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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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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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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涪住建发〔2022〕155号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技术复杂认定专家: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 1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 发〔202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涪陵区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 杂认定专家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重庆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 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的资格确定、抽取、论证、记分、考核等工 作。 第三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应遵循本规则,并接受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由区建筑业服务 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专家资格确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 资格确定,需以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主申报方式,向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 - 3 - 的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审查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建筑、市政、地勘类(岩土)等专业的高级职称、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岩土工程 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指具有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已注 册的); (四)在本行业或者本专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 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且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和现场施工经验, 熟悉本行业或者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论证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经审核且合格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 认定专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档案,按照所 熟悉的行业和专业进行分类设置,实行统一建库、动态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库原则上 每3年进行清库,所有专家将重新进行申报。3年中每年1月1日-15 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申请人可集中受理申请入库(见附表 1)。 第五条 专家: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程技术复杂认定 (一)5年内被国家、省(市)、区(县)有关行政部门纳 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的; (二)被纳入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或失信“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的; (五)专家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等 部门聘(邀)请,依法对需认定技术复杂或技术、性能有特殊要 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独立论证,不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取得工程技术复杂论证的劳务报酬,装配式建筑项目 论证报酬原则上4小时内1000元/人/次,4个小时以上的,原则上 不超过1200元/人/次;其他项目原则上4小时内500元/人/次,4个 小时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700元/人/次;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客观 公正地进行论证; - 5 - (二)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参加培训和考试, 接受、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论证中出 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 项目的设计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二)论证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论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论证 第九条 需认定技术复杂或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 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渝建发〔2021〕3号等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 上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分为设计类、施工类、岩土类和咨询 服务类,其中:设计类专家不少于1人,施工类专家不少于1人, 涉及地质的需抽取地质岩土类专家不少于1人。技术复杂装配式 建筑项目认定专家原则上在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库中随 - 6 - 机抽取。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 地点,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认定技术复杂或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 项目实行初步论证和复核论证制度,技术复杂装配式建筑项目认 定执行渝建科〔2020〕35号之规定。 初步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前自 行组织专家论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代 建单位)提出书面认定申请且具备论证条件后,原则上5个工作 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出具认定意见。 已参与初步论证的专家,不再抽取参与复核论证。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论证工作: (一)论证专家组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从专业水平高、 经验丰富的专家中推荐一名负责人,由其主持论证工作; (二)听取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查阅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概算、初设批复、设计图纸及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 质勘察报告(若有)、有关单位对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性能有特 殊要求的说明等;需要现场踏勘的,还应进行现场踏勘; (三)严格按照渝建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和 程序,客观、公正地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独立论证,提出明确的 - 7 - 认定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四)书面论证报告必须对应渝建发〔2021〕3号或渝建科 〔2020〕35号文件等规定条款,工程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性能有 特殊要求的依据应充分,由专家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五章 专家的记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的论证行为采用记分制。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不良行为信 息量化记分标准》(见附表2)规定记取相应分值。专家一次论 证违反多条规定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每个记分考核期为12个月,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 分不再累计。 专家记分累计达到3分、6分、9分的,分别暂停参加专家论 证3个月、6个月、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调整出专家库, 不得再申请进入本专家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对工程技术复杂认定 专家作出的记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 出专家库处理: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 假的;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的; - 8 - (三)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第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由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 - 附表1 涪陵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 专家入库申报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手机号码 职称证 (专业类别) 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证 (专业类别) 取得时间 照片 承揽(负责)的 代表性项目 (近五年) 工作简历 推荐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咨询电话:72385856 附表2 工程技术复杂认定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 分 号 类 1 论 非特殊情况参加论证会迟到30分钟以上。 1 2 证 因劳务报酬低故意拒绝参加的。 3 3 前 同意参加论证会后,未到场的。 3 4 与论证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论证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3 5 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征询意见,确定意向的。 3 6 故意拖延论证时间,影响论证工作进度。 3 7 要求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补贴或其他报酬。 6 8 不 良 行 记分 为 分值 论证过程中,不负责任未认真查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 6 论 论证结果有误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论证职责的。 9 证 参加论证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影响、干预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论证的。 6 10 中 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 6 专家论证意见依据不充分、不明确或者未明确符合渝建发〔2021〕3号文件具体条款 11 6 的。 12 与论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12 13 泄露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12 14 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公正、客观、履行论证职责的。 12 15 16 17 18 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行业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通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其 他 行 为 按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扣分。 1-12 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影响论证工作的。 3 拒不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 6 收受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含超额收取劳 12 - 11 - 务报酬)。 19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2 20 被行业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情形。 1-12 - 12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印发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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