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办法(2023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2 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 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 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 实施意见》、《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州建筑业高质量转型 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山州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 企业信用信息的信用综合评价,运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 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凉山州行政区 —1— 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全过程和 监理活动全过程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 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工 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 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州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 果。 各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 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 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 业,应当主动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 公正。 第二章 第六条 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 业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为信息组成。 —2— 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 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 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表彰表扬、工程奖项、智力支持、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转型发展、市场培育期(州外特级或综合级、一级或甲级 企业迁入凉山州的,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加 分低于培育期加分的,按培育期加分计算,超过培育期加分的, 按照实际分数计算)等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 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由质量信用信息和安全信用信息两 部分组成,包括行为信息和过程、结果信息。 第三章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 的原则。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或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发生基本信 息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 30 个自然日内在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企业应及时申报奖项、通报表 —3— 扬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良好行为信息评价 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凉 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将 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等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 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 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可向 监督机构申请暂时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项 目复工后,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按要求解除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 对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予以信用扣分。待事故调查结论出具后,属于“安全 事故”扣分的经申请可予以解除。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程 序,指定相应内设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 基本信息更新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业由州住建主 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由注册地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 —4— 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 别由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 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信息将直接录入。需要审核的应 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 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的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除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外,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 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 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 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 100 分。信用综合评价 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6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40%, 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 为 100 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施工企业基准 —5— 分 50 分、监理企业 60 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得分低于 0 分按 0 分计,评价标准详见《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 3)和《凉山州建筑监理企 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 4)。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分为 50 分(监理企业 60 分),企业所录入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 后,即可得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施工企 业为 50 分(监理企业 60 分);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 上不封顶。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 100 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 得分=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安全信用信息得分,评价标准详见《凉 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5)。 第二十一条 系统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系统 于每个工作日 9 时更新发布,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 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95 分及以上)、A (85-95 分,含 85)、B(70-85 分,含 70 分)、C(60-70 分, 含 60 分)、D(60 分以下)五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 A 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 级为信用较好企业;C 级为信用一般企 业;D 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发布上 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6—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 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 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 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 信用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 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 “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 议由州住建主管部门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 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和 利害关系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 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7—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及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 应自受理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 议人对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 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州住建主管部门 应自受理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 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州住建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 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 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 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州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 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 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 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8— 第七章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 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 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 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 标因素。 第三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 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 对 C 级、D 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核查重点对象,一律 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同时对 D 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二)新办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时只能使用全额缴纳现金的 方式; (三)被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因其它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直接认定 为信用 D 级企业,并暂停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凉山州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 联互通。 —9—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信用预警和修复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 行为,可先进行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 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 材料,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 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三十四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将对被评为信用 C 级的企业 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 D 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 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 工工资“黑名单”或被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而被评定为信用 D 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 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州住建主管部门在核实 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 并发布其信用等级。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更改和修复。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责任处理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 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 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10— 第三十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 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附则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 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信用信息平台长期(不少于 3 年)保存。 第三十九条 州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 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 12 个月为间隔 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 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 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四十一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 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 前 60 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 价得分不足 60 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 —11— 术平均值。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信用分和排名为 60 日平均 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凉住建发[2021]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凉山州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2.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凉山州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4.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 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12— 附件 1 凉山州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 所 在 地 市(省) 区(市) 企业在凉 所 在 地 资质证书 编 号 安全许可 证编号 企业成立时间 法 定 代表人 职 务 在凉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职 务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E-mail 企业 从业 人员 状况 企业网址 年末从业人数: 现场施工人员: 人 人 其中:管理人员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 有职称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人 人 人 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 建造师一级 造价师 人 人 人 人 二级 其它 人 人 人 人 人 工 程 奖项 (后附奖项证书或相应证明) —13— 承 诺 书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 申报 年凉山州建筑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企 业状况、奖项信息等)均真实、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 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名称(章) 年 —14— 月 日 附件 2 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1.1 2.1 2.2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1.基 (二)企业资质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 本信 (三)安全许可证; 公示后即可得 50 分。 息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 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1.获得国家级(住建部)、四川省委、省政 府表彰表扬的,每次得 3 分; 2.获得四川省住建厅、凉山州委、州政府表 彰表扬的,每次得 2.5 分; 3.获得凉山州住建局、凉山州各县(市)党 2.良 表彰表扬 委、政府表彰表扬的,每次得 2 分; 好行 4.获得县住建局表彰表扬的,每次得 1 分。 为信 同一事项的表彰表扬以最高等级表彰表 息 扬计算,周期性的表彰表扬以最新一次表彰 表扬计算,不重复计分。 工程奖项(企业近 3 年在凉山州施工的项目获 1.工程质量奖项类。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 得的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 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 5 分,获得天 —15—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50 企业存 续期 采集 单位 企业诚信申报 15 自认定材 料发布之 日起 12 个 月 20 自奖项认 定材料发 企业诚信申报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府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 4 分,获得 邛都杯(州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 3 分; 2.安全文明施工类。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4 分,获得省级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3 分,获得州级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2 分;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 分值和起始时间,不重复计分。 2.3 2.4 评价 期限 布之日起 36 个月 采集 单位 州住建主管部门 市场培育期 凉山州外一级(甲级)及以上企业迁入凉山 州的,给予其 2 年的市场培育期,享受培育 期加分,特级(综合级)企业加 25 分,一级 (甲级)企业加 20 分。在市场培育期内,企 25 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加分低于培育期加分的, 按培育期加分计算,超过培育期加分的,按 照实际分数计算。 自迁入之 日起 24 个 企业诚信申报 月 智力支持 企业按要求选派专家参与州住建主管部门组 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灾 后应急评估等非营利性评估、检查等任务的, 每次活动得 0.5 分。 自认定材 料发布之 日起 12 个 月 —16— 3 企业诚信申报 序号 2.5 2.6 3.1 3.2 3.3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经济贡献 评价标准 在凉山州施工的下列项目: 1.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工程的,每个项 目得 0.5 分(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 2.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每个项目得 0.5 分(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 3.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每个项目得 0.5 分(以 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装配式建筑被认定 为州级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得 1 分,被认定 为省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 2 分,被认 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 3 分; 5. 项目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应用经专家论 证后的“四新”技术,每项加 0.5 分; 6. 被评定为省级工法的,每项加 1 分。 上一年度在凉山州纳税每入库税收 50 万元 加 0.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行为发生日以申报当年 3 月 31 日为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每次扣 12 分。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承诺 取得资质证书,每次扣 6 分。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每次扣 6 分。 —17—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采集 单位 6 自认定之 日起 12 个 月 企业诚信申报 6 自认定之 日起 12 个 月 企业诚信申报 自评价生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 产许可证,每次扣 6 分。 3.4 3.5 企业资质类 3.6 3.7 3.8 3.9 不良 行为 3.10 信息 3.11 4.1 4.2 评价标准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每次扣 6 分。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 设厅进行信息录入,每次扣 5 分。 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证书,每次扣 5 分。 省外建筑业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 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 承揽业务信 息录入证》相关信息,每次扣 2 分。 建筑施工企业在出省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提 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每次扣 2 分。 在省外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中,所上报的人 员信息材料,经查出存在重复注册或提供的 审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每次扣 2 分。 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符合相 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每次扣 5 分。 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或中断 的。每次扣 2 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 人)的账号交纳或者互作投标担保;使用其 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的。涉事企业 每次扣 5 分。 —18—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效之日起 12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采集 单位 住建主管部门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市场交易类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 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 5 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 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 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 一致的,每次扣 5 分。 4.3 4.4 4.5 4.6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 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每次 扣 8 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每次扣 5 分。 4.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每次扣 5 分。 4.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每次扣 6 分。 4.9 投标报价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每次扣 5 分。 4.10 4.1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每次扣 5 分。 在招投标活动中虚构事实、恶意举报、扰乱 招投标秩序的,每次扣 3 分。 —19—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采集 单位 住建主管部门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12 个月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4.12 4.13 5.1 5.2 5.3 不良 行为 信息 项目管理类 5.4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每次扣 3 分。不按 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 3 分。 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每次扣 5 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每次扣 5 分。不按照要 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12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 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 违法进行上述行为,每次扣 5 分。不按要求 整改的,加扣 5 分。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每次扣 3 分。不按 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 3 分。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 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未 在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 品,每次扣 5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月考勤率低于 80%的,扣 2 分; 低于 50%的,扣 3 分;未考 勤的,扣 5 分。 6.1 民工工资类 采集 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每次 扣 5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20— 住建主管部门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住建主管部门 序号 6.2 6.3 6.4 6.5 6.6 6.7 6.8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农 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实现劳动用工实名制 管理,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考勤的,每人 次扣 0.5 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或使用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未实行总包单位受 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未通过银行代 发农民工工资的。每次扣 5 分,不按要求整 改的,加扣 5 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 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每次扣 5 分。不按 要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劳资专管员并履行规定职 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 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 公示制度,每次扣 2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 加扣 2 分。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 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每次扣 2 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 扣 2 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清 偿责任,每次扣 5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 扣 5 分。 发生讨薪事件后,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1—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6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采集 单位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协调处置讨薪事件、对 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或拖欠投诉不受理、不处 置、置之不理的; 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行政 协调达成一致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每次扣 5 分。 施工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或以工 程款支付不到位为由,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 工资义务的,每次扣 5 分。 6.9 6.10 7.1 7.2 采集 单位 住建主管部门 不良 行为 信息 合同履约类 由于欠薪导致农民工在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 办公地点集访讨薪,造成不良影响,被相关 部门登记确认的:在项目属地县区政府或相 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集访人数 20 人以 下的每次扣 2 分,评价期限为 3 个月;集访 人数 20-50 人的每次扣 3 分,集访人数达 50 以上的每次扣 4 分,评价期限为 6 个月。 在省、州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 集访人数 20 以下的每次扣 3 分,评价期限 为 6 个月;集访人数 20-50 人的每次扣 5 分, 集访人数达 50 人以上的每次扣 6 分,评价 期限为 12 个月。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义务,情节严重的,每次扣 5 分。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每 次扣 3 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 —22— 见评价标 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采集 单位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见评价标 准 住建主管部门 3 分。 8.1 基本信息变更后未在 30 个自然日内及时申 报的,每次扣 2 分。 8.2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每人次扣 4 分。不 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人次加扣 4 分。 8.3 8.4 不良 行为 信息 企业综合管理类 8.5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 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每次扣 2 分。不按 要求整改的加扣 2 分。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 处罚,每次扣 5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5 分。 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 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 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 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 4 分,被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 3 分,评价期限自 评价生效之日起 6 个月;被州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 2 分,被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 评价期限自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同 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23—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8.8 因不良行为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 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每次扣 10 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受到省级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6 分,评价期限自 评价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 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行政处罚决定对信用 记录有规定的,按处罚决定执行。该不良行 为在立案查处前已被扣减信用分值的,处 罚后可以抵扣行政处罚扣分。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认定的, 每起扣 4 分。 注册地在凉山州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 表,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扣 6 分。 8.9 拒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统计的, 每次扣 2 分。 8.10 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含补录业 绩),每条扣 2 分。 8.6 8.7 8.11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 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每人 次扣 2 分。 —24—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采集 单位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8.12 8.14 8.15 8.16 8.17 8.18 9.2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采集 单位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次扣 2 分。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每次扣 2 分。 8.13 9.1 评价标准 不良 行为 信息 质量、安全事故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 督促措施的每次扣 2 分。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 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 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每次扣 2 分。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 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每次扣 2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人 次扣 4 分。 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扣 6 分; 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 4 分; 被州级媒体曝光的,扣 2 分。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信 用等级降为 D 级,每次扣 15 分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10 分。 —25—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长期,直至 该不良行 为被纠正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有效期 1 年 或至事故被 认定为非建 住建主管部门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 期限 采集 单位 设工程责任 事故的书面 文件送凉山 州住建行政 9.3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5 分。 主管部门次 日止 谎报、瞒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 15 分。 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 1 分。 9.4 10.1 10.2 不良 行为 信息 10.3 质量投诉 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每次扣 2 分。 因企业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群体投诉或 3 起及以上质量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 响的,每次扣 3 分。 6 个月 6 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 12 个月 备注:1.表彰表扬、奖励等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2.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6 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26— 附件 3 凉山州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 号 1.1 2.1 2.2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期限 1.基 本信 息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 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 60 分。 60 企业存续 期 15 自认定材 料发布之 日起 12 个月 20 自奖项认 定材料发 布之日起 36 个月 2.良 好 行为 信息 表彰表扬 1.获得国家级(住建部)、四川省委、省政府表彰表扬的,每 次得 3 分; 2.获得四川省住建厅、凉山州委、州政府表彰表扬的,每次得 2.5 分; 3.获得凉山州住建局、凉山州各县(市)党委、政府表彰表扬 的,每次得 2 分; 4.获得县住建局表彰表扬的,每次得 1 分。 同一事项的表彰表扬以最高等级表彰表扬计算,周期性的表 彰表扬以最新一次表彰表扬计算,不重复计分。 工程奖项(企业近 3 年在凉山州监理 的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 施工类等奖项) 1.工程质量奖项类。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 5 分,获得天府杯等省级质量工程奖的每个得 4 分,获得邛都杯 (州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 3 分; 2.安全文明施工类。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4 —27— 采集 单位 企业 诚信 申报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期限 5 自认定材 料发布之 日起 12 个月 采集 单位 分,获得省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3 分,获得州级施 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得 2 分。 2.3 智力支持 3.1 3.2 3.3 3.4 3.5 3.交 易类 不良 行为 信息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分值和起始时间,不 重复计分。 企业按要求选派专家参与州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和市政工 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灾后应急评估等非营利性评估、检查等 任务的,每次活动得 0.5 分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造成开标混乱 每次扣 2 分。 或中断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 涉事企业每次扣 5 分。 (或个人)的账号交纳或者互作投标 担保;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 纳账号的。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 每次扣 5 分。 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每次扣 5 分。 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每次扣 5 分。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 —28—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 诚信 申报 住建 主管 部门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3.6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每次扣 6 分。 4.1 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 30 个自 然日内及时申报的。 每次扣 2 分。 4.2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 每人次扣 3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每人次加扣 3 分。 4.3 不配合或阻挠住建主管部门或行政执 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每次扣 2 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2 分,最高扣 20 分。 4.4 企业在向住建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 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 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 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 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 诺、违背承诺行为,被住建主管部门 认定或者通报的。 被国家、省住建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 4 分,评价期 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6 个月;被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认 定或通报的,每次扣 3 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因不良行为而受到住建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 受到国家、省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 10 分、8 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受到州、县(市)住 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 6 分、4 分,评价期限自评 价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4.5 4.综 合管 理类 不良 行为 信息 标准 分 评价期限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12 个月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住建 主管 部门 见评价 标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4.6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 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经州住建主管部门认定的。 扣 4 分。 4.7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每次扣 12 分。 —29— 采集 单位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12 个月 州住 建主 管部 门 住建 主管 部门 序 号 评价 分类 4.8 5.1 5.2 5.3 5.4 5.项 目管 理类 不良 行为 信息 评价项目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对违规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移动 式搅拌站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履行监理 职责不到位的。 对入场建筑材料验收把关不严,现场 存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门窗、保温 板材、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建筑 防水材料等入场建筑材料无产品标识 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 评价标准 标准 分 评价期限 采集 单位 每次扣 6 分。 住建 主管 部门 每次扣 2 分。 每次扣 2 分。 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的。 每次扣 5 分。 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实现实名制管理且 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每次扣 1 分。 自评价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住建 主管 部门 住建 6.合 主管 同履 非建设方原因,监理企业不履行合同 自评价生 部门 约类 6.1 约定,经住建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 每次扣 2 分。 效之日起 不良 予履行,被住建主管部门通报的。 3 个月 行为 信息 备注:1.表彰表扬、奖励等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2.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6 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30— 附件 4 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 质量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施工现场信用信息采 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违反《凉 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 准》有关规定,现场信用信息扣分计入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评价流程 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以监督备案编号为评价单位。企业 诚信申报部分由企业在系统中填报,需提交书面资料存档的,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各县(市)住建局,现场采集部分由住建 主管部门实施,发现有扣分标准中所述行为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部分告知 3 个工作日后生效。 质量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 后开始,竣工验收(实体验收)后终止;安全信用信息评价自该 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下达《终止施工安全 监督告知书》后终止。 三、评价标准 —31— 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基准分 100 分,由现场质量信用和现 场安全信用组成,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各 50 分,质量、安全信 用信息得分为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 分的算术平均值减去企业扣分,得分低于 0 分按 0 分计。项目现 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由基准分和项目扣分组成,基准分 100 分,得分低于 0 分按 0 分计。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 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0%-企业质量、安 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项目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基准分 100 分-项目扣 分。 项目评价终止时,将当时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作为该 项目的最终评价得分,保持 6 个月有效,6 个月后该项目的评价 得分计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不再纳入评价范围;企业项目均已计 入企业信用档案的,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为该企业最后一个项 目的最终评价得分。 (一)质量信用信息评价包含房建、市政两个专业。 质量信用信息扣分表包括《凉山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现场质量信用信息扣分标准》(附表 1)、《凉山州建筑工 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信息扣分标准》(附表 2)。 (二)项目安全信用信息 —32— 项目安全信用信息扣分表包括《凉山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附表 3)、《凉山州建 筑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附表 4)。 (三)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再受理评 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 附表:1.凉山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 信息扣分标准 2.凉山州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 信息扣分标准 3.凉山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 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4.凉山州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 信息扣分标准 —33— 附表 1 凉山州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评价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期限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项目扣分 1 2 无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 2 料或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取样、送检或需复检的材料进场未按要求 5(每发现一项扣 建筑材料质 进行复检;未按要求留置试块,或留置的试块、试件未 1 分,单次累计不 量控制情况 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 超过 5 分) 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4 件。 过程、结 未按要求设置标养室的。 2 果管理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未经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或未 3 经审查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 现场施工情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或 2 况 者未按规定签署质量验收文件、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5(每发现一项扣 质量保证资料无可追溯性或不及时收集、归档的。 2 分,单次累计不 超过 5 分) —34— 质量监督机 构 1 个月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质量监督机 构 序号 评价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3 10(每发现一项 与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文件要 实体质量 扣 2 分,单次累计 求不符的或质量缺陷未按要求处理的。 不超过 10 分) 4 工程分包及 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未报监理单位审查,或未按规 管理情况 定签订分包合同,未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 3 未参加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地基与基础 项目经理履 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 职到位情况 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 4 行为管理 5 扣分 期限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企业扣分 承担质量总责工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1 质量事故 不良行为 信息 2 3 4 质量信用信息得 分清零 承担质量总责工地,发生较大事故的。 10 承担质量总责工地,发生一般事故的。 5 谎报、瞒报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质量事故 3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 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整改不力 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 不认真整改的。 逃避监管 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 —35— 有效期一年 或至事故被 认定为非建 设工程责任 事故的书面 州住建主管 文件送凉山 部门 州住建主管 部门次日止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6 个月 3 6 个月 0.5 3 个月 0.5 3 个月 住建主管部 门 质量监督机 序号 评价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不协助、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5 6 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现场 监督检测中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数量检测不符合 实体检测 要求,设计单位复核后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处理的。 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自评为合格的。 企业虽配合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的。 质量投诉缺 陷保修 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 因企业施工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 3 起及以上质量 投诉或群体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0.5 扣分 期限 3 个月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构 3 个月 0.5 0.5 0.5 3 个月 3 个月 1 6 个月 2 12 个月 住建主管 住建主管部 部门采集 门 企业诚信申报加分时应保证所有上传资料真实有效,经 工程质保资 查不属实则取消该项项目加分,企业每次扣 0.5 分;在 7 0.5 3 个月 料 工程建设质量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企 业每次扣 0.5 分。 备注: 1.项目扣分是扣减单个项目的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扣分是直接扣减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 2.项目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执行了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的,扣分与现场监督抽查表(核查表)(《凉山州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 监督管理规程》 )进行关联采集。 3.企业扣分是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须经采集单位审核并告知生效;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1-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 限 6 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36— 附表 2 凉山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期限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项目扣分 未按相关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 1 未按相关要求审核专业承包单位资质的,发现有属于转包、违法分包等 1 情况的,仍同意其进场施工的,未按相关要求审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 2 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 资料管理情 格的。 况 未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参与工程 3 竣工预验收,予以签认的。 2 将不合格的检验批工程签署合格验收意见的。 4 未能提供检测选点记录,选点记录不全、不符合要求的。 2 行为管 对进场材料没有进行核验,无经签认的建筑材料报审表、出厂合格证、 理 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控制材料或产品质量控制材料不符 3 合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 5(每发现 建筑材料管 一项扣 2 3 未按要求建立见证取样台账,材料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或未按要 理情况 分,单次累 求检查留置的试块、留置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 计不超过 5 分)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除施工现场的。 —37— 3 质量监督 机构 1 个月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质量监督 机构 质量监督 机构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4 监理人员履 未按监理规划和投标文件及相关规定中明确和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职到位情况 和监理人员履职到位的。 4 5 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和监理情况,可追溯性差的。 3 监理日志的记录和审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 检测不合格项目未按要求跟踪落实整改的。 2 6 7 8 1 2 3 3(每预警 检测情况及 一项扣 采集预警 见证取样时间、见证取样位置、见证送样位置,混凝土标养试块见证送 0.3 分,扣 样超期预警 分周期内 累计不超 过 3 分) 未进行旁站的。 3 过程、 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签署不齐全的。 2 结果管 理 实体质量 抽查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实体质量扣分*0.5。 企业扣分 质量信用 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信息得分 清零 不良行 质量事故 监理区域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5 为信息 监理区域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3 —38— 扣分 期限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1 个月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有效期一年 或至事故被 认定为非建 设工程责任 住建主管 州住建主 事故的书面 部门采集 管部门 文件送凉山 州住建主管 部门次日止 序 号 4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谎报、瞒报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质量事故 扣分 期限 3 6 个月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 1 6 个月 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监 理单位督促整改不到位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 0.5 3 个月 6 逃避监管 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监理职责不到位的。 0.5 3 个月 7 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测中混凝 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数量、间距检测不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复核后不 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处理的。 监理职责不 未对分部分项工程组织验收直接进入下道工序,或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部 到位 分项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或对进场材料没有进行核验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 5 8 整改不力 质量投诉 未配合处理质量投诉的,每次扣 0.3 分。 0.5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住建主管 部门 6 个月 0.5 3 个月 0.3 3 个月 0.3 3 个月 质量监督 机构 住建主管 部门采集 住建主管 企业诚信申报加分时应保证所有上传资料真实有效,经查不属实则取消 工程质保资 部门 9 该项项目加分,企业每次扣 0.5 分;在工程建设质量资料中提供虚假数 0.5 3 个月 料 据、文件、报告的,企业每次扣 0.5 分。 备注: 1.项目扣分是对单个项目进行扣分;企业扣分是直接扣减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2.项目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执行了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的,扣分与现场监督抽查表(核查表)(《凉山州建设工程质量标 准化监督管理规程》)进行关联采集。 3.企业扣分是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须经采集单位审核并告知生效;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1-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6 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39— 附表 3 凉山州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自动 采集 系统 推送 住建 主管 部门 采集 安全 监督 机构 项目扣分 1 2 行为 管理 3 4 5 6 过程 管理 智慧工地管理系 统运行情况 未按规定接入的扣 0.5 分/项。 无上 限 安全监管情况 抽查中被住建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扣 1 分/次;被下达《停 工整改通知书》,扣 3 分/次;未按期落实住建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扣 3 分/次。 无上 限 人员教育、培训、 抽查中发现有未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交底的,扣 0.2 分/人次。 交底情况 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 安全技术交底的扣 0.5 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扣 0.5 分;专 危大工程管理 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施工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扣 3 分;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扣 1 分/次。 施工工艺、材料、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机具的扣 1 分; 机具 监督执法抽检中发现施工周转材料不合格的,扣 0.5 分/项。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扣 2 分,现场作业人 安全防护用品 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或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服装的扣 0.2 分/人次。 —40— 2 3 2 2 3 个月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7 起重机械管理情 况 未配备机械员的扣 1 分;使用翻新或拼装设备的扣 1 分/台,最多扣 3 分。用 于项目的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经各方责 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扣 1 分/台次;使 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的,扣 1 分。 3 8 基坑及沟槽 基坑或沟槽发生坍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扣 3 分。 3 9 模板及脚手架工 程 模板及脚手架发生坍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 3 分。 3 10 管线保护 11 文明施工管理 12 消防、危化品管 理 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 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 2 分。 未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的扣 1 分;施工过程中有未打围施工、出入口未设置 三级沉淀池、出入口未硬化、出入口未设置立体冲洗设施、未设置喷淋设施、 车辆带泥出门等行为之一的扣 0.5 分/项,最多扣 3 分。 项目未按要求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的,扣 1 分,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 职责的扣 1 分,最多扣 2 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帐 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帐的扣 1 分;台账更新不及时的扣 0.5 分 /次,最多扣 1 分。 项目违反夜间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被省、州、市相关部门通报或 媒体曝光的扣 1 分/次,最多扣 3 分。 项目违反夏季臭氧污染防控以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的扣 0.5 分/次, 最多扣 2 分。 项目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扣 0.5 分/次,最多扣 2 分。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扣 0.5 分/次;施工过 程中,违反规章,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 3 分/次。现 场活动板房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41— 2 13 3 扣分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企业扣分 1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安全 信用 信息 得分 清零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较大事故的。 10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一般事故的。 5 事故 2 3 不良行 为信息 有效期一年或 至事故被认定 为非建设工程 责任事故的书 面文件送达住 州住建 建主管部门次 日止(一般事故 住建主 主管部 未造成人员死 管部门 门 亡的有效期 6 个 采集 月 4 谎报、瞒报安全事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故 5 智慧工地管理系统 智慧工地(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运行情况按照智慧工地管理规定实施扣分。 运行情况 见评 价标 准 6 扬尘管理 建设工地扬尘超标查实的扣 0.5 分。 见评 价标 准 3 个月 7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扣 3 分。 3 6 个月 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动工的。 5 12 个月 未经开工条件现场勘验动工的;经勘验不合格动工的;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 动工的每项扣 3 分。 3 6 个月 8 逃避监管 3 —42— 6 个月 住建主 管部门 见评价标准 住建主 管部门 采集 住建主 住建主 管部门 管部门 采集 安全监 督机构 序 号 评价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期限 9 安全文明施工通报、 项目在评价周期内被投诉,投诉内容属实,且未妥善处理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 0.5 投诉处理情况 响的扣 0.5 分/次。 3 个月 10 非道路机械油品管 购买不合格油品,被相关部门查实有责任的扣 0.5 分。 理 3 个月 0.5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住建主 管部门 企业诚信申报加分时应保证所有上传资料真实有效,经查不属实则取消该项项目 11 工程安保资料 加分,企业每次扣 0.5 分;在工程建设安全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 0.5 3 个月 企业每次扣 0.5 分。 备注: 1.项目扣分是对单个项目进行扣分;企业扣分是直接扣减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2.项目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 3.企业扣分是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须经采集单位审核并告知生效;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1-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6 个月 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43— 附表 4 凉山州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评价扣分标准 序 号 评价 分类 扣分内容 扣分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值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住建 主管 部门 采集 安全 监督 机构 项目扣分 1 行为 管理 2 3 4 过程 管理 现场已经实施但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核扣 0.5 分/项,未按规定参 加验收扣 0.5 分/项,未按规定上报项目重大安全隐患的扣 0.5 2 分/项。 抽查中被住建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扣 0.5 分/次; 见评价 安全监管情况 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扣 1 分/次;对住建部门的整改要 标准 求未督促完成整改的扣 2 分/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 施工工艺、材料、 机具,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1 分;监督执法抽检中发现施工材 2 机具 料不合格的或见证送检不合格仍然使用,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 项目使用拼装、套牌设备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1 分/台;用于 项目的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或 起重设备管理 3 未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 记,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台次。 项目总监履职 情况 5 危大工程管理 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未按方案实施的扣 1 分;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1 分/次。 3 6 分包单位及人 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进行审查的,扣 1 分/项。 3 —44— 1 个月 序 号 评价 分类 扣分内容 扣分评价标准 分值 未按要求填写安全监理日志的扣 1 分;监理日志内容与现场施 工内容不符的扣 1 分。未按要求落实监理旁站的,扣 1 分/项。 3 员审查 7 监理日志及旁 站监理记录 8 基坑及沟槽 9 模板及脚手架 工程 10 管线保护 11 文明施工管理 12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有关规 消防、危化品管 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理 器材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 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 基坑或沟槽发生坍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且监 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3 分。 模板及脚手架发生坍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监理未履行职责 的扣 3 分。 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信等城市管线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监理未履行职 责的扣 2 分。 施工过程中有未打围施工、出入口未设置三级沉淀池、出入口 未硬化、出入口未设置立体冲洗设施、未设置喷淋设施、车辆 带泥出门等行为之一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最多扣 3 分。 项目违反夜间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被省州相关部 门通报或媒体曝光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最多扣 3 分。 项目违反夏季臭氧污染防控以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且 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最多扣 2 分。 项目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且监理未履行职责的扣 0.5 分/次,最多扣 2 分 —45— 3 3 2 10 3 扣分 值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序 号 评价 分类 扣分内容 扣分评价标准 分值 扣分 值 期限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扣 3 分。 企业扣分 安全信 用信息 得分清 零 1 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 监理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5 监理区域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3 事故 3 4 5 6 不良 行为 信息 有效期一年 或至事故被 认定为非建 设工程责任 事故的书面 文件送凉山 州住建主管 部门次日止 (一般事故 未造成人员 死亡的有效 期 6 个月) 逃避监管 监理单位已介入,未经开工条件现场勘验动工、经勘验不合格 动工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动工且未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的。 1.5 6 个月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 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不报告监 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 3 6 个月 3 6 个月 谎报、瞒报安全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事故 —46— 州住 建主 管部 门 住建 主管 部门 采集 安全 监督 机构 住建 主管 部门 序 号 7 评价 分类 扣分内容 监理人员配备 扣分评价标准 监理机构设置不到位,未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0.5 扣分 值 期限 有效期至下 发安全监理 工程师任命 通知为止 采集 方式 采集 单位 安全 监督 机构 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进场周转材料、 0.5 3 个月 设备没有进行核验的;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每项扣 0.5 分。 企业诚信申报加分时应保证所有上传资料真实有效,经查不属 住建 9 安全监理资料 实则取消该项项目加分,企业每次扣 0.5 分;在工程建设安全 0.5 3 个月 主管 资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文件、报告的,企业每次扣 0.5 分。 部门 备注: 1.项目扣分是对单个项目进行扣分;企业扣分是直接扣减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2.项目扣分部分结合日常监督巡查进行。 3.企业扣分是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须经采集单位审核并告知生效;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 1-3 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 期限 6 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 12 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8 监理履职不到 位 分值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