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府行复〔2018〕4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荔湾府行复〔2018〕47 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穗荔石函〔2018〕39 号),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 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 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穗荔石函〔2018〕39 号),2018 年 6 月 13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补正 申请材料。本府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另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召开业主 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穗荔石函〔2018〕39 号),向广州铁路 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受理。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向本府 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先 于本府受理,本府不再重复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16 日 — 2 —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 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 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 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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