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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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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 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 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 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 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 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 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 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 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 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 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银行机构 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 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 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 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 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 保项目,减按 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 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 15 天。开通应急转 贷服务受理绿色通(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 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 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 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 0.1%降低 至 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 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 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 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 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 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 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 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 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 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 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 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 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 1-3 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 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 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 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 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 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 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 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 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 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 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 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 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 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 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 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 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 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 30 天的免 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 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 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 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 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 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 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 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 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 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 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 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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