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经技政办字〔2018〕20 号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园区,辽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 事业单位,驻开发区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 年 4 月 26 日 开发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通辽市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17〕323 号)精神, 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现就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 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行 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开 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 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 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 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 素的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区域协调 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 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 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 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 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 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 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 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开发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 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 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 (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政策措 施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措 施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 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配 合。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 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在自 我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 商、商务、法制部门意见。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 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 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 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开发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 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 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 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 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 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 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 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 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 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 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 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 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 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 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 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 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 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 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 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牵 头,法制办、商务和粮食局、开发区工商分局、财政局等 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 作措施和办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发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发展和改 革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 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 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 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 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 发展改革、法制、商务和工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 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 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2018 年起,开发区要全面 推开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 则,各部门要摸清底数,掌握全部政策存量的具体情况, 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 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 规定和做法,并制定清理存量文件时间进度表。各部门应 于 2018 年 4 月底之前完成清理,6 月底之前总结汇报清理 情况。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 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 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 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 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门 应当对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按要求向开发区公平竞 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四)组织评估完善。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 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 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 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 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 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 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 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 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履行各部门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 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 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 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 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 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及 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调查核实请示,并向有关上级机 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 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 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 政策措施的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 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