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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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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试行).pdf

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 理,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共同开展黏土矿物科学研究,充分发 挥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和作用,促进黏土矿物领域科学技术的发 展,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兰州化 学物理研究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涉及黏土矿物研究及其相关领域的大学 和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必须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 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 定资助。 第二节 申请指南 第一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为重点实验室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 第二条 申请指南规定了重点实验室对外发布的基金课题计划,由重点 实验室负责编制。 第三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一 般不超过 55 周岁。 第二条 申请开放课题的内容应符合指南发布的研究方向和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节 申报程序 第一条 申请者根据指南拟定题目,按规定格式填写《甘肃省应用黏土 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 本实验室递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三条 开放课题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截至日期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请开放课题首先由实验室初审,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执行。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报书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 (2) 申请者有未结题的开放课题; (3) 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节 课题管理 第一条 经批准资助的课题,实施期限一般为 2 年,与重点实验室签订 合同书后实施。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课题合同签订、核定课题资助经费、检 查课题的进度、课题验收和科研成果的审核。 第三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重点实验室将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课题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根据检查情况 和报告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交进 展报告,将停止资助。 第四条 课题结题前 1 个月内,负责人应填写《开放课题结题申请书》, 提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报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验收不通 过者,3 年内不得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五条 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要求修改研究内容,或者要求中断, 都必须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由重点实验室讨论, 提交学术委员会决定,中断课题经费余额应归还重点实验室。 第七节 成果归属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所有权由重点实验室和研究 人员所属单位共同拥有。 第二条 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等,应将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或第 二完成单位,均应标注“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开放课 题资助(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Clay Mineral Applied Research of Gansu Province, Lanzhou Institute of Chemical 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八节 经费管理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课题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测试费、小型仪器购置费、设 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调研费和资料费等; (3)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和住宿费等; (4)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复印费、邮寄费等; (5)管理费(不超过 5%)。 第二条 课题经费直接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课题负 责人按规定使用。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本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甘肃省应用黏土矿物重点实验室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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