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
B 安徽省地方标准 J10902 DB34/T 579-202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 Stander for design and acceptance of intelligent system engineer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2021-06-08 发布 2021-12-08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安徽省地方标准 住 宅 区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验 收 标 准 Stander for design and acceptance of intelligent system engineer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DB34/T 579-2021 主编部门: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2021 1 2 月 合肥 0 8 日 安徽省地方标准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 Stander for design and acceptance of intelligent system engineer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DB34/T 579-2021 *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合肥市紫云路 996 号 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 邮编:230091) * 开本:850×1168 毫米 20**年 9 月第一版 1/32 印张: 2021 年 9 月第一次印刷 字数: 千字 印数:1-500 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第8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企业 登记智能审批服务规范”等 80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企业登记智能审批服务规范” 等 80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15 日 3 4 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 序 号 地方标准 编 号 1 DB34/T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 3942-2021 墙体技术规程 2 DB34/T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DB34/T 2021-06-08 2021-12-08 3943-2021 设标准 5044-2016 3 DB34/T 静力触探应用技术规 3944-2021 程 2021-06-08 2021-12-08 4 地铁盾构衬砌管片预 DB34/T 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3945-2021 程 2021-06-08 2021-12-08 5 DB34/T 钢板桩基坑支护技术 3946-2021 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6 DB34/T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3947-2021 及管理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7 DB34/T 城市智慧杆综合系统 3948-2021 技术标准 2021-06-08 2021-12-08 8 DB34/T 空气源热泵供暖空调 3949-2021 工程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9 DB34/T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 3950-2021 量验收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0 DB34/T 地铁基坑地下连续墙 3951-2021 施工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1 DB34/T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 3952-2021 外挂墙板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标准名称 代 替 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2021-06-08 2021-12-08 5 续上表: 6 序 号 地方标准 编 号 12 DB34/T 装配式钢结构预制墙 3953-2021 板应用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3 DB34/T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 3954-2021 量验收标准 2021-06-08 2021-12-08 14 DB34/T 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 3955-2021 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5 DB34/T 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 3956-2021 置技术标准 2021-06-08 2021-12-08 16 DB34/T 建筑墙式金属阻尼器 3957-2021 减震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7 DB34/T 装配式钢-混叠合柱框 3958-2021 架结构技术规程 2021-06-08 2021-12-08 18 DB34/T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价 3959-2021 技术标准 2021-06-08 2021-12-08 19 DB34/T 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 3960-2021 统能效提升技术标准 2021-06-08 2021-12-08 20 DB34/T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 DB34/T 2021-06-08 2021-12-08 1923-2021 技术标准 1923-2013 21 DB34/T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 DB34/T 2021-06-08 2021-12-08 1470-2021 技术标准 1470-2011 22 DB34/T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 579-2021 程设计、验收标准 标准名称 代 替 标准号 DB34/T 579-2005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2021-06-08 2021-12-08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三批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 号)的要 求,由编制组在原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验收规范》DB34/T 579-2005 和《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DB34/T 490-2005 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在修编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周边省市的地方标准,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二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 4 信息设施系统;5 公共安全系统;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7 信息化 应用系统;8 机房工程;9 智能化集成系统;10 智能家居系统;11 智 慧化应用;12 系统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的规定,对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修订; 2 增加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和 5G 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求; 3 新增了“智慧化应用”和“系统验收”两章。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合肥工业 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合肥 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 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369 号,邮政编码:23005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 :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7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永信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三川博雅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8 主要起草人:万 力 王小向 刘启源 祝 健 谢 军 汪 军 章维扬 陈万胜 孟 磊 周 芳 王宗青 李 刘 胡乔石 汪 腾 姚 康 朱全胜 王新宇 王 主要审查人:管清宝 李 扬 胡先锋 刘 追 胡少云 陈奇梅 保 庆 跃 王靖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一般规定…………………………………………………………4 4 信息设施系统………………………………………………………6 4.1 一般规定………………………………………………………………6 4.2 信息接入系统…………………………………………………………6 4.3 布线系统………………………………………………………………7 4.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7 4.5 无线对讲系统…………………………………………………………8 4.6 信息网络系统…………………………………………………………9 4.7 有线电视系统…………………………………………………………9 4.8 公共广播系统…………………………………………………………10 4.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1 5 公共安全系统……………………………………………………12 5.1 一般规定………………………………………………………………12 5.2 入侵报警系统…………………………………………………………14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 5.4 出入口控制系统………………………………………………………17 5.5 电子巡查系统…………………………………………………………18 5.6 访客对讲系统…………………………………………………………19 5.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20 5.8 商铺安防系统…………………………………………………………21 5.9 电梯对讲系统…………………………………………………………21 5.10 住户报警系统…………………………………………………………22 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4 6.1 一般规定………………………………………………………………24 9 6.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4 6.3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26 7 信息化应用系统…………………………………………………27 7.1 一般规定………………………………………………………………27 7.2 公共服务系统…………………………………………………………28 7.3 智能卡应用系统………………………………………………………28 7.4 物业管理系统…………………………………………………………29 7.5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29 7.6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30 7.7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30 8 机房工程…………………………………………………………31 8.1 一般规定………………………………………………………………31 8.2 信息接入机房…………………………………………………………31 8.3 其他……………………………………………………………………31 9 智能化集成(平台)系统………………………………………33 9.1 一般规定………………………………………………………………33 9.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33 9.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34 10 智能家居系统…………………………………………………35 10.1 一般规定……………………………………………………………35 10.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35 10.3 家庭安防系统………………………………………………………35 11 智慧化应用……………………………………………………37 11.1 一般规定……………………………………………………………37 11.2 公共信息平台………………………………………………………37 11.3 智慧服务应用…………………………………………………………38 11.4 智慧管理应用………………………………………………………38 11.5 智慧文化应用………………………………………………………39 11.6 智慧物业管理应用…………………………………………………39 11.7 可视化管理应用……………………………………………………40 10 12 系统验收………………………………………………………41 12.1 一般规定……………………………………………………………41 12.2 项目验收……………………………………………………………41 12.3 系统检测……………………………………………………………42 本标准使用词说明…………………………………………………44 规范性引用文件……………………………………………………45 条文说明……………………………………………………………47 1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General Rules ……………………………………………………4 4 Information Facilities System……………………………………6 4.1 General Rules……………………………………………………………6 4.2 Information Access System………………………………………………6 4.3 Wiring System……………………………………………………………7 4.4 Indoor Signal Coverage A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7 4.5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8 4.6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9 4.7 CATV System……………………………………………………………9 4.8 Public Address System……………………………………………………10 4.9 Information Guidance and Release System………………………………11 5 Public Security System…………………………………………12 5.1 General Rules…………………………………………………………12 5.2 Intrusion Alarm System…………………………………………………14 5.3 Video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14 5.4 Access Control System…………………………………………………17 5.5 Electronic Patrol System…………………………………………………18 5.6 Visitor Intercom System…………………………………………………19 5.7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20 5.8 Shop Security System……………………………………………………21 5.9 Elevator Intercom System………………………………………………21 5.10 Household Alarm System………………………………………………22 6 Construc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24 6.1 General Rules……………………………………………………………24 12 6.2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24 6.3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Supervision System…………………………26 7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27 7.1 General Rules……………………………………………………………27 7.2 Public Service System………………………………………………28 7.3 Smart Card Application System…………………………………………28 7.4 Realty Management System……………………………………………29 7.5 Unified Identity System…………………………………………………29 7.6 Health Service System in Residential Area………………………………30 7.7 Logistics Express Service System……………………………………30 8 Computer Room Engineering……………………………………31 8.1 General Rules……………………………………………………………31 8.2 Information Access Room………………………………………………31 8.3 Others……………………………………………………………………31 9 Intelligent Integrated (Platform) System…………………………33 9.1 General Rules…………………………………………………………33 9.2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Platform) System…………………33 9.3 Integrated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34 10 Intelligent Home System………………………………………35 10.1 General Rules…………………………………………………………35 10.2 Home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 10.3 Home Security System………………………………………………35 11 Intelligent Application…………………………………………37 11.1 General Rules…………………………………………………………37 11.2 Public Information Platform……………………………………………37 11.3 Smart Service Application…………………………………………38 11.4 Smart Management Application……………………………………38 11.5 Smart Culture Application……………………………………………39 11.6 Smart Realty Management Application………………………………39 11.7 Visual Management Application………………………………………40 13 12 System Acceptance………………………………………………41 12.1 General Rules…………………………………………………………41 12.2 Project Acceptance……………………………………………………41 12.3 System Testing…………………………………………………………4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5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7 14 1 总 1.0.1 则 为保障城镇居民住宅的功能和质量,规范安徽省住宅区智能 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和验收,使住宅满足安全、便捷、舒适、绿色环 保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 1.0.3 本标准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及经济 合理性,将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配置标准划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和 先进型三种类型。其中基本型适用于配置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提高型适用于配置综合功能的智能化系统;先进型适用于配置较高 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1.0.4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可采用基本型、提高型和先进型的 其中一种类型或其组合实施,但不应低于基本型标准。 1.0.5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先 进性、标准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1.0.6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2.0.1 语 住宅区智能化 intelligent residential district 住宅区智能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显 示技术等,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信息服务与管理、物业管 理与安全、住宅智能化系统集成、建筑设备管理组合为一体,为住 宅区的现代化、智慧化的服务与管理提供科技、快捷、高效的智能 化手段。 2.0.2 信息化应用系统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 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各类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 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 统。 2.0.3 智能化集成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ed system 为实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 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 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4 信息设施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应用与管理,将各类具有接收、交 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5 智能家居 smart home 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通过建筑环境、网络通讯、信息家 电、设备自动化,达到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为一体的高效、 舒适、安全、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 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 安、停车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 成的综合管理系统。 2 2.0.7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 品所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或由这些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系统。 2.0.8 机房工程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智能化系统的控制设备和装置等提供安装条件,以确保各系 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与维护的建筑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2.0.9 智慧化应用 intelligent application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融合社区场景下的人、事、地、物、情、组织等多种数据资源,提 供面向政府、物业、居民和商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类应用,提升社 区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共建、共治、 共享管理模式的一种社区应用。 2.0.10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 equipment sharing information network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是住宅区设备智能化信息传输的承载工具, 将功能独立的多个子系统相互连起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相互联系和协同处理的系统。承载住宅区内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 引及发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等住宅区智能 化系统设备信息载体的网络。 3 3 一般规定 3.0.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宜包括信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 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 智能家居系统和智慧化应用。 3.0.2 新建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验收,必须与住宅区和住宅 建筑同步建设。 3.0.3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预留可接入智慧社区、雪亮工程、社保 平台等上一级智慧城市级信息管理平台的接口,应可提供高效、便 捷的住宅区智能化业务与管理服务。 3.0.4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 3.0.4 的规定。智能化系 统的设置及其子系统功能的配置应充分分析最终用户的实际情况, 合理选择其中一级或其组合进行建设,但不宜低于表中的基本型标 准。 表 3.0.4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设置表 智能化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 公共安全系统 4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信息接入系统 ● ● ● 布线系统 ● ● ● 移动通信室内 信号覆盖系统 ● ● ● 无线对讲系统 △ ○ ○ 信息网络系统 ● ● ● 有线电视系统 ● ● ● 公共广播系统 △ ○ ●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 ● 入侵报警系统 △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 ● 出人口控制系统 ● ● ● 续表 3.0.4 智能化系统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电子巡查系统 △ ● ● 访客对讲系统 ● ● ●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 ● 商铺安防系统 △ △ ○ 电梯对讲系统 ● ● ● 住户报警系统 ○ ○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 △ ● 公共服务系统 △ ○ ○ 智能卡应用系统 △ ○ ● 物业管理系统 △ ○ ●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 △ ○ ●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 △ △ ○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 △ △ ○ 信息接入机房 △ ● ● 安防监控中心 ● ● ● 智能化 集成系统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 △ ○ ○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 ○ ○ 智能家居 系统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 △ △ △ 家庭安防系统 △ △ ○ △ △ △ 公共 安全 系统 建筑设备 管理系统 信息化 应用系统 机房工程 智慧化应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3.0.5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材料有 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 4 信息设施系统 4 . 1 一般规定 4.1 .1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 内信号覆盖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等子系统。 4.1.2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 计标准》 GB/T 50200 和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 施技术标准》DB34/T 917 等的相关规定。 4 . 2 信息接入系统 4.2.1 住宅区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遵循“资源共 享、平等接入、用户选择、方便服务”的原则。 4.2.2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4.2.3 光纤到户工程中,通信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 等级的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 4.2.4 住宅区通信用户接入点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或光缆交接 箱处。 4.2.5 住宅区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 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2.6 住宅区内应预留移动通信设备间和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 设施安装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4.2.7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 装空间和信息接入间面积,应满足至少 3 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 务接入的需要。 6 4 . 3 布线系统 4.3.1 住宅区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宜满足住宅区通 信网络、公共信息设施、公共服务系统、智慧化应用和智能家居系 统建设的基本布线需求,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业务 信息的传输。 4.3.2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光配线架和光分路器应在光纤配线架 内分区域安装,光纤配线架应安装在信息接入机房内。 4.3.3 光缆交接箱宜设于室内的弱电间或信息接入机房内,并采用 挂墙或落地方式安装。当因现场条件设置受限制时,可设置于室外。 4.3.4 光缆分纤箱采用明装方式时,可安装于建筑物弱电井(间) 内;采用暗装方式时,可安装于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引入处等 公共部位的侧墙上,上述场所均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光缆 分纤箱不应安装于人行楼梯踏步的侧墙上。 4.3.5 多层住宅的光缆分纤箱宜安装设置于单元楼梯间一层或地 下一层。 4.3.6 高层住宅应分层设置光缆分纤箱,配线楼层数不宜超过 7 层, 且覆盖住户数不宜超过 48 户。 4.3.7 每套住宅室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通信(宽带、 电话)等入户管线应通过家居配线箱引出。 4.3.8 布线系统的线缆在室外敷设时,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 设,不同弱电系统之间的管线应同路由、同沟敷设,并在满足运行 安全和维护管理的前提下共用电缆人(手)孔,共用时不同系统之间的 线缆需要加专用的线缆标识牌。 4.3.9 布线系统的线缆在室内敷设时,不同弱电系统之间线缆可单 独穿管或共槽盒敷设,共槽盒敷设时不同弱电系统线缆须有明显标 识并分隔。既有住宅布线系统室内改造工程中宜使用原有配线管网。 4 . 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4.4.1 住宅区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宜采用微基站、室内分布 7 系统方式。 4.4.2 1 室内分布系统宜设置在以下场所: 高层住宅内电梯、电梯间、地下室(停车场)等室内间隔较 多的公共区域; 2 无法满足网络覆盖要求或网络质量指标达不到业务需求的 其他场所。 4.4.3 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住宅 建设方负责配合并应预留移动通信设备间和提供安装条件。 4.4.4 住宅区宜预留移动通信设备间用房,单体建筑物内宜设置 5G 等移动通信设备间,移动通信设备间应满足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要 求。 4.4.5 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防护限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 GB 8702 的相关要 求。 4.4.6 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及天馈线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线通信 室内覆盖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292 的相关要求。 4 . 5 无线对讲系统 4.5.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基本型住宅区 可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4.5.2 在住宅区室内停车库(场)、设备机房、电梯厅、走道及室 外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信号强度及覆盖范 围应满足管理人员的通信联络需求。 4.5.3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配置定位功能,可将各种联动信息 发送给附近人员的对讲机中,可通过定位功能实现在线式巡更,在 巡更途中,可实时送回巡更人的位置信息。 4.5.4 无线对讲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应满足无线 电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4.5.5 8 无线对讲系统在建筑内部使用的频段应具有信号穿透能力, 保证通话质量,同时应避免天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统造 成干扰,并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和《环境电磁波卫 生标准》GB 9175 的有关规定。 4 . 6 信息网络系统 4.6.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系统宜包括住宅用 户信息网和设备共用信息网。系统应根据住宅区的管理模式、居住 性质、应用功能、环境条件和安全需求,规划系统的组网架构。 4.6.2 住宅用户信息网宜包括语音网、有线电视网、宽带接入网等, 住户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组合使用。 4.6.3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应可传输住宅区内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 引及发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信息。 4.6.4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基本型住 宅区可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 4.6.5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的核心设备宜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或智 能化设备机房内。汇聚和接入设备宜设置在弱电(设备)间,主干线传 输应采用光纤布线,终端设备可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连接。 4.6.6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架构应满足住宅区智慧化应 用的功能需求、业务特征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4.6.7 先进型住宅区的设备共用信息网络还宜设置住宅区无线局 域网,满足住宅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要求。 4 . 7 有线电视系统 4.7.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宜采 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4.7.2 当有线电视接入分配网络采用光纤到楼(FTTB)和光纤到户 9 (FTTH)的方式时,低层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大于 48 户;多层、高层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大于 96 户;户数 密集型(小户型)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大于 144 户。 4.7.3 住宅区建筑用地红线内有线电视信息源接入住宅区时应具 备两个不同方向的路由。 4.7.4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入户管不应少于 1 根。 4.7.5 住宅区有线电视系统的接入和建设应符合下一代广播电视 网的技术要求。 4 . 8 公共广播系统 4.8.1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提高型住宅区宜设置公 共广播系统,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宜 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4.8.2 公共广播系统应结合建筑布局、景观和使用功能,宜设置在 住宅区室外的广场、绿地、道路和室内的大厅、走道、停车库(场) 等公共场所。 4.8.3 室外广播扬声器应具有防潮和防腐的性能。 4.8.4 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 70V 或 100V。 4.8.5 1 公共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非紧急广播用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 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 1.3 倍。 2 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 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 1.5 倍;全部紧急广播功率放大 器的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4.8.6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接接口,当火 灾及其它紧急事件发生时,应能与消防中心联动切换至火灾报警广 播或紧急广播。 4.8.7 10 公共广播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 术规范》GB 5052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 关规定。 4 . 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9.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基本型 住宅区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9.2 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宜由多媒体服务器、控制中心、信号传 输、显示单元组成。 4.9.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 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 入接口方式,具备实时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引导及信息查询 等多媒体发布功能。 4.9.4 住宅区的主出入口宜设置显示屏,提高型、先进型住宅还可 在住宅建筑的门厅、电梯厅、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设置信息显示终 端。 4.9.5 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应与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 数据的连接与共享。 11 5 公共安全系统 5 . 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组 成。其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 管理系统、商铺安防系统、电梯对讲系统、住户报警系统及安防监 控中心等子系统。 5.1.2 住宅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等的有关规定。 5.1.3 安全技术防范各个子系统宜采用网络(TCP/IP)传输方式, 传输网络宜纳入住宅区公共信息网络系统。传输方式和布线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5.1.4 安全技术防范各个子系统应能实现相互联动的功能,并应预 留接入住宅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和智慧化应用平台的软硬件接口,实 现智慧化应用平台对系统数据的整合和处理。 5.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 表 5.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 建设项目 入侵报警系统 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 12 设置区域或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住宅区的外围墙、围栏 △ ● ● 住宅区出入口 ● ● ● 主要道路、室外广场 ● ● ● 周界围墙围栏、停车场 △ ● ● 电梯内或首层电梯入口 ○ ● ● 会所、幼儿园、设备机房 等公共监视部位 △ ○ ● 续表 5.1.5 建设项目 设置区域或功能 出入口 住宅区人行通、非机动车通道 控制系统 单元对室外通道、停车库进单元通道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 ● ● ○ ● ● △ ● ● 单元入口与住户之间 访客对讲 (可视) 安防监控中心、住宅区出入口与住户间 系统 安防监控中心、住宅区出入口与住户间 (可视) ● ● ● ○ ● ● △ ○ ● 出入口道闸或电动门控制 停车库 (场) 车位显示 管理系统 车牌和车型图像对比自动识别 ● ● ● △ △ ○ △ ● ● 收银位置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 △ ○ 门、窗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 △ ○ ● ● ● △ ● ● △ ○ ○ 厨房气体泄露探测器 ○ ● ● 图像、报警实时监控及显示记录 ● ● ● ● ● ● △ ○ ● ● ● ● 电子巡查 周界、重要通道、各住宅楼出入口、车 系统 库、水池、设备机房等公共区域 商铺安防 电梯对讲 分机连接至电梯 系统 对讲管理总机 住宅卧室、客厅设置紧急求救按钮 住户报警 住宅门窗设置入侵报警 系统 信息终端图形显示,电子地图 安防监控 人脸识别、车辆识别、高清智能分析 中心 与上一级安防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3 5 . 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 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5.2.2 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入侵探测器、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 记录设备、控制设备等组成。 5.2.3 入侵探测器宜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需求选用主动红外入侵 探测器、感应探测电缆、图像动态报警等类型。 5.2.4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定 2 探测器应具备抗不良天气环境干扰功能。当选用红外入侵探 位; 测器时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3 系统应具备防拆、短路和断路报警功能; 4 系统应能在安防监控中心通过报警控制器、模拟显示屏或电 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5 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 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5.2.5 入侵报警系统应支持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通过联网向 安防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5.2.6 当采用视频安防监控作为住宅区周界入侵报警时,周界入侵 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电视监控图像应能在夜间与周 界照明灯联动,并能自动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上。 5.2.7 入侵报警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 50394 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 3581 等的有关规定。 5 .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网络、处理/控制设备、 14 记录/显示设备等组成。 5.3.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摄像机的监控覆盖范围,应符合 以下分级要求,且不应低于基本型住宅区标准。 1 基本型住宅区:应对住宅区出入口、住宅区主干道、室外广 场、停车库(场)出入口、消防通道等位置实现监控覆盖;宜在电 梯轿厢内、电动车充电区域等位置实现监控覆盖;可在住宅区会所、 幼儿园、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实现监控覆盖;其中住宅区出入口、 非机动车出入口应选用人脸抓拍摄像机; 2 提高型住宅区: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住宅区的周界、电梯轿厢内、单元出入口、停车库(场)、非机动 停车库(场)及出入口、首层电梯入口等公共活动区域实现监控覆 盖;宜在住宅区会所、幼儿园及设备机房等公共建筑实现监控覆盖; 其中单元出入口宜选用人脸抓拍摄像机;周界、室外广场等公共活 动区域部分摄像机宜选用高清智能分析摄像机; 3 先进型住宅区:在满足提高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住宅区会所、幼儿园、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多层及高层住宅楼的 正面及背面设置防高空抛物摄像机,并实现对住宅屋顶平台及其出 入口等关键位置的监控覆盖。其中电梯轿厢内和防高空抛物摄像机 宜选用高清智能分析摄像机。 5.3.4 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5.3.5 当采用图像人脸识别功能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 要求: 1 应能对过往人员进行图像监视、人脸抓拍、人脸特征的提取 和分析识别等,可实现目标人员信息全方位采集和轨迹分析; 2 应支持通过《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 4 部分:接口协 议要求》GA/T 1400.4 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和采集设备接口与上一级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在线获取人脸图像; 3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 求》GB/T 3567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B/T 31488、《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 1093 等的相关 15 要求。 5.3.6 当采用高清智能分析功能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 要求: 1 应支持人流统计、人群聚集报警、移动侦测报警、周界入侵 报警、遮挡报警等视频智能分析报警功能; 2 摄像机设备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 求》GA/T 1127 的要求,接入联网系统的协议应符合《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的规定, 视频分辨率宜不低于 1080P; 3 应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 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 28181 等相关标准要求。 5.3.7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记录/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按《彩色电视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401 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图像质量 不应低于 4 级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3 级要求; 2 先进型住宅区摄像机分辨率宜不小于 1080P;提高型住宅区 摄像机分辨率宜不小于 720P 或水平分辨率不小于 600TVL;基本型 住宅区摄像机系统显示水平分辨率应不小于 400TVL,图像画面灰度 不小于 8 级,随机信噪比不小于 36db; 3 视频图像应 24 小时记录,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30 天,重要公 共场所的图像存储不应少于 90 天; 4 系统视频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或其他组合,视频显示器数 量应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和监控模式配置; 5 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的 控制功能。在接收信号的同时,应能识别监视部位,并在屏幕上显 示图像,记录报警时间和预案处置; 5.3.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除视频显示设备外,均应由 UPS 电源供电。 5.3.9 16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等的相关要求。 5 .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5.4.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满足不同 的通行对象进出各受控区的安全管理要求。 5.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单元、 处理与控制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 5.4.3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设置应符合以 下要求,且不应低于基本型住宅区标准: 1 基本型住宅区:应在住宅区人行出口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宜在单元对室外通道、车库进单元通道等 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提高型住宅区: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单元对室外通道、车库进单元通道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先进型住宅区:在满足提高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监控中心、重要设备机房和楼栋屋面出入口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 置。 5.4.4 1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应能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 时控制,并可设定多级程序控制; 2 出入口控制的识读方式应适应各出入口控制要求,并应与访 客对讲系统的读卡方式一致; 3 系统可支持刷卡通行、二维码认证通行及生物特征识别通行 等多种通行方式,可具备人脸识别通行方式; 4 系统管理主机应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存储、打印, 并具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5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能接 入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对出入口控制系统数据的整合和处 17 理。 5.4.5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 1093 等的相关规定。 5 . 5 电子巡查系统 5.5.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基本型住宅区 可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5.5.2 电子巡查系统可采用在线式或离线式。 5.5.3 电子巡查系统应按照预先编制的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 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管理。 5.5.4 电子巡查系统可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周界、重要通道、各 住宅楼出入口、停车库、水池、设备机房等公共区域重要部位及巡 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可使用信息识读器、刷卡、扫二维码、指纹 识别等方式进行巡逻打卡登记。 5.5.5 1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具备以下功能: 可通过计算机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 查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和路线等数据的 显示、查询、归档和打印等功能; 2 系统巡查路线、时间应可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 系统应具有对未巡查、未按巡查线路进行巡查、未按时巡查 等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和报警的功能; 4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通过管理主机向各识读装置发出 自检查询信号并显示正常或故障的设备编号或代码; 5 系统软件应能编制巡查计划,应满足设置多条不同的巡查路 线,应能对预定的巡查区域、路线进行巡查时间、地点、人员等信 息设置,并有校时功能; 6 18 系统巡查信息在管理主机中保存时间不应小于 30 天。 5 . 6 访客对讲系统 5.6.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 5.6.2 访客对讲系统宜由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管理机、电源 辅助设备及传输网络组成。 5.6.3 访客对讲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 5.6.3 要求。 表 5.6.3 访客对讲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表 配置要求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单元出入口设置访客对讲 电控防盗门及语音对讲装 置,住户可控制楼宇防盗门 的开启 ● ● ● 每户住宅 ● ● ● 单元主出入口 ● ●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 (场)与单元相通的出入口 △ ○ ● 管理副机 住宅区出入口 △ ○ ● 管理主机 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设备 机房) △ ● ● 系统设置 住户对讲分机 (用户接收机) 对讲主机 (访客呼叫机)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5.6.4 1 访客对讲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单元口的对讲主 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2 住宅区出入口管理副机应能与户内对讲分机进行选呼和双 向通话; 3 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 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4 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 5 单元电控防盗门开启应可采用钥匙、识读式感应卡和室内对 19 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 6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的 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 楼栋门牌号等; 7 提高型住宅区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内应置摄像头,宜具有逆光 补偿功能或环境亮度处理装置; 8 系统应具有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的接口,用户接收机报警求 助信号应能直接传至管理机,报警求助信号宜同时传至安防监控中 心; 9 5.6.5 火灾和紧急情况下应能自动开启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 访客对讲系统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 通用技术条件》GA/T 72、《楼寓对讲系统》 GB/T 31070 等的有关规 定。 5 . 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7.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7.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备道闸管理、信息显示、车牌自 动识别、语音提示、语音对讲、收费管理、电动路障等功能。 5.7.3 住宅区停车场(库)与商业综合体合建时,宜设置车位指示 系统。 5.7.4 住宅区应在住宅区车行出入口、住宅区直接对外的停车库车 行出入口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前端装置。 5.7.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采用读卡方式时,宜与住宅单元出入 口控制系统的读卡方式一致。 5.7.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采用车牌自动识别方式,并应符合 以下要求: 20 1 停车库(场)出入口应设置车牌识别摄像机及显示装置; 2 车辆通行记录数据存储周期应不小于 180 天; 3 应支持按《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 4 部分:接口协议要 求》GA/T 1400.4 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4 应满足《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 833、《机 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GB/T 28649、《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 等相关标准要求。 5 . 7 . 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符合以下功能要求: 1 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稳定可靠、防砸车、防重入及防跟车 等功能; 2 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系统应能记录手动操作信息; 3 系统宜具备计费自动结算管理功能,宜支持第三方支付功 能。可实现无感支付、扫码支付、面对面支付等形式,宜支持税控 发票机,并可开具电子发票; 4 5.7.8 系统应支持使用临时卡,可实行人工收费与管理功能。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40396 等的相关规定。 5 . 8 商铺安防系统 5.8.1 先进型住宅区的商铺宜设置商铺安防系统,基本型、提高型 住宅区的商铺可设置商铺安防系统。 5.8.2 商铺安防系统宜由手动报警装置、入侵报警探测器、摄像机、 商铺报警主机及传输网络组成。 5.8.3 商铺安防系统宜具备以下功能: 1 在商铺的收银位置可设置摄像机,宜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2 商铺的大门、窗户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 应配置非法入侵报警功能,并可将报警信息推送到商铺业主 手机、紧急联系人和物业管理部门,且应具备记录和查询功能; 4 报警主机信号应与住宅区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5 . 9 电梯对讲系统 5.9.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电梯对讲系统。 21 5.9.2 电梯对讲系统可由电梯对讲管理主机、电梯轿厢对讲分机、 电梯轿厢顶对讲分机、电梯轿厢底对讲分机、电梯机房对讲分机及 传输网络等组成。 5.9.3 电梯对讲系统应采用一对多的总机-分机呼叫模式。住宅区 安防监控中心内应设置电梯对讲管理总机,所有电梯的对讲分机均 应接入管理总机。 5.9.4 电梯对讲系统可具备以下功能: 1 五方对讲功能:电梯对讲管理主机、电梯轿厢对讲分机、电 梯轿厢顶对讲分机、电梯轿厢底对讲分机、电梯机房对讲分机可进 行五方对讲; 2 免提对讲功能:总机、分机可实现不摘机通话; 3 分机报警显示功能:管理总机可同时显示多台电梯轿厢或机 房分机的报警和存储; 4 分机状态显示功能:管理中心总机可显示每路分机的工作状 5 分机故障检测功能; 6 监听功能:可对电梯轿厢进行单个监听或循环监听。 态; 5.9.5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专用随行电缆;联网电缆宜采用屏蔽型电 缆。 5.9.6 电梯与安防监控中心的联网可采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5 . 1 0 住户报警系统 5.10.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宜设置住户报警系统。 5.10.2 住户报警系统可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 传输网络等组成。 5.10.3 1 住户报警系统前端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本型住宅区:可在住宅卧室、客厅设置紧急报警(求助) 装置,可在住宅门窗设置入侵探测器,宜在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泄漏 22 探测器; 2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要求基础上, 应在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宜在住宅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窗、住户阳台、客厅和厨房的门窗处设置入侵探测器。 5 . 1 0 . 4 报警防区的设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等区域可分别独立设置 报警防区。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 警防区; 2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串接数不应 超过 4 个。 5.10.5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紧急报警信号宜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10.6 住宅与安防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 输。 5.10.7 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 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 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5.10.8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访客(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 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 条件》GB 12663 的要求。 5.10.9 住户报警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探测器通用技 术条件》GB 10408.1 的有关规定。 23 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6 . 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 系统等子系统。 6.1.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6.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预留接入住宅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和公 共信息平台的软硬件接口,实现智慧化应用平台对系统数据的整合 和处理。 6.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GB/T 50378 的有关规定。 6 .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2.1 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基本型、提高型住 宅区可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公共区域的给水与排水系统、电梯系 统、设有集中式暖通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 系统等设备集中实时监视、控制和管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配置等 级与功能宜符合表 6.2.2 的规定。 24 表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表 监控对象 给排水 系统 电梯系统 照明系统 通风系统 冷热源 系统 监控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监测蓄水池、生活水箱、集水 井、污水井的液位,并对超高、 超低液位进行报警 ● ● ● 监视生活水泵、消防泵、排水 泵、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状态 ● ● ● 动态图形显示电梯的层站、运 行方向及综合故障报警。 △ ○ ● 保存电梯 24 小时内的详细历 史信息 △ ○ ● 公共区域的照明(包括道路、 景观、泛光、单元/楼层大厅 照明)设备进行监控 ● ● ● 监视航空障碍信号灯的状态 ○ ● ● 按设定的时间表自动控制照 明回路开/关 ● ● ● 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场)的 通风设备进行监控 ○ ● ● 监视风机的运行状态、手/自 动开关状态和故障报警 ○ ● ● 按设定的时间表自动控制风 机的启停 ● ● ● CO 浓度监测装置与地下停车 库(场)排风设备联动 ● ● ● 监视住宅区集中供冷/热源设 备的运行/故障状态,监测蒸 汽、冷热水的温度、流量、压 力及能耗 ○ ● ● 热源设备与水泵进行节能方 式的组合运行控制 ○ ● ● 25 续表 6.2.2 监控对象 其它系统 监控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园林绿化浇灌实行自动控制 △ ○ ● 人工河、喷泉、循环水等景观 设备进行监控 △ ○ ● 电动汽车充电桩、机械车库等 特殊装置进行监控 △ ○ ●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6.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 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等的有关规定。 6 . 3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6.3.1 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基本型、提高型住 宅区可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6.3.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宜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电量、 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等进行分类和分项的计量。可对有 计量需求的住户和商铺的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等 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 6.3.3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宜实现对住宅区内公共部位能耗的分类 分项监测、统计和审计,商铺和集中供暖的住宅区,可具有对分户 用能设备的控制功能。 6.3.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 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34/T 1922 的有关规定。 26 7 信息化应用系统 7 . 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区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 统、物业管理系统、统一身份识别系统、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物 流快递服务系统等子系统。 7.1.2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对 住宅区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实现智慧化应用平台对系统数据的整 合和处理。 7 . 1 . 3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宜符合表 7.1.3 的规定。 表 7.1.3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 建设项目 主要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公共服务 系统 安全防范、家政服务、电子商 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健 康、养老、社团、物流、娱乐 △ ○ ○ 出入口控制、楼宇门禁管理、 停车管理和发卡管理 ● ● ● 管理中心、电子巡查、 考勤管理 △ ○ ○ 消费管理、物业缴费、 电梯控制 △ △ ○ 物业管理 系统 智能化系统管理、物业管理及 物业服务 △ ○ ● 统一身份 识别系统 采用二种以上的身份识别系统 △ ○ ○ 基础健康检测系统 △ △ △ 住宅区物流快递服务站 △ △ ○ 智能卡 应用系统 住宅区健康 服务系统 物流快递 服务系统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27 7 . 2 公共服务系统 7.2.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公共服务系统,基本型住宅区 可设置公共服务系统。 7.2.2 公共服务系统宜包括安全防范、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 教育、远程医疗、健康、养老、社团、物流、娱乐等社区服务功能。 7.2.3 公共服务宜实现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特殊群体 的保障服务。 7.2.4 公共服务系统的各种应用宜基于家庭信息网络和住宅区信 息网。 7.2.5 公共服务系统应为开放式架构,可通过开放接口扩展各项功 能系统,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7.2.6 住宅区公共服务系统可实现访客接待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发 布等功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区出入口宜具备提供访客扫码登记个人信息服务、访客 对讲、向访客发送具有时效性的身份识别开门信息、访客统计等功 能; 2 住宅区出入口及单元出入口宜具备面向居民的公共服务信 息发布功能。 7.2.7 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功能应可通过网站、APP、电子信息屏、 触摸一体机等多种形式操作并展示。 7.2.8 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应能将数据传输至相关社会服务和管理 机构的业务系统。 7 . 3 智能卡应用系统 7.3.1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提高型住宅区宜设置 智能卡应用系统,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7.3.2 1 智能卡应用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本型应具备出入口控制、单元门禁管理、停车管理和发卡 管理等功能,可具备管理中心、电子巡查、考勤管理、消费管理、 28 物业缴费、电梯控制等功能。 2 提高型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宜具备管理中 心、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可具备消费管理、物业缴费、电 梯控制等功能。 3 先进型在满足提高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宜具备管理中 心、电子巡查、考勤管理、消费管理、物业缴费、电梯控制等功能。 7.3.3 智能卡应包括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应具有识别身份、门钥等 功能。 7.3.4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智能卡应用系统可实现手机 APP 在出 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场所的出入。 7 . 4 物业管理系统 7.4.1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物业管理系统,提高型住宅区宜设置物 业管理系统,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物业管理系统。 7.4.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 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 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7 . 5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 7.5.1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统一身份识别系统,提高型住宅区宜设 置统一身份识别系统,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统一身份识别系统。 7.5.2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宜具备以下功能: 1 宜与人行出入口控制系统、单元门禁等实现联动; 2 宜与停车场系统实现联动,统一身份识别停车识别和在线缴 停车费; 3 宜应用于在线缴物业费; 4 可应用于社区消费、资料借阅、物品寄存等。 29 7 . 6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 7.6.1 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基本型、提高型 住宅区可设置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系统可与住宅区、社区的卫生 服务设备实现对接,为住户提供健康服务。 7.6.2 健康服务系统可为住户提供日常健康服务管理。住宅区内可 配备基础健康检测系统,可具备健康咨询、防疫和疾病防护宣传功 能。 7 . 7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 7.7.1 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住宅区物流快递服务系统,基本型、提 高型住宅区可设置住宅区物流快递服务系统。 7.7.2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应满足多家物流快递单位入驻模式,系统 应具备以下功能: 30 1 快递储物、寄存功能; 2 物流信息通知查询功能; 3 快递发件预约功能等。 8 机房工程 8 . 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区机房工程宜包含信息接入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消防 中心、智能化设备机房和弱电间(井)等。 8.1.2 机房工程宜满足装饰装修、消防、供电及照明、布线、机房 空调及通风、机房电源、防雷接地等专业的技术要求。 8.1.3 机房的现场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 生标准》GB 9175 的有关规定。 8.1.4 机房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8 . 2 信息接入机房 8.2.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信息接入机房,基本型住宅区 可设置信息接入机房,机房的面积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 入要求。 8.2.2 住宅区应设置信息接入机房或光缆交接箱。 8.2.3 信息接入设备机房尚应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区和住宅 建筑通信设施技术标准》 DB34/T 917 的有关规定。 8 . 3 其他 8.3.1 安防监控中心、消防中心和智能化设备机房宜采用合建方 式。不同使用功能或分属不同管理职能的系统应有独立的操作区域,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3.2 机房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8.3.3 多层住宅智能化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 电间(井)内,弱电间(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 31 宽度不宜小于 0.35m。 8.3.4 九层及以上的住宅智能化系统设备宜安装在弱电间(井)内, 弱电间(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6m。 8.3.5 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讯工具,并留有与 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32 9 智能化集成(平台)系统 9 . 1 一般规定 9.1.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 信息应用系统等子系统。 9.1.2 系统应以实现居住区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 功能和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需求。 9.1.3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 9.1.3 的规定。 表 9.1.3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 建设 内容 主要内容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智能化 信息集 成系统 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 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 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 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 ○ ○ 集成信 息应用 系统 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 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 系统和机房工程等 △ ○ ○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9 .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 9.2.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 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智能化信息集成系统。 9.2.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 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 信息通信接口等。 33 9 .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9.3.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智能化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基 本型住宅区可设置智能化集成信息应用系统。系统可包括公共安全 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和机房 工程等。 9 . 3 . 2 系统应能实现各集成系统之间的数据集中监测、数据分析、 联动控制功能。 9.3.3 系统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 的要求,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9.3.4 集成信息应用应符合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 行程序。 9.3.5 34 集成信息应用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0 智能家居系统 1 0 . 1 一般规定 10.1.1 智能家居系统宜包括家庭设备监控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 子系统。 10.1.2 住宅内宜设置家居网关,前端设备可通过网络连接家居网 关,并应采用标准的网络传输协议。 10.1.3 智能家居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满足 居民与外界传送及获取图像、语音、文字信息即时性要求。 1 0 . 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 10.2.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可设置家庭设备监控系统。 10.2.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的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 10.2.2 的规 定。 表 10.2.2 家庭防备监控系统配置等级与要求 建设项目 主要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家用电器监控与调节功能 △ △ △ 照明监控与调节功能 △ △ △ 窗帘控制功能 △ △ △ 影音娱乐控制功能 △ △ △ 家庭设备监控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 0 . 3 家庭安防系统 10.3.1 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家庭安防系统,基本型、提高型可设 置家庭安防系统。 10.3.2 家庭安防系统的配置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35 表 10.3.2 家庭安防系统配置等级与要求 建设 项目 主要功能 基本型 提高型 先进型 烟雾与气体泄漏报警功能 △ △ ○ 家庭 安防 防盗报警功能 △ △ ○ 家庭视频监控功能 △ △ ○ 系统 紧急求救功能 △ △ ○ △ △ 弱势群体保障功能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3.3 统。 36 当配置智能家居系统时,住户报警系统应纳入智能家居系 11 智慧化应用 1 1 . 1 一般规定 11 . 1 . 1 先进型住宅区可设置智慧化应用,智慧化应用可包括:公 共信息平台、智慧服务应用、智慧管理应用、智慧文化应用、智慧 物业管理应用、可视化应用等。 11 . 1 . 2 智慧化应用应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满足住宅区及住 宅建筑智慧社区管理与服务为需求,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 网等技术实现与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功能融合。 11 . 1 . 3 智慧化应用宜提供标准的数据及服务开放接口,充分考虑 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应与上一级智慧城市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和共享。 11 . 1 . 4 智慧化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指南》 GB/T 36333、《智慧城市建筑及居住区综合服务平台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237 等的有关规定。 1 1 . 2 公共信息平台 11 . 2 . 1 公共信息平台应能对社区的各类公共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交换,宜满足社区各类业务和行业发展对公共信息交换和服务的需 求。 11 . 2 . 2 公共信息平台宜具备政务服务接入能力。可通过智慧住宅 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政府政务信息,并将信息推送到智能终端,实 现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互通。 11 . 2 . 3 公共信息平台宜具备公共资源服务接入能力。可支持住宅 区住户通过个人电脑、手机等多种设备访问智慧化应用服务平台, 获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医疗、养老、教育、文体、公共资源。 11 . 2 . 4 公共信息平台宜具备商业服务接入能力。可根据需求分级 联系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 37 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内商户入驻智慧化应用平台,住宅区住户通过访 问智慧化应用平台,可享受网上购物、订货、送货、预约等服务。 11 . 2 . 5 公共信息平台宜具备家庭应用系统入能力。住宅区住户可 通过个人电脑、手机等设备访问智慧化公共信息平台,获取智慧化 应用所对应的服务。 11 . 2 . 6 公共信息平台宜建立与社区相关的人口数据库、人口基础 数据库、法人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建筑物基础数据库等 公共基础数据库。 11 . 2 . 7 公共信息平台宜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实现对住 宅区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控、设备设施运维、建筑和用户 能耗监管等应用。 11 . 2 . 8 公共信息平台应保障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有效性。 1 1 . 3 智慧服务应用 11 . 3 . 1 先进型住宅区可配置智慧服务应用,智慧服务应用可具备 政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功能。 11 . 3 . 2 政务服务可实现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政务服务体系功能。 11 . 3 . 3 基本公共服务可实现居家养老、智慧出行、劳动结业服务、 社保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便民缴费、教育服务和弱势群体服务功 能。 11 . 3 . 4 商业服务可实现家政服务、物流服务、一卡通服务、餐饮 住宿、休闲娱乐、便民服务功能。 1 1 . 4 智慧管理应用 11 . 4 . 1 先进型住宅区可配置智慧管理应用,智慧管理应用可具备 社会管理、安全管理、安居管理等功能。 11 . 4 . 2 社会管理可实现人口管理、矛盾调解、社区矫正、治安防 控、重点人群管控、综合执法功能。 11 . 4 . 3 38 安全管理可实现公共安防、智能停车、疫情防控、消防、 应急响应等功能。 11 . 4 . 4 安居管理可实现家电控制、远程抄表、安全预警、门禁对 讲功能。 1 1 . 5 智慧文化应用 11 . 5 . 1 先进型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宜具备智慧文化应用,智慧文化 应用可包括文体设施和文化活动。 11 . 5 . 2 文体设施可包括社区图书馆、体育设施、文化中心。 11 . 5 . 3 文化活动可包括党建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创建。 1 1 . 6 智慧物业管理应用 11 . 6 . 1 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配置智慧物业应用,基本型住宅 区可配置智慧物业应用。 11 . 6 . 2 智慧物管应用可实现对住宅区水泵、道路及景观照明、空 调通风、电梯、充电桩、电话、电视、管网与布线、公用信息网络、 机房等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修和管理功能。 11 . 6 . 3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房产基本信息和业主、租赁户信息和 房屋租售信息的管理功能。 11 . 6 . 4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住宅区大修基金、公共收益等收支情 况公示及查询功能。 11 . 6 . 5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物业评分、投诉建议、问题咨询等功 能。 11 . 6 . 6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安全防范管理和保安人员安全保障管 理功能。 11 . 6 . 7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清洁卫生管理和清洁人员管理等环境 卫生维护功能。 11 . 6 . 8 智慧物管应用宜具备绿地、花木养护管理与人员管理功能。 11 . 6 . 9 智慧物管应用可具备水、电、气、暖用量的分类分项及分 户的远程计量功能。 39 1 1 . 7 可视化管理应用 11 . 7 . 1 先进型住宅区可配置可视化管理应用。 11 . 7 . 2 可视化展示应用宜采用住宅区建筑二维模型、三维模型、 GIS、BIM 模型等技术,实现住宅区各类业务应用大数据的可视化分 析和展示。 11 . 7 . 3 可视化展示应用可实现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发布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管 理系统等住宅区智能化软硬件系统数据的汇聚、分析和展示,实现 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应用。 11 . 7 . 4 可视化展示应用可包括住宅区内人员管理可视化、安全管 理可视化、设备管理可视化、能耗管理可视化、车辆管理可视化等 功能。 40 12 系统验收 1 2 . 1 一般规定 12.1.1 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项目验收和系统检测。 12.1.2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和系统检测应符合以下要 求: 1 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的规定完成相关系统的质量控制、系统 调试、自检自验和质量记录; 2 系统工程验收前,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不小于 120h,并 对试运行过程进行有效记录。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计 时,直至连续运行时间达到 120h; 3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4 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进行资料审查、 系统验收,最终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结论。 12.1.3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前,涉及安全技术防范、信息 接入系统、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等智能化系统需已通过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1 2 . 2 项目验收 12.2.1 1 工程验收人员组成及要求: 验收组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应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 50%, 不利于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工程验收组。验收组应对工程质 量做出客观、公正的验收结论; 2 建设单位宜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验收组 成员,并由验收组推荐组长; 3 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组。工程验收组可根据实际 41 情况下设资料审查组和系统验收组; 12.2.2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 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验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要求也应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 12.2.3 工程资料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移交清单; 2 竣工图纸;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等; 5 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报告; 9 主要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 10 系统安装报告、测试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11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12 开工报告; 13 竣工验收报告; 14 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12.2.4 系统质量验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观感质量;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系统联动检测。 12.2.5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验收通过的工程, 验收组可在验收结论中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验收基本通过或不通 过的工程,验收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1 2 . 3 系统检测 12.3.1 42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验收 的依据。 12.3.2 第三方检测应在系统分项工程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试运行 正常期限应不少于 2 周。 12.3.3 系统检测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检测方提供以下技术文 件: 1 系统设计文件。 2 设备材料清单及进场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文 3 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 4 系统调试、自检记录。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件。 12.3.4 系统检测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包括系统功 能和系统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内容。一般项目包括设备安装及施工质 量检查以及系统易用性、用户文档检查。 12.3.5 系统检测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主控项目的抽样检测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测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 于 90%。 12.3.6 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 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12.3.7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具体检测内容与方法可根据住宅区工 程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 50339 的相关要求制定,抽样时应注意位置的均匀性,且 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 3,重要部位的设备和实际数量小于 3 的设备应 全检。 43 本标准使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 “可”。 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44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 21671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5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12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13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1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1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 1 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47 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8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19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20 《安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 要求》GB/T 28181 21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2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2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45 2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 454 26 《移动通信基站规范》YD/T 883 27 《3.5GHz 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 28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 29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技术标准》DB34/T 917 30 《住宅设计标准》DB34/T 3467 46 安徽省地方标准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 DB34/ T 579 -20XX 条 文 说 明 47 修 订 说 明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DB34/T 579-2021, 经安徽省市场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15 日以第 8 号公告批准发布, 原《住 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DB34/T 579-2005 同时废止。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 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修订内容,总结了我省在住宅区智能化建 设的实践经验。 主要修订内容为∶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的规定,对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修订; 2 增加了部分信息设施系统的相关内容; 3 增加了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和 5G 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求; 4 新增了“智慧化应用”和“系统验收”两章; 5 删除了各系统检测的相关内容。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48 目 次 3 一般规定…………………………………………………………50 5 公共安全系统……………………………………………………51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 5.5 电子巡查系统…………………………………………………………51 5.6 访客对讲系统…………………………………………………………51 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52 6.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2 7 信息化应用系统………………………………………………53 7.2 公共服务系统…………………………………………………………53 7.5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53 7.6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53 7.7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54 9 智能化集成(平台)系统………………………………………55 9.1 一般规定………………………………………………………………55 10 智能家居系统…………………………………………………56 10.1 一般规定………………………………………………………………56 10.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56 10.3 家庭安防系统…………………………………………………………56 11 智慧化应用……………………………………………………58 11.1 一般规定………………………………………………………………58 11.2 公共信息平台…………………………………………………………58 11.3 智慧服务应用…………………………………………………………58 11.4 智慧管理应用…………………………………………………………60 11.5 智慧文化应用…………………………………………………………63 11.6 智慧物业应用…………………………………………………………64 12 系统验收………………………………………………………65 12.2 项目验收………………………………………………………………65 49 3 一般规定 3.0 .1 本标准依据了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整体架构,并结合智能家居和智慧社区的智能化应用,提出了信 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 机房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家居系统和智慧化应用的标准分 项模式,该分项已在重庆市等多个地方的智慧社区评估中得到了成 功的应用。 3.0.4 本条参考了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要 求,为了更加便于系统的实施,在后续的各个章节里面,根据多级 分类,还对表中各个子系统如访客对讲系统的配置功能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 公共安全系统所包含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不含这部分。 50 5 公共安全系统 5 .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 .1 各种等级的住宅智能化系统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 统应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需要监 视的部位及设防区域进行有效的图像实时监视、记录和回放。 5.3.9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除了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外,关于数字视 频的 接口还应 参考《 国际开 放型网络 视频产 品标准 网络接口 》 ONVIF(Open Network Video Interface Forum) 、 《 实 体 安 防 互 通 联 盟 PSIA》(Physical Security Interoperability Alliance)、《高清视频监控》 HDCCTV(High-Definition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等团体和组织的有 关规定。 5 . 5 电子巡查系统 5.5.3 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通常包括:人员信息核对、是否准时、 是否遵守预先编制的巡查顺序等。 5 . 6 访客对讲系统 5.6 .1 访客对讲系统也称为楼宇对讲系统,具有可视功能的系统通 常称为可视对讲系统。 5.6.4 第 6 款 访客信息通常包含: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异常 信息通常包含: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楼宇电控防盗门开启状 态的持续时间大于等于 120s 等。 51 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6 .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2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以计算机局域网为通信基础、以计算机 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它具有分散控制和集中管理的功能。 用于居民住宅区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用构成示意图如图 6-1 所示。 在图 6-1 中,系统组成设备可以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需求进行增减。 图 6-1 住宅区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用构成示意图 52 7 信息化应用系统 7 . 2 公共服务系统 7.2.6 公共服务信息通常包括:政府公告、物业管理信息、气象环 境信息、政务信息、教育信息、应急信息等。 7 . 5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 7.5.1 统一身份识别系统通常以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识别技术为依 托,可利用住户的门禁卡、手机、人脸识别或组合的方式实现。 7.5.2 第 1 款 统一身份识别可实现在住宅区人行出入口和单元门 禁的出入控制。 7 . 6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 7.6.2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是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网络技术,采用具 有网络传输能力的便携健康终端等设备,可以检测物理生理指标(如 体温、血斥、心率/脉率、呼吸、血氧、血糖)和电生理指标(如心电、 脑电、肌电)等,并支持通过网络及时上传数据。对于高龄老年人或 者具有一定生命风险的慢病老年人,宜配备可穿戴式健康终端,实 时地监测他们的生命特征指标(如呼吸、血压、心跳等)变化情况。如 果出现危急情况,便于实时向发出预警或求救,从而得到及时的急 救处置。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利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支撑的健康服务体系网络中形成一个示范基本中心环节,以综合发 挥社区公共服务多种设施的健康服务功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 物业等企业,提供规范化、个性化卫生保健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健康 服务项目。 住宅区健康服务系统利用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 53 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 构建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 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7 . 7 物流快递服务系统 7.7.1 物流快递服务站可满足住宅区住户收发快递的需求,解决外 出无法及时接收快递等问题。 54 9 智能化集成(平台)系统 9 . 1 一般规定 9.1.1 用于居民住宅区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用构成示意图如图 9-1 所示。 图 9-1 住宅区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用构成示意图 55 10 智能家居系统 1 0 . 1 一般规定 10.1.1 智能家居系统以住宅为平台,利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 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 舒适、安全、低碳。 1 0 . 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 10.2.1 系统的目的是实现对家庭生活设备设施的智能自动调控, 提升居家生活的舒适度。 10.2.2 1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通常具备以下功能: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可具备家用电器监控与调节功能,可对 空调、洗衣机、电饭锅、音响、电视等家用电器进行远程智能监控 与调节。 2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可具备照明监控与调节功能,可根据自 然光线、居民个性化照明需求,对室内照明进行监控与调节。 3 家庭设备监控系统可具备窗帘控制功能,可通过对室内环 境状况的感应自动调节窗帘的开合,调节室内光线强度等。 1 0 . 3 家庭安防系统 10.3.1 系统目的是利用各种探测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 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安全感。 10.3.2 1 家庭安防系统通常具备以下功能: 家庭安防系统宜具备烟雾与气体泄漏报警功能,可通过对 室内烟雾、气体的监测,探测感应室内环境变化,发生危险情况时 及时报警。 2 家庭安防系统宜具备防盗报警功能,可远程视频监控家庭 内部情况,通过对室内探测是否有非法入侵,实现防盗报警。 56 3 家庭安防系统宜具备家庭视频监控功能,可通过对家庭室 内全天或定时的视频监控,满足家庭安全防范的个性化需求。 4 家庭安防系统宜具备紧急求救功能,可实现对家庭紧急求 救信号及时响应和救助的功能。 5 家庭安防系统宜具备弱势群体保障功能,可通过物联网及 RFID 实现对老人的健康参数进行监视,为业主家中的老年人、儿童 及残疾人提供远程医疗和安全定位服务。 57 11 智慧化应用 1 1 . 1 一般规定 11 . 1 . 1 智慧化的城市居住区是指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 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为居住区居民提供一个 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智慧化的生活环境,从而形成基于信 息化、智慧化社会管理服务的另一种新的管理形态住宅区。 1 1 . 2 公共信息平台 11 . 2 . 4 生活圈商户可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内几个等级进行分级,从 而提高住宅区商圈的服务效率。 1 1 . 3 智慧服务应用 11 . 3 . 2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政务服务体系具体功能: 1 信息公开。居民可通过社区网站等途径,能主动、及时、 准确了解公开的社区政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 2 网上办事,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的整合共享,让居民在社区 享受到“一站式、互动式、高效率”的在线办事服务。 3 政务服务体系。智慧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政府政务信息, 通过了解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权力下放及和社区平台的联接与融 合,建立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并 将信息推送到智能终端,实现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互通。 11 . 3 . 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居家养老、智慧出行、劳动结业服务、社保服务、医疗卫 生服务、便民缴费、教育服务和弱势群体服务具体功能: 58 1 居家养老是通过智能终端为居家老人提供远程看护、紧急 支援、信息查询、远程医疗、社区服务、家政上门、电器维修等服 务项目。 2 智慧出行是智慧化平台为居民用户提供的公交出行引导、 共享汽车、智慧停车、智慧充电等服务。居民可通过手机、智能终 端等多个渠道实时查询信息,也可通过实时出行信息推送功能,及 时快速获得交通出行相关信息,提升公众出行掌握交通信息准备性 和便捷度。 3 劳动就业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整理、录入、分析社区居 民就业失业情况,向居民推送分发就业信息,办理职业介绍许可等; 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就业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可定期举办就业 招聘会。提升就业信息的发布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 社保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社保服务模块,对接人社部门 平台,为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 育保险申请登记、公示核实、受理报销和养老金的审核发放等服务。 5 医疗卫生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社保服务模块,通过对接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居民可通过手机、智能终端等多个渠道查询电 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能享受到网上预约挂号服务。通过智慧化 平台对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诊疗、预防、保健、康复、 健康教育等优质的、科学的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 6 便民缴费。智慧化平台通过缴费服务模块对接多种类缴费 平台,居民可通过多种方式的线上缴费服务;提升公众缴费的便捷 度。 7 教育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智慧教育模块对接多种类教育 平台,可加强辖区学校和学生家庭的信息互通,可将校内信息、教 育信息及时定向送达学生和家长;可将国内外大中小学远程教育课 程资源,社会培训信息,远程视频辅导;可将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 大中小学和学前教育相关政策信息发布与推送。促进教育资源的覆 盖和共享。 8 弱势群体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相应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 59 关注住宅区内弱势群体功能,通过关爱提醒、异常提醒等提升对弱 势群体社会保障、基本服务的水平,提供健全的文、体、卫服务设 施和丰富的服务内容。 11 . 3 . 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家政服务、物流服务、一卡通服务、餐饮住宿、休闲娱乐、 便民服务等具体功能。 1 家政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家政服务企业,提供 家政服务,实现保姆、护理、保洁、家庭管理家政服务在线预约; 家政服务咨询、投诉等业务服务和投诉接入统一便民服务热线。 2 物流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物流服务企业,提供 物流服务,面向城市社区商业和社区居民,居民在线上可以下单, 企业将商品从供应商运送到社区店铺或居民。居民可以对物流服务 做出评价等。 3 一卡通服务。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住宅区一卡通服务 和统一身份识别,向居家提供从停车、考勤、巡查、报警及信息发 布为一体的多方面社区便捷服务。 4 餐饮住宿。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餐饮住宿企业,为居 民提供在线餐饮住宿预订、下单、支付等服务,为居民提供吃、住 等日常生活信息的搜索服务,使居民随时准确地了解周边的相关商圈 信息。 5 休闲娱乐。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休闲娱乐企业,提供 休闲娱乐服务,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等日常生活信息的搜索服务, 使居民随时准确地了解周边的相关商圈信息。 6 便民超市。智慧化平台通过整合对接便民超市企业,提供 便民超市,为居民提供便民超市的商品信息,方便居民购物。 1 1 . 4 智慧管理应用 11 . 4 . 2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人口管理、矛盾调解、社区矫正、治安防控、重点人群管 60 控、综合执法等具体功能。 1 人口管理。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整合住宅区内人口信息, 实现对社区人、地、事、物、组织“全覆盖、全时空、全响应、数 字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实现联系群众无盲点、社区服务无 遗漏、社会管理无缝隙。 2 矛盾调解。智慧化应用平台整合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 实现调解过程中记录、实时上报事件信息,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矛 盾纠纷登记、分类受理、调解处理、回复归档的逐级流程管理,辅 助社区调解员快速有效的化解社区矛盾纠纷。 3 社区矫正。智慧化应用平台整合和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有效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及社会监 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使社区服刑人员适应并顺 利回归社会。 4 治安防控。智慧化应用平台整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利用 视频监控、人脸识别和智能分析技术等技术,实现住宅区重点部位 信息的综合管理和现场的实时监控,与社区警务工作信息及社区治 安自治工作信息的有机结合,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 重点人群管控。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社 区管辖范围内重点人群的实时管控和行动的全监控。确保社会治安 秩序稳定。 6 综合执法。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社区管 辖范围内的辅助综合执法,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11 . 4 . 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公共安防、智能停车、疫情防控、消防、应急响应等具体 功能。 1 公共安防。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管理和应用,满足但不限于支持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信息 的管理,包括增删改查;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信息的基本统计 分析;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在线状态的监测;对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施的数据进行浏览,包括视频图像数据、人脸抓拍数据、车 61 辆识别数据、门禁通行数据、告警数据等;支持基于 BIM 或 GIS 地 图查看设备详情,并显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告警信息等。 2 智能停车。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住宅区停车库(场) 管理系统,实现停车管理应用服务,能对业主车辆进行在线采集登 记;宜具备停车场出口收费显示、出入道闸自动控制、车辆出入识 别、自动计费、移动终端缴费及管理、视频监控、联网、停车场状 况信息和综合管理等功能;宜具备住宅区停车位预定及按时计费功 能,并能使用移动终端在线缴费;宜具备停车库(场)内停车位置 识别、停车位查询与预定、行车引导、停车引导和反向寻车功能。 3 疫情防控。住宅区出入口处应安装疫情防控设备,宜包含 硬件和后端管理软件平台,每个出入口可配备一套。疫情防控系统 宜实现住宅区居民体温监测、异常告警、联动上报处理等功能。疫 情防控系统应提供开发接口,实现异常居民数据上报。 4 消防。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住宅区火灾报警设备,宜 对建筑内的火灾事件进行监测报警,能识别火灾并与消防系统联动; 宜对基础消防设施的异常状态进行监测报警;宜对电动车进楼事件 进行监测报警。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 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5 应急管理响应。通过住宅区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紧急信息发 布,包括向应急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公众发布经过审批的突发公共 事件预警信息、事件信息、处置信息、公众防范信息、公众培训信 息等。 11 . 4 . 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家电控制、远程抄表、安全预警、门禁对讲等具体功能。 1 家电控制。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住宅区智能家居系统 设备可实现社区家庭联动,居民可对空调、洗衣机、电饭锅、音响、 电视等家用电器进行远程智能监控与调节。居民能远程获知家电运 行情况,并能对家电进行实时控制和预设控制;家电运行故障能实 时报警并自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 62 远程抄表。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实现居民住户水、电、 燃气等表具的电子自动抄表,表具自动计量的数据通过智慧化应用 平台远程传至相应的公共事业管理部门。 3 安全预警。住宅区及住宅内安装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预警 设备,自动检测预警,并与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联动,能自 动启动报警处置预案和处置流程。 4 门禁对讲。智慧化应用平台通过接入出入口控制系统、访 客对讲系统,实现门禁通行记录数据、门禁报警数据、门禁设备数 据、人员登记数据等数据的共享。实现使用移动终端与访客视频及 语音对讲等。 1 1 . 5 智慧文化应用 11 . 5 . 2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社区图书馆、体育设施、文化中心具体功能。 1 智慧化应用整合接入社区文化中心数据,充分发挥社区文 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主动向社区居民推送书报阅读、影视 放映、娱乐健身、展览展示等各类服务信息和内容,丰富社区居民 的文化生活。 2 文化资源共享,智慧化应用通过对接文化资源数据;利用 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发布社区图书馆共享资源、社区学校培训、讲 座、书报、科普教育等学习资料和视频课件,实现社区居民居家共 享。 3 预约预订,通过智慧化应用平台对接相关数据,实现文化 讲座、活动、场馆网上预订预约等。 11 . 5 . 3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社区建设指南》指标说明要求, 以下列出党建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创建功能。 1 党建活动。智慧化应用整合接入社区党建数据,在住宅区 发展远程教育和网上党员学习交流园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 在线了解和统计党建开展情况。 2 爱国主义教育。智慧化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住宅区开 63 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为居民实现线上学习和消息推送,在线了解 和统计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 文化创建。通过智慧化应用平台对接文化创建相关数据, 在住宅区开展文化创建活动,在线了解和统计文化创建活动开展情 况。 1 1 . 6 智慧物业管理应用 11 . 6 . 1 物业服务与管理系统是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重要组成, 它承载着数据采集、数据管理的任务。 64 12 系统验收 1 2 . 2 项目验收 12.2.2 项目验收时,验收组应以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3 等为验收依据,根据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 准》JGJ/T 454-2019 的检测内容和方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 结果和评估结论。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