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 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 〔2018〕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 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 知》(桂政发〔2018〕51 号)精神,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 机制,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 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 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研 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企业核定的 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 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一年度(指申报 年度的上一年,下同)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支持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 1 第二章 激励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注册并缴纳税费,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指导企业建 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对企业进行研 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五条 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专项。自治区 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 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 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引导各设区市政府出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的具体措施。引导地方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 R&D 活动的比 例,并参考自治区财政奖补办法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 金”。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 中小企业、规上企业以及当地优势特色企业等采取多种方式给予 奖补。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经评价入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 的企业。对承担自治区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原 2 则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应达到 3%以上。原则上对没有研发经费 投入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八条 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引 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设有研发机构、拥有研发人才团队、 开展研发活动并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在申请自治区级 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创新平台建设时给予优先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含慈善资金)资 助研发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将企业研发投入作为原有各类创 新平台考核指标和申报各类创新平台条件之一。原则上对没有研 发经费投入的平台不予支持。 第九条 优先支持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支持企业与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双一流” 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在区内共建研发总部(含区域性研 发总部)、技术研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研发联合体。 优先支持各类企业设立研究院、创新创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同类企业建立相关公共研发平台,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 业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高中小型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 第十条 加大对企业“上规入统”工作的推动力度。培育一 批拥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高新技术 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规入统工作。 3 第十一条 推动科技创新券实施。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券制度 落实,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西兑 付,重点补助中小微创新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各市参照 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引进人才和团队建设。 鼓励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共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 践基地,激励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到企业开展创新研究。优 先支持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 荐入选“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八桂学者”、“自治区特 聘专家”、“八桂青年学者”、“十百千人才工程”等。将企业 引进人才和团队建设所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支付 符合规定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创新链。实施产学研 协同创新行动计划和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建立产学研人才柔性流 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机构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创新技术需求信息平台。建立面向全国 开放的企业创新技术需求信息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 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服务企业创新,满足产学研各方信息需求, 促进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各方信息、人才、技术多方 面融合。 4 第十五条 加快打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科技金融产品 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 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企业科技研发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 展“科技贷”“科技保”和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通过开展投贷 联动试点、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高研发投入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政府引导、市场化原则鼓励 各类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广西科技创投基金群,为广大企业科技 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 第十六条 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充分释放国有企业 的创新活力动力,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和各 级各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 对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的考核力度,把研究开发费用视同为业绩 利润,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统计调查体系。应用全区部 门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活动调查机制, 加强企业研发活动数据统计工作,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 建立各部门间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进一步加 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相互及时通报企业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并将其作为有关部门研发 项目立项及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5 第十九条 联合开展政策辅导。将创新纳入各级各部门干部 培训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联合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等多种辅导形式,辅导企业财务、 统计人员熟练掌握研发费用提取、归集、统计等相关内容,共同 审核把关研发项目、严防虚报研发投入,促使企业及时、真实、 准确地将研发费用汇总填报到企业财务报表中。 第二十条 在税务、科技等方面加强对企业创新研发的税务 服务与监督。重点围绕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减免等激励政策,提供申报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情况、 科技创新技术信息的获取等服务,推动相关部门统计信息公开,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事后核查过程 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应当 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 骗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科研失信惩戒。对在申报研发投入经费补 助、补贴、奖励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进 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 助,并将其纳入广西科研诚信失信“黑名单”。 6 第二十二条 调动社会组织服务企业创新。引导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组织深入企业开展业务指导服务,除技术创新外,积 极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研发管理制度,准确理解研发投入相关指标 的内涵,明确会计核算、统计的范围,全面提高企业研发费用账 务处理水平,重点指导企业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辅助账务核 算体系。 第二十三条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 新创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 护和运用,提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营造企业创新研发氛围。聚焦创新主战场,强 化舆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的宣传,以 多种形式讲好企业创新研发故事,树立企业创新典型,弘扬企业 家精神,加快创建创新型广西步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税务 局、国资委负责解释,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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