税及发票 1、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 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 2 月 24 日,但税控盘锁死时间还是 2 月 16 日。因为疫情原 因,老板通知 2 月 19 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锁死,这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 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 答:您不用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本月增值税抄报税实行“非接触式”抄报税。本月, 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 Ukey),进入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 即完成抄税工作。您也可以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 票软件:“汇总上传”一“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一“反写”;3.税务 UKEY 开 票软件:“上报汇总”一“反写监控”。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决税控设备开票锁定问题,保证 您正常开具发票。 如您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3、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需要多久 时间? 答: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2.0 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办理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因受疫情影响,近期选择邮寄方式 67 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从申领时算起,大约需 3 至 5 个工作日收到发票,具体视物流情况而 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带来的物流配送时间较长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快递公司,请纳税人理 解。 纳税人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发票交给快递公司时,亦会将发票邮寄快递单号和查询 网址发至纳税人填写的收件人手机号码,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物流进度。 4、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 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 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 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5、我餐厅自 1 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 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 增值税的。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生活服 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 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 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8 7、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 月 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 在 2 月申报期时,对您 1 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8、我公司想要申请 1 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 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 2019”模块在 2 月申报期结束前 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 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 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5 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 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 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 答:不用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免征增值税。 69 11、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 360 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 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 答:您无需担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 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深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 用途确认即可。 12、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 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公共交通运 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 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 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 公告。您公司从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 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70 〔2009〕3 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 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相 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 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 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3、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 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 2020 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 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 2020 年进行退货,那么销 货方应在 2020 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 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71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 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 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 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 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规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 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我们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 10000 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 我们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 ? 答:您组织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您 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您不得 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7、我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 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 72 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 宜。 三、个人所得税 1、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 何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 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 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2、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 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 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 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 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73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纳税 1、我司员工 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个月申报 期延迟到 24 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 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 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 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 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 票。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1。 特殊时期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深圳市税务局电 子税务局支持在线办理延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2。网址: 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login-web/login?tab=wybsT (请使用电脑打开链接) 附件 1: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操作指引 纳税人开具发票前,请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完成后 可通过开票软件申领并开具发票。申领发票时,建议采用邮寄方式。 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包括两种方式,均为网上办理。 方式一: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 Ukey), 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 74 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方式二:纳税人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 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 ;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 ;3.税务 UKEY 开 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开票前,请您务必记得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 完成汇总上报和远程清卡,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 纳税人如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附件 2: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功能操作指引 2、我企业一月份接了国外的几个大订单,年前很多员工辞职,原计划过完年高薪聘请一些 工人回来做,但是因为疫情原因,人不仅没招到,订单逾期还赔了一大笔违约金,现在都没 钱交税了,我可不可以申请延迟,等我企业有钱了补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若确实存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情形,可依法向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延期缴 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预计 2 月 10 日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敬请关注。 特殊时期建议纳税人采取“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上述业务。 3、深圳市各个办税服务厅是否已对外办公? 答:全市办税服务场所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办公。为保 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 毒等工作,同时请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选择深圳市电子 75 税务局、深圳税务服务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深税”、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 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如您确有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请留意以下信息: (1)全市办税服务厅 2 月 3 日-2 月 9 日期间暂停午间延时服务,24 小时自助办税区 暂停对外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罗湖区税务局国贸便民办税服务室将于 2 月 3 日—2 月 9 日期间暂 停对外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华富路办税服务厅、八卦岭办税服务厅、华强 便民办税服务点将于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暂停对外服务,2 月 10 号起正常开放。办税场所 暂停服务期间,车辆购置税暂停办理。第六税务所业务暂由第五税务所办理(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紫竹七道 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玉泉路 28 号)及科技园办税服务 点(讯美科技广场)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将暂停对外服务(含车辆购置税业务),于 2 月 10 日正常开放。 (5)国家税务总局光明区税务局仅开放光翠路办税服务厅,暂定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 公明街道振明路办税服务厅暂停对外服务。 五、出口退税 1、我企业是专门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以前每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都要去税务局交资料。在 这特殊时期,是否可以不去税务局,直接在线上申请退税? 答:如果您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疫情期间直接通过出 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 纸质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无纸化备案后,外贸企业即可在网上进行无纸化出口退税 申报: (1)自愿申请开展无纸化退税申报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 料留存备案的;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76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疫情结束后,无纸化备案恢复原有办理程序。 77 第七部分 广州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1、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 所得中继续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 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 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 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 细单扣除。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应如何办理申报? 答: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 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5、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78 6、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9 第八部分 山东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1、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 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 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 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3、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税进口范 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规定:“一、适度扩大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 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 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 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 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 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4、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规定:“三、本公告项 80 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 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 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规定:“四、本公告项 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 办相关手续。” 81 第九部分 宁波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1、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 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 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5 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 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 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 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我们单位是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 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 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82 第十部分 上海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答 一、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 月紧急购进了大 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请问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所 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 2 月份完成 1 月所属期申报后,对 1 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 请退税。 2、我公司 1 月份采购了一批 N95 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 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税政策。 3、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 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83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 1 月 1 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 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 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 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 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 1 月 1 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的快递小 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升,经营压力很大, 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 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 1 月 1 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 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 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84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 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 1 月 1 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 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 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 策。 8、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 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你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 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 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 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5 10、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 2 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 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自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 限。 因此,对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 2 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 议可以在 3 月 1 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 需要,新购置了价值 600 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 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 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依据。 2、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 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 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等资料留存备查。 86 3、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 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 细表》第 4 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4、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 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 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 额 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 税前扣除。 5、我公司通过本市某慈善基金会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捐赠 300 万元,能否 全额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7 6、我公司外购口罩 10 万只(市场价 100 万元)捐赠湖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该 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 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 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7、我公司生产方便面,此次向多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方便面 2 万箱(市场价 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 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 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方便面等食品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扣 除。 8、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 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 宜。 88 9、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 100 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 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 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10、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的政 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 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 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咖啡馆服务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 公司 2020 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 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 2020 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9 号公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 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 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9 号公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 89 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3、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 理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9 号公告,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 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 定。 5、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 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6、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 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10 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 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90 8、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有一处固定的工作单位。面对这次疫情,我个人的捐赠是否 一定要通过工作单位在平时发放工资时扣除?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 清缴时扣除。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 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2、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 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 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 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1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政策操作问答 1、“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是指定期定额 户都不需要缴纳定额税费了吗? 答:为支持定期定额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 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支持个 体工商户发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疫情优惠税收政策,依法免除相应税收。对疫 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政府此次专项政策进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 六、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1、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部门都有 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 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 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也未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 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和免于加收滞纳金。 2、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 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 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 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 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92 3、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 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 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 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4、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最迟可在市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 线下等渠道补办前期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申报缴税事宜,税务机关将及时在电子申报客 户端及网页端开放逾期申报的功能。纳税人补办申报缴税时,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 93 第十一部分 辽宁税务抗疫税收最新政策问 答 一、增值税 1、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137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 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 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 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 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 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 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3、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 500 万 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91 号)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 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4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您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如该小微企业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含本数) , 或该小微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 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91 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4、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 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我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如果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 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按照《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按 3%征收率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 95 发〔2009〕10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 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20 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 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 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 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的规定,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 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96 〔2018〕99 号)文件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2、我企业是一家药品制造企业,新研发的药品对外销售,发生的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41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医药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凭证才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凭证才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我企业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97 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于疫情原因,棋盘山风景区响应国家号召,暂时关闭,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 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作为旅游企业,只要您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 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三、个人所得税 1、非居民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疫区捐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个人 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 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2、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 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 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 98 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此可以得出您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我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 42 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 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税 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五、社保 1、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 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 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6 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 99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 知》(辽政办发〔2019〕14 号)文件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比例降至 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 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3、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 知》(辽政办发〔2019〕14 号)文件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中(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是否执行?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 3 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 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0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 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 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 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 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 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01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 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 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 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 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 后即可享受省政府 6 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 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法处理。 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 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 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 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6 月底。缓缴期 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 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 6 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 6 号文件规 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 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102 第十二部分 天津税务"战疫"惠民举措之增 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和发票管理即问即答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 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 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 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称 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 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或我市市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 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103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 已被我市工信局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 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 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 8 号公告的 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 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 104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8 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 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 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 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 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 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 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 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 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 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 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 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05 8、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 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 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 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 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 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 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 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 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106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 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 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 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 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 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 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外省市也有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 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 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 107 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 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 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 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 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 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5、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 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 服务,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 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108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 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 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 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8、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 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三条规 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 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 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 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 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109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 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20、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 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 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 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21、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 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的这些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 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你公司购买的消毒用品、口罩等,用于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2、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 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转出。你单位因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 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110 23、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我们马上组织员工返岗复工,为此政府 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吗? 答: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 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 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 收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属于增 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4、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某医院紧急装修了临时住院部,收取装修费远 低于平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不需要调整。特殊时期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 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25、本月申报期延长到 24 日,但是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为 18 日,对企业开具发票和 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进项发票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答: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数据上传,与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不同的涉税事项。 由于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已在 1 月申报期被预先设置为 2 月 18 日,且无法实现网上 更改,因此如您在 2020 年 2 月 17 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 非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下同),在 2 月底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如您截至 2 月 17 日尚未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完成该操作后即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发票汇总数 据上传,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完成的, 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 2020 年 2 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同步延 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致。 111 26、我司会计因疫情仍在隔离中无法到单位上班,但是有几张发票需要在 2 月份申报时进 行抵扣,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尚未进行税款所属期为 1 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可以在 2 月 24 日前登陆天 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对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 票进行用途选择并确认签名,即可在 2 月份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金。 27、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直负责向定点医院运送医用防护用品,取得的 运输收入如果符合国家免税条件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写申报表? 答:一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5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小微纳税人免税政策的不需填报本表)。 28、我公司在春节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请问现在疫情期间应当如何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工 作?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tjsat.gov.cn),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 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海关缴款书的勾选、统计、签名确认 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 如果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则都是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查询、勾选。 在上述模块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需要进入“海关 缴款书采集”模块进行录入。录入成功且稽核比对相符的,仍需要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 模块进行查询、勾选。 112 29、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通过快递直 接寄送发票?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票 e 到家”功能模块 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网上申领。纳税人网上申领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发票 寄递至纳税人收件地址。申领人出示身份证且在收票单据上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 取得寄递发票了。 30、企业使用“票 e 到家”功能申领发票,是否可以修改邮寄地址? 答:可以。纳税人除可在系统中选择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以外,还可通过“自填邮 寄地址”录入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实际收件地址。 31、企业使用“票 e 到家”功能申领发票,现在还要求必须使用 CA 登录吗? 答:目前“票 e 到家”功能取消了必须使用 CA 登录的限制,只要是实名登记、认证的法 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员经短信验证即可以使用“票 e 到家”功能申领发票。 113 第十三部分 北京税务 新冠疫情防控优惠 政策 20 问 1、我公司是 2019 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 M 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 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 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 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 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 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114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视 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 1 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 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 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 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 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 8 号公告的 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 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 115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8 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 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 将医用酒精、84 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 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 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 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 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 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 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 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 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 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16 8、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 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 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 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 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 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 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 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 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117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 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 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 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 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 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 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 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 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 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118 36 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 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 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 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 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 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 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5、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 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 服务,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19 1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 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 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 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 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8、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 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三条规 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 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 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0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 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 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 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20、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 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 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 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121 第十四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 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2-10 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 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视 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 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8 号 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22 3、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 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 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 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 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 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 务活动。 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呢?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 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 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 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5、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 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 123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6、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 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 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0-02-13 一、纳税服务 1、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 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 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 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124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 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 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 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 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 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 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 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 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 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 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 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 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 税人、缴费人。 二、征收管理 125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 月申报 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 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若 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 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 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 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 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三、增值税 1、2 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 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 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 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126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 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 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 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 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 收益)的 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 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 收益)的 50%以上。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 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27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 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 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综合税费 128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 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0-02-13 一、纳税服务 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 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 的政治责任,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6 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 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 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 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 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 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 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 129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2、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 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 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 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 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 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 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 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 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 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 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 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 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 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 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 130 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 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 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 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 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 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 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 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 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 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 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 131 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 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征收管理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 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 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 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增值税 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 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 132 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 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 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 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第 9 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 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 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33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 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 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 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 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 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 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 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 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 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 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134 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 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 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 存备查。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一条规 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 扣除”行次。”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四条规 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综合税费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 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135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收执法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 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 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 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 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 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要坚决依法查处。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 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 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 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 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36 第十五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硬举措, 助力防疫阻击战”在线访谈热点问题 1、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我的客户有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听说最近 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的客户都能享受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 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您的客户比如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等相应提供的餐饮服 务、婚庆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可对照上述生活服务范围,在 8 号公告的执行期 限内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2、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给湖北, 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 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3、我公司是一家长途汽车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我公司被市政府包车,直接到农 村接农民工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137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因此,你公司运送农民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 税优惠。 4、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 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 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你单位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 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 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 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我公司 2 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 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和《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 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 8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 2 月份已经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 2 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138 6、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 75 度酒精,准备捐 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及其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93 号)规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 缴纳消费税。你公司向县政府捐赠酒精用于消毒防疫,可以按照 9 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 及其附加的优惠政策。 7、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 10 万元,享受小微企 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我们 1-2 月份销售额都 已经超过 30 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 1-2 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 超过 10 万元,均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8、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 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答:若你公司在 2 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第 139 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 1 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 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 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 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9、我们是一家连锁美发店,疫情发生以后,社区组织我们经过严格消毒、测量体温后,在 户外指定地点以优惠价格为社区居民理发。请问我们的理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 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 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美容美发所属的居民日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社区居民提供理 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武汉的外贸企业,去年 12 月出口了一批钢材到新加坡,因为公司的财务 人员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今年 1 月份就开始住院隔离,现在这批货的发票、合同、运输 单据都找不齐了,短时间内没办法联系供货方和运输公司补办资料,可能在 4 月退(免)税 申报截止前,都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出口的这批货物还能申报退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 此,若你公司在 2020 年 4 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 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11、纳税信用 C 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 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140 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 如果纳税信用 C 级的企业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12、我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 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捐赠医用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 值税优惠。 13、请问新成立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上述政策对纳税人的成立时间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包括新成立企业在内的所有纳 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在 8 号公告执行期限内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141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 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 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 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 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 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 1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 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 1、2 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 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16、我公司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和一批粮食 运至武汉周边。请问,我公司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42 因此,如果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范围,则相应取得的水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 8 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 17、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酒店前台对 2020 年 1 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但由于购方财务人员被隔离联系不上,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 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 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 月内。 18、我公司是一家计算机培训机构,2 月份给一家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培 训费收入要交增值税吗?怎么开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 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因此,你公司举办线上业务培训取得的培训费收入,可按 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 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发生的免征增值 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 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143 19、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2 月份还可以享受 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该项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可以确定的是,2020 年 2 月 份,您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我是一家出租车公司会计,我公司通过线下叫车和线上平台约车等方式为市民提供出行 服务。请问,我公司的线上和线下业务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 车。因此,你公司通过线上网络预约出租车和线下巡游出租车方式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 得的收入,均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1、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当地政 府,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柴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你公司将自产的汽油和柴油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还是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都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 144 22、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疫情 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2020 年第 4 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申 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 知你公司。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予以复核。 23、我公司是一家成人英语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按照最近国家刚出台的生活服务免征 增值税规定,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之前已经开具了征税的普通发票,也已经申报 缴税了,交的税还可以退回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 的销售额,按照征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 时调整。 如果你公司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 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 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如果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 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 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 款。 24、我公司是一家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受新冠疫情影响,门店几乎没收入,目前主要靠线上 外卖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国家能对我们这些餐饮企业有税收优惠吗? 145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 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执行。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 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5、我公司是一家建材企业,为修建雷神山医院,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部门捐了一批建材, 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建材”也属于 “货物”的范畴。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捐赠建材,用于修建雷神山医院,可按规定享受 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6、我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按照新出的政策,运输重点防疫保障物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 是我公司已在今年 1 月份按照 9%税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办增值税申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 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你公司 1 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 2 月份及以后属期开 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你公司在 2 月份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后,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 146 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 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7、我公司准备 2 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于抗击疫 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6 号公告”)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我国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 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你公司进 口并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捐赠消毒用车,符合 6 号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8、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向武汉市政府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捐赠车辆用于应对疫情,是可以按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 优惠的。 29、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2019 年 12 月出口 了第一批,第二批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未向我公司付汇, 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按期收汇,请问我公司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 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在 2020 年 4 月份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147 30、为应对疫情,我公司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的社区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口罩,请问该业务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 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医院”指各级医院包括社区医院。如果“武汉市武昌区的 社区医院”承担着疫情防治任务,你公司直接向其无偿捐赠,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 优惠。 148 第十六部分 北京税务明确 185 个涉税缴费 事项可在网上办!附相关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 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 185 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 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1)和相关问题解答(详见附件 2)。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等,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一、附件 1“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序号 税务事项名称 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0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1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2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49 14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8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19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20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21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22 建筑业项目报告 23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24 不动产项目报告 25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26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8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9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0 税收减免备案 31 停业登记 32 复业登记 33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34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3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36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7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38 税务证件增补发 39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150 40 发票票种核定 41 发票验(交)旧 4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4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44 增值税预缴申报 4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4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4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8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9 消费税申报 5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5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57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8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9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60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61 车辆购置税申报 62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63 车船税申报 64 印花税申报 65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66 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 67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68 烟叶税申报 151 69 耕地占用税申报 70 契税申报 71 资源税申报 72 水资源税申报 73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74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75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77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 78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79 附加税(费)申报 8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82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83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8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85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86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8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88 委托代征报告 89 房产交易申报 90 申报错误更正 91 申报作废 92 逾期申报 93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94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95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96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97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152 98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99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100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101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102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10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104 税费缴纳 105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06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07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108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0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10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1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12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13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1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15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116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17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118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119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2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21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22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123 税收减免核准 124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2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26 误收多缴退抵税 153 127 入库减免退抵税 12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29 车辆购置税退税 130 车船税退抵税 13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3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33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3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35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6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37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8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39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40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41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42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43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44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5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6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47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 148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149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150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51 纳税信用补评 152 纳税信用复评 153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54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55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54 156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57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58 合并分立报告 159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60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61 注销税务登记 162 发票领用 16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5 代开发票作废 166 发票缴销 167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68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69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70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71 复议申请管理 172 赔偿申请处理 173 税务行政补偿 174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17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76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77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78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79 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 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 180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 表) 1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 表) 183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 表) 155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185 查询本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收入纳税明细 二、附件 2 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按 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重点问题,编制了《电子税务局非接 触式办税相关问题解答》。纳税人可依托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 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1、如何快速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答:纳税人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 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 即可跳转进入。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 咨询。 一些省级税务机关还可提供手机 APP 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 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哪些办税功能? 答: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等五类功能。其中: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包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电子 资料查阅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办理。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 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核定办理、增值税 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状态查询。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 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核定、违法违规、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 纳税信用状态、电子资料等具体功能。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互动。纳税人可获取税务机关推送及纳税人 156 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提醒信息;并实现在线预约办税和征纳交 互。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预约办税、在线交互、办税评价、纳税人需求等具体功能。 “公众服务”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开信息查询等服务, 无需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包括公告类,主要有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 告、信用级别 A 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辅助办税类,主要 有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操作规程、下载服务、热点问题、重点专题、 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公开信息查询类,主要有发票状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信用级 别 A 级纳税人查询、欠税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等具体功能。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我的待办”中可获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主动推送的消息、通知、待办事项提醒等信息。 “我要预约”中可预约线上线下办税事项。 “通知公告”中可直接查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涉税通知、重要提醒、公 告等文件、资讯等信息。 “个性服务”中可办理办税套餐等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 3、如何查看各税费种的征期以及申报期的最新变化情况?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办税日历”, 查看各税费种税款申报缴纳起止日期。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向纳税人提供征期截止日的倒 计时提醒。 4、纳税人申报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 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5、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 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 157 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 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6、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收减免”,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及税 收减免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 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 结果。 7、纳税人如何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再选择“不予加 收滞纳金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上传所需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完 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 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8、新开业纳税人哪些事项可以“非接触式”办理?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 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 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9、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 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 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纳税人提交申请,税务机关 完成处理后,纳税人可获取相关回执。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 照相关提示进行办理。 158 10、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 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 “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 当地税务机关。 11、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 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 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 代开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 及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作废。 12、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 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 款缴纳。 13、如何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消费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完成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159 14、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 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 15、如何办理网签三方协议?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制度信息报告”, 进入“网签三方协议”,填写并提交相关开户行信息及纳税人信息。纳税人根据提示信息,联 系开户银行完成后续业务办理。目前部分开户银行可全程完成三方协议网签。 16、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 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 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17、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资格信息报告”, 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填写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完成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登记业务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纳税人信息”,查看已生 效的资格信息。 18、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注销?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 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 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 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 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160 19、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 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 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 (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 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20、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 定及调整定额”,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审 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和打印受理结果。 21、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 (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 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纳税人可申请的退税主要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 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及石脑油、燃料油 消费税退税等。 22、纳税人如需开具涉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证明开具”,申 请开具涉税证明。 纳税人可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包括: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转开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等。 23、税务代理机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答:税务代理机构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向 161 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等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及终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涉税专业 服务业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等。 24、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与税务机关进行交互?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进入“在线交互”,同税务机关进行实时在线 交互。 25、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办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预约”,或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并进入“预约办 税”,进行预约办税。具体分为线下预约及线上预约。线下预约用于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 服务事项类型包括税政政策咨询、业务办理辅导、预约排号服务等,纳税人可根据预约事项 选择预约地点、预约时间等;线上预约用于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事项类型包括在线辅 导、在线座谈、在线约谈、在线培训等。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实际排队 情况。 26、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税务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通知公告”,获取税务机关发 布的各类通知公告。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通知公告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 级别 A 级纳税人公告以及欠税公告等。 27、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纳税人学 堂”,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计划。纳税人可在此功能下设置开课提醒,及时参与线 上培训。 162 28、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税收政策 及解读”,查看税务机关各类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29、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如找不到所需业务功能或不熟悉具体操作,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操作规程”, 查看各省电子税务局所提供的各类具体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 30、如何查看疫情防控期间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热点问题”, 查看当前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部分省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全文模糊查询检索功能,可 便捷获取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 31、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下载、打印自身的各类电子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电子资料”,随时查阅、下载、打印自 身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产生的相关电子资料。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如需上传附报 资料,电子税务局会智能关联纳税人过去已经提交或产生的电子资料,提示在电子资料库中 已有的资料供纳税人选择;同时,对于需补充的电子资料,提供资料上传功能。 32、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所申请的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办税 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进度按状态分别显示为待提交、待受理、受理中、已退回、已作废、 已完成等。其中,“待提交”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尚未提交或提交后撤回;“待受理”表示涉税事 项申请已提交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受理中”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尚未 终审;“已退回”表示涉税事项申请不满足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退回纳税人补正 资料;“已作废”表示涉税事项申请由纳税人主动作废,或由于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 办结作废;“已完成”表示涉税事项申请满足办理条件,已完成办理。 163 33、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发票信息查询”,选定开具日期起止、 发票种类名称等条件,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可对某一条或某几条发票信息进 行导出或打印。 34、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明细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选择申报日期、税款 所属日期、申报表类型等条件,查询相应时间的申报信息情况。同时,可进一步点击查看该 张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可进行打印或导出。 35、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或“欠税信息查询”,输入 查询条件查询到具体缴款情况或欠税情况。如有欠税情况,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欠税缴纳”链 接,跳转到相应税(费)种缴纳功能模块缴纳欠税。 164 第十七部分 江苏税务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 策热点问答 一、纳税服务 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 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 策的政治责任,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6 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 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 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 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 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 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 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 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2、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 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 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 165 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 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 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 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 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 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 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 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 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 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 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 (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 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 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 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 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 166 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 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 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 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 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 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 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 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征收管理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 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67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 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 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纳税服务 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 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 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 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 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 168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 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 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 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 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 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 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 169 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 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 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 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 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 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 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 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 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 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 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 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 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170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 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 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 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 存备查。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一条规 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 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 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行次。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第四条规 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 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 171 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综合税费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 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 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收执法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 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 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 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 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 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 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 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 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 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 172 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73 第十八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抗击疫情同聚 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2020 年 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开展在 线访谈活动。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陆进,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税 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出席活动并回答网友提问。本文摘取其中精选内容推荐给大 家。 1、网友问:请问王局长,刚才您讲到了“三力”,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王陆进]:2 月 10 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到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办税服务厅,调研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时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 “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之后又多次对落实“三力”、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提出要求。 我感到,“三力”是税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现阶段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提出的防控疫情、服务企业、助力发展的总要求。具体来讲: 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 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期,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发了 4 个税收政策 公告,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 1 个一揽子征管配套公告。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括起来 有五个特点:一是出台速度快。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决策,财税等部门迅速制定具体政策规 定和操作办法。二是涉及税费多。涉及 6 个税种 2 个费种,既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又有教育费附加等费种。三是减免方式多。既有税额直接减免,又 有税基扩大扣除,还有留抵退税,以及延长亏损结转。四是针对性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受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等都有针对性支持政策。 五是受益群体广。特别是对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惠及大量小微企业。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应享快享。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前期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 政策实施成效,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大支持。 [ 2020-02-18 15:02 ] “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为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防止疫情扩散,按照 “四步走”的步骤,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办税缴费。 174 第一步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第二步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 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第三步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 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 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第四步是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其先到自助办 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 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 快捷办理。 [ 2020-02-18 15:02 ] 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就是把做好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以高 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担好防控之责、尽好防控之力。前期,税务总局和各 级税务机关坚持以最严的措施、最严的纪律、最严的监督,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作出重要指 示批示。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王军同志最近两次视频连线部分省、 市、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研究税收支持措施。税务总局还出 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 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的税务局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复工复产工作 组,有的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精准支持。下一步,税务 部门将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创新服务措施,尽心尽力支持企业有序复 工复产,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 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帮 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 [ 2020-02-18 15:03 ] 2、网友问:我从媒体上看到,税务总局再次延长了 2 月的申报期限。请问王局长这是怎么 考虑的? [王陆进]:前期税务部门已经将 2 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至 2 月 24 日。为进一步支持疫 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依 法依程序决定,除湖北省外(已延长至 3 月 6 日),将全国范围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再延长至 2 月 28 日,这是一个星期五,也就是说延到了 2 月 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020-02-18 15:05 ] 175 3、网友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张卫]: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2020 年第 4 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申 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渠道,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 告知你公司。当然需要提醒的是,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 关将予以复核。 [ 2020-02-18 15:07 ] 4、网友问:请问所得税司领导,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 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税 2020 年第 8 公告规定 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 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您购进的这台 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2020-02-18 15:09 ] 5、网友问: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两批瓷器全 部交付后,泰国公司再一并向我公司付汇。2019 年 12 月我公司出口了第一批瓷器,第二批 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未向我公司付汇,可能由此造成第一 批已出口的瓷器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收汇,请问我公司出口的第一批瓷器还能办 理退税吗? [张卫]: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 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第一批已出口的 瓷器,即使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未收到外汇,待今后办理收汇后仍可按照现行规定申 报出口退(免)税。 [ 2020-02-18 15:12 ] 176 6、网友问:王局长,您刚才提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请问税务部门如何保证纳税人、 缴费人能及时足额享受? [王陆进]:为保证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采 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梳理形成支持防护 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12 项政策,以利纳税人、缴 费人按图索骥了解和享受。二是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简化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方便享受。 三是采取网上推送、线上互动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四 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 点问题,先后四批发布 91 个问题解答口径。五是通过税务系统的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 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 2020-02-18 15:14 ] 7、网友问:我公司准备 2 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于 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张卫]:《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6 号公告”)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我国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你 公司进口并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捐赠消毒用车,符合 6 号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可以按规定 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2020-02-18 15:16 ] 8、网友问: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 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 值为 550 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 10 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 除吗? [刘宝柱]: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 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 的折旧方法。因此,您公司如经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您公司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 177 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20-02-18 15:18 ] 9、网友问:我单位在 2 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 8 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何 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 [刘宝柱]: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的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具体到您单位的情况,您单位 2 月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 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 2020-02-18 15:19 ] 10、网友问: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请问王局长,税务部门采取了什么办法 让我们不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 [王陆进]:我前面讲到的“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为此,我们专门 印发了文件,对此进行部署。具体来讲,就是全力推行“网上办”“邮寄送”“线上答”。一是按照 “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 185 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并发布了 如何办理的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拓展清单范围。同时,积极扩大无纸化方式 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拓展非接触办税 缴费覆盖面。二是纳税人要领用发票,鼓励其网上申领,税务机关通过邮寄配送。三是对于 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我们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 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 2020-02-18 15:21 ] 11、网友问:我公司为一家钢铁企业,为支持武汉市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通过当地 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钢材,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张卫]: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钢材”也属 于“货物”的范畴。你公司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捐赠钢材用于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 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 2020-02-18 15:23 ] 178 12、网友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最近响应政府号召,在恢复产能基础 上又扩大产量,税务局已“特事特办”给我们办理了发票增版增量。由于销售扩大,如果下一 步我们再提高发票版本和数量,请问还会继续支持我们吗? [张卫]:您放心,我们会根据实际支持你们!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机关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 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相关企业办理税费事宜。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时, 税务机关可以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 2020-02-18 15:24 ] 13、网友问:我是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请问王局长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吗? [王陆进]:您提的问题也是很多办税人员所关注的。我前面讲了,请大家尽可能“非接触 式”办理,实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的,我们已经做好了严密的防护措施。一是严格做好办税 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清洁消毒、室内通风、卫生防疫等工作;二是对所有进 厅人员提供体温检测服务,防止发热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三是在做好一线税务人员安全防 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四是科学规划办税服 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安全距离。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导 税服务,推行预约办理、错峰办理等措施,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 缴费环境。 [ 2020-02-18 15:26 ] 14、网友问: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什么金额在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刘宝柱]: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执行。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 赠额。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您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 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 2020-02-18 15:27 ] 15、网友问:我们企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 50 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在受疫情 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啊? [张卫]:按照常规,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对一定 179 时期销售额大幅下降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情况给部分企业作临时“降版”或 者“降量”处理。当前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 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 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 票限额。只要您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税务机关会保障您的发票供应。 [ 2020-02-18 15:31 ] 16、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刚听说由于新冠疫情 2 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再 次延长到 28 号,请问如果我们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税控设备会不 会被锁死? [张卫]:为解决 2 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税务部门已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果您 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2 月 24 日)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你的税控设备不会被锁死。需 要说明的是,您只需要登录开票软件,即可由系统自动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完成税控 设备解锁操作。 [ 2020-02-18 15:32 ] 17、网友问: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社区内确诊病例疑和似病例情况,为保 障我们的安全,单位为我们发放了护目镜、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请问这些防 护用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刘宝柱]:目前,大部分企业已陆续开始复工复产,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部分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预防新冠肺炎的基本防护用品。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税 2020 年 10 号公告明确规定,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002-18 15:34 ] 18、网友问: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示由于捐赠者太 多捐赠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 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刘宝柱]:可以。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80 99 号)执行。为保障个人捐赠能够及时有效扣除,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如果个 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 90 日内及时取得捐赠 票据即可。 [ 2020-02-18 15:36 ] 19、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 月份就当月收取的培训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 开具红字发票?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第 47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 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 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 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 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 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 统校验。 [ 2020-02-18 15:38 ] 20、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 5 张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 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张卫]: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181 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销售方在开票时未能准确填写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 识别号)。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以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二是销售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发生此类情形 时,您可以联系销售方及时上传发票信息。在排除上述两类原因后,如果仍然存在相关问题, 您可以采取电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 2020-02-18 15:40 ] 21:网友问: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 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刘宝柱]: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 应行次。 [ 2020-02-18 15:40 ] 22、网友问: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刘宝柱]:我们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您放心,属于名单上的企业, 我们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 2020-02-18 15:43 ] 23、网友问:我公司为一家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 1 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2 月 1 日 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现在可以更正 1 月属期申 报表享受免税政策吗?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4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 4 号公告发布前,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 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对 2020 年 1 月 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 182 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2020-02-18 15:45 ] 24、网友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 月份销售额 5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公司已经在 2 月份 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适用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目前你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 报时,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免税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 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 202002-18 15:48 ] 25、网友问:我公司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免征增值 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 1 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按照征税项目进行 了纳税申报同时缴纳了税款,那么在 2 月属期如何申报才能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4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 4 号公告发布前,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 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在办理 2020 年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 183 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 1 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填为负数) 、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 1-2 月属期适用 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1 月属期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 2 月属期应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 [ 2020-02-18 15:50 ] 26、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和当地政府捐赠,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 优惠吗? [张卫]: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柴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你公司将自产的汽油和柴油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还是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都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 [ 202002-18 15:52 ] 27、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 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免税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政策吗? [张卫]: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 况另行公告。 2 月 1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按照 8 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 184 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 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20-02-18 15:53 ] 28、网友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请问我能享受什 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刘宝柱]:餐饮行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明确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具体来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判定。 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 [ 2020-02-18 15:54 ] 29、网友问: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听说国家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酒店业的增值 税免税政策,酒店前台对 2020 年 1 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对方财 务人员被隔离,我们暂时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 发票?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 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 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 [ 2020-02-18 15:56 ] 185 30、网友问:我公司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 月的销售额尚未开具增值税 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 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 2020 年 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 19 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 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 2020-02-18 15:57 ] 186 第十九部分 江苏税务-企业所得税助力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问答之企业捐赠篇 1、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 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2 月 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捐赠出台了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新政策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 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 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 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 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为履行社会责任,我公司每年都会捐赠善款。2020 年元旦通过市民政局给儿童福利院捐 赠了 10 万元,2020 年 2 月初通过市卫健委捐赠了 100 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这两次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贵公司通过市民政局给儿童福利院捐赠的 10 万元,不属于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 除。通过市卫健委捐赠的 100 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支出,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 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除此 以外的捐赠,企业应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187 3、最近,我公司想办法购买了一批口罩,直接捐给了收治新冠肺炎的定点医院,在企业所 得税申报时如何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 因此,贵公司将购买的口罩直接捐赠给肺炎收治定点医院的,以购入价全额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将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 4、我公司 2 月初通过公益组织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在一季度申 报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的捐赠支出在 会计处理时通过营业外支出已全额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也实现了全额税前扣除。 5、我公司经营农产品,看到一线医护人员为了抗疫都不能回家吃饭,就向市新冠肺炎定点 收治医院捐赠了一批蔬菜等农产品,请问捐赠的农产品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 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条规定中的“物品”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因此,贵公 司捐赠的农产品可以全额扣除。 6、我公司是集团企业母公司,这次抗疫情况紧急,为尽快将抗疫医疗物资送到一线医护人 员手中,我集团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了一批医疗物资向公益组织捐赠,再分摊给集团各成员 企业,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捐赠人为我公司名称,请问集团各成员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吗? 答:为快速响应国家抗疫号召,集团企业采取“统一组织、集中捐赠,成员分摊”方式捐 赠的,各成员企业可以凭以下税前扣除凭证全额税前扣除: 188 (1)取得的汇总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承担疫 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复印件); (2)由母公司出具的集中捐赠分摊明细表。 7 、我公司 2 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医疗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该批物 资公允价值为 200 万,账面价值为 100 万,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该笔捐赠属免税项目 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 10 万,账务处理如下,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报? 借:库存商品 10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万 借:营业外支出 110 万 贷:库存商品 110 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 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 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 2020 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 收入 200 万,视同销售成本 110 万,公益性捐赠支出 200 万(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 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10)第 7 行“(六)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200 万,第 17 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 110 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调减 90 万。同时,在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第 2 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189 第二十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 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回答(第五 期)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 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 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 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根据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 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 90 日内取得捐赠 票据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99 号)执行。根据财税 2019 年第 99 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 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 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 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 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190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 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 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 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相 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 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 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 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 金额等相关信息。 191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 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 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 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 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 2020 年 10 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 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 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 2020 年 9 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 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 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 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 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 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 192 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 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 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第 9 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 36 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第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 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 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 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 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 8 号、9 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 8 号、9 号公告规定的免 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 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 之后,纳税人应按照 8 号、9 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193 14、纳税人 1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 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 2 月属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 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 2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 月份开具适用 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4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 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 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 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194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 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 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 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8、2020 年 2 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 28 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 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 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号)规定,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 2 月 28 日,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 2 月 28 日。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 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 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 第 86 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 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 195 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 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 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 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 缴纳增值税。 196 第二十一部分 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热点 问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 六期)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 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 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 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 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 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 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 查即可。 3、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 影响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 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 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 至 8 年政策的,应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 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 197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 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 我公司是一家药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门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公司现在 能够申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情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如你公司由省级及以上发展 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 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 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 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 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6. 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 计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针对定点医院为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支出出台特殊的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但定点医院等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研发费用等支出,符合现行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8 7.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 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 500 万元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 500 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 除。 8. 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 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 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 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9. 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 道、隔断 CT 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75%扣除? 答:定点医院发生的与疫情相关的支出,如属于研发费用范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适 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不属于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研发费用、残疾人员 工资)的,暂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 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 CT 室等支出,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进行税前 扣除,但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10.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199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 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 除的优惠政策。 11. 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 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 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 答: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有关要 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 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 报期限。 14. 个人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收函。接收 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赠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 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答: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200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 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 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那么,政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 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 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其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确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 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16. 请问个人捐款给协会再给当地医院来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只要协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条件,那么个人通过该协会给当地医院开展防治 防疫工作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7.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 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 201 18. 请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 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 两税减免。申请流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19.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 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 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 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 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 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 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 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 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20.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 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 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 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 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 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 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 202 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 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203 第二十二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 行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1、记者:通过任局长的介绍,我们大体了解了税务部门今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 关情况。请问任局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统筹推进疫情 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总局党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筹指导,抓紧 抓实抓细“四力”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首先是坚持党建引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全过程。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最重要 的工作盯牢抓实,成立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抓好疫情 防控工作。另一方面,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各级税务局领导班子特别 是一把手坚守岗位、冲锋在前,勇于担当、当好表率;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截至目前,全系统共成立 4200 多支党员突击队、志 愿服务队等,深入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线奋勇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 实处,弘扬了中国税务精神,展现了良好税务风貌。 其次是聚焦“四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在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方面,一是出台具体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先后联合财政部、海 关总署等制发了 12 项税费优惠政策;联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制发了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保费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减免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制定操作措施。每次税费优惠政策发布后,我们都第 一时间发布征管配套办法,调整信息系统,编发政策指引,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应享快享政策红利。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对外通过税务网站、12366 服务热线、微信等方式 204 宣传政策、解读操作、回应关切,让企业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对内利用视频会议等方 式对税务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学得懂、答得准、会执行。 在“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方面,采取“四步走”的办法,优化办税缴费服务,降低疫情传 播风险。第一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两次延长申报纳税期限,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第二步,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 局功能,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第三步,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耐心细 致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第四步,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 先引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还需到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的,采取主动预约服务,错期 错峰办理等方式,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在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方面,我们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数据能及 时、全面、真实、动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特优势,从行业、地区、规模、经济类型 等维度,既客观反映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深入分析经济运行动态,又梳理产业链、上下游需 要解决的问题,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出帮扶措施,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在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方面,一是深入细致做好内防内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 到办税服务厅安全放心便捷高效办理相关业务。二是积极参与做好联防联控工作,支持地方 做好疫情防控。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细 化工作落实,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 展目标任务作出更大贡献。 2、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明确 要求,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稳住外贸基本盘。我想请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中,税务部门在稳外贸工作方面,有哪些硬措施呢?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和助力 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在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 205 口退税速度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疫情防控期间一系列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办 税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来助力抗击疫情和外贸稳定发展。具体体现为“三个进一步”: 第一,进一步便利出口企业。一是推行“非接触式”申报。企业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退 税事项申报,无需提交纸质资料。二是推行“非接触式”反馈。税务机关办结事项后,会通过 网上反馈的方式把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还可 以邮寄送达。三是逾期仍可申报。出口企业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 退税,还可以在申报截止期后,在收齐相关凭证信息的基础上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第二,进一步加快审核进度。一是推行“非接触式”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的退税事项, 税务机关仅审核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可办理退税。二是开展“非接 触式”调查评估。对于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将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方 式开展评估,排除疑点后即可为企业办理退税。三是开展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确需实 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退税业务,采取限额内“容缺办理”方式,也就是先予办理退税,疫情 防控结束后,再补办核查手续。 第三,进一步提速退税时间。为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税务 总局要求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深入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积 极推广便利化服务措施,将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提速 20%,即从 2019 年的 10 个工 作日压缩到 2020 年的 8 个工作日以内。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服务,加快退税办理,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3、记者: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各界非常关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请介绍一 下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税务部门政策落实情况。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 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下面,我分两方面给大家作一介绍。 首先是制定出台政策的总体情况。截至目前,针对支持抗击疫情和鼓励复工复产,已 先后分三批推出优惠政策。这三批政策指向明确、各有侧重。 206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目的是第一时间将政策送到抗“疫”前线。这批政策 共 12 项,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 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对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其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 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 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 前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 附加。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 产信心。这批政策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不超过 5 个月的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实施不超过 3 个月的 减半征收,对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实施不超过 5 个月的免征。另一方面,减征基本医疗保险 费,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 关。这批政策共 3 项:一是 3 月 1 日至 5 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 他地区征收率由 3%降至 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 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税务部门落实政策的具体举措。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 坚决扛起落实税费政策的政治责任,以更高要求、更硬标准、更实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 一是持续加强宣传辅导。发布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新出台的政策;通 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实时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 到的具体问题,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准确细致解答;对疫情防控物 207 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实行“一对一”辅导,确保不见面不上门让企业知政策、能 享受。 二是提升税费服务水平。简便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特色 APP 掌 上申报的相关功能,努力让企业免填单、“非接触”享受减免优惠。 三是注重落实情况检查。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务系统绩效考评体系,压实责任,加 强督办,严肃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好政策切实发挥出好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把已经出台的减税降费、缓缴税 款等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确保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持续跟进分析 疫情对经济税收的影响,继续做好政策研究,支持复工复产,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步 发展。 4、记者:企业陆续复工后,办税缴费业务逐渐增加,税务部门推出的“非接触式”办税,受 到各界广泛欢迎。请问税务部门在“非接触式”办税方面有哪些新的实招? 答:正如您所说,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按照“‘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要求,积极 推行“非接触式”办税,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聚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网上办”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非 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梳理发布了 185 个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自助办”即对确需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业务。“邮寄 送”即对于实物类的单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邮寄送”的方式获取,如纳税人可以 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的方式来领用发票等。“线上答”即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 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及时准 确的解答。比如,在过去的 5 个工作日内,全国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共接听了 67.6 万通纳 税人、缴费人的咨询电话,同时,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及时加以解答并 通过网站予以发布,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已先后发布了 6 期共 130 个税收政策和措施的热 点问题解答。 208 需要说明的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仅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措施解 除后,我们仍将再巩固、再完善、再提升,推出更多实招硬招,一是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 票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进一 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 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三是推行税务文 书电子送达;四是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发票领用方式,力争年底前将发票领用非接触比例提 升到 70%,最大限度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 善。 5、记者:国务院对今年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提出明确要求,这是一件利国利企利民 的好事。请问税务部门计划如何推进该项工作,并进一步为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提供 便利?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力争今年年底前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化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税务总局一是组建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推 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二是确定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案,目前正在抓紧推进 标准制定、系统研发等准备工作。 同时,为有效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 发票,税务总局决定将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免费对新办企业发放税务 UKey,为其提供安 全可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这一基础服务。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 UKey 之后,无需另行向第三 方购买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这不仅有 效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也为下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 件。 6、记者:国务院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真金白银的支持。请 问税务部门如何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这些政策利好? 答:谢谢您的提问。2 月 20 日,税务总局负责人在参加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时表示,税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企业 209 社保费政策文件,明确操作办法,并将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 监督考核到位,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打实地享受到政策好处。一周来,税务总局坚决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落地”等重要指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及时制发政策文件和操作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上周,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共同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 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目前,这两个文件的操作办法也 已经明确。 二是抓紧抓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 保费政策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税务总局主要负责人在全 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上强调,必须准确、全面、不折不扣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我们已经制定了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 入绩效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开设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 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方便大家了解情况。前天,税务总局召开了“一竿子到 底”的视频培训会,对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 各省税务局也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 2 月份已缴纳社保费款处理问题,有关部门 已经共同提出了处理意见: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将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 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如果企业愿意用来冲 抵后期缴费,也将通过优化流程便捷实现。税务总局已经对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 18 个省和 3 个计划单列市的 2 月份费款征收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将指导各地税务机 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按规定退(抵)到位。同时,我们正在利用 12366 服务热线、网站信 箱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答复企业提出的问题,近期还将通过在线访谈、热点问题解答等形式, 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10 总之,我们将按照既定部署,刻不容缓抓落实、非常措施抓落实、尽责肃纪抓落实,付 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确保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第一时间落实 到每一户企业,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7、记者:前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税务部门已经先后两次延长了申报纳税期限。但现在征 期即将结束,还是有企业纳税申报面临困难,请问这些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非常关注的纳税 申报问题,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两次延长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除湖北省外,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延长到了 2 月 28 日; 二是对于纳税人在延长后的 2 月份征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 还可以依法在征期内申请延期申报。应该说,上述两条措施可以较好解决纳税人关心的 2 月 份纳税申报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疫情高风险地区采取了强化管控的措施,有的企业可能会在 2 月 28 日还没有复工复产或者办税人员没有到岗,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甚至连延期申报申请 也提交不了。对此,税务总局还采取了一项特殊的临时性措施,即受疫情影响在 2 月份征期 结束后,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后,继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 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另外,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发生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及时核准其延缓缴纳税款申请,帮 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渡过难关,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0 年 2 月 27 日 211 第二十三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 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 问 2 月 20 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以下简称 11 号文件)。近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11 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 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为尽快将 11 号文件落实落细,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 提出了哪些贯彻实施要求? 答:为全力推进 11 号文件尽快落地见效,我们对各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 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 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 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 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对标 对表加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 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 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212 三是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 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 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 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2、可否具体介绍一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答: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 2020 年 2 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 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 破 11 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 5 个月, 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 6 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 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 3 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 4 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 6 月份。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 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3、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 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 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 213 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 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 组织。 4、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 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 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 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 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 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5、有的参保单位 2 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 否退还 2 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答:对于已征收 2020 年 2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 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 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 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214 6、请问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减免手续? 答: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 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 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 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 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 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 答:我们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 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 12%的 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215 10、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 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我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 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 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11、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 影响?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 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 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 放。此外,我们也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 年的调剂比例提到 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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