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委托类、重心下移类).xlsx
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委托类) 序号 1 事项名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 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 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 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 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应当分期验收。第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 沿海地级 行政 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以上市生 行政审批科 许可 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 态环境部 门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 工程建设项目;(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三)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 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 3 - 序号 事项名称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核 3 对未按照规定向社 会公布其生产、进 口机动车车型的排 放检验信息或者污 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处罚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备注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 依 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 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 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 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 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地级以上 行政 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 市生态环 行政审批科 许可 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 境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 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 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 向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 置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 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 地级以上 行政 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境部门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4 对违反《进出口环 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 规定,未妥善保存 微生物菌剂生产、 使用、储藏、运输 和处理记录,或者 未执行微生物菌剂 生产、使用、储藏 、运输和处理的环 境安全控制措施和 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经责令限期改正 但逾期不改正的处 罚 1.《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 地级以上 行政 、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境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对违反《进出口环 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 规定,样品检测和 环境安全评价结束 后,未将微生物菌 剂样品全部安全销 毁,经责令限期改 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 1.《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 地级以上 行政 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部门 ,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备注 - 5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6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 未按照规定,将其 产生的废旧放射源 送交贮存、处置, 或者将其产生的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送交处置,核技术 利用单位未按照规 定,将其产生的废 旧放射源或者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送 交贮存、处置,经 限期改正但逾期未 改正的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地级以上 行政 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 境部门 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 交贮存、处置的。 7 对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未 按规定对相关场所 进行辐射监测的, 或者未按规定时间 报送安全和防护状 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或者未按规定对 辐射工作人员进行 辐射安全培训的或 者未按规定开展个 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第五十五条 反本办法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 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地级以上 行政 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境部门 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 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备注 - 6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8 对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被 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整改或者经整 改仍不符合原发证 条件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二 地级以上 行政 条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 境部门 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 对违反《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规 定,造成辐射事故 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 地级以上 行政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境部门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 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0 对从事核查的专业 机构出具虚假、不 实核查报告的,未 经许可擅自使用或 者发布被核查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碳排 放信息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九条 从事核查的专业 地级以上 行政 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二)未经 境部门 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11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 、报告企业虚报、 瞒报或者拒绝履行 碳排放报告义务的 ;阻碍核查机构现 场核查,拒绝按规 定提交相关证据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 地级以上 行政 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 市生态环 执法监督科 处罚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 境部门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备注 - 7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12 机动车生产、进口 企业信息公开的监 督检查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46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委托广 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 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 大气环境与 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 地级以上 辐射安全管 行政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 市生态环 理科、废物 检查 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境部门 污染控制中 心 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 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 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 损害海洋环境应急 预案备案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沿海地级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 以上市生 执法监督科 行政 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态环境部 权力 。 门 海洋工程建设运行 后评价结论和改进 措施备案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九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 沿海地级 其他 ,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 以上市生 行政 行政审批科 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态环境部 权力 门 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 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4 备注 - 8 - 序号 15 16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科室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 的验收 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 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 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 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 其他 地级以上 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政 市生态环 行政审批科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 权力 境部门 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 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 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 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 单位排污情况报告 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五条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 其他 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 地级以上 水环境管理 行政 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 市生态环 科 权力 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 境部门 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备注 - 9 - 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重心下移类)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1 对技术机构违法向 建设单位、从事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单位收取费用的处 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执法 、各分局 费用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单位在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 位素示踪试验,经 责令限期改正但逾 期不改正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执法 、各分局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4 对在室外、野外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未按照 国家有关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 安全防护区域和设 置明显的放射性标 志,经责令限期改 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 、各分局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 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备注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执法 、各分局 - 10 - 序号 事项名称 5 对变更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 ,未依法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 执法 、各分局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 转移到外省、自治 区、直辖市使用, 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 、各分局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将放射 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转入、转出放射 性同位素未按照规 定备案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 、各分局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 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的编码规则,对生 产的放射源进行统 一编码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 执法 、各分局 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 行统一编码的。 7 8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备注 - 11 - 序号 事项名称 9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 列入产品台账的放 射性同位素和未编 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 执法 、各分局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 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 10 位素产品台账的处 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执法 、各分局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对伪造、变造、转 让放射性同位素进 11 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 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 、各分局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对伪造、变造、转 让许可证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执法 、各分局 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2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备注 - 12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 素产品台账和放射 13 源编码清单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 执法 、各分局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未 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的。 对废旧放射源交回 生产单位、返回原 出口方或者送交放 14 射性废物集中贮存 单位贮存,未按照 规定备案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市县实施属地 执法监督科 行政处罚 执法 、各分局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将废旧 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和处置等活 15 动的安全性进行检 查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二十八条县以上人 大气环境与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由市县实施属地 辐射安全管 行政检查 执法 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 理科、各分 性进行监督检查。 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 技术利用、伴生放 16 射性矿开发利用中 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 查。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大气环境与 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 由市县实施属地 辐射安全管 行政检查 执法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 理科、各分 局 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 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备注 - 13 -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 17 品处理拆解企业的 检查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 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 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 土壤生态与 由市县实施属地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1年不得少于1次。 固体废物科 执法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第二 、各分局 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 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 18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位的防范措施和应 急预案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产 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 行政检查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 1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进行检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由市县实施属地 行政检查 。 执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 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 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备注 土壤生态与 由市县实施属地 固体废物科 执法 、各分局 土壤生态与 固体废物科 、废物污染 控制中心、 各分局 - 14 - 序号 事项名称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20 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的规范性监督 类别 设定依据 承接单位 责任单位 备注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 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第十三条 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 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 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 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 、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 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 生态环境监 其他行政 由市县实施属地 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 测科技科、 权力 执法 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2.《广东省环境 各分局 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 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 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禁 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 环 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 15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委托类、重心下移类).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