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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卫医罚〔2023〕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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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卫医罚〔2023〕12号).doc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机关 贵港市卫生健康 桂平润康精神病 91450881MA5QL7K000 委员会 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签发 日期 2023 年 5 月 16 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卫医罚 〔2023〕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贵卫医罚〔2023〕12 号 被处罚人: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原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QL7K000,住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南木村 6 队 (李欣房屋) ,法定代表人:黄英强,男,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 公民身份号码:4508********70),联系电话:13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原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 于 2023 年 3 月 3 日-20 日开具的 13 张处方医师未签名,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377032);2.对黄英强、杨*娥、黎*恭的询问 笔录;3.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和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 执照》及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和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4.黄英强、周*强的居民身份复印件、杨*娥和黎*恭的居民身份证及医 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任职通知》(旭医 〔2023〕5 号)及(旭医〔2023〕9 号)复印件及相关处方笺等复印件;6.授权委托 书;7.企业变更通知书;8.现场拍摄照片为证。 你公司开设的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于 2023 年 3 月 3 日-20 日开具的 13 张处 方医师未签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和《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 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 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 查。”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 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 历”的规定,参考同类案件处理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决定予以你公司警告及罚款人民币 22000 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贵港市城西支行,罚没款 专户全称:贵港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账号:2111710509219510607,地址:贵港 市石羊塘金苑小区 A-04-06325 号。 (到银行缴款或汇款后凭银行票据或电子汇 票到贵港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地址:贵港市江北西路 353 号)财务科开具罚没款 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贵卫医记〔2023〕9 号 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原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不良执业行 为:桂平润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原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开设的桂 平润康精神病医院(原桂平旭强精神病医院)于 2023 年 3 月 3 日-20 日开具的 13 张处方医师未签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警告及罚 款的行政处罚。 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记 4 分。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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