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党史县志研究室权责清单.docx
全州县党史县志研究室权责清单 权 承办 序 力 号 分 项目 子项 实施 的 类 名称 名称 主体 内设 机构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实施地方志工作督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 年 5 月 1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 号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8 1. 告 知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日起施行)(2006 年 5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股):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 467 号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地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 号公布)第五条 国家地方 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 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 地方 1 行政 检查 志工 作督 促检 查 内容,通知被检查单位。 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 2. 检 查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志工作。 股):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 根据被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承担 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依据 免 责 备注 事 项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 例〉办法》(200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1.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 号公布)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 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 组); 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 2.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 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 组); 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地方志 资料报送;(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 3.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于志 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 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 审查机构提出的关于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 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 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 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 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 4.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 2.同 1.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定期开展或者不定期开展监督 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 察组); 3.同 1. 全州县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 检查。 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5.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在编纂 4.同 1. 党史县 地方志 条例〉办法》(200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 3. 处 理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过程中出现泄密情形的(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 志研究 征编股 号公布)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股):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例〉办法》(200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室 组);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 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6.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合年鉴 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 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 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驻农业农村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 等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 局纪检监察组);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7.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 入虚假资料;(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 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4. 监 管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文稿据为己有(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 股):强化检查活动的监管。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8.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驻农业农 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 5 其 他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村局纪检监察组); (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 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9.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驻农 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 的其他责任。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6.同 5. 4.同 3.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驻农业农 7.同 5. 5.同 3. 村局纪检监察组)。 8.同 5. 机 构 改 革 后,划 入 政 府办, 不 再 由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实施。 9.同 5. 表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表彰、奖励工作中的 编股):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地方志征 奖励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 号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8 编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 地方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志工 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作中 2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 年 5 月 18 日中华人 1.制定方案责任(地方志征 全州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地方志征 和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编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行政 作出 党史县 地方志 奖励 突出 志研究 征编股 (2008 年 7 月 1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进行审核,召开专家评审会评议 成绩、 室 号公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地 后,进行公示。 4. 表 彰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贡献 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 的单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 股):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 位、个 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成 名单,以本县(市、区)地方志 人 果评奖。 编纂委员会名义表彰。 5. 其 他 责 任 ( 地 方 志 征 编 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获推荐的单位、个人材料不予受理的(驻 1.【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 年 5 月 1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 号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67 号)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同 1. 3.同 1. 4.同 2. 5.同 2. 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2.对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个人而予以 审核同意的(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驻农业 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驻农业农村局 纪检监察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驻 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6.在工作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较大后果影响的(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 察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驻农业农村 局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机 构 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改 革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后,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入 政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府办,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不 再 追究刑事责任。” 由 地 2.同 1. 方 志 3.同 1. 工 作 4.同 1. 机 构 5.同 1. 实施。 6.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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