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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向长春新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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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向长春新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 市直部门 1 2 3 4 5 项 目 名 称 18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审批核准项目招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资料、情况,损害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招标人、中标人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中标的处 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意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19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发改委 (1-27; 共 27 项) 1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23 对评标过程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 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 罚 对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24 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的确认 25 26 27 28 29 30 31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重大项目稽察和验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 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 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开 支占办学费用比例等的处罚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对违反师德师风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教学用书征订、管理和使用混乱的处罚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督导 教育督导检查 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及毕业证书的发放管理 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检查 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师德先进典型奖励 市级“三好学生”表彰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对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处理 20 21 22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教育局 (28-55; 共 28 项) 2 序号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幼儿园等级评定 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科技局(56;共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 项) 工信局(57;共 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1 项)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不正当 (58-61; 共 4 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 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人社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62-14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共 79 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3 序号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 罚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 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的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的处罚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被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仍不将童 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或提供就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处罚 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 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对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 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4 序号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在营业服务场所表明相关服务标识或拒不接受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并拒绝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的 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而未退还的处罚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对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 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 登记的处罚 对缴费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对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 纳的处罚 对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对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对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 对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 等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26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27 工伤认定 5 序号 市直部门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环保局 (141-235; 共 95 项) 项 目 名 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提前或延迟退休、退职及增加离退 休费审核 职业培训工作管理 用工备案 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手册 特殊工时制度 劳动关系日常管理 区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继续教育登记 企业年金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工伤事故调查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备案登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 排污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项目及更新、改造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的审批 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开展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对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标准未经 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处罚 对损坏、改装、拆除、擅自停止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中 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贴、未取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机动车环保检 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未取得委托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 罚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或者不按照处理资格证书进 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6 序号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 同、未及时运送危险废物到处置单位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 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终止经营或改变经营设施用途前,未对经营设施及场地作出妥 善处理的处罚 对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移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 动的处罚 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不按国家规定办理转移联单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 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许可证延续、变更及注销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相关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不按相关行政许可行事的处罚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台账管理违规的处罚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及放射性污染事故预防工作中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核技术利用项目违规退役的处罚 对放射性尾矿、废气、废液的违法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违法处置的处罚 对在室外、野外核技术利用项目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的相关行为的处罚 对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单位的处罚 对排污单位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 序号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对违反保护区规定的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申报排污申报登记的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 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 水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有害 污染物废水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监控设备联 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 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 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转炉气、 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 体的处罚 对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 让他人的、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和项目 的、从省外引进污染严重尚无治理能力的技术、设备和项目的处罚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 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 施的处罚 对在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 料的处罚 8 序号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 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 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由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 境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相 关规定的处罚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及故意不 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对无配额许可证或不符合其它条件生产、使用、销售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处罚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 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无害化处理、未备案 及建立正规档案的处罚 对在市区热电联供计划范围内的采暖设施,未并网的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各类污染物的、倾倒各类废弃物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 为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的 处罚 暂扣或查封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及放射性废物代为处置 对危险废物代为处置 9 序号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代为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逾期不拆 除的,强制拆除 排污费及超标准排污费征收 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跟踪检查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现场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及排污费缓缴、免缴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 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批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备案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 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建委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236-498;共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 263 项) 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 的处罚 对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 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 案信息的处罚 10 序号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 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对外埠建筑业企业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发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建设单位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 罚 对建设工程招标中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的处罚 对没有按时移交、报送城建档案的处罚 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施工项目投标人的,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 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 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违法行为的处罚 11 序号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 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 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对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互不履行订立的合同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 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 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 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 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 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 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 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序号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等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 投标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 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 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 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拆除主体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的处罚 对拆除主体对拆除、监理企业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拆除企业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的处罚 对拆除企业明知拆除主体未依法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而 施工的处罚 对拆除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拆除工程的处罚 对拆除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拆除工程或者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拆除工程的处罚 对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全部拆除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处罚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反 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 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 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13 序号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 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 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 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 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 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 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 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 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14 序号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工程监理单位未 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以他人 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室内环境作质量竣工检测的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将未经竣工 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串通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 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表》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 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用于建设工程的、违法规定为建设 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 行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擅 321 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的、不按规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 324 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的、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对施工单 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 检测业务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325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22 323 15 序号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 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 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 业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 务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 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 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 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 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 检试样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 检测业务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 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 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 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 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 畅通的处罚 16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 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 339 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 理措施的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对擅自倾 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 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 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 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对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桥梁的处罚 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 标志的处罚 对危害城市桥梁的行为的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市政设施的 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的处罚 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违反井具设施应当符 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箱盖和内壁应当标 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的规定的处罚 对移动、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擅自在排水管道两侧各十米和排水明 渠两侧各十五米内取土、挖砂、圈占用地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等行为的处罚 对排出的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的处罚 对填埋处理的废弃井,原产权单位要求恢复使用并实施挖掘维修的 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7 序号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 咨询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 术资料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 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 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 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 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对发包人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发包人未公布 招标控制价、发包人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发包人未按约 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发包人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 控制价、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 册建筑师证书的处罚 对任何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18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 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371 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 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 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372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373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 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374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 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 375 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 完成后,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376 对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 377 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设计的处罚 378 379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 380 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 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 381 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 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 382 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 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9 序号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 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 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应 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 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 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 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 签字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 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 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 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处罚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 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损害抗震功能的处罚 20 序号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 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 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 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 震加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 用的、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未报送有关 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未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未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 期的、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未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 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 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 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 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 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 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 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21 序号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 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 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 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 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 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处罚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 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结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未指 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 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 施工资料的、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位 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防碰撞措施 的处罚 22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 418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情况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 419 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 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对将施工现场围挡的未设置底座高度为 0.5 米实体砌筑,未进行抹 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未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 420 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低于 2.5 米,四环路以外围 挡总高度低于 1.8 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未采用彩色定 型板材或者砌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 调未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未与道路间隔带绿化的处罚 对进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 现场围挡材质未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低 421 于 2 米,自底座(部)向上 0.3 米未做红白相间呈斜式 45°角喷涂 处理的,未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抢修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简易围挡、 明显标志等防护设施。抢险抢修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 平整场地,恢复原状的处罚 对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未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 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未做到美观、牢固、整洁的,未履行施工 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未采取有效的遮 422 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的、未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分 隔的、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的、未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的、工程竣工 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未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 目式安全网的、未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的,对污染严重或者发 423 生破损的安全网未及时清洗、更换的、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未涂 刷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未涂刷红白相间油漆,间距 0.5 米的;建筑 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未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未设置 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的处罚 23 序号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 活动板房,搭建高度超过三层,未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 楼梯的、未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 筑物或者设施的、未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凌空抛撒建筑垃圾、现 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将煤炭、 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和 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对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但未经市政设施、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的、对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 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和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未采取相 应加固措施的处罚 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对国有土地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房屋的征收 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内外墙 体面层覆盖前,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查验人员派遣两名以 上专业人员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检查 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对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 得推广、使用的确认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对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 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 对建造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 对入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 对工程监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对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 的监督检查 24 序号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 对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 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处理施工招投标投诉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的监督 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执业 规程规定的行为 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对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机动车停车场备案 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建造师延续注册 申请建造师变更注册 建造师增项注册 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 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重新申请注册 补办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调增、调减 劳务分包企业进场施工前到劳务分包有行建筑市场登记备案 外省市劳务分包企业进入长春市施工备案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审核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申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外埠建筑业企业入长备案 单项工程备案 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变更备案 监理委托合同备案 监理招标监管 25 序号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后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新成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认定 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初审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手续初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手续初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 注册建造师注销 注册建造师的撤销 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撤回其资质 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 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 业信用档案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情况的公告 对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对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扣分 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 措施资料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登记 对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涂 500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 规划局 人未按照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499-506;共 的处罚 8 项)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划选址的初审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 设置临时管线备案 在从事城市雕塑设计人员和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备案 26 序号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承租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违法预售商品房活动, 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的具有预售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 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 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房地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未按规定从事估价活动的处罚 (507-587;共 对违规设立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81 项) 对房产测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房产面积测算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活 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者不按时到主管 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的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 证书的处罚 27 序号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 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处罚 对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缴维修资金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的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 业主共同利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 罚 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向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的 处罚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 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 住房的处罚 对非住宅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及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处罚 征收土地收益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和配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检查 物业服务项目达标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 拨用房产使用权登记、拨用房产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危险房屋通知书的发放 办学房屋安全使用通知书的发放 28 序号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核发《房地产项目转让书》 出具“关于制定拟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复函” 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及暂定级资质初审 对参与土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和人员配置及诚信经 营情况审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核发《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 房地产中介(咨询、估价、经纪)机构的备案 一、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备案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房)建设项目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及集资合作建 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全市房产产权产籍、房改、商品房预售、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等 相关档案的调阅查询 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货币分配审批 对房屋权属的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 用水单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审定核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审查 公用局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588-636;共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 49 项) 工程施工审批[供热、供水、燃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查 供热经营许可 29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596 未按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处罚 597 对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598 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处罚 599 600 601 602 对未按规定维护、更换、改造节约用水设施或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 施的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因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或人为造成管网损坏 而跑水、冒水、漏水的处罚 对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节 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603 对未按规定循环用水的处罚 604 对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605 对严重浪费用水或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处罚 606 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冲刷室内外地面和车辆的处罚 607 608 609 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的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 610 施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 611 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612 613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 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 614 务单位供水不符合标准的、擅自停水或停水未通知的以及未检修供 水设施以及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以及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 615 范或者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设计 和施工的处罚 30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616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 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对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 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617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对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二次供水 设施使用许可证》供水的处罚 618 对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管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处罚 619 对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620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止供热和擅自弃管供 热的处罚 621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调节进户阀门、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 供热设施、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网管连接和在供热系 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等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 处罚 622 对企业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在管网上堆放物 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623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624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625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26 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检查 627 对节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28 燃气经营许可(初审) 629 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审查同意 630 供热企业和设施变化备案(已改为事后报告),发展供热用户备案 (已改为事后报告) 631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 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特许经营协议中期评估 63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33 对城市突发停水的管理 634 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质量及工作流程的管理 635 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636 市政公用专业规划会签(供热、供水、燃气) 31 序号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园林局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处罚 (637-642;共 对擅自砍伐、更新、移植树木行为的处罚 6 项) 对擅自占用公园用地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园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载体形式 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审批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限 长春新区)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限长春新区) 对未按规定对责任区进行保洁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卫生厕所和生活垃圾 封闭收集设施,未能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完好的处罚 对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当 日清除的处罚 对集贸市场、餐饮业的责任人未能按规定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和及时 清理垃圾 对随地丢弃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 、焚烧树叶(垃圾)、损坏 卫生设施等的处罚 对在畜禽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动物的处罚 市容环卫局 对不按规定倾倒粪便和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643-696;共 对未及时清运因装修、搬迁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54 项)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 动的处罚 对责任人未及时修饰、洗刷、消毒环卫设施等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变用途或损坏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的处罚 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 对不按时缴纳清雪费的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常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 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对市容市貌景观及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的处罚 32 序号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各类设施、标志的处 罚 对擅自设置各类服务亭和违规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活动的 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 物品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告或违反市容规划设立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限期内未整改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 告设置许可的处罚 对户外广告超越审批期限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门面装饰的处罚 对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 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的处罚 对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的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设立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的处罚 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罚 对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进行密闭或者封闭不严的处罚 对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土上路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处罚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的处罚 对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 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处 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 置的行为的处罚 对居民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年内受到二次处罚仍不改正的处罚 33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691 对清除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 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及临街的经营者擅 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等的行政强制 692 对拆除擅自设置的各类服务亭的行政强制 693 对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违法设置的商业性牌匾、违法设 置的门面装饰、非法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政强制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区行驶公路的批准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涉及县道修建设施的许可 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人员从业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 卸载 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 发现违法行为的车辆,无法当场处理的,对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 车运营许可证件的暂扣 交通局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697-883; 18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项) 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经营活动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口岸地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 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 定期检查 对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34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72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 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行 为责令限期整改 722 对未按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行为,责令 限期整改 723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 的情况相应地给予惩罚,直到吊销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 724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 罚 725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件的处罚 726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72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28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 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729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730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 731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732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 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733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734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 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735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736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 罚 737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73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739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或已过期未续保的处罚 740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 的处罚 741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的处罚 35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742 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说明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的;运 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74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 落、扬撒的处罚 74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 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74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746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747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74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件的处罚 749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按规定投保的或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750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 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75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52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 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 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753 对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客运包车)不按批准的客 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经营者以欺骗、暴力 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客运车辆或擅自终止客 运经营的处罚 754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755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756 对客运站经营者违返规定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超载车辆出站、未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57 对客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 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758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759 对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760 对专业运输瓶装液化器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 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处罚 36 序号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或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 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 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 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 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未按要求使用、颁发《结 业证书》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 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 从业资格;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 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 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 营;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使用报废 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 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 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返规定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利用出租 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37 序号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 间组织营运;擅自停业或者终止营运;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车 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对未取得线路营运权从事公共汽电车营运的处罚 对损坏、侵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擅自迁移、拆除、改 建、占用;车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覆盖、 涂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车辆线路标牌和客运交通标志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在营运 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 辆司乘人员拒载的处罚 对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无正当理由拒 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编制行车作业计划和不按行车计 划组织运行或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对严重影响营运秩序或者造成乘客权益重大损害的,以及年度评议 不合格的处罚 对未取得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停业期 间擅自营运的处罚 对擅自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 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遇有抢险、救灾等特 殊需要,不服从指挥调度;未依法与驾驶员、承包人、承租人签订 合同,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罚 对违返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用于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未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 权号牌等行为的处罚 对租赁车辆擅自张贴运价标签、悬挂顶灯、安装计价器和喷涂门徽; 非出租汽车擅自悬挂出租汽车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办公 室选定的处罚 对外地车辆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办公 室批准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调改计价器;从业人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 强行拉客的处罚 38 序号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 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 驶的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对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证书和上岗证书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进行经营资格年度审验;未经批准,擅自更名、 变更维修类别、分立、停业、歇业;未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核 定的维修类别挂牌服务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承修无籍机动车或承修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机动 车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机 动车维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站未按照检测标准和程序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 车故障或者机件损坏,承修方未及时无偿保修等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执行工艺规范和维修技术标准;承担机动车维 修企业,未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 工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对结算机动车维修费用时,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 发票,未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明细表的 处罚 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 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设 施和装置;出租单位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专 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39 序号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 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未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按照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 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处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 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的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不按照规定 备案、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未经批准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 物、旅客的处罚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 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 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未如实填写或者记 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40 序号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对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处罚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的处罚 对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 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 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 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 员等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 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在办理登记手 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等行为的 处罚 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经营管理人员和满 足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 质监督检查,并未如实提供相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 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 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载运或者拖 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 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 指挥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 41 序号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 规则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谎报、匿报、 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的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 查取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 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的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 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 客定额、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872 对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的暂扣 873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拆除或者恢复 874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旅客的卸载 875 对责任船员给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暂扣 876 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877 日常安全巡查 878 对客船,旅游船重点巡查 879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880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 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881 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882 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883 船舶海事签证 42 序号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审批及备案 取水许可(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 的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 对违反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 对不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修建 取水工程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超采地下水的处罚 对取水工程竣工后未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取水的 水利局 处罚 (884-1006; 共 对未经批准进行疏干降水的处罚 123 项)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浪 费水资源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不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 料的处罚 对取水人退水时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取水人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 施,不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不更换,擅自拆除、更换量 水设施的处罚 对取水人未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 制度,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让取水权的处罚 906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907 908 90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3 序号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迟报、虚报、瞒报或者 拒报取水有关数据等情况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调查人员依法进 行调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原始施工、取水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承建凿井 工程的处罚 对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凿井工程、不提交凿井方案或 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凿井的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 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对未编制方案、未补充修改方案、方案实施过程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做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 用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 进行治理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违法及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等捕捞的,渔 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 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 行捕捞的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 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 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4 序号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 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 管理的;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 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 建各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 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 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 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 设施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 养殖生产的、妨碍航运、行洪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的 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 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等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 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擅自对 渔船进行改造、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的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批准在 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等的处罚 对拒绝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相关规程,或者未持有 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 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45 序号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 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检验证书等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 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 性能等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 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责令 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 除养殖设施的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 缴纳的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拆除 对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 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 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 仍不进行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46 序号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没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 水资源费的征收 一次性地下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代收污水处理费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渔业船舶及产品检验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依法对取水工程施工质量、计量装置、节水设施、水质状况等进行 现场检查和监督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水利建设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水工程安全监督 水利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项目验收监督 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 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渔业监督管理 防汛抗旱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检查、监督、指导 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外) 监督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 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意见(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 998 动用预备费审批(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 999 设计变更审批(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 1000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 1001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 1002 开工项目备案 1003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1004 1005 100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 渔业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发证 核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 47 序号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药、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 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农业植物产地和调运检疫 农业机械驾驶许可 农业机械驾驶证审验 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农业机械年度检验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和种子(种苗)、农药、肥料违 法案件的处罚 对违反肥料管理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 保存农产品(无公害蔬菜)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无公害 蔬菜)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无公害蔬菜)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农产品(无公害蔬菜)在生产、初加工、运输过程中使用保鲜剂、 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农委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符合农产品(无 (1007-1067; 公害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共 61 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 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发现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且未报告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蔬菜)质量标准的处罚 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违反农药管理的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事项的处罚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处罚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处罚 对违规驾驶、操作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和转借挪用农业机械牌证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驾驶员发生转籍、变更时未办理有关手续和驾驶证未参 加检验、审验或检验、审验不合格的处罚 48 序号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对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或妨碍农机监理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违反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处罚 对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企业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的处罚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的处罚 暂扣(扣押)农业机械 吊扣(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植物检疫的收费事项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 对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安全监督检查 1051 农机事故等级及责任认定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对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对涉农违法案件的督办 对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对农业综合执法的监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对植物检疫监督事项的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督管理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 农机事故赔偿调解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绿色食品年检 1043 1068 1069 1070 外商投资(含台港澳侨)企业合同、章程审批(设立及变更) 商务局 (1068-1070;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备案 共 3 项)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49 序号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 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不良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外营业的、接纳未成 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 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提供含有不良内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文广新局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1071-1273;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共 203 项)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明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能按照国家规定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给无网络游戏运营 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不良内容的处罚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规定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 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 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超出规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 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 没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保存期限少于规定的、未能按 规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 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违规将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 交易服务的、不能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规定的处罚 经核实存在违法交易的,不能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 关纪录规定的、未能及时保存用户间的处罚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 信息 180 日的处罚 50 序号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未能在 30 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 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处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未能在 30 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能及时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 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自查与管理,不能保障网络游 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 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 移的,未能提前 60 日予以公告的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能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 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 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能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 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 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能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 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能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 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 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能及时停 止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的《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 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重要信息,未按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 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 增删内容的处罚 51 序号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 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不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 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能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 法性的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含有不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未立 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的处罚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的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 新报批的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有不良内容的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不良内容未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重要信 息变更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演出单位或个人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参与吸毒、淫秽、邪教迷信等行为或为上述行为 提供条件的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 内的游戏项目含有不良内容的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播放的曲目、 屏幕画面或游戏项目含有不良内容的、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 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的处罚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 定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 工作标志的的处罚 52 序号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 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 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的处罚 经营含有禁止经营含有不良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从事美术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等行为的 处罚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的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 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的、违反规定挪用或 者侵占补偿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 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播映 不良内容的等行为的处罚 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 制电视节的、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的处罚 私自承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设计、安装 任务的处罚 制作、播出含有不良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重要信息的、播出节目、广告不符合 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 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单位涂改或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宣传、广告的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 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53 序号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不良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重要信息、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广告不 符合规定的、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技术参数的、擅自播放自办节目、 插播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 经批准,擅自变更重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 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 品等行为的处罚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 地等行为的处罚 播出禁止播出的广告的处罚 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违反规定、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 比例、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 广告的处罚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未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 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有关人物专 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处罚 播出未经依法批准的具有博彩性质广告的处罚 播出冠名标识外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的处罚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 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处罚 播出商业广告未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酒类商业广告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 目中播出的处罚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 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 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处罚 54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117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 的正常播出的处罚 1176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对所播出的广 告进行审查的处罚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的处罚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 专家作为嘉宾等行为的处罚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 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 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 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未完整传送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的节目中插播信 息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 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 更重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宾馆、饭店未获得《广 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 业务的处罚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 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盗用、解扰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 通信及电力专用线上搭挂其他线路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的作品的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 犯他人著作权或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的处罚 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等行为的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的、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 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 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等行为的处罚 55 序号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 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不良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 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完善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 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盗印他人出版 物等行为的处罚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未按规定验证相关证件 等行为的处罚 将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 变造证书、公文、证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 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不良内容的复制品的处罚 未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 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行为的处罚 复制单位变更重要信息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 产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 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 的处罚 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不良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不良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 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许可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 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 版面等行为的处罚 出版单位变更重要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 的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56 序号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的、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委印含有不良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票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 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不 良内容的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 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将重要信息上报备案、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 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标准模具的处罚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 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 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等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未按照批准文件 载明的要求执行等行为的处罚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摄制含有不良内容的电影的处罚 未经批准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等行为的处罚 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记者从事无关活动、谋取私人利益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 刊的处罚 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其他派出 机构的处罚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使用新闻记者证 等行为的处罚 57 序号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 1252 1253 125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备案的处罚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 考官及其行为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 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未公示其 服务事项的、未在醒目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制度的、未将信息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 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组织安全播出考核 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对营业性演出(机构、活动等)进行监管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监管 对互联网上网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对网络文化活动进行监管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 对出版活动(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行业监管 监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重大宣传和重 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 动漫行业监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行政监督 对承接的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的备案 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审核 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审核及备案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审核 申请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审核 58 序号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 1291 129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申请设置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审核 开办付费频道的审核 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 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审核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初审 省内报纸在属地设立记者站的初核 对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 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的许可 对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对涉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 物品的查封扣押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 对放射诊疗机构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卫计委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或未落实健康危害控制 (1274-1398; 措施的处罚 共 125 项)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 对放射诊疗机构实施危害他人职业健康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违 法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 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 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的处罚 59 序号 1293 1294 1295 1296 1297 1298 1299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1312 1313 131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 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范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 活动的处罚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 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 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 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和终止 妊娠手术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对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或落实医疗废物相关管理、培训制度、 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消毒、检测、评价等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相关管理制度、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违反应急用血采血等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 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 实施适宜性审核、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将抗 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在抗菌 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 品规的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60 序号 1315 1316 1317 1318 1319 1320 1321 1322 1323 1324 1325 1326 1327 1328 1329 1330 1331 1332 1333 1334 133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 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 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定义务的处罚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 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对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 品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 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相关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 受培训、使用的一次性用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环境等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等的处罚 对有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管理规定行为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消毒服务企业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存在拒绝体检、从事易扩散工 作、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开展性病诊治业务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违反疫苗分发、直接向接种单位提供二类 疫苗、未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第二类疫苗购进、预防接种规范、 异常反应未及时处理或报告的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履行报告、监测、控制职 责或拒诊、拒不服从调度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义务等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防治义务等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 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61 序号 1336 1337 1338 1339 1340 1341 1342 1343 1344 1345 1346 1347 1348 1349 1350 1351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的 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 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 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实验室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 构或者人员未依法履行报告、控制职责或拒绝接受监督调查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 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 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 赂、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 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 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处罚 对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 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 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的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除四害预防及控制措施的处罚 62 序号 1352 1353 1354 1355 1356 1357 1358 1359 1360 1361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 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 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 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对学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对学校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对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标准的处罚 对学校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 处罚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处罚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 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 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 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 理 强制检疫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 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 料和设备 63 序号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6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 运输工具和物品 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消毒或者销毁有关场所和物品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组织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对传染病疫 区实行封锁,对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和综合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对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与放射诊疗监督 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点评考核情况监督 中医药工作管理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消毒工作监督管理 疫苗接种监督检查 性病防治监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治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 比 执业医师监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 林木采伐许可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林业局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399-1451;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共 53 项) 核发木材运输证 发放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64 序号 1408 140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 1432 143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野生动物出市(州)证明批准书核发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 衍场所的处罚 对非法驯养及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对窃取野生动植物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 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或盗伐林木等的处罚 对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和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出口 证明书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处罚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假伪种子等的处罚 对违法采集、收购林木种子等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对违反防沙治沙规定,破坏植被等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苗木进行退耕还林造林的: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 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 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的 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擅自生产的、调运超期或与货不符 的、伪造植物检疫单证等的、擅自改变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引起 疫情扩散等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对发生森 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等的处罚 65 序号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1439 1440 1441 1442 1443 1444 1445 1446 1447 1448 1449 1450 1451 1452 1453 1454 1455 1456 1457 1458 1459 1460 1461 146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责令补种树木、代为补种树木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违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 途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代为除治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 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对当年造林成活率、三年保存率的检查验收 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补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监督进行除害处 理等措施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 野生动物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森林防火的表彰 对完成年度、阶段造林任务或专项工程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表 彰奖励 对森林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有益生物,发 挥生物防治作用的监督 国有林场经营方案的批准 推广和使用选育良种和区域外引种的审定(认定) 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的审定 兽药经营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请注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牧局 《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审批 (1452-1570; 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 共 119 项) 乳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疫情不报告或未经正常处理而造成动物疫情 扩散的处罚 对变更地点、超出诊疗活动范围及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66 序号 1463 1464 1465 1466 1467 1468 1469 1470 1471 1472 1473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不具备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条件而从事动物诊疗、违反有关动物诊 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停业两年以上的,或 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 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及不规范使用 病历处方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 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 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 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未按规定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 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 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的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 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对兽药经抽查检验连续 2 次不合格、药效不确定可能造成危害、国 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67 序号 1480 1481 1482 1483 1484 1485 1486 1487 1488 148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 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 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设施而经 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不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 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缺少必要的产品 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 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 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 致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 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 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 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8 序号 1490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497 1498 1499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 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 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 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 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养殖者在反刍 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 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 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 殖动物的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对自行配制的自用饲料和粗饲料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 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对外销售自行配制的自用饲料 的处罚 对不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的企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处罚 对经营未备案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销售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 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粗饲料的处罚 对使用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标准 的粗饲料的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 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 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 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 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 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拒绝、 阻碍免疫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 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 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69 序号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违法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 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 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 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 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 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 测的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 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经免疫的动物,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的处罚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关场所,其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变 更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 的处罚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的动物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 内放养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 持审批手续和动物检疫证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并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对通过公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向输 入地省人民政府设置在指定通道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通过水路、航空、铁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未向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驻机构报验的,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道 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未经申报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 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70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1532 1533 对易发生疫病交叉感染的不同种类动物在同一动物饲养场或者养 殖小区内混合饲养的处罚 对存在规定动物疫病输入风险的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疫区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感染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同 群易感动物,未采取隔离观察、停止使役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 散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 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 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冒用、使用伪 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 标志牌的处罚 对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 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 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未 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 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生产的畜禽肉品带有污血、毛、粪污、伤斑、 病灶、有害腺体的处罚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 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的处罚 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的处罚 对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处罚 1534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畜禽禁养区域内存留活畜的处罚 1518 1519 1520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71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1554 1555 对外地区进入本市的肉品,其肉品屠宰加工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 罚 对未办理《肉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肉品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无证或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对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销毁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场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没收销 毁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 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 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代处理 对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 隔离观察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 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依法采取 登记保存措施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1556 对病害猪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的确认 1535 1536 1537 1538 1539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1547 1548 1549 1550 1551 1552 1553 72 序号 1557 1558 1559 1560 1561 1562 1563 1564 1565 1566 1567 1568 1569 1570 1571 1572 1573 1574 1575 1576 1577 1578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举报有功者以及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兽药及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鲜乳运输质量安全监管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监督抽查、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 产品名称及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公布 企业标准、经营销售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的行政监督 草原监督管理 草种监督管理及草原载畜量核定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拟向长春新区无疫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品种、数量、 运输路线和方式等的审查 报验稽查(对外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稽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水(介)质处理检验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质监局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1571-1763;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 共 193 项) 和文件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 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 监督检验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 报告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或不按规定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法销售的处罚 73 序号 1585 1586 1587 1588 1589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595 1596 1597 1598 1599 1600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的处 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依法管理的处 罚 对未经许可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违法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违法处理事故的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法检验、检测等 的处罚 对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的处罚 对违法充装气瓶的处罚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 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对收购、销售不合格气瓶监检机构违法的处罚 对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等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 况或者资料;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 处罚 对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 主支撑腿、标准节)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等 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的处罚 对使用旧起重机械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处罚 对违反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 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的要求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 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施工的处罚 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 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 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74 序号 1608 1609 1610 1611 1612 1613 1614 1615 1616 1617 1618 1619 1620 1621 1622 1623 1624 1625 1626 162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对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的,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 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处罚 对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 装、维修保养、改造的处罚 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或者未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 理的处罚 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 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 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 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 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 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 保养、化学清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对未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的处 罚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取得设备制造(组 焊)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用未经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处罚 对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处罚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等 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向未取得《AR5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 位购买医用氧舱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 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对违法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机”、“ORGANIC” 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处罚 75 序号 1628 1629 1630 1631 1632 1633 1634 1635 1636 1637 1638 1639 1640 1641 1642 1643 1644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没有按照规定表述和使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变更扩展 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 录产品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未按规定标注或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及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 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 表机构及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认证委托人 提供认证审核文件、审核时间严重不足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未按照认证基本规 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认证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证 书,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未按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 的处罚 对混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领、变更、换发、补办代码证书的处罚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 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 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76 序号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1658 1659 1660 1661 1662 1663 1664 1665 1666 1667 1668 1669 1670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7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 销售的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 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擅自为社会提供公 证数据的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经营者及集贸市场主办者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未保证商品粮量或者服务量的准 确的处罚 对经营者安装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检测等的处罚 对经营者估量计费,改变计量数据的处罚 对经营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有关物品的处罚 对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定证书和检测结果, 擅自更改检定周期的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考核证书期 满未经复核、使用的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等违法行为 对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对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对销售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或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擅自制造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计量具体行为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77 序号 1680 1681 1682 1683 1684 1685 1686 1687 1688 1689 1690 1691 1692 1693 1694 1695 1696 1697 1698 1699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有关计量资格证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 符的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或计量偏差超 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的 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的处罚 对未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等违 法行为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未正确清晰的标注净含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小于标注含量的处罚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未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或计量器具存在偏差,给消 费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配制等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者违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性等规定的 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等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处罚 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违反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对用能和排污单位不以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不按照规定的计 算方法计算的处罚 对生产者或进口商未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78 序号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1728 1729 173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 罚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 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 录产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 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 更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 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处罚 79 序号 1731 1732 1733 1734 1735 1736 1737 1738 1739 1740 1741 1742 1743 1744 1745 1746 1747 174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 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 品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 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 明书标明"试制品"的,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企业仍继 续试生产该产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 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等的处罚 对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未办理备案,冒用标 识进行的处罚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对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 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或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按规定检验的处罚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对安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违反相关规 定的处罚 封存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封存未经型 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封存未经检定合格而销 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对特种设备涉嫌违法证据的查封扣押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 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 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0 序号 1749 1750 1751 1752 1753 1754 1755 1756 1757 1758 1759 1760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1762 1763 对特种设备查封、扣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对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 对各类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机动车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 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现 场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和下发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176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1765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761 176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 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1767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1768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1769 1770 1771 对取消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体育局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 (1764-1779; 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共 16 项)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772 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773 对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774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1775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776 对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 1777 对从事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使用名称、徽标、吉祥物的审核 1778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核 1779 对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重新选址建设的审核验收 81 序号 1780 1781 1782 1783 1784 1785 1786 1787 1788 1789 1790 1791 1792 1793 1794 1795 1796 1797 1798 1799 1800 1801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非煤矿矿山(地下开采、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安全生产 许可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 计审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含煤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对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规 定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监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1780-1896; 建设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处罚 共 117 项)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等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中未按规定设 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82 序号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1810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1816 1817 1818 1819 1820 1821 1822 1823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协议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现状评价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等的处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 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中隐瞒、转移、拆除、停止使用、安排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违章指 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等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 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 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处罚 对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和生产、经营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 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83 序号 1824 1825 1826 1827 1828 1829 1830 1831 1832 1833 1834 1835 1836 1837 1838 1839 1840 1841 1842 1843 1844 1845 1846 1847 1848 184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的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或在作业 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 罚 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和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尾矿库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 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 履行设计审查的处罚 对违反小型采石场最小距离、中深孔爆破、使用挖掘机、台阶高度、 台阶式开采、分层开采、爆炸物品和作业、破碎、剥离、坡面、排 险、机械铲装等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废石场有关规定的、不按规定设置电气设备的、不按规定 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不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 面图的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厂不按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处罚 84 序号 1850 1851 1852 1853 1854 1855 1856 1857 1858 1859 1860 1861 1862 1863 1864 1865 1866 1867 1868 1869 1870 1871 1872 1873 1874 187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 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职业卫生专职 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按规定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违反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规定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谎报虚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资金 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作 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逃匿等规定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 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处罚 85 序号 1876 1877 1878 1879 1880 1881 1882 1883 1884 1885 1886 1887 1888 1889 1890 1891 1892 1893 1894 1895 1896 1897 1898 1899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检查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 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 对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初审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初审 食品经营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食药局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897-1940; 第二类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共 44 项)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86 序号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 文件、票据)的处罚 对使用假药、劣药,经营劣药的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 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对未通过 GMP 认证生产、未通过 GSP 认证经营的处罚 对向无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 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 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对经营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单及报告单复印件经营保健食品、化妆 品等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物肉类等 的处罚 对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 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等的处罚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对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 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 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处罚 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 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87 序号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查封、扣押与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合 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相关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 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场所及有关资料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等进行检查 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 GSP 认证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食品生产许可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 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 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 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 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 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 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 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旅游局 (1941-1975;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从事违法活动、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 共 35 项) 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等行为 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 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 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 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88 序号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 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 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 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 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 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 明《旅游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对旅行社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对接受委 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 队的处罚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 报告的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 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 证明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 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89 序号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组团社没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对可 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 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处罚 对国内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 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 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 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 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 其财物的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在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情况未及时向组团社 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 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没有尽到协助义务 的处罚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可以及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接待海内外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奖励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可以及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分公司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非出境旅行社设立审批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擅自出卖或者转 让档案的处罚 对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档案局 销毁及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1976-1992; 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 共 17 项) 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 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确认 对档案事业做出显著成绩、重要贡献的奖励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 90 序号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对地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同意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申请的办理 对国家档案馆到期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延期开放的批准 对撤销或合并单位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的同意 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三级档案及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 运输、邮寄出境申报的受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对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 务的处罚 地震局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93-2002; 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以及危害地震观测 共 10 项) 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处罚 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残联(2003;共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项) 对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 法行为的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统计局 账的处罚 (2004-2008;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 共 5 项) 法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1 序号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200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0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核准 20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2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的审核、批准 2013 地图中标注的地名审核及地图出版后备案 2014 对骗取登记或登记后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处罚 2015 对民办非企业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等行为的处 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 2016 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的处罚 2017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处罚 2018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 2019 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 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民政局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强制封存、被撤销登记的强制收缴 (2009-2035;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强制封存、被撤销登记的强制收 共 27 项) 缴 农村五保供养物资给付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 给予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补助款物的给付、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 重建的给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款物的给付 2026 救灾捐赠的给付 2027 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028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 办理收养登记 2029 表彰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030 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2031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2032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2033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 2034 建设公墓的审核 2035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备案 92 序号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2061 2062 2063 2064 市直部门 项 目 名 称 警报器装、拆、迁、移审批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人防工程(结建)审批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于国家规定面 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 的等行为的处罚 人防办 对单位或个人阻塞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通道、口部的等行为的 (2036-2047; 处罚 共 12 项) 对单位或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等行为的处罚 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征用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评选市级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个人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年度计划、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 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 依法行政考核 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法制办 行政执法机关争议协调 (2048-2064;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行政执法资格审查 共 17 项)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监管 对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监督、备案审查、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适当、违背法 律程序等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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