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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自然行罚字[2020]6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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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自然行罚字[2020]63 号 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对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擅自占用七道江镇群生村、民华村集体土地 20257 平方米,建设 滨江街(浑江大街-喜丰路)(2021 年第四批次第二宗地)项目的行 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 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 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的规定。该地符合浑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 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 你单位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 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 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 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 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门,按前 款规定予以处罚。)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 法》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罚款:耕地:5728㎡×8元∕㎡=45824元 交通运输用地:5745㎡×3元∕㎡=17235元 其他土地:8784㎡×3元∕㎡=26352元 总计:89411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法向 白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依 浑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439-3287062 地 址:白山市城南街道 847 号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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