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安徽宣城军塘-双塔110kV线路工程的批复.doc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决〔2021〕150 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安徽宣城军塘-双塔 110kV 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宣城军塘-双塔 110kV 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 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水阳江中游宣城-新河庄段建设安徽宣城军 塘~双塔 110kV 线路工程。 二、同意《安徽宣城军塘-双塔 110kV 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报批稿) 》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起于现有 220kV 军塘变,止于拟建 110kV 双塔变, 线路全长约 19.00km,由北至南依次跨越西大河、水阳江(油榨沟 村)、油榨沟、水阳江(句渡村)和宛溪河。 — 1 — 西大河跨越采用“直-直”方式,档距 374.00m。#8 线塔与右 岸规划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 254.00m,线路与规划堤顶间净空 37.80m。 水阳江(油榨沟村)跨越采用“直-耐”方式,档距 580.00m。 #25、#26 线塔与左、右岸规划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 129.40m 、 101.70m , 线 路 与 规 划 堤 顶 间 净 空 分 别 为 26.70m 、 25.60m。 油榨沟跨越采用“直-耐”方式,档距 332.00m。#28、#29 线 塔与北、南岸堤防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 76.60m、125.80m,线路与 现状堤顶间净空分别为 23.10m、22.20m。 水阳江(句渡村)和宛溪河跨越采用“直-耐-耐-耐”方式,档 距 484.00m+426.00m+473.00m。#55 线塔与水阳江右岸规划堤防背 水侧堤脚最小距离 34.80m,线路与右岸规划堤防堤顶间净空 27.00m,河道内#56、#57 线塔塔基桩径均为 1.80m。 对#25、#26、#28、#29、#55、#58 线塔塔基周边进行防渗处理。 防渗体底部环塔基周边 1.00m,深 1.60m,坡比 1:2;防渗结构自下 而上为 200g/m2 土工布、20cm 厚粗砂、20cm 厚瓜米石、20cm 厚碎 石、100cm 厚砂性壤土。 对#56、#57 线塔塔基周边进行防冲处理。防冲体底部环塔基周 边 1.00m,深 2.00m,坡比 1:2;防冲结构自下而上为 500g/m2 土工 膜、100cm 厚粘土、100cm 厚抛石。 对 #57 线 塔 上 、 下 游 各 50.00m 范 围 岸 坡 进 行 防 护 。 护 宽 31.71m,坡比 1:3.5,防护结构为 23.00cm 厚雷诺护垫+200g/m2 土 工布,护坡顶高程 9.20m(1985 国家高程基准),平台宽 3.00m, — 2 — 坡脚防冲备填石标准 5m3/m。 拟建工程主要塔基中心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7 线塔:X=3438564.300,Y=40378027.568; #8 线塔:X=3438559.826,Y=40378401.613; #25 线塔:X=3437650.324,Y=40382653.291; #26 线塔:X=3437495.178,Y=40383211.851; #28 线塔:X=3437039.962,Y=40383443.193; #29 线塔:X=3436719.794,Y=40383354.392; #55 线塔:X=3428356.745,Y=40381654.770; #56 线塔:X=3427910.663,Y=40381483.879; #57 线塔:X=3427896.591,Y=40381058.095; #58 线塔:X=3427662.200,Y=40380646.889。 三、同意《安徽宣城军塘~双塔 110kV 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报批稿)》关于拟建工程对宣城水文站水文测验设施及测验 工作环境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四、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 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五、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近堤段塔基严禁在汛期施工。 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编制施工期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 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 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 3 — 的统一指挥。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安徽省水利厅、 宣城市水利局、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我委会 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 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委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 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 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 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 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武汉 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 抄送:水利部,安徽省水利厅,宣城市水利局,宣城市宣州区水 利局。 — 4 —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