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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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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2 号 关于对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水龙 地址:吉州区吉州大道井冈山大道 120 号天都国际公馆 1916 室 联系电话:18179657879 本机关认定由你公司代理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砂石包装服务采购 (1)评审因素获得 AAA 级信用等级证书(涉及企业成立时间) 加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 法第 71 条第三款、78 条、实施条例第 66 条,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江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细化标准第 2 点“情节较轻,未造 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只限定转账一种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责令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4)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未在法定日期退还,违反条例第33条、财 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责令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限期 改正。 你公司共计罚款 3000 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户名:吉安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 账号:1509212109024909761 注明:政府采购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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