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宿政办发〔2017〕105 号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离岸研发机构 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 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关于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省对科技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深入实施《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 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16〕107 号) ,深化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吸引、利用国 内外各类优质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要素向我市流动,立 足我市科技创新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科技资源分布、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全球视角 配置创新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向创新主体放权,实施开放包容、 更具灵活性的创新政策,支持企业建设离岸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 发,破解我市科技资源匮乏、高层次人才引不来、留不住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离岸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在宿迁市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宿迁企业)在市外创新资 源要素集聚、创新资源丰富、高校院所集中的地区投资建设的, 以技术开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机构。 机构分为独立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法人机构是 指宿迁企业在市外全资或控股(股权大于 50%)建设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是指宿迁企业在市外高校院 所挂牌,依托其人才、设备等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的机构。 —2— 第二章 第四条 备案条件及程序 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由宿迁企业向宿迁市科技创 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 局)申请机构备案。备案申请常年受理。 第五条 已建机构的宿迁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满足以下基本 条件: 1.在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 2.与机构隶属关系清晰、分工明确,主要业务范围和主导 产品与机构研发方向高度关联; 3.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请备案材料及程序 宿迁企业提交《宿迁市离岸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建独立 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交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场地使用证明, 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交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宿迁企 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公示无 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机构备案后如有注册地、法人更换、更名、股权变 更等的,宿迁企业应在变更后 3 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更新备案相关信息。 第三章 第八条 扶持政策 本着“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对经备案的宿 —3— 迁企业在机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奖补。申请奖补的 宿迁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2.上年度新申请发明专利 3 件(含)或授权发明专利 1 件 (含)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 1 件(含)以上; 3.累计拥有有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5 件(含)以上。 第九条 奖补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给予 兑现。 (一)投入奖补 引导激励宿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宿迁 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市财政给予 7.5%的普惠性财政奖励。 如宿迁企业获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 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 号) 文件规定的省普惠性财政奖励,市财政则予其省补金额 50%配套奖 励。以上财政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引才奖补 对独立法人机构引进的、并签订具有法定效力劳动(服务) 合同的本产业领域创新领军人才(一般任机构研发总监或研发负 责人)给予年度薪酬总额的 3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引进专职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给予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三)合作奖补 —4— 对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宿迁企业,按照合作协议,予其每年实 际支付高校院所合作费用的 2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升级奖补 独立法人机构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按国家支持 经费 1:1 配套支持;获批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按省支持经费 1:0.8 配套支持。 第十条 对面向宿迁市其他企业开展横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 构,参照《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16〕102 号),按其上一年 度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 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机构科技成果在宿迁企业进行产业化的项目优 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 30 日前,宿迁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上年度机构奖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宿迁市离岸研发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宿迁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表(建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宿迁企业,机构应当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财务需提供合并报表); 3.专利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或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5— (与企业主导产品高度关联); 4.建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宿迁企业还需提供申请奖补的研发 人员劳动(服务)合同、社保(指专职研发人员)、纳税、职称、 学历证明等,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或者共同开发合 同(有明确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建有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宿迁企业还需提供支付高校院所合作 经费、宿迁企业取得对应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宿迁企业申请奖补资料经各辖区(开发区、新区、 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并确定 拟奖补宿迁企业名单及额度,经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每年上半 年下达奖补经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 宿迁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离岸研发工 作的重大决策、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推进离岸研发工作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机构备案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 作;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审核办法;按照审核办法要 求,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奖补申请材料审核、 确认;依据专家或第三方审核意见,会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奖补宿 迁企业名单和金额等。 —6—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机构奖补资金预算;会市科技 第十六条 局制定奖补资金审核办法,提出奖补名单、金额等。 宿豫、宿城区政府和市各相关开发区、新区、园 第十七条 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备案、奖补申请初审工作;市委 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其他部门按工作职 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本办法奖补资金从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 第十八条 新专项中安排。 强化信用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第十九条 宿迁企业及其法人,将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供其他 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同时收回资金,宿迁企业三年内不再享受宿 迁市科技计划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宿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7 年 6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