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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解读(音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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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解读(音频).doc

《“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24 14:08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解读方式:音频方式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 质量强国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努力建设全 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工作目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 品牌强省战略,培育、塑造湖北质量品牌,报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提 出实施“中国精品”培育行动。《“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 化规划》(国发〔2021〕30 号)提出“实施优质制造工程,开 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质量发展工作要点》部署“提升中国品牌国际化水 平,探索开展‘中国精品’培育行动,率先在部分领域培育一 批优秀品牌,打造中国品牌的精品形象”。《湖北省市场监 管“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62 号)要求“构建湖 北名优品牌建设体系机制”。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2 年 5 月,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 《办法》。 《办法》 (征 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广泛征求省质强委 有关成员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 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方面意见,共收集意见 36 条,采纳 21 条, 部分采纳 6 条,未采纳 9 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 《办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公平竞争及 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审查,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送审稿)呈送省政府。2022 年 11 月 8 日,省政府批复同意。 2022 年 11 月 18 日,《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 7 章 26 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湖北精品”的定义和认定工作 原则、频次、程序等。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规定“湖北精 品”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职责分工等。第三章申报条 件,主要规定申报“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的基 本要求以及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况。第四章认定实施,主要规 定“湖北精品”认定的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推荐申 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与授牌发布、 标识使用等。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获得“湖北精品” 认定主体的义务,认定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检查抽查,“湖北精品”认定撤销,以及对参与认定工作 的机构和人员廉政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第六章保障激励,主 要明确对“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经费保障、激励引导、结果 应用等方面的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 有效期和解释机构等。 四、“湖北精品”认定组织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湖北精品” 认定委员会,负责“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的统筹谋划、规则 制定、综合协调和指导、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认定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湖北精品”认定申报条件 《办法》规定,按照产品、服务、工程,分别对申报“湖 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 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 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 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 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应有 3 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 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 50%以 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 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 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 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 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 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湖北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如下基本 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 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 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 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 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 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 同行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 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六、“湖北精品”认定实施程序 《办法》规定,“湖北精品”认定实施包括推荐申报、 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与授牌发布等工 作程序。市场主体申报时应对照《办法》和“湖北精品”认 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通用要求和其他相关 细则、办法、标准另行发布),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 推荐意见并报送“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认定委员 会秘书处组织对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据 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开展对标达标评价,根据标准开展质量 检测或检查,组织专家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 审,提出预选名单,“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确定 认定名单,并向认定的市场主体授牌、发放认定证书,面向社 会公告。 七、“湖北精品”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实 行检查和监督抽查。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 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每年按《办法》规定的申报条 件开展 1 次全面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产品、服 务及市场主体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市场 监管部门还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 享机制,对“湖北精品”有关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 实施联合监管。 八、“湖北精品”保障激励 《办法》规定,“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各地各部门 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组织给予政策、资金激励,支持 各市州参照《办法》开展地方精品培育工作。鼓励社会有关 方面对“湖北精品”开展宣传、推介等工作,并将“湖北精 品”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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