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晋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和《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 门”)统一管理晋城市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 负责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立项、审核、编号、发布、 备案材料报送、复审、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立项 建议提出与论证、立项申请、组织起草、配合复审、实施信息反 馈、绩效评估、归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山西省地方标准,为满足晋城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 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 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1—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 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相关技术要求,并应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 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的,可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二章 立 第七条 项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 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主 管部门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立项建议材料包括: (一)《晋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流程单》《晋城市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晋城市地方标准申报书填写说明》 (附件 1); (二)标准草案及电子文本; —2— (三)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建议或立项建议通报 后,应在 15 日内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邀请有 关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 家参加,就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是否属于地方标准 制定范围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地方标准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 应予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立项的在项 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根据本 市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标准化 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市级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立项申请,必要时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立项论证,作出 予以立项决定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书 (附件 2)或作出不 予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立项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市级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附件 3)。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 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 术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3— (五)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情形的。 第三章 第十条 起 草 起草单位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有关事 项进行调查分析、验证、论证,并做到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 术单位开展。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当形成标准编制 说明(附件 4)。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项目背景,包括总体情况,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地方 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试验验证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 的关系; (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风险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 措施等建议; (八)涉及专利的有关问题;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4—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广泛征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各 界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在 20 家以上。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标 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修改完善后, 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 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 5); (二)地方标准文本(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格式按 GB/T 1.1-2020 要求);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 6); (五)试验验证等相关技术性材料(必要时); (六)技术审查会专家建议名单应在技术委员会委员的 3/4 以上(附件 7)。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立项计划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说 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 终止项目。 第四章 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审查组对地方标 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以会议形式进行。相关领域的标准 —5— 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组成员一般不少 于技术委员会委员的 3/4(单数),技术审查组组长在参加技术 审查的成员中产生,但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标准评审工作。 技术审查会应听取起草单位的立项需求与目的介绍、标准起 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的介绍。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标准结构的完整性,编写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 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技术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 8),审查意见应当包 括会议时间、召集单位、建议、审查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 代表审查组签字。对审查结论不一致需要表决的,审查组成员均 应在表决表上(见附件 9)签字,并以不少于审查组成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 技术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后,报有关主管部门重新组织 技术审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6— 报批、发布和备案 起草单位应在技术审查结束后 10 日内,根据技 术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技术审查组组长审 核签字确认,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报批 材料包括: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公文;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 6) (五)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附件 8); (六)技术审查会专家决表签字表(需要时,附件 9); (七)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 (八)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名单(附件 10); (九)其他试验验证等相关技术性材料。 第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 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制定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以及编写规范 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号发布;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法律、法规、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晋城市地方标准”。地方 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1405/T ×××(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 —7— 的,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项 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其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供公众 免费查阅。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将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 材料报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与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地 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进行总结、 分析和评估,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对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8— 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作出 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附件 11)。标准 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复审建议作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的,注明复审年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 公告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急需出台地方标准的,经 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尽快出台 相关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资金的 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档案管理参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 的规定,从其规定。 —9— 附件 1 晋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流程单 标准项目 名 称 起 草 人 本单位愿意为该项目的顺利研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项目承担 单 位 技术归口 单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经 年 月 日标委会委员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该项目符 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本单位承担该标准的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并负 责归口管理工作。 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同意申报,本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 提 出 及 组织实施 单 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月 日(公章) 标准化主 管部门(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年 注:起草人一栏应将全部参与标准编制的起草人姓名,按照其在项目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序; 项目参与单位有多个时,应分别盖章;项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在相关部门意 见栏盖章。 —10— 晋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流程单 标准项目 名 称 同意参与。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项目参与 单 位 同意申报。 相关部门 意 见 注:如没有相关参与单位、不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能,不予填报。 —11— 晋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标准 项目 情况 标准 项目 的必 要性 课题 研究 情况 —12— 标准项目名称 制 定 /修 订 被代替标准号 性质建议 保障标 准项目 的 措 施 标准起 草团队 情 况 项 目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电话: —13— 晋城市地方标准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标准项目情况: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修订的需 填写代替标准号;建议的性质选择填写推荐性或强制性。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 二、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包括研制标准所依据的政策;该领 域已发布的有关联的标准情况;该项目的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该项目是否为填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空白或是技术指标优于 国家、行业标准。 三、前期研究情况:包括课题名称、批准机关、进展情况、 研究成果、与标准项目的关系、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等。 四、保障标准项目的措施:包括:保障资金的具体金额、项 目进展计划、完成时间、发布后的宣传贯彻措施等。 五、标准的起草团队情况:包括全部参与单位名称;起草人 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以及参与标准起草经历。 六、珍惜资源节约用纸请双面打印。 —14— 附件 2 晋城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书 : 你单位于 《 年 月 日提出的晋城市地方标准 》项目,经我局会同 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晋城市地方标准项目。 现将立项计划结果告知如下: 项目名称: 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完成时限: 望你单位尽快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 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 论证,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起草单位应根据各方意见,及时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 形成标准送审稿,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 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15— 附件 3 晋城市地方标准不予立项告知书 : 你单位于 《 年 月 日提出的晋城市地方标准 》项目,经我局会同 审查,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晋城市地方标准项 目。原因如下: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 章) 年 —16— 月 日 附件 4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供参考)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市产业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地方标 准修定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试验验证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涉及专利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7— 附件 5 晋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制订类型 □制定 □修订 □地方标准文本(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格式按 GB/T 1.1 要求) 送审材料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文本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试验验证等相关技术性材料(必要时) □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 建议评审时 时间: 间与地点 地点: 市级行政主 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18— 月 日 附件 6 晋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章条 编号 专 原 稿 注:共发送征求意见单位 纳意见 家 意 见 改 家,回函 为 提出单位或 个人姓名 家;提出意见 修改情况(采 纳/不采纳) 家,意见 不采纳理由 条;采纳意见 条,未采 条 —19— 附件 7 晋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建议名单 姓 名 —20— 单 位 职务/职称 专业领域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 8 晋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和《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 年 月 日在 组织召开由 负 责起草的晋城市地方标准《 》技术审查会。 参加技术审查会的有 等 由 位专家。 担任审查组组长。与会专家对标准逐章逐条进行了认 真的审定,形成如下意见: 一、任务来源明确,送审材料齐全,符合技术审查要求。 二、该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 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三、该标准以 为基础,结合国内相关研究结果, 指标合理,可操作性强,可有效规范 标准化管理,对推动我市 ,促进 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 极作用。 —21— 四、与会专家对该标准提出下列修改意见: 1. 2. 3. 4. (可附纸) 五、参加审查专家同意 终结论: 人,弃权 人,反对 人,最 。 □与会专家一致通过对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要求标准起 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报晋 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与会专家通过对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要求标准起草单 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报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与会专家不通过对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要求标准起草 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重新进 行技术审查。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22— 附件 9 晋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决表签字表 标准名称: 姓 名 单 位 职务/ 职称 表决意见 通过 签 字 不通过 —23— 附件 10 晋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名单 标准名称: 姓 名 —24— 单 日期: 位 职务/职称 专业领域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及手机 年 月 邮箱 日 附件 11 晋城市地方标准复审表 基 本 信 息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主起草 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参与起草 单位 复审 原因 复审建议意见: 市有 关行 政主 □ 有效 □ 修订 □ 废止 管部 门复 审建 议意 单位(盖章): 承办人: 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复审结论: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复审 结论 □ 有效 □ 修订 □ 废止 废止公告文号: 单位(盖章): 承办人: 注:复审意见为修订的,请同时提交修订立项申请材料。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