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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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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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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通知_.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桂卫规〔2019〕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 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 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 年 5 月 13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 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广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医疗卫生机 构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快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支持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 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 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发 〔2019〕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 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 发〔2017〕11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体改发〔2019〕2 号)精神, 结合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是指自治 区为充分调动各地推动综合医改和公共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积 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激励改革创新,形成竞相 发展的局面,创新政府补助方式,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 —2— 资金”),根据考评结果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好、落实 公共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效果好的设区市、县(市)给予激 励补助。 第三条 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遵 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可行。科学设置以奖代补考评内容、 标准。考评方案符合实际,考评程序规范,考评指标具有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对考评过程的质控,确保考评质量。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 当年医改和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在全面考评的基础 上,突出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评力度。 (三)打造典型,重在激励。坚持考评结果与以奖代补经 费挂钩,按考评得分情况,确定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对考评结 果好的设区市、县(市)给予奖励,以先进激励后进,促进改 革。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卫规〔2018〕1 号)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由获奖的设区市、 县(市)统筹用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管理、公共卫生事业 发展、重大疾病预防及卫生监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 医联体建设、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等开展医 疗卫生相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第五条 成立自治区对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 —3— 以奖代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自治区对市县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工作的组织。工作小组成 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处和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相关 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务 处)牵头负责。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每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确定当年度考评指标和分值权重、组织开展每年度对市县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以奖代补绩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 果提出奖励名单和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考评对象。全区各设区市、县(市)。 第七条 考评内容。 (一)重点考评上一年度各设区市、县(市)改革任务完 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等,并根据当年医 改工作任务要求,针对重点难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选择具体的 考评指标并确定权重,实行百分制考评。 第八条 考评方式。 (一)考评数据获取方式。相关数据主要通过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财务月报系统、桂妇儿系统、国库支付平台、基本公共 卫生项目管理直报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卫生统计信 息网络直报系统等系统提取报表数据,并将年度医改督查、公 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卫生健康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纳入 考评指标进行评分。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区直公立医院的总体考评 情况,提出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方案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九条 —4— 奖励办法。 (一)基础性奖补。将每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 50%用于基础 奖补,分配各设区市、县(市)。 (二)奖励性奖补。将每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剩余 50%用于 奖励性奖补。根据考评结果,将考评分数排前 7 名的设区市和 排前 25 名的县(市)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 其中:设区市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4 名;县(市) 一等奖 5 名,二等奖 8 名,三等奖 12 名,按档次给予奖励性奖 补。 第十条 考评程序。每年度对市县以奖代补工作启动后, 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 (一)制定当年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工作小组原则上于每 年 3 月底前制定当年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对考评各时间节点提 出要求。 (二)递交考评材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严格按 照绩效考评实施方案要求报送考评材料给工作小组审核,考评 材料包括考评指标、指标说明、评分标准等。 (三)初评。考评材料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相关处室 原则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各设区市、县(市)进行初评,并将 评分结果报送工作小组汇总。 (四)考评。工作小组原则上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各指标 评分结果,根据总分进行排名、分档,形成考评结果;确定基 础性奖补标准,奖励性奖补各档次奖励标准。 (五)公示。工作小组将考评结果和奖补资金分配情况按 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 —5— (五)下达资金。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在收 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资金分配方案 10 日内将以奖代补资金下达 相关地区。 (七)结果通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 印发文件,通报该年度对市县以奖代补考评结果和奖补资金分 配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以奖代补考评项目的指 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 制,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 排和分配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及其工作人 员在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 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为 5 年。 —6—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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